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宗濂被控贪污违法案始末

胡迅雷

孙宗濂,山西安泽县人。民国34年(1945年),其在任甘肃省西吉县(今属宁夏)县长兼西吉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处长期间,被控犯有:有意包庇部下贪污粮款,意图侵占节余仓粮,企图侵吞县民康琛食粮,鼓动打闹县参议会并辱骂议长与参议员等严重贪污违法行为,经国民政府监察院提案弹劾,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处分。

民国34年(1945年)5月间,国民党甘肃省党部监察委员会以西吉县县长兼西吉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处长孙宗濂“打闹议会,包庇部下,磕索私粮,侵占田赋,挑拨回汉及非刑拷打”等情节,函告国民政府监察院。

经监察院监察委员邓春膏、田炯锦详细审核,认为孙宗濂:一、包庇部下贪污;二、侵占节余仓粮;三、拒还康琛食粮;四、摧残民意机关。不但目无法纪,且有贪污嫌疑,爰提案予以弹劾,主要内容为:

一、包庇部下贪污。西吉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将台乡临时办事处主任谈仲仁与仓库管理员徐步辰私粜仓粮小麦11石。事发后,孙宗濂仅将徐步辰送县司法处,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主要负责人谈仲仁则逍遥法外,“有意包庇”。

二、侵占节余仓粮。西吉县全县有粮食仓库4处,共储粮25000余石,仅新营乡一仓节余粮330余石,4仓共节余粮1000余石。孙宗濂对于节余粮并未公布,嗣经县参议会提出询问,始于最近电报省田粮管理处,“意图侵占”。

三、拒还康琛食粮。民国32年(1943年)度,西吉县农民已完纳之田粮,有一部分按规定由农民自行转运海原县仓库储存。县民康琛将其本人在海原县存粮兑交294石。孙宗濂借口手续不合,拒绝归还,“有企图吞没罪嫌”。

四、摧残民意机关。民国34年(1945年)1月18日,孙宗濂两次到县参议会,辱骂议长及参议员。当晚7时,孙宗濂又率县训所学员到参议会,扬言解散参议会,罢免议长。翌晨又有同样行动。同时,孙宗濂指使人在县城满街张贴标语,高呼口号。据二区专署调查,社会各界均云是实。查县长孙宗濂若认为县参议会议决不当时,得依法向省政府呈请核办,何得出于辱骂,更何得鼓动学员横行,“毁坏法纪”。

此弹劾案经监察院监察委员朱宗良、白瑞、杜光埙审查,认为应移付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予以惩戒。监察院遂将本案提交并移付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查处。

案发后,孙宗濂对监察院上述弹劾内容,逐款向国民政府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提出了申辩。

关于“有意包庇部下贪污”案情,孙宗濂申辩道:民国32年(1943年)11月1日,本案经现任将台乡临时办事处主任杨儒珍告发后,本人立即将有关人员传齐进行侦讯。据杨儒珍供称:彼接事后,即问徐步辰平常粮食出仓有无手续,由谁负责?徐云:有手续,无论出打何项食粮,非有条据或出仓证不可。条据不经主任批准,绝对不能出仓。又问徐步辰:过去有无不按手续打粮情事?徐云:10月11日出过3石,是谈主任的命令,没有正式手续。后来查账亦无记载。嗣后,杨儒珍再问徐步辰:他们在过斗人伏如意院内打粮很多,有无其事?徐云:打过8石,亦是谈主任叫他打的,粜卖7200元,并无手续。谈主任分得3600元,徐步辰分得3600元。本人询问徐步辰,供同前情。又询问谈仲仁,供称并无下过此项命令。质问过斗人伏如意:过斗时有无谈仲仁?据供只有徐步辰,并无谈仲仁。又质问斗纪王成烈:究竟是谁打粮出粜?据供徐步辰打粮是实。上述足证,本案犯罪行为人仅有徐步辰一人而已。其他谈仲仁等,既无贪污事实,又无犯罪证据,依法自不能无故加人以罪,并非本人偏袒不公。

关于“侵占节余仓粮”案情,孙宗濂申辩道:本县于民国31年(1942年)10月10日设治,32年(1943年)度始经收田赋及军、公等粮,总计26502石,于32年(1943年)12月29日悉数征清,12月30日电报省田粮管理处鉴核在案。全县仓储食粮,至33年(1944年)8月底,共支拨粮23196.9291石。除支拨外,仓库存粮数为3305.0709石。照规定经各仓盘量结果,实收数与支拨数及结存数相抵外,实盈余粮326.131石,何来1000余石之多?于33年(1944年)9月5日,以额外超收数列表呈报,奉省田粮处丰二稽辰江代电,准于备查候令拨用在案。二区专署派员,于34年(1945年)3月查报称:“经县参议会提出询问后,始于最近电报省田粮管理处”一语,显然与事实不符。盖本县电报省田粮管理处与二区专署派员查案时间相距7个月,且本县参议会始终并未提出此项询问。

