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读(1)

李 强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理论家,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早在维多利亚时期,密尔就因其鲜明的自由主义立场以及对自由主义学说的清晰阐释而被称为“自由主义之圣”。密尔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在于,他第一次赋予自由主义完整而全面的理论形式,从心理学、认识论、历史观、伦理观等角度为当时已经达到黄金时期的自由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并以充沛的激情与清晰的逻辑对个人自由的理想作出强有力的辩护。用一些研究者的话来表述,“自由主义在密尔那里找到了自己的哲学家”。[1]

一、生平与著作

密尔于1806年5月20日出生在伦敦,父亲詹姆士·密尔是边沁创立的哲学激进派(philoso phical radicals)的重要人物,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并将功利主义哲学运用于法学、政府、教育、政治经济学等领域。

密尔早年所受的教育是十分独特的。他从未上过正规学校,他的教育是在父亲詹姆士·密尔的严格指导下完成的:小密尔三岁开始学习希腊语,八岁学习拉丁文,并广泛阅读希腊、罗马的文学、历史及哲学著作。此后,又在父亲的友人大卫·李嘉图影响下研读政治经济学。

由于父亲的关系,密尔从小就受到边沁的关爱与影响。1821年,密尔阅读了边沁《立法论》法文译本,开始成为功利主义的信徒。密尔后来回忆到:“阅读此书成为我生命中的一个新纪元,也是我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2]此后,密尔曾帮助边沁整理出版《司法证据原理》。这是边沁一生中篇幅最长、最具技术性和最重要的学术著作。[3]

根据《密尔自传》的描述,1827年,他陷入一场严重的精神危机,开始反思功利主义那种冷冰冰计算的理性主义,质疑作为功利主义核心内涵的联想主义心理学与快乐主义伦理学。他认识到,功利主义“分析的习惯对深谋远虑和洞察力来说是有利的,但对激情和美德的根基来说却是永久的蛀虫”,快乐主义的信条也不可能引导人们追求幸福生活。[4]此后,他从华兹华斯、拜伦、柯勒律治、圣西门、孔德、托克维尔、洪堡等人的思想中汲取养分,试图摆脱功利主义的影响。不过,一般学者认为,密尔思想的基本倾向最终仍是功利主义的。

1830年,密尔的感情生活出现了重大转折。他结识了哈莉特·泰勒( Harriet Taylor)夫人并开始了不寻常而浪漫的爱情生涯。哈莉特是约翰·泰勒的妻子。密尔与哈莉特相处多年,互相爱慕,在英国上流社会招致颇多非议。1849年,约翰·泰勒去世,1851年密尔和哈莉特结婚。婚后最重要的著作就是《论自由》,密尔在《论自由》卷首写了对妻子非常感人的献辞,提到这本书是他和妻子一字一句反复讨论的结果,几乎每一句都是两人的共同作品。1858年,妻子去世,安葬在法国阿维农附近的圣·维兰公墓。为了能够和亡妻在一起,密尔在墓地旁买了一处农舍,主要在那里度过他的余生。

作为哲学激进主义派别中的重要人物与自由主义事业的主要倡导者,密尔曾在1865年至1868年期间当选为英国下议院议员。在担任议员期间,他主张激进的自由派改革,提出比例代表选举制度以及妇女选举权等议案,均未获通过。

1873年5月7日,密尔在法国的阿维农去世,死后与妻子安葬在一起。

密尔一生著述颇丰,涉猎领域广泛,不少著作曾在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1843年出版的《逻辑学体系》被当时公认为逻辑学发展史上的巨著,该书在19世纪后半期一直是大学的标准教科书,并被翻译为多种文字,包括我国翻译家严复的中译本《穆勒名学》。1848年,密尔出版了《政治经济学原理》,获得巨大成功。在1890年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出版之前,该书一直是英语国家大学经济学的基础教科书。[5]

不过,真正奠定了密尔显赫名声与巨大影响的是他晚年的三本小册子,即《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1)与《妇女的屈从地位》(1869)。这几本小册子使密尔的名字走出大学的象牙塔,成为英国当时家喻户晓的人物。此外,同样重要的是,这几本小册子所阐发的自由主义与民主理念为当时英国的政治与社会改革提供了重要理论。[6]

在这些著作中,《论自由》无疑是最有影响的作品。1859年该书甫一出版即引起巨大轰动,短时间内初版售罄,同年便印刷了第二版。以赛亚·伯林曾以高度敬仰的口吻描述密尔《论自由》对人类宽容与自由事业的贡献。他提到,在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诸导师中,“……最伟大的斗士,最清楚地阐明(自由)原则并因此奠定现代自由主义基础的,众所周之,是《论自由》的作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用R.W.利文斯通恰当的说法,这本‘伟大的小书’,出版于一百年前。”[7]

即令今天,《论自由》也是政治哲学领域的重要文献。自由主义理论家[8]《论自由》中寻找自由理论的经典阐释,并试图从中发现可以回答当今问题的思想启迪。[9]保守主义理论家则试图通过剖析密尔的《论自由》展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内在缺陷及危险后果。[10]

西方理论家对密尔《论自由》截然不同的解释至少向我们展示,这本小册子的内涵远比我们通常想象的复杂。为了理解密尔这本小册子所包含的丰富思想与复杂逻辑,下文将依循《论自由》的文本,展示密尔的主要观点。

