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2)

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各种矛盾的集中性爆发。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某些群众共同的思想感情,或共同的利害关系,因而在语言上比较容易沟通,感情上容易接近,思想上容易形成共识,产生共同的意愿和要求,因而引发共同的行动。当前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参与的群体性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同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某些群众共同的思想感情,或共同的利害关系,因而在思想语言上比较容易沟通,感情上容易接近,形成共识,产生共同的意愿和要求。

2.行为的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往往在短时间内形成,出乎人们意料而突然发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临时性和不可预见性及整体的组织性。群体性事件往往有一人出头,百人呼应,极易产生连锁反应,并且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

3.诱因的多样性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因十分复杂:既有现实的情势,又有历史的渊源;既有群体间利益的冲突纠纷,也有干群关系、警民关系恶化的因素;既有国内的原因,也有国际的影响。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有的是因为经济社会的贫困落后、资源匮乏、观念陈旧所引发的,有的却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带来的利益意识、民族意识、权力意识、平等意识等的觉醒而引发的,是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及后工业社会、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说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

4.事件的多发性

近几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呈现出多发态势,涉及的范围和人数也比较广泛,小则几十人,几百人,多则上千人。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已波及到大多数省、区、市的城市、农村、厂矿、机关、学校等众多行业和领域。

5.主体的多元性

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目的的多层次性及参与对象的多层次性。参加者包括在职和下岗失业职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失业农民、农民工、库区移民、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个体业主、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复转军人、教师、学生乃至干部等各阶层人员,呈现出参与主体多元化的态势。这种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说明了广大公民权力意识、平等意识、利益意识、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强化;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建设还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利益表达、民意诉求渠道和机制尚未得到健全与完善。

6.利益的主导性

对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追求和满足是人的一种本性。“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平衡关系不断被打破,利益矛盾冲突日渐增多。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土地征收补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土地承包流转、村务管理、矿产开采、企业破产改革、企业出售、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债权债务、经济赔偿等。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最关心的往往是一些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利益问题。这些事件的起因大多涉及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且大多数的利益诉求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容易得到社会上许多人的同情与支持。

共同的利益诉求将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形成共同的目标。同时这类事件又极易得到利益相关者的响应,使得聚集的群体不断扩大,事态日趋严重。可以说,利益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7.行为的对抗性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矛头往往针对党政机关,其主要原因在于群众认为是党政机关没有尽到公共服务的责任,同时,社会转型期权力制约机制不足导致腐败现象蔓延,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加之一些领导机关和干部队伍中官僚主义严重,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简单,甚至躲避群众,致使群众产生怨气。一般来说,群体性突发事件绝大多数是由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的,虽然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性因素在增强,行为趋于激烈,对抗性加剧,但这不过是指矛盾的表现形式和解决方式的激烈程度,并没有改变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判断。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参与者行为的偏激性主要表现为:

①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如在政府机关及主管部门门前聚集、静坐;有的在政府大楼前自焚、自杀;有的事态迅速升级,甚至打伤工作人员、砸坏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纵火焚烧办公大楼。对于公安民警的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常常怀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和抗拒心理,甚至激化矛盾,火上加油,辱骂殴打公安民警,推翻、砸毁、焚烧警车,表现出明显的对抗性因素。

②阻塞公路,卧轨拦截火车,砸毁机车,制造交通瘫痪,有的人认为“找单位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上铁路”,明目张胆封桥堵路,要挟党政部门。

③武装械斗,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例如少数农村地区因地界、资源纠纷和宗教等矛盾久拖不决,引发规模较大的群体械斗。群体性事件作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反应,往往是有明显的二重性。在很大程度上,群体性事件行为中既有人民群众相信党和政府的主观倾向,又有持众要挟的无理要求,甚至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8.处置的复杂性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相对较大。因其参与人员的错综复杂,行为方式的非正常化,甚至非法化,无形中增加了处置的难度,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扩大,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是历史与现实问题相交织,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全局利益矛盾相交织,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相交织,多数人的过激行为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相交织,常常使得事件解决难以当机立断,一旦应对不当,极易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这种复杂性还表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由于主客体矛盾积怨大,事件一旦爆发,若不能及时处置,就会迅速蔓延扩大,很容易失控,很容易失去把矛盾冲突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的良机。二是由于事件诱因的复杂性、累积性、潜伏性、敏感性、连带性、涉外性,事件发生后,若不能及时果断加以处置,就会牵五挂六,迅速扩展,极易造成国际影响,并使事件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也因此发生变异,甚至产生更大的连锁反应。三是由于群体性事件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是新出现的问题,有的是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的结合,有的问题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国界的,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协调难度大。四是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多种矛盾纠集交织的特定产物,对这些矛盾的处置,关系到各族群众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切身利益,有的还会涉及某些国际问题。因此,对这些事件的处置是一项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理论性、实践性、群众性、战略性、策略性的复杂的系统工作,把握不好,处置不当,往往难以自圆其说。五是有很多参与者众多的事件是有领导、有组织的,其聚散进退均受骨干分子影响和操纵。比如有的上访请愿由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担当组织者和骨干,影响力和号召力较大,甚至还聘请有律师。这也极大地增加了处置事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9.过程的渐进性

