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最新版)辽宁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 华图教育
- 1017字
- 2020-08-28 00:57:49
第二章 法律
第1讲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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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法的概述
★考点2 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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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国考2014)《人民日报》评论指出:“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下列可以代替该评论的名言是( )。
A.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B.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C.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D.自由只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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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D。“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这句名言形象地说明了一个道理,言行是有边界的。倘若每个人都以“自由”为名侵犯他人权利,自由便不复存在。A选项,“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即自由和不自由是相对的,法律既是自由的提供者也是约束者。B选项,“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即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平等,契约自由,诚实守信。C选项,“法律是自由的保姆”说的是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D选项“自由只服从法律”,说的是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故选D项。
【例2】(国考2014)下列法律谚语与其蕴含的法学理念对应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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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人的权利根源于法条
B.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自由不能被剥夺
C.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效率是法的价值目标
D.民若不告则官必不究:诉权只能由个人行使
解析 C。A项中是指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当遵循公共权力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因此并非对应“人的权利根源于法条”。B选项说法不准确,当一个人触犯了法律会被限制自由。C选项正确,法的价值目标是平等和效率。D选项错误,个人可以诉讼,检察院也可提起公诉。所以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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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下列选项与该句体现的含义最接近的一项是( )。
A.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B.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C.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人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D.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解析 A。“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A项含义最为接近。B项与C项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与自由的关系,D项体现了法律捍卫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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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 常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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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刑法
★考点2 行政法
★考点3 民法
★考点4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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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辽宁2015)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乙二人自由恋爱,因两人均年满20周岁,经双方父母同意,两人可以结婚
B.丙12岁,玩火酿成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丙不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C.丁6岁,春节收到红包若干,其母认为丁尚年幼,红包里的钱应归监护人所有
D.19岁的大学生戊,认为父母有义务支付他的教育费及生活费至其独立工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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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B。《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故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丙12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C项说法错误。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如要继续接受教育,应视为对其未来道路自主选择的行为,其父母不具有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选B。
【例2】(联考2014上)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个不适用取保候审?( )
A.甲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B.有证据证明乙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C.丙涉嫌侮辱罪被起诉
D.丁被逮捕后发现其怀孕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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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B。《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B项中的乙犯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故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本题应选B。
【例3】(国考20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社区矫正不适用于犯罪分子
B.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
C.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
D.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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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B。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A项错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 C项错误。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D过于绝对,不选。B项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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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
A.甲和乙约定一同去看足球比赛,但是甲迟到一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房价很快就要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赶紧购买房产,没想到几个月后房价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对乙承诺,如果乙比赛夺冠,甲将陪同乙出国旅游,后来乙果然夺冠,但是甲以工作忙为由推脱,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果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20万元,后来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解析 D。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事实上,不只是民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例如属于道德范畴的事项,就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A项“约定一同去看比赛”和C项“陪同出国旅游”是道义上的责任,受道德调整,因而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B项,甲只是向乙转述自己的听闻,乙作为成年人有判断信息真伪的能力,应当自己承担依照该信息行事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甲不承担乙在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D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协议,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协议有效,乙依照协议约定主张的请求权应得到支持。
2.甲因病需要换肾,其弟乙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乙均同意由乙捐肾。因乙刚满十四周岁,医院拒绝办理。一个月后,乙意外死亡,因乙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甲乙的父母决定将乙的肾脏捐献给甲。下列哪一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
A.乙决定将肾脏捐献给甲的行为是有效的
B.乙生前,其父母决定将肾脏捐献给甲的行为是有效的
C.乙死后,其父母决定将肾脏捐献给甲的行为是有效的
D.乙死后,其父母决定将肾脏捐献给甲的行为是无效的
解析 C。《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题干中,乙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生前身体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乙生前无论是自己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器官捐献给甲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故排除A、B两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故选C。
3.下列有关我国刑罚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均为刑罚中的主刑
B.对于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对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可以宣告缓刑
D.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解析 B。《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可知,B项中“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表述有误。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故A项正确。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可以宣告缓刑。故C项正确。《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故D项正确。
4.李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该单位的经理作为酬谢送给李某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有效期半年,李某默许收下,半年后购物卡过期,5万元返还原单位。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B.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C.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D.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解析 C。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排除选项B。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既遂,而李某由于自己没有消费购物致其失效,属于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置问题,不影响犯罪的既遂。所以选项C正确,A、D两项错误。该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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