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赡养的义务

一开始,家庭里尚未添丁时,成人自己割羊草。家里有了孩子并能工作时,成人才摆脱了这项工作。在种稻这项工作中,男孩最初可帮着插秧,进行灌溉。男孩长大后便与父亲并肩劳动,终于,甚至在成婚前已比他父亲担任更多的工作。女孩帮助母亲料理日常家务及养蚕缫丝。当他们对家庭的贡献超出他们自己的消费时,便已开始赡养父母。虽则由于经济收入归家庭的缘故,他们供给家庭的份额并不明显。

在父母和孩子之间并不计较经济贡献上的平等问题,但在兄弟之间确有这个问题。我知道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个人根本不在地里劳动而靠他弟弟过活。为继续他的寄生生活,他甚至阻碍弟弟结婚。他受到了社会舆论的严厉批评。公众舆论迫使他为弟弟安排了婚事,并准备婚后接着分家,但在我离开村子以前,分家尚未举行。普遍接受的观念是,既然一个人在童年时代受了父母的抚育,又接受了父母的财产,为父母劳动就是他的责任,伹为兄弟劳动却不是义务。

然而,父母和子女之间平等的意识并非完全被排除了。年轻夫妇如果挑起了家中的大部分劳动重担,而由于经济权力集中在老一代手里,青年仍然没有独立的地位时,他们也会产生不满。这将最终迫使父母在逐渐退出劳动过程中,同时放弃他们的权力。

儿子有了独立地位时,赡养父母的义务就明显了。假如父母年老时,仍然掌握一份土地,但已无力耕种,儿子将代他们耕种。这意味着实际上儿子必须为父母出一份劳力。另一个普遍的形式是,当父母一方去世时,活着的一方将与儿子的家进行合并,并一起居住。供养的金额并不固定。如果有两个儿子,他们可以轮流赡养。总之,随着父母年老依赖程度的增加,他们的权威便按比例地缩小。从各类型所有权的角度看,父母退却的一般规律是从使用产品的权利退到处理产品的权利,最后到处理用具和生活享受的权利。从各类物体的角度看,从生产资料退却到消费物品,最后到非物质的权利和债务。这些退却的步骤与下一代义务的增加是相互关联的。下一代从完全依赖于父母到担当合作的角色,最后到挑起赡养父母的全部责任。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甚至到父母死亡,尚未完全解除下一代对上一代的义务。对遗体的处理、服丧和定期祭祀,都是子女义务的延续。由于受赡养和祭祀的一方对这些义务不能施加直接的影响和控制,宗教信仰和公众舆论便成了强烈的约束力。

当一个人垂死的时候,家的成员都要聚集在身旁,小辈们跪在床前。当儿子的位置最接近死者。女儿不一定在此之列,但一旦父母死亡,出嫁了的女儿便得迅速赶到。在死者大门前燃烧起一包衣服和一张纸钱。邻居们纷纷到来,协助料理丧事,因为家的成员此刻都服重孝,无心办事。儿子、儿媳和女儿都身穿麻布孝服,头缠白色长带,一直拖到地面。孙儿辈则穿白衣,头系短带。

到第二天或第三天便是遗体入殓。长子捧头,幼子扶足。再下一天,盖棺,把棺材运到坟地。村里同城镇的做法不同,棺材不埋在地下,而是放在地上桑树丛中,用砖和瓦片盖起一个遮蔽棺材的小坟屋。如果这家买不起砖和瓦,则用稻草搭成坟棚。这样,并不因为埋葬而荒废土地。在华东中部,农村坟地的平均百分比为2.6%(巴克:《中国农村经济》(Buck, Chinese Farm Economy),第33页,1930年)。除城镇里的富人把死者埋葬在农村以外,没有其它专门的坟地,这说明了人口极其众多,土地稀缺。

后代有责任修缮祖先的坟屋,一直继续负责到五代。那些腐烂的棺材没有人再管时,有专门的慈善机关将它们运走,埋葬在别处。

人们相信死者的灵魂离开尸体,进入阴间。死后第十七或十八天灵魂将回到家里。那天,家中应准备就绪,迎接死者的灵魂到来,女婿将奉献木龛一个,内立有死者名字的牌位,安放在堂屋里,举哀49天。每餐都准备好食品供在灵位前,并且有一妇女在旁边哀嚎恸哭,如诵悼歌。这是一个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也是儿媳对公婆的义务。男人从不参与这种恸哭。

举行丧礼期间,邀请保管家谱的和尚在死者面前念佛经。人们相信诵经对阴间有财富的价值。从此,死者的名字便由和尚记载在家谱中,列入崇祀的名册。

49天后,每天的祭祀告终。两年零两个月后烧掉牌位龛,居丧便告结束。死者的牌位便放入祖祠内。

在平时,每一个祖宗的生日和终日都要祭供。对所有直系祖先,每年要集体祭祀5次,其时间见第九章第3节社会活动时间表所列。祭祀的方式是为祖先的鬼魂准备一次宴席。席后,焚烧一些锡箔做的纸钱。这直接说明了下代对上代的经济义务,甚至延长到老人去世以后。后裔遵奉这些义务,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了传嗣的合法权利,以及对继承权的要求。例如,遗体被放进棺材时,捧头的行动被认为是长子继承父母那份额外的土地的合法证明,也是在亲属中指定一名继承人的决定性依据。事实上,不会有两个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是处在完全同等的位置,但如果最近的亲属未能履行这个行动,第二个人便接过这一角色,最近的亲属便丧失了继承权。奉行这个义务的,就是合法继承人,他将继承死者的遗产。

此外,如果死者是一个既未结婚也没有财产的人,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因此不指定继承人。

但是,服丧的义务不是单系的,参加服丧的成员如下表所列: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服丧的时间及戴孝的轻重并不与传嗣相关。而在某种程度上与实际的社会关系及他们与死者之间的标准化的感情关系相关。人们并不认为戴孝会增加鬼魂的福利,而认为是对死者的感情上的表露。这同祭祀祖宗不同,人们认为祭祀是对鬼魂福利有一定的贡献,是对阴间祖先的赡养。

人断气时,对物和对人的直接控制便停止。但人们相信鬼魂的存在,这便延长了死者对财产的影响。家中的不幸、病痛,有时被解释为是祖宗的鬼魂对他们所不同意的某些行动的警告,例如,不遵奉定期祭祀、遮蔽棺材的小坟屋坏了、有人出售家中的土地或房屋等。从纯粹的伦理观念出发,已足以阻止一个人随意出售他所得的遗产。继续保持土地拥有是子女孝心的表现。相反的行动就会遭到社区舆论的批评,认为是不道德的。这对土地占有问题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