第2章 正 己 (2)

先占是劳动所得的一种。在田野上耕种,在水泽里捕鱼,或者发现没有主人的土地并占有它,这些都属于先占的权利,虽然这些事情的难易程度不同,却没有一件是可以不劳而获的。因此先占的权利,也是以劳动为基础的,而劳动就是一切财产权所产生的根源。

凡是不需要劳动就能获得的,即使这件物品是人生存的必需品,却不能称之为财产。例如空气笼盖着大地,任人呼吸,用之不竭,因此不可以成为财产。至于山禽野兽,本来就不是由人畜养或放牧的,因此不属于任何人,然而一旦有人捕获了它,就可以将其据为私有,因为这是他劳动的结果。其他像耕种收获粮食,制造得到器皿,都需要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这一点不言而明,而一切的财产权,都是遵循这个道理。

财产提供我们生活资料,这使我们得以尽力完成公私两方面的基本义务。而我们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及由此财产而获得赢利,都可以自由决定,这就是所谓的财产权。财产权是否明确,是判断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如果财产权不确立,那么横征暴敛、暴力掠夺的事情就会在社会上公然发生,这样不但无法维持社会秩序而使社会进入幸福阶段,而且足以阻断人民勤劳的意念,而使得社会最终堕落下去。

财产权的规定虽然要依靠法律,然而如果不是人人各守自身的权限,不妄图侵犯他人所拥有的财产,也不可能自然就确定下来,这就是之所以还要有道德约束的原因。

人既然有拥有财产的权利,就也有权利来积蓄财产和将财产赠送遗留给他人,这是很自然的道理。积蓄财产,不仅仅是为自己考虑,也是为子孙后代考虑,这是人性宽厚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积蓄,不但无法应付意外的需要,与自己和子孙的关系重大;而且假使人人都这样,那么社会事业将不能由有能力的人来处理,社会的进步也就没有希望了。遗赠财产的权利,也不过是实行他所拥有的权利而已。这是因为,人用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他人,无论是在生前或是死后,都不外乎是处置财产的一种表现,而家产的世袭制度,道理也是一样的。人如果不为子孙考虑,那么他所经营积蓄的财产够自己一辈子使用就足够了,不必再过多地去追求,而人之所以毕生勤勤恳恳,大量的积蓄却舍不得使用,好像不知道满足,无非是为子孙的长远考虑而已。假使其所积蓄的财产不能留给子孙,谁又愿意做一个勤劳简朴的人呢?这就是要有遗赠财产权利的原因,而其他接济亲友、捐助社会的事情,可以以此为例进行推论了。

财产权的由来,有的是因为先占有,有的是因为劳动,有的是因为他人的遗赠,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其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却是相同的。因此,我的财产不愿被他人侵犯,那么他人的财产我也不能去侵犯,这就是对于财产的基本义务。

关于财产的基本义务有四条:一是关于直接对待他人财产的基本义务;二是关于借贷关系的基本义务;三是关于寄托财产的基本义务;四是关于商品买卖的基本义务。

盗窃是不义之举,即使是小孩也知道,而且法律已经严厉禁止了。如果用道德标准来衡量它,并非一定要有偷窃抢劫的行为才可以称为盗窃,用虚假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其中可能有法律所追究不到之处,若用道德来衡量,这种罪行也与盗窃等同。还有貌似廉洁,却私下侵占丰厚利益的人,与那些盗窃之徒迫于饥寒才采取这样行为的人相比,其罪行更为严重。

人所得到的东西,不一定与其所需要的总是一致,于是便产生了借贷的方法,财物的相互流通,实在是人生的美事。然而占有财产的人,本来没有一定要借贷给他人的义务,因此向别人借贷并得到他人的允许,不但有偿还的责任,也应当感谢对方的恩情。而且财产是产生利益的工具,把财产借贷给他人,就同时把借贷期内可能产生的利益一起让给他人了,因此不但有要求偿还的权利,还可以要求获得适当的报酬。而向别人借贷钱财的人,既然凭借所借贷的钱财享有了若干利益,那么割让其中一部分来酬谢借贷钱财给自己的人,也是当尽的基本义务。只是利益的多少,随时会有增有减,因此要求得到报酬的人不能没有限度。世上常有趁他人穷困急迫而要求过高的利息才肯借予的,这就是道德层面上的罪人了。至于亲戚朋友,本来就有通用财物的道义,有负债者出于感激将给予适当的报酬作为义务,但是借贷者却不应该斤斤计较,从而形成以利交往的陋习。

