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辩论的基础知识(3)

这个小伙子说的“这只乌龟昨天晚上刚好活了一万岁”是毫无根据的,是虚假的,违反了充足理由原则,只要令其拿出理由,其谎言便可立即揭穿。

在辩论的过程中,辩论者陈述的理由不但应该是真的,而且还应该是足够的。

充足理由原则首先要求辩论中所使用的理由必须完全真实、可靠。如果理由虚假是无法达到论证目的的。

二、理由必须真实无疑

下面是关于“人类和平共处是一个可能实现的理想”的辩论中的一节辩词:

反方:根据数字显示,自从1945年以来,每天有12场战争在进行,这包括大大小小的国际战争及内战。请问大家,这是一个和平的状态吗?

台湾大学队(反方)为了论证自己的“人类和平共处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这一观点,列举了“1945年以来每天有12场战争在进行”这一数据作为论据,这一论据显然是不可靠的,这就难免遭到南京大学队(正方)的反驳:

正方:对方同学所说的1945年到现在,每天爆发12场战争,这个数据引用是不正确的。事实上,60年代总共爆发了30次战争,而到80年代总共爆发不到10次,这不正说明一种缓和的趋势吗?对方认为当今世界每天有12场战争,我不知道这个数据从何而来,对方同学是不是把战争的外延无限扩大了?是不是连夫妻打架、儿童打架也算影响了人类和平共处呢?

由于南京大学队针锋相对的揭露与反驳,反方台湾大学队的所谓每天有12场战争这一危言耸听的说法自然就不成立了。

也就是说,理由必须是经过实践检验并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理由真实是辩论具有说服力的最起码条件,但是,在实际的辩论中,有的辩论者在辩论中无中生有,根据自己的辩论需要“想当然”地随意编造所谓的事实,这样的理由肯定是不具说服力的,也是与充足理由原则背道而驰的。

三、观点和论据(理由)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

某人民法院曾受理一桩行凶打人并恶意用粪便泼浇邻人的刑事案件。被告特委托了大名鼎鼎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气氛肃然的法庭上,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词:

“……本律师认为,纵然被告动手打人,但系事出有因。因为被告发现原告在争吵时也虎着脸,气势汹汹,大有企图打人的预兆,故为了防止出现自己被打的局面,被告果断地先发制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抢先突然袭击,掌握住这场殴斗的主动权,这完全是一种临危不惧、攻其不备的针锋相对的举动,虽然不能算做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但鉴于情有可原,姑且称做‘准正当防卫’也未尝不可……”

这里,辩护律师的议论自然是荒谬的,因为原告虎着脸并不能必然得出被告可以行凶打人的结论。由其论据的真实性并不能必然得出其论题的真实性,辩护律师违反了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还要求辩论中论据与论点之间要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由论据能必然地推出论点。否则,辩论也就不会有说服力。有的人在辩论中提供了大量真实的理由,说得娓娓动听,但是理由与观点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这样的辩论自然也是难以令人心服口服的。

其个人要想自己的辩论充分有力,就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必须遵守充足理由原则。

早在1937年,爱因斯坦就已成为举世闻名的大科学家了,当时,他提出“引力波是不可能存在”的理论之后,有人写文章批驳了他的这一观点。经过反复验证,爱因斯坦认为别人的批评是正确的,于是,他就坚决放弃了自己的错误观点,充分肯定了别人的正确见解,并且,后来在做关于引力波的报告时,还多次谈到他自己的这段曲折经历。爱因斯坦这种敢于坚持真理、修正谬误的态度和做法,不仅没有损害他的形象,反而进一步赢得了人们的敬重。

辩论的实事求是原则,要求人们在辩论中必须承认人类已经取得的真理性认识,当对方引用真理性的认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时,我们应该承认。可是有的辩论者则以“辩论不是辩真理而是辩口才”为挡箭牌,一见对方引用的论据对自己不利时,便不问是非曲直,一概予以否认,与这种人是很难展开正常辩论的。这种做法也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实事求是原则,要求人们在自己的观点被证明为谬误时,就应该自觉地放弃。那种“死活不认错、无理也要争三分”的做法是与实事求是原则相背离的,是不可取的,也是一个高尚的辩论者所不齿的。

实事求是原则在辩论赛这种旨在训练技巧的特殊的辩论场合也是适用的。因为双方或多方就某个辩题之所以能展开辩论,是在于双方或多方都拥有部分真理和部分谬误,辩论取胜的诀窍就在于捍卫自己真理性的一面,同时攻击对方谬误性的一面,而决不能捍卫自己的谬误并攻击对方的真理。所以说,实事求是原则是辩论的重要原则。

我们怎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呢?

