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中美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比较之研究

王建国 李清玲 黄怀权 肖子亮(广东商学院体育部)

1 问题的提出

美国大学生的运动成绩在全世界有目共睹,美国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基本上是以大学生为主体构成的。在近几届奥运会中,美国体育代表团的80%左右的运动员是从大学生中直接选拔出来的。以斯坦福大学为例,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斯坦福大学有34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参加比赛,共获10 枚奖牌,其中,金牌4枚,银牌3枚,铜牌3枚。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斯坦福大学参加比赛的教练员、运动员为49名,获16枚金牌,1枚银牌和1枚铜牌。统观近几届奥运会,斯坦福大学在奥运会比赛上所取得的奖牌,总能在所有参赛国中排在10名前后的位置。美国大学生竞技体育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显赫的成绩,是与其严密的管理体制分不开的,可以说,正是这种先进实用的管理体制造就了美国竞技体育在世界范围内的雄霸地位。

我国高校的竞技体育发展还很不成熟,坦诚地说,仅处于起步阶段,与我国经济的腾飞和竞技体育在国际上的跃升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以笔者之见,这种尴尬局面的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众多原因中,管理体制的缺陷却是决定性的,尤其在美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的映照下,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显得更加苍白无力。因此,本研究正是在该思路的引导下,把中美两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进行比较,找出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参考与建议。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美国大学生体育联合会(NCAA)和中国大学生体协为研究对象。

2.2 研究方法

2.1.1 文献资料法

查阅大量国、内外与中美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有关的文献,获取有关信息,为本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2.1.2 调查访问法

以电话访问、面谈的形式,访问了部分学校体育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及相关专家,请他们为本研究提供指导。

2.1.3 数理统计法

应用SPSS软件对本研究获取的数据进行常规统计、处理,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

3 结果与分析

3.1 机构设置

从中美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来看,它们都包括外部和内部管理体制,外部管理体制指高校外部机构所采用的,适合于每所高校的管理体制,本研究仅对中美高校竞技体育的外部管理体制进行比较研究。

美国高校竞技体育外部管理机构是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简称NCAA。我国高校竞技体育外部管理机构是全国大学生体协,为了更加直观地了解两者的组织机构全貌,下面把两者的组织机构图罗列出来。(图1~2)

图1 NCAA的组织机构图

图2 我国大学生体协的组织机构图

从NCAA和我国大学生体协的组织机构图中我们可以看出,NCAA的组织机构设置比较缜密、全面,而我国大学生体协的组织机构设置相对单调。再者,NCAA属于社团组织,因此它不受美国政府的干预,而我国大学生体协受教育部的直接领导,它难以摆脱行政性色彩。由于下文要对二者的性质、权力设置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此处不再展开论述。

3.2 机构规模

NCAA(图1)成立于1906年,20世纪50年代后逐步发展壮大,自1950年以来有600多所大学,联盟和单项协会加入NCAA。目前,在美国有1200多所大学,联盟和单项协会加入NCAA,成为了美国规模最大、职能最广、会员最多体育管理机构。如今的NCAA已发展为招收运动员、资助奖学金,电视转播、公共权利为一体的大学比赛管理实体。NCAA在22个项目中设冠军81个,每年大约有25400名男女运动员参加各个项目的比赛。

我国的大学生体协(图2)成立于1990年,目前有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等16个项目分会加入大学生体协,且不同项目分会所拥有的成员学校也不同,如田径协会拥有144所成员学校,排球有80所,足球有57所。我国的大学生体协组织的比赛有4年一届的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篮球协会组织的大学生篮球联赛等单项比赛。另外,各省市大体协校仿全国大体协的做法,也分别组织召开4年一届的省市大学生运动会。比较可知,我国的大学生体协无论是在规模、影响力,还是职能方面都不及NCAA,且从我国大学生运动竞赛的成绩来看,更无法与美国大学生的运动竞赛成绩相提并论了。这提醒我们,我国的大学生体协要成为我国竞技体育的主角,发展成为我国竞技运动的后备人才基地,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

3.3 机构性质

从NCAA的管理机构图中我们可以看出,NCAA只接受美国奥委会的领导与呼唤,且领导权限只体现在奥委会选拔参赛运动员、奖励等方面,美国奥委会并不干预NCAA的正常工作。在人、财、物的管理上,NCAA具有相当完整的独立性与自主权。从性质上看,NCAA既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也不能划入类似于我国的事业单位,在美国,它的性质被定义为非盈利的社会团体。

反观我国的大学生体协组织机构图,全国大学生体协受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双重领导,而省市大学生体协不但要受省市教育厅局、体育局领导,而且还要受全国大学生体协的领导。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的大学生体协虽然在名义上属于非盈利的社会团体,但实质上是政府机构的延伸,它在人、财、物上的管理上没有独立权与自主权,其工作的宗旨只不过是政府部门意志的体现。尤其是在教育厅局、体育局的双重领导下,我国的大学生体协的日常工作会受到双重干涉,体育局希望通过大学生体协把大学变成专业运动员的避难所,为他们退役后寻找个去处,并不会考虑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而教育部门则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把大学竞技体育作为宣传自己工作业绩的手段,对教育部门来说,他们注重的是学生智育、德育。所以,我国大学生体协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仍然难以承担起竞技体育发展的重任。