凡是向他人借贷钱财的人,对于所约定的偿还期限必须遵守。也有的人仅把偿还钱财和报酬作为负债者的基本义务,却不顾及偿还的期限,这是错误的见解。例如学生向老师或朋友借书,期限到了却不归还,甚至有的还转借给他人,那么就会逐渐导致不能取信于人,而有书的人将会相互告诫不要把书借给他人,岂不是害人又害己吗?

受人嘱托而为其保管财物的人,应该慎重,应该将所保管的财物看得比自己的财物更为重要,如果没有预先得到财物主人的约定或默许,就不能擅自使用。除了天灾或时事变化等人力无法挽救的情形以外,若有损害,都是保管者的责任。一定要做到所归还的财物跟当初交付时完全一样,之后保管的责任才算不辱使命。至于付给保管人的保管费,以及其所应当获得的报酬,这也是物主应尽的义务。

人类的进化是由于分工合作,而分工合作之所以能够行得通,是基于商品交易。因此商品交易是有大功于人类社会的。然而假使从事商业交易的人利用货物的精致或粗糙、价值的高昂或低廉而随意囤积居奇或趁机造假,并认为这本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然而用商业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况且眼下虽然占了小便宜,却一下子失去了今后的信用,那么还是所失去的更多。西方谚语说:“正直,是上乘的策略”。实在是至理名言。

人与财产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若不是服从道义、恪守义务的人,很少能不被其诱惑,而在不知不觉间做出违反道义的行为。盗窃的罪行,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而社会舆论对此也要求极严格,触犯的人还比较少。至于借贷、托管、商品交易这类行为,却常常有违背信义去占有一时私利的人,这就是现在的社会不能不继续加强进步的方面。凡是应当归属于他人的财物,应该不等他人开口就给予他,而不应得到的财物,即使有人赠予也不能接受,一是必须尊重他人的财产,而不敢侵犯;二是应该恪守自己的义务,而不要亏欠他人。如果人人都这样做,那么社会的福利,难道还可以限量吗?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名 誉

人类,不仅仅有身体上的需要,还会有精神上的需要。因此,饱暖、富贵,是人人都想要得到的。假如所得到的仅此而已,那么人类又会觉得没有得到满足,这是为什么呢?答案是:没有名誉。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讲的就是名誉的不朽。人既然有爱惜与重视名誉的心理,那么,不但活着的时候爱惜名誉,也会想着留芳百世,这就是人之所以不同于动物的地方。而名誉的可贵,即使列举出每个人生前所享受的物质生活来比较,也没有什么能够超过它。因此古往今来忠孝节义的人,常常有舍生取义而名垂千古的,可见它的价值已经崇高到了何种程度!

在社会之中,之所以彼此尊重生命财产而不敢互相侵犯的原因是什么呢?答案是:这是他人的正当权利。而名誉的获得,或者是因为天分过人,或者是因为不懈奋斗,其获得的难度要超过获得财产,而人对于名誉的爱护程度,有的甚至超过生命。如果有人无端损毁别人的名誉,这与盗人财物、害人生命有什么不同呢?因此,生命、财产、名誉这三者,文明国家的法律都会尽力去保护。只是名誉是无形的,法律的制裁,有时可能会顾及不到,因此爱护重视名誉的义务,就不得不偏重于道德的约束了。

名誉的敌人有两个:一个是诬陷,另一个是诽谤。这两个都是道德领域的严重罪行。

诬陷,就是伪造事实,用来污蔑他人名誉的称谓。其可恶程度甚至超过盗窃,被盗窃的人,只是失去了财物而已;被诬陷的人,有的可能连一生的权利都会一同失去。流言一经散布,即使毫无根据,嫉贤妒能的人都会鼓噪传播,整个社会都会闻风而动,即使是公正诚实的人,也难免被其迷惑,而没有时间去细致调查,导致此人成为众人厌恶的对象,因而无法在世界上立足。古往今来,有作为的人才遭到诬陷的戕害,以至于身败名裂、死亡的事情常常发生,能不令人畏惧吗?

