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计的职能与地位

审计的职能是指审计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功能,它回答审计能做和应做什么。审计具有什么职能,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由审计形成的客观基础所决定的。它反映了社会经济对审计的客观需要。审计的地位是指审计在经济监督系统中所处的位置或环节,它表明审计与其他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审计的职能与地位密不可分,审计的职能决定着审计的地位,审计的地位又影响着审计的职能。

一、审计的职能

对于审计职能的具体内容,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多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的职能就是监督,我们称其为一职能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除监督职能外,还有评价和鉴证职能,我们称其为三职能论。这种观点又有3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认识是平衡论,就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都有三职能,而且,它们是并列关系;第二种认识是主次论,即认为审计的3个职能中以监督职能为主,评价和鉴证职能是次要或辅助职能;第三种认识是侧重论,即承认3种审计都具有3种职能,但具体到国家审计以监督为主,内部审计以监督和评价为主,注册会计师审计以鉴证为主。

事实上,从整体上讲,审计的职能是监督,但由于不同的审计形式代表的所有权不同以及审计内容的着重点的差异,因此其审计职能也有所差异。

(一)监督职能

监督是行为主体对被监督对象进行约束和督促,以控制其行为方式。监督可以分为经济监督和非经济监督,经济监督又进一步分为所有权监督和经管权监督。审计是所有权监督,审计的监督职能就是代表所有者行使的经济监督职能。不仅如此,审计的监督职能还是一种共有职能,它反映了各种审计形式的共同性质。首先,审计产生于两权分离后所有者对经管者的监督需要,离开了监督,审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监督是审计最根本的特性,监督职能是审计的一般职能。其次,尽管各种审计形式代表了不同的所有权,但无论代表哪种所有权,它们都必须受所有者的委托(委派)对经管者进行监督,这是任何审计形式都改变不了的特性。

经济监督是各种审计形式的共有职能或基本职能,这一职能又通过监察、鉴证和评价3个具体职能得以体现和实现。

(二)监察职能

监察职能是指审计主体对被审计主体在保存和运用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查证和处理。审计主体通过监察职能的作用,揭发贪污舞弊、弄虚作假、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执行经济裁决或提请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以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行,维护财经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最终达到保护财产安全、完整,提高财产运用效率的目的。

监察职能通常是为了监督被审计主体履行法律责任的情况,通俗地说,就是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各种法律法规为标准,揭露错弊或违法行为;二是在审查取证、揭示各种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通过对过失人或犯罪人的查处,或予以经济制裁,或予以行政处罚,或提交司法予以刑事处理。不难看出,国家审计更侧重于监察职能。

(三)鉴证职能

鉴证是指鉴定和证明。审计的鉴证职能是指审计主体对被审计主体的会计资料和相关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正确性以至合法性所做的审查核实,以此确定其可信赖程度,做出书面证明,以取得审计委托(委派)人的信任。

鉴证职能通常是为了监督被审计主体履行财产和会计责任的情况。通过鉴证财产责任,以核实财产,保证财产安全与完整;通过鉴证会计责任,以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正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鉴证账实是否一致。通俗地说,就是对被审计主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或者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公证。不难看出,鉴证职能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职能。

(四)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就是通过审查分析,确定被审计主体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有效性等,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可见,评价职能不是一种预防和制约性功能,而是一种建设性功能。

评价职能通常是为了监督被审计主体履行经管责任的情况。通俗地说,就是审查分析被审计主体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效益性(或有效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评价职能的作用表现为一个过程。首先,审核检查被审计主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相应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是评价职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其次,分析被审计主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效益优劣,肯定成绩,找出问题特别是内部控制的缺陷;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经管的建议。从理论和实践看,评价职能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更为密切。

从整体上讲,审计的职能是监督,国家审计侧重于监督的监察职能,注册会计师审计侧重于监督的鉴证职能,内部审计侧重于监督的评价职能。3种审计形式都具备这3种职能。国家审计可以向国家所有者提供审计报告,鉴证国家所有的项目、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和保存的财产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评价其项目和企业的经管活动的绩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也可以受托依法查处被审计主体的违法行为,评价被审计主体的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内部审计可以代表最高管理当局查处被审计主体的违法行为,并就所属被审计主体提供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鉴证。

二、审计的地位

审计的地位是指审计在经济监督系统中所处的位置或环节。在两权分离后,经济监督体系由所有权监督与经管权监督两部分组成。前者包括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3种形式,后者是由众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组成,如会计、财政、银行、税务、证券、保险等,其特点是这些管理部门既是经济管理的主体,也是行使经管权监督的主体。

所有权监督或审计监督与其他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经管权监督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1)审计监督与经管权监督都具有经济监督的职能,属于经济监督的范畴

审计监督与经管权监督覆盖了经济监督的全部领域,二者共同构成经济监督系统,也即它们是经济监督系统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

(2)审计监督与经管权监督在作用上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经管权监督可以为审计监督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和环境,从而有利于其更好地发挥高层次监督作用;审计监督可以通过自身的功能促进经管权监督更好地健全职能,发挥其在经济监督系统中的基础作用。

(3)审计监督与经管权监督是一种分工协同关系

两权分离导致所有者要监督经管者;分层管理导致上层管理者要监督下层管理者。这样层层监督,就形成了一个监督链。在这个监督链中,审计监督处在最高层次,而经管权监督则处在基础层次。

基于审计监督与经管权监督的上述关系,决定了审计监督在经济监督系统中具有如下地位。

①就经济监督的领域分工而言,审计监督与经管权监督的各种形式处在一种分工协作的并行地位。审计监督代表所有者进行监督,经管权监督代表经管者进行监督。两权分离后,代表这两种权利的经济监督形式也彼此分工,相对独立,处于不可或缺、同等重要的并行地位,不可厚此薄彼。只有审计监督和经管权监督的各种形式协调运转,才能使整个经济监督系统运转有效。

②就两种监督的分工层次而言,审计监督相对于经管权监督处在再监督的地位,理由有二:一是两权分离后,所有权高于经管权,这就决定了代表所有权的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层次性,为审计监督对经管权监督进行再监督提供了可能性;二是两权分离后,所有者不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管,与经管者不存在连带经济责任关系。这决定了代表所有权的审计监督也就独立于被审计主体之外,不会与被审计主体的行为产生连带经济责任关系。与此不同,经管权监督是由经管部门自身进行的监督,经管部门与被监督的下层管理部门之间往往存在连带经济责任关系,使其监督的独立性较差。而且,经管权监督部门本身从事经管,也可能发生错弊,这是不能由它本身予以监督的。因此就产生了对经管权进行再监督的必要性。

正由于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强,权威性高,理论界一直公认审计监督具有地位上的高层次性,可以对其他经管权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