一、尊重规律

在辩论中,摆事实总是为了讲道理的。在分析事实、阐释道理时,必须尊重规律。规律,是指在客观事物中,能够反映其内在本质的共同联系,并对事物发展变化起支配作用,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必然性的法则。在辩论中分析事实阐述道理时,应该分析出事实的本质,以及它与其他事实之间的普遍联系,从而揭示出事实发展变化的必然联系。这里既包含客观存在的必然性,也包含主观认识的必然性。

二、尊重事实

人们平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辩论总是要摆事实、讲道理。无论是证明己方论点,还是反驳对立方论点,都离不开使用事实材料。是尊重事实,按照事实的本来面貌,如实地运用事实材料;还是歪曲事实,故意夸大或缩小,或片面截取或变形虚构地运用事实材料;还是否定事实,在事实面前堵上耳朵,闭起眼睛,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故意不承认,这就是对事实应该抱什么态度的问题。我们所坚持的尊重事实的态度是:

①辩论中使用的材料,不能夸大,不能缩小,也不能故意变形或抹煞,一定要反映事实的本来面貌,尊重事实的真实。

②尊重事实的存在。无论是为己方论点辩护,还是与对立方论点展开辩驳,所使用的事实,必须确实存在;要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不论对己方是有利还是不利,只要事实确凿,就不能闭目塞听,而应予以承认。

③辩论中不能只顾自己的需要,而对事实材料断章取义,要尊重事实的完整性。

三、尊重真理

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辩论的最终目的就是探寻真理。为此,正当的辩论就不能只是斤斤计较于微观上的某一次辩论行为的胜败得失,而应该努力在已有的真理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正当的辩论去获取扩大了的和加深了的新的真理性认识。辩者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真理,就应当做到:

①尊重真理,就要勇于承认和放弃自己的错误观点。在真理面前,敢于认错,这也是一种正直和勇敢。那种无理也要狡辩、死不认错的做法,是会被正直、高尚的辩者及受众所不取且嗤之以鼻的。通过辩论,在确凿的事实和严密的科学逻辑推理面前,已经证明自己的观点或理论是错误的,就要勇于认错,服从真理。

②尊重已有的真理性认识。如果对已有的真理性认识产生怀疑或加以否定,那就失去了正常辩论的基础。没有辩论的起点,就无法去分辨是非、优劣、真伪。

③尊重新获取的、扩大了的和加深了的新的真理性认识。通过辩论所获取的新认识,只要它能正确地反映自然或社会的本质与规律,并能经受住实践的检验,这便是真理性的认识。对此,不论其是否符合己方论点,是否对己方有利,都必须尊重、认可,不能拒之门外,采取不承认主义。

§§§第3节辩论的种类

针对某一学科中有争议的问题,各方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观点的一种辩论形式,就是学术辩论。这是辩论中十分常见的一种形式。这种学术上不同观点、不同思想辩论的百家争鸣局面,对于促进科学发展、文化繁荣,有着重要的意义。

学术辩论中所争论的问题,往往是未知领域中的问题,而各方辩论的过程就是对客观世界未知领域不断探索的过程。在辩论的过程中,各方都希望真理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各自都要竭尽全力为自己的观点寻找论据,千方百计地寻找对方论证中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双方都可以从对方的论证中受到启发,从对方的观点中吸取有价值的东西,使自己的论据更充分、论证更有力、观点更有说服力。正是通过这种相互辩驳、相互激励、相互启发的争鸣过程,从而达到认识客观世界本质及其规律、形成科学理论的目的。

进行学术辩论时有几个方面应该注意:

一、严肃认真

这主要是指在学术辩论中的态度而言的。学术辩论的目的,不是为了在经济上得到什么好处,而是为了辩明真理。因此,在学术辩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只要相信真理在我们手中,就要当仁不让,无论对方是谁,都不能讲情面,一定要以服从真理为最高准则。当然,这并非指我们总是固执己见,学术辩论应该是言之有据,以理服人,万不可惟我独尊、意气用事,更不可为了门户之争搞人身攻击。

二、不崇拜、迷信权威

在科学领域,每个学科都会有权威,这是十分正常的。因为相对于常人而言,这些权威可以对其本学科领域里的问题得出真理性的认识,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任何人也不可能穷尽本领域中的所有真理。因此,对权威的观点,我们一定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崇拜,不能迷信权威。在任何一个科学领域中,必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不同的理论体系。它们展开争鸣辩论,就能更好地明辨是非、优劣。这就可以使人们在各个学科中的正确认识不断地发扬光大,逐渐地去认识和掌握各种学科领域中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建立、巩固、发展各种正确的观点和理论体系。学术无禁区,凡是学术的问题都可以辩论,这样才有利于科学的发展。哪怕只是一孔之见,但对于科学的发展,都只会有好处而不会有坏处。