诽谤,就是趁他人言行不够检点,就轻易夸大,并给予恶意评价的行为。其危害虽然不及诬陷严重,但也是违背公义的。我们既然同处于一个社会,利益、损害、痛苦、欢乐,没有不相关联的,成全他人的好事并挽救其过失,是人人都应当尽力而为的。看到别人的不足,不用诚恳真挚的态度进行规劝,只是一味冷嘲热讽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乐事,又有人摆出一副幸灾乐祸的样子,将责任都归咎于他人,这些都是君子所不屑的行为。当然,像警察和官吏这些人,本就担负着发现恶行的职责,而其权力也是有界限的,如果不在他的职责之内,却专门揭发别人的隐私来作为谈笑的素材,这样做又有什么道理呢?至于假借公益事业的名义却干着诽谤的勾当,以此来宣泄自己的嫉妒之心,这种拙劣的行为就更不必多说了。

世上那些到处诬陷诽谤的人,不仅针对活着的人,甚至连死去的人也不放过,这种情况更加可恶。因为活着的人还有辩白昭雪的能力,而死去的人却连反驳的能力都没有。探求诬陷诽谤的根源,有的因为嫉妒,有的因为猜疑,有的因为轻率。既然羡慕他人的盛名,我们就应该发奋努力,期望能够达到同样的成就就可以了,不懂得这些,却嫉妒、诽谤他人,损人而不利己,只有愚蠢之极的人才会这样做。而且人心复杂多样,就如同人的面孔一样,因为他人的一言一行,就动辄去推测其心理活动,还往往以阴暗的心思来揣测,这只是暴露自己内心的龌龊罢了。

也有的本来没有成见,却因为太过疾恶如仇,遇到不合自己心意的事情,动辄给予恶评,不懂得世事变幻莫测,如果不是完全了解事情的始末、明白其中的真假,再以公正的心态来进行评判,就极少可能妥当处理。不清楚状况就草率下结论,因而夸大其词,动辄就会犯下很多过错,因而贻害社会的情况常常发生。况且轻率地下结论,还有因为平常就憎恨他人所引发的。憎恨他人,动辄就用恶意来断定其行为事迹,虽然名义上是断定,实际却与诬陷诽谤是一样的,其流毒甚至更大。因此我们在讨论事情的时候,一定要周详审慎,才不会犯下轻率的毛病,而且对于所憎恶的人,更加需要特别的谨慎。

是人都会懂得是非对错,对于邪恶之事,坐视不理、沉默不言的,可能是碍于人情关系。故意的揭发,可能会变成夸大不实的诽谤。那么其意图又是什么呢?古人所说的“守口如瓶”,这话虽然未必恰当,也并非没有见地。像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就不能不尽力攻击批驳,以祛除社会的公敌,这也是我们对于社会的基本义务,而不能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相提并论了。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修 德

人和禽兽的区别,在于人有德性。做该做的事情叫做德,这是所有德性的发源地,德性也使我们把遵守道德作为乐趣。体力、智力都是遵守道德的资本,但是如果没有德性来引导,就会像有精兵而无良将率领一样,刚强的体力反而帮助了强横与暴戾,卓越的才智可能助长了奸恶,这是多么可惜啊!

德性的基本内容,概括来讲就是:遵循良知。一举一动,都遵循良知的指引,而不挟带一丝一毫私心,那么基本上就不会有大过失,从而可以称之为有德性的人了。下面略讲一下德性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