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表亲婚姻与“小媳妇”

我已扼要地叙述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夫妻关系,并提出了这样的事实,在男方和女方亲家之间,很明显地缺少经济的互惠关系。而且婚姻的安排很少考虑到丈夫和妻子的爱好,因而存在着家庭不和睦的可能性,它会导致家的不稳定。从长远看来,经济互惠还是存在的,它是亲属制度基本稳定力量;但在短时期内,媳妇的处境不利于这个群体的和睦相处。因此,表亲联婚成了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村中可以看到有两种不同的“表亲”婚姻。一个女孩子嫁给她父亲的姊妹的儿子,叫做“上山丫头”, “上山”意味着家庭的兴旺。一个女孩子嫁给她母亲的兄弟的儿子,叫做“回乡丫头”,就是一个女孩又回到她的本地。这被认为对这家不利的。可以从这字面上表达的意思,看到人们都喜欢“上山”的一类,而不喜欢“回乡”的一类。

让我们来看看这两种类型之间有哪些真正的不同。如甲家庭在第一代将一个女孩给乙家庭,成为乙家的儿媳妇;到了第二代,又重复了这个过程,这种婚姻就叫做“上山”型。如果这个过程在第二代向相反方向发展,这女孩子的婚姻就成了“回乡”型。在第一种情况下,这女孩子成为她父亲的姊妹的儿媳,她的婆婆是从她的父亲的家中来的,和儿媳的父亲还有着亲密的关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一个女孩成为她母亲的兄弟的妻子的儿媳。兄弟的妻子曾在婆婆手里受过苦的。兄弟的妻子的婆婆正是女孩的母亲的母亲。当母亲的总和她出嫁的女儿之间存在着一种亲密的关系,而这种亲密的关系往往被她的儿媳所忌恨。当这个女孩子落到了她母亲的兄弟的妻子手上当儿媳,而她的婆婆正是她母亲的母亲的儿媳,她正好成了她婆婆报复的对象。

在这种家庭情况下,可以看到心理上的因素往往超过了经济上的因素。因为从经济观点来看,第二种情况更利于两家在承担义务问题上取得平衡。

我不能证实每类表亲婚姻的准确数字。但向我提供情况的人认为,如果有合适的上山型婚配机会,往往就办成了。在邻村,只有一对“回乡”型的婚姻,恰好成为被引用来作为结局不愉快的最新证据。此外,从中国南部得到的对比材料也证明了这里所提出的结论。在那里,一样的父系家庭制度以及婆媳之间潜在冲突,同样,也存在着偏爱上山型表亲婚姻中的情况。林耀华:《福州的族村》,未出版的专著,燕京大学(汉文),及库尔普Ⅱ(KulpⅡ):《中国南方的农村生活》(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第167—168页,1925年。

女孩带来的经济负担导致了大量的溺女婴,这在前面的章节里已有所述。现存的两性比例的情况,使一些贫穷的男孩子难以找到对象。如果以16岁为结婚的最低年龄,我们发现有128个婚龄男子,占总数的25%,仍是单身汉。另一方面,超过16岁的妇女只有29名,占总数的8%,没有结婚。25岁以上的妇女没有一个是未婚的,但村里却有43个25岁以上的男单身汉。

两性比例的不平衡也影响到夫妻之间的年龄差别。在294例中,夫妻之间的平均年龄差别为4.9岁,其中,丈夫比妻子平均大3.65岁。应当知道,在农村里娶年龄太小的妻子并没有什么好处,因为她们还不能分担家务劳动。有许多例妻子的年龄大于丈夫,事实上,有一对夫妻,女的比男的大11岁。

我必须进一步说明,这些数字仅限于这个村子,而大部分婚姻是本村与外村之间的。因此,我假定在别的村子中也存在着相同的情况。这种假设是由以下的事实来证明的,即进行婚配的地区与从事某种家庭工业的地区是相同的,而这地区的蚕丝业对女孩子的需求也是相同的。在城市中,情况可以不同,城市中的两性比例尚不清楚。但农村中的人,常把女孩送到城里去给大家庭作养女,或把她们送到慈善机构里去,以代替溺婴。此外,我发现在城中较少溺婴。因此,可以预期在城市中女性的比例比农村中为高。由于农村和城市中两性比例的不同,导致了从城市中把妇女送到农村的现象。例如,在城里的年轻女佣,到了结婚的年龄,她的主人就为她安排一门农村的亲事。在这个村子中,我知道有11对(占已婚妇女的2.5%)就属于这种情况。

晚婚也是由于婚事费用过高而造成的。虽然我还没有找到这种开支的一个肯定的数字,粗略地估计,大约需500元(第七章第7节)。这个数字相当于一个家庭一年的开支。由于近几年来经济萧条,村里几乎中止办婚事。农村工业的不景气从根本上向现存的婚姻程序进行了挑战。但由于成婚是不可能无限期推迟的,所以出现了另一种结婚的方式,这就是所谓的“小媳妇”制度,“小媳妇”的意思是年幼的儿媳妇,即别的地方所说的“童养媳”。

在女孩很小的时候,男孩的父母领养了她。她未来的婆婆甚至还要给她喂奶,并一直要抚养她到结婚。如果这女孩是在她丈夫家中养大的,那么婚姻的一切复杂程序如做媒、行聘、接亲船、轿子等等都不再需要了。有些“小媳妇”甚至不知道她自己的父母。而那些与自己父母还保持联系的女孩,由于早期即与父母分离,父母对她们也就没有特别的兴趣。婚事的费用,可以缩减到少于100元。

由于这种新的制度,家中的成员之关系和姻亲之间的关系起了很大的变化。我曾观察到,有许多从幼年起就被未来的婆婆带领大的女孩子,十分依附于她的婆婆,就像一个女儿对母亲一样。特别是,如果这家真的没有女儿,情况就更是如此。甚至那些受到未来的婆婆虐待者,逐渐习惯于自己的地位,在婚后也不至于经受不起。故婆媳之间的纠纷,即使不能完全避免却常常不是那么尖锐。姻亲关系是松散的,在许多情况下它已经消失了。

在最近的10年里,“小媳妇”的数字增加了。在已婚的439名妇女中,有74人,即17%,在婚前是“小媳妇”。但在未婚的妇女中,“小媳妇”有95人,而非小媳妇有149人,“小媳妇”占39%。平均起来,每2.7户人家就有一个“小媳妇”。这个数字是非常有意义的。但现在就来预测这种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为时尚早。从成婚率和人们关心的程度来看,传统的婚姻仍然是主要的制度。“小媳妇”制度是受到轻视的,因为它是在经济萧条的时候产生的,而且通常是贫困的人家才这么做。此外,它使姻亲联系松散,影响亲属结构的正常功能。它对妇女的地位、甚至对年轻夫妇建立一个独立的家庭都有不利的影响,因为他们缺少双方的父母供给的聘礼和嫁妆。有意思的是,据提供情况者说,此类型的婚姻,在太平天国运动(1848—1865年)之后,曾在很相似的情况下流行过。太平天国运动以后接着是普遍的经济萧条。但一旦情况恢复正常,传统婚姻就取代了这种类型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