二、密尔自由理论的哲学基础

为了理解密尔自由理论的内涵,有必要首先剖析其哲学基础。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对自由的证成大致循两个路径。其一是权利理论,其二是功利主义。权利理论的早期形式是自然权利学说:人生而具有自然权利,组成社会后,一部分自然权利转让出去,构成社会或政治权力的渊源,个人保留了某些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就是公民权。洛克是这种理论的典型阐释者。后来,公民权的概念进一步发展,演变为今天所谓的“人权”。人权理论的核心是认定人有某种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绝对权利。当然,人应该有哪些权利?依据何种标准确定人权的内涵?什么是最重要的人权?是自由权、财产权,还是平等的权利、生存的权利?人权理论的倡导者常常有不同的看法。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另一个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与权利理论不同,功利主义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看后果,而不看它是否符合某种先验的原则。譬如,边沁就把快乐、幸福作为评价道德与立法的标准。按照边沁的解释,所有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所谓善的行为,就是能够给行为者带来快乐、避免痛苦的行为。如果行为者是个人,则凡是能给个人带来快乐的行为就是好的。如果行为者是一个群体,则凡是能够给群体带来快乐的行为就是好的。

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者在证成自由时并不会试图展示自由具有内在价值,而是试图论证保障自由会给个人或社会带来某些好处。功利主义不承认抽象的人权,只承认在特定法律规范下的公民权。在西方近代历史上,不少著名的功利主义者成为自由主义发展史中的重要人物,譬如,英国19世纪以边沁和密尔父子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者成为当时自由主义改革的主要倡导者。

关于密尔自由理论与功利主义的关系,密尔本人在《论自由》中曾有明确表白:“凡是可以从脱离功利而独立存在的抽象权利观念推出我的论证的任何有利条件,我都未予利用。在所有道德问题上,我最终诉诸功利;但是,这必须是最广义上的功利,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11]

不过,不少评论者并不完全接受密尔的表白。一方面,有评论者质疑密尔学说的功利主义属性,其主要根据是,密尔曾强烈批评边沁的快乐主义哲学,区分快乐的质与量。密尔明确表示,快乐的质量不同于仅仅感官的满足,而与“人生的终极目的”相联系。“这个终极目的既然是全部人类的目的,就必然也是道德的标准。”[12]密尔甚至意有所指地说,“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13]这表明密尔至少对边沁式功利主义持批评态度。

对密尔自我表白的另一种质疑来自一些当代自由主义者。当代自由主义的主流将自由视为人的基本权利,坚信除非把自由视作绝对价值,对自由的认可就可能是有条件的、可交换的。诚然,当代自由主义主流无法否认密尔学说的自由主义特征,但他们不能想象密尔从功利主义基础出发可以对个人自由作出如此坚定的维护,故而希望从密尔对自由的证成中剖析出个人绝对权利的因素。著名自由主义者以赛亚·伯林就曾对密尔自由观念与功利主义的联系提出质疑。他举出密尔的一系列言行,并明确断言,当密尔发出如此言行时,“当他为妇女、工人、殖民地人民的权利辩护,因而成为英格兰受侮辱与受压迫者的最富激情也最有名的斗士时,我们很难相信他心目中最重要的东西不是自由与公正(不管付出多大代价),而是功利(它是计成本的)”。[14]

评论者对密尔自由观念与功利主义关系的质疑至少向我们展示,密尔自由理念与功利主义的关系远比密尔的自我表白来得复杂。我们在下文分析密尔自由理论时将试图展示,一方面,他对自由的论证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不过,正如密尔自己反复强调的,他所谓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上的功利,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恰恰是这两个“必须”将密尔的功利主义与边沁的功利主义区别开来,使密尔的自由理论更多地具有浪漫主义色彩。

三、自由的基本原则

密尔在《论自由》中开宗明义,阐明《论自由》的主题不是讨论所谓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15]严复在翻译密尔《论自由》时,把书名译为《群己权界论》,实在是精辟地理解了密尔著作的主旨。

应该说,群己权界问题并不是密尔时代才出现的新问题,密尔注意到,“它几乎从最遥远的古代开始就一直把人类区分开来”。不过,密尔强调,在他的时代,一些“比较文明”的国家已经进入一个新的“进步阶段”,出现了新的情况,对于自由问题,“要求人们给予不同的、更为根本的对待”。[16]

这一“新阶段”的最大特征是民主化与商业社会的勃兴。

民主化的出现给人类追求自由的事业带来新的课题。在民主化之前,人民通过制约政府权力来保障自己的自由。一方面,人民可能以宪政限制政府的权力,维护个人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另一方面,人民可能期望通过民主的方式控制政府,使其追求人民的利益。然而,随着民主化的出现,人们愈来愈清楚地看到,“运用权力的‘人民’与作为权力施加对象的人民并不总是一回事;而所谓‘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其余所有人管治的政府。”这样就会出现一种情况,人民会压迫人民中的一部分人。

在描述民主社会人民的权力可能具有压迫性时,密尔使用了“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术语。这显然是托克维尔影响的结果。托克维尔著名的《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卷于1835年、1840年相继发表,密尔先后撰写了两篇评论长文,对托克维尔的著作给予极高评价。密尔十分欣赏托克维尔对现代社会民主趋势的判断,认同托克维尔对民主可能产生的利弊的分析。密尔在《论自由》中对多数人的暴政的描述在很大程度上呼应了托克维尔的观点:

像其他的暴政一样,这种多数人的暴政,人们起初以为,而且至今仍然庸俗地以为,其可怕性在于它主要通过公共权威的行为而发挥作用。但是,反思着的人们认识到,当社会本身是暴君(社会作为集体凌驾于构成它的各个人之上)时,它实施暴政的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采取的行动。社会能够并且的确在执行它自己的命令;而假如它发出了错误的而不是正确的命令,或者发出了关于它不应干预的事情的命令,那么,它就是在实施一种社会的暴政,这比各种政治压迫还要可怕,因为它虽然通常不以极端的惩罚为支撑,却几乎不给人逃避的途径,它更深地渗入生活的细节,并且奴役灵魂本身。[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