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7)

2.公安机关职责

①收集、研究、判断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②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③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打击处理。

3.部门单位职责

①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避免因落实不力,执行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②定期排查、及时化解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好群体性事件的早期预防工作。

③对因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其主体是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在按照规定上报的同时,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面对面的劝解疏导工作,控制事态。

④对党委、政府要求限期解决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按时解决。各级信访、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以及检察、审判机关,要按照职责和管辖权限,依法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举报、检举、控告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依法办理,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具体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自己的诉求。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十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

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做到视稳定如瑰宝,避祸乱于无形。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之后,相关责任人要及时赶赴现场,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查明原因,预测事态趋势,控制事态发展,并抓住主要矛盾,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事态平息后,还要做好后续工作。

1.做好工作,控制事态

涉事单位、行为发生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下列群体性行为,要及时、主动赶赴现场,做好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

①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②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者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③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小范围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人质或者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④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夫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2.领导出面,直接指挥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直接指挥处置工作。按照“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要求,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带头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诚恳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研究;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异地群众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群众来源地的党委、政府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异地群众的教育和送返工作。

党委、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做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派便装人民警察或者少量着装人民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同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3.出动警力,维护秩序

群体性事件现场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进入城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拦车、阻断交通要道,械斗、骚乱以及呼喊、张挂诽谤性口号、标语等严重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即将发生上述严重违法情形的,公安机关应根据相关规定,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人员和骨干分子,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在现场还是事后抓捕群体性事件中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都要注意把握时机,讲究策略,防止激化矛盾。

4.落实承诺,取信于民

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改完善。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5.考核工作,追究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高度重视解决和处理好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按照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的要求,尽职尽责,讲究方法,积极有效地开展开。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情况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察和专项检查。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者贯彻不力,侵害群众利益,作出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致使群体性事件升级的。

②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或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③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④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和及时处置,导致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而未能避免的。

⑤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