3.4 管理模式

NCAA的执行委员会是负责管理的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由20名委员组成。联合会主席,甲区、乙区、丙区管理委员会主席4人为执行委员会的常委,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其余16名委员需投票选出。执行委员会下设甲、乙、丙三个区,每个区又分设领导委员会、管理会和委员会。每层机构以NCAA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为标准,按照由下向上逐层负责的方式开展各自的工作。从甲、乙、丙区划分的标准来看,进入甲区的大学主要是重点大学和综合性大学,乙区主要包括传统四年制高校,而丙区则以两年制社区学院为主体。从规模上看,甲、乙、丙区所拥有的学校分别是306所、254所和373所,我们通常所提到的NCAA比赛一般指甲区的比赛,其影响力和竞技水平要明显高于乙、丙区的比赛。

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机构设置有两条线,第一条线是以教育系统为主,体现为:国家教育部→国家教育部体卫艺司学校体育工作处和训练处→省教育厅体卫处→大学生体协→高校体委;第二条线是以体育局系统为主,表现为: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局群体司学校体育处→省体育局群体处→大学生体协→高校体委。从大学生体协内部机构设置来看,其最高行政长官是体协主席,另设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若干名,且这些职务基本上是采用兼职担任的,体协主席多是由教育部门主管体育工作的副职担任。另外,体育局的有关领导也兼职担任副主席等一些职务。从大运会组织来看,主要设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组的比赛以普通高校大学生为主体进行,乙组比赛以体育院系的大学生为主体,而丙组比赛则针对专科学校。

3.5 机构运行机制

3.5.1 资金

如上所述,NCAA在性质上属于非盈利的社团组织,那么,美国政府没有责任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为了保证NCAA庞大机构的正常运转,NCAA常采用如下渠道来筹集资金,它们是:电视转播权的出售、广告、赞助等方面。NCAA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依托社会自谋生路的良好局面。

我国的大学生体协的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经费划拨,它沿循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机构的生存模式,所以发展空间受限。但是近两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部分省市大学生体协顺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做了大胆尝试,如广东省大学生于2000年开始,每年举行一届“可口可乐”大学生足球联赛和“广东省电信杯”大学生篮球联赛,把大学生的竞技体育比赛推向市场,一改往日“吃财政饭”的被动局面,不但筹集到了资金,而且也扩大了参赛高校的社会影响力。

3.5.2 立法

NCAA的条款分为关键条款、区域条款、一般条款和联合条款。关键条款指适用于所有成员学校,十分重要的条款;区域条款指适用于本区域所有成员学校,十分重要的条款或规定;一般条款指适用于一个级别以上的法规制度,所有适用于这一条款的级别均应遵守;联合条款指联合会内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级别或各级别下属机构所采用的条款,它仅对采用它的机构产生效力。关键条款与区域条款的制定需要在联合会,级别的全体会议或特别召集的会议上,全体成员投票并以2/3以上票数同意方能通过。提案提出后,在7月15日至9月15日之间可以再改动。一旦超过9月15日,只能修正结果,且不能改动原条款。一般条款与联合条款的制定则相对简单一些,只需要级别内部通过各级别的立法程序便可制定。

我国的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成立以来制订了《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章程分别从总则、要求等六个方面对协会的工作做了大体的解释与说明,然而除了该章程以外,我们还没有见到更加详细、具体的法规、条例出台。

3.5.3 决策

NCAA设立了年会、各特别会议的决策制度。每年1月的第2个星期或按执行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召开年会,在需要的情况下,执行委员会有权临时召开特别会议。在年会或特别会议上对与NCAA有关的事务进行决策,当全体于会代表2/3票数通过时,所做的决策有效且成员学校无条件执行。

我国的大学生体协也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对重大事件的决策也是通过民主投票的形式进行的,但是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教育、体育等上级部门常沿袭行政指令的方式来影响与指导大学生体协的工作。

3.5.4 监督

为了保证美国高校竞技体育沿着健康、积极的道路发展,NCAA十分重视对比赛的监督。目前,已有933所大学加入了NCAA的监察机构,这些学校在行使监督权利的过程中,自成体系不受NCAA总部和各分委员会的制约。

我国的大学生体育协会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如果遇到重大比赛,如4年一届的全国大学生、省大学生运动会时,临时成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多是由教育、体育部门的领导担任。每当比赛中出现纠纷与争议时,投诉学校首先书写申诉申请,并缴纳一定的申诉费,交由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因此,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常会对当事院校的名次及积极性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与NCAA的监察机构相比,其透明度也不高。

4 结论与建议

4.1 NCAA在美国竞技体育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已发展成为美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和奥运会争金夺银的主体力量。我国的大学生体协发展起步较晚,在中国竞技体育之中仅扮演着配角的角色,且大学生运动员难以跻身高水平的赛势。建议:建立小学→中学→大学的训练一贯制,使高校逐步步入中国竞技体育的舞台。

4.2 由于受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大学生体协受教育、体育部门的双重领导,而教育、体育部门分别从各自利益出发赋予大学生体协不同的历史使命,因此,我国的大学生体协难以确立工作重心,时常处于窘境之中。建议教育、体育部门权力下放,把大学生体协推向社会,使其真正成为社团组织。

4.3 NCAA通过组织各种高水平的大学生联赛,已形成了以广告、赞助、电视转播为主要收入渠道的自我造血的生存机制。我国的大学生体协目前仍以行政拨款为生存保证,因此,难以摆脱各级政府部门的控制。建议,我国的大学生体协以大学生联赛为突破点,借鉴职业体育的生存模式,谋求依托社会,自谋生路的发展模式。

4.4 NCAA制订了诸如关键条款、区域条款、一般条款和联合条款等法规条文来约束、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同时,设有专门的协调委员会,监督机构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和监督权力主体的行为。我国的大学生体协的法规条文常见的只有《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一项,因此,难以适应我国大学生体协的发展。建议:大学生体协加强立法和监督,以保持我国的大学生竞技体育沿着良性的道路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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