任何突发事件都有酝酿、发展、蔓延、爆发的过程。任何突发性事件都是相对地突发,不可能没有前兆,没有准备过程。事件规模越大,涉众越多,其准备的过程就越长。因而,我们一定要高度地关注不同群体性矛盾发展变化的状况,及时发现闹事苗头,发现不安定因素,掌握“风吹草动”,做到“月晕知风,础润知雨”,提高未雨绸缪的能力,及时将各类突发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

10.事态的多变性

由于引发矛盾的因素具有多层次性、多发性,因而新形势下群体性矛盾呈现出内容多变,形式多变的特点。如个别性矛盾、个体性矛盾由于化解不及时就可能变成群体性矛盾;群体性矛盾由于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就可能转化、激化,成为突发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由于处置不当,就可能由非政治性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如果有国外敌对势力的渗人,还有可能转化为带有国际性的问题。因而,我们要注重群体性矛盾的多变性,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断化解矛盾,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妥善解决。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十分复杂,既有社会转型本身的原因,包括体制性、经济性、政治性、政策性、民族性、国际性、管理性等方面的宏观因素,也包括个体与群体心理、观念、意识、情感、思想、见识等方面的微观因素。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产生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体现。认识和把握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有助于按图索骥,寻找有效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良方,以便对症下药,因事施法,因人施教,从根本上把握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总体对策和思路。

陈晋胜从宏观上把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为五类:

①政治成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政治意识和民主观点有了显著提高,但政府职能和领导观点并没有适时而变,仍然奉行全能政府的理念,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的事,在缺乏利益表达渠道机制的情况下,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众为了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以求快速解决或彻底解决,就通过非正常的方式向党政部门施加压力。同时,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国际上敌对势力的煽动和影响,民族与宗教被国内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和国际反华势力所利用,封建宗教势力的影响等也是不可忽视的外部原因。

②经济成因。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不同利益群体的分化、整合与形成,导致各种不同经济利益群体之间产生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改革措施不到位、多样的利益群体和悬殊的个人收入这些深层次的原因的影响下,一旦有直接的原因诸如个人或群体利益的引导下,就会爆发群体性事件。

③法治成因。群体法治意识的强烈性和不良性、社会控制中预设的救济渠道不畅通、诉求渠道不畅通、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分配的非连续性等等,群众合理的需求、合理的请求和合理的诉求未能及时得到解决,少数群众对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知之甚少,甚至是曲解、错解和误解,他们往往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一出现不利于己的问题时就埋怨政府,埋怨社会,以至盲目采取集体上访、聚众上访等非法的维权形式。

④文化成因。传统文化中的人治传统、权力崇拜传统、“法不责众”传统和厌诉传统,现代文化中民主意识的普及、权力意识的觉醒和主体意识的增强也在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⑤社会成因。随着现代开放意识、利益意识和独立意识的融合,一方面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社会制度的变迁,社会流动逐渐加快,社会分层逐渐明晰,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逐渐形成;另一方面,由于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法治环境、自主的经济环境和自由的文化环境的存在。而我国社会正在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其间社会阶层的日益分化使得弱势群体在社会格局中处于被动地位,弱势群体受到社会排斥,结果导致社会心理严重失衡。在社会改革的未确定性、个人风险的难以预测性、社会“安全阀”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的这些因素影响下,一旦有“导火索”的引发,就会爆发群体性事件。

五、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以及各级公务人员要迅速做出决策、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恶化。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如下:

1.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

要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2.坚持正确区分矛盾性质的原则

在对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问题上,判断矛盾的性质十分重要。从性质上说,中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且多数是与群众的经济利益相关,由经济原因引起的。但也有少数属于敌我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应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动辄采取压服的方法去解决。而对于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则要采取严厉的手段加以打击,从而防止事态的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