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 10字
- 2020-08-26 16:54:50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统一和规范宁夏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实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编报建筑工程资料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等,结合宁夏建筑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3 建筑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并按本规程规定的保存单位和时间进行保存。
1.4 建筑工程资料的验收应先于工程竣工验收或同步进行,并使用统一制式表格;工程竣工资料填报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5 建筑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由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1.6 建筑工程资料可采用纸质载体或光盘、缩微品载体汇整移交。
1.7 建筑工程档案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确保其完整、准确与安全是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义务。
1.8 本规程未做规定的仍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