关于“摧残民意机关”案情,孙宗濂申辩道:民国34年(1945年)1月,县训所适调教育会会员受训,学员以县参议会夏议长系代表教育会所选之参议员,闻其假藉议长地位,被其亲戚康琛利用,深为不满,乃推派代表陈尚义等三人,于1月18日晨到县参议会质询。本人闻讯后,立即前往劝解,该代表陈尚义等即行返回,并未发生任何冲突。此事,省府曾派保安处长傅子赉前来彻查,并未查出本人有任何毁坏法纪情事。当时,县参议会全体参议员亦一再否认有此情形,迄今仍保持其公正立场。

根据上述监察院弹劾内容与孙宗濂本人申辩案情,国民政府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经调查核实,于民国36年(1947年)6月4日,作出鉴字第1276号议决书。议决结论道:

关于包庇部下贪污案件。查被付惩戒人孙宗濂侦讯此案,对于谈仲仁私粜食粮,申辩不予追诉之理由,以据讯问过斗人伏如意、王成烈供称“过斗时,只有徐步辰,并无谈主任”,为其认定被告谈仲仁并非共犯唯一之佐证。但经本会函准甘肃省政府查复,在抄附西吉县司法处刑事卷宗内,斗纪王成烈口供“10月11日,谈主任、徐步辰叫我打了3石粮”;伏如意供称“10月14日,打了8石粮”。显然王成烈、伏如意在司法处与侦讯口供不一致。被付惩戒人孙宗濂未尽侦讯之能事,已有不合。况其身兼县田粮处主管长官,徐步辰连续侵占公有财物,何以平日漫无觉察,难辞其失职之咎。

关于侵吞节余仓粮案件。查被付惩戒人孙宗濂申辩称:“该县田粮收支及积余,早经呈报省田粮管理处有案,县参议会亦无因此提出询问。”等情,核阅检送甘肃省田粮管理处复电及西吉县参议会否认询问,证明被付惩戒人孙宗濂并无因县参议会询问,始于最近电报省田粮管理处之事,自属可信。查原劾以据呈控,仅新营乡一仓节余粮300石,4仓节余粮总数当在1000余石之数字,似与申辩相差悬殊。但就下列拒还康琛食粮部分,参阅甘肃省政府令,据该管专署查称,误将康琛食粮294石列入32年(1943年)度节余粮数内,致总数为326. 131石之数字观之,核与申辩所称节余粮326.131石,恰亦相符。原控节余粮当在1000余石,殆系推测之词,被付惩戒人孙宗濂尚难谓有侵占情事。若以该县节余粮326.131石,如果除去康琛食粮294石,应存粮32. 131石,则与该管专署查复32年(1943年)度节余粮39.328石数字相差7.197石,其中计算容有错误,然既大体无讹,自可不予深究。

关于拒还县民康琛食粮案件。经本会函准甘肃省政府令,据该管专署查复称:“32年(1943年)2月,有该县(西吉县)新营镇民康琛在该镇仓库内兑运交海原仓粮294石。康琛在海原已将粮交清,但新营仓库粮尚未打出。适田粮处副处长钟渐成离职,继任卢盛以上项情形未据前任交代,乃将康琛应领粮294石误列入32年(1943年)度节余数内,致总数为326.131石。嗣经县府查明实情,并据民人康琛愿捐此粮为34年(1945年)度冬令救济之用,经该县政府田粮处先后呈报省府,业经指令准予注销并备查各在案。”等语,经核属实。康琛之粮既自愿捐作救济之用,被付惩戒人孙宗濂并无意图吞没,差堪认定。另据甘肃省政府保安处长傅子赉调查报告抄附西吉县田粮处卷宗,新营办事处主任张鹏飞等呈请县府归还康琛食粮,略以“现已月久,康国棠(即康琛)需粮在急,民等亦要清结手续,不得不呈请恳祈钧府鉴核发还,倘有错误,民等愿受法律制裁”之迫切语气观之,被付惩戒人孙宗濂还粮拖延,要无可讳。张鹏飞等既为催请发还,乃称康琛存粮,询新营办事处主任张鹏飞亦云不知,显然系饰词推诿,有违公务员应守诚实之诫,尤属不合。

关于摧残民意机关案件。卷查,甘肃省政府闻此事发生,曾派保安处长傅子赉前往调查,被付惩戒人孙宗濂与夏议长似不无意见。嗣据查复,关于孙宗濂辱骂参议会及满街张贴标语,并无实据,核与申辩,检附参议会否认此事函语,均属相符,被付惩戒人孙宗濂既无毁坏法纪情事,自可免予置议。

综上结论,被付惩戒人孙宗濂犯有公务员惩戒法第二条所列各款情事,依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六条之规定,议决:“孙宗濂减月俸百分之十,期间四月”。

摘自《宁夏文史》第16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