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子公司少数股权会计

根据财政部(2009)14号函,出售子公司少数股权不能确认收益,但正和股份确认了巨额的转让子公司少数股权的收益,从而避免触发追送股份的条件;此外,皖能电力及渝开发也涉及确认转让子公司少数股权收益。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也不单纯是上市公司的错,因为该规定是2008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新修订的,该版准则正式生效日期是2009年7月1日,财政部在2008年第二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引进该版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不确认商誉或收益”规定,但财政部没有明确“出售子公司少数股权不能确认收益”。从法理上,财政部14号函没有追溯力,因为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分步合并前期收购交易日与合并日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确认仍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规定也不一样,因为我国规定进资本公积,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进当期损益。故在财政部14号函出来之前,根据以往的会计规则,转让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是可以转让收益的。但2008年报有些上市公司因此不敢确认转让子公司少数股权收益,如京新药业因此由盈转亏。

涉案公司:正和股份、皖能电力、渝开发、京新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