三、科学性

学术辩论的目的,在于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探求客观真理,这就要求在辩论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科学性。首先,论据要真实、典型和充分,无论是从典型试验得来的或者从实地调查来的事实,还是从文献中摘录的材料,都必须真实可靠,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有力地支持论点,决不能道听途说,更不能凭空捏造。其次,逻辑论证要严密,遵守逻辑论证的规则,语言表述要准确、清楚。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学术争鸣的辩论背景中,每一个辩者,不论其社会地位的高低、文化素质的优劣,均应本着下面一些准则去实施自己的行为,扮演自己的辩论角色。

1.争鸣无禁区

任何科学问题,都可以辩论争鸣。任何人都不应该制造人为的障碍,或争取行政的以及其他的手段进行干预,来禁止某些学术争鸣。因为这样只会造成这些学科的停滞,阻碍科学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从而使社会难以进步。

2.科学发展无尽头

人类的认识是无限的,科学的新发现、新创造也是无限的,任何人企图给某一学科的发展进行“封顶”的做法,都是可笑的,徒劳的。所以任何一个辩论角色,倘若自命为某一学科的顶点,都是不明智的,这已是被科学发展史所充分证实了的真理。因此,学术争鸣所需要的是谦虚谨慎的科学态度。

3.学术争鸣无偶像

在每一学科领域,都有一些学术权威,这些学术权威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广博高深的专业知识,可能对本学科的某些问题具有独创性的见解,并且对本学科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他们在学术争鸣中理应受到尊重。但是,任何权威都会在某一方面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谁也不可能穷尽本学科的所有真理,所以我们不应该把权威当成偶像,盲目崇拜。在学术争鸣中,不能惟权威是从,不能以权威为衡量正确与错误、优秀与低劣的标准,更不能以权威的某些言论作为争鸣的结论。参加辩论的权威人士宜谦虚谨慎,虚心听取大家(尤其是对立方)的意见;大家也要在尊重权威的基础上,对权威的观点、见解作具体的分析,正确的要服从,错误的也要敢于辩驳,部分正确而部分错误的,也应实事求是地肯定正确的部分,否定错误的部分。这样做才有利于顺利地开展学术争鸣,有利于通过辩论去认识和掌握真理。

4.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学术争鸣,是对科学领域的真理进行探索和发现。各种观点和理论,可能会僵持不下,但孰是孰非,既不能采用行政命令手段来下结论,也不能靠“少数服从多数”来投票表决。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观点和理论要在长时间的实践中去检验,去筛选;真正的科学理论,会经受住实践的考验,经过时间的过滤,不仅能保持下来,还会更加发扬光大。历史上那些能够真正体现人类智慧的科学理论,不论经过多少曲折磨难,不是已被实践检验证实是真理了吗!因此,参加学术争鸣的辩者,对辩论的命题,不必急于下结论,应该善于等待,并努力创造条件在实践中去检验、证实真理。

5.责任自负,以理服人

学术争鸣,是对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和理论体系进行辩论。辩论者论述自己所持的观点,支持或反驳某人的见解,引用某人的言论或某些事实,都要交代清楚,表述明白,不能转弯抹角,闪烁其辞,以便使辩论的对立方、受众(读者、听众、观众)对此了解得一清二楚。辩者一定要对自己的观点、见解责任自负,方能使辩论正常进行。这样,一旦在辩论中发生不够正常的情况,也能分清谁该负什么责任。

再者,学术争鸣的目的,在于探寻真理。正确地认识和掌握主观自我及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并不是争什么名利,赌什么输赢。因此,辩者一方面态度要严肃认真,既勇于坚持真理,也应该勇于在真理面前低头;另一方面,也要待人和善,争辩时平心静气,不逞强,不闹意气,必须以理服人。这样才能进行健康正常的学术争鸣,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决策就是人们对行动目标与手段的探索、判断和抉择。参与决策的主要对象是领导集团的决策系统和参谋系统(智囊团)的人员。在关于各种目标和手段的判断、选择的过程中,人们之间肯定存在着不同思想观点的交锋。这种交锋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决策辩论的过程。

决策辩论,一般包括目标的选择和方案的选择两大部分。在西方,随着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建立,围绕内政外交政策的出台,常常发生各执一词的“口舌”交锋。在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上,围绕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重大工程的动工等,也都曾在内部展开过不同程度的辩论。

一般来说,决策辩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