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统治者的治国手腕基本上可以用“外儒内法”来概括,法家是保持统治者地位和权势的核心所在。因此,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家思想不但没有消亡,反而在封建统治者的权术和谋略中不断被用到。重视法家智慧,研究法家智慧,运用法家智慧,依然对我们当今时代有着积极的意义。
法家学派思想概述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主张“以法治国”而闻名。法家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为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但由于秦始皇极端地使用这一种方略来治国,秦朝很快就灭亡了。所以,后世的封建王朝虽然不像秦朝那样极端,但没有一朝不用法家思想的。汉朝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汉朝确立了独尊儒术的国策,宣称“以孝治天下”,但汉朝很好地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和法律体制,形成了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政治法制的体系结构,这一结构的简单描述就是“外儒内法”。所以,法家思想在我国从来没有真正地消亡和冷落过。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作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和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时代要求、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代表人物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3.“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法家的祖师爷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4.“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法家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5.“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是指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驾驭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历代皇权均处心积虑地运用法、势、术,其目的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商鞅的生平及其思想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战国中期政治家。出身于卫国贵族,名公孙鞅,亦名卫鞅。公元前340年,因有功于秦,秦孝公封卫鞅于商(今陕西商州市)十五邑,号为商君亦称商鞅。商鞅少年时代喜读刑名之学,到了青年时期,他已经成为一个有学问有才干的人。最初,他在魏惠王的相国公孙痤手下做小官,深得公孙痤重视。公孙痤临死对魏惠王说:如果不用卫鞅,就把他杀掉,绝不能让他离开魏国。魏惠王把公孙痤的话当成耳边风,既不重用,也没有杀他。商鞅听说秦孝公下令招贤,就来到秦国。他通过秦孝公的亲信景监引荐,与秦孝公面谈了三次。前两次商鞅讲的是行帝王之道,孝公不感兴趣,听听就睡着了。第三次讲“霸道”,富国强兵,孝王听得很高兴。从此受到秦孝公的赏识和重用。
商鞅的一生,可谓是大有作为的一生,人们称赞他是思想家、改革家、军事家,他对人类历史的主要贡献有两大成就:一是首次提出并建立了法治思想体系;二是在中国形成了官僚政治体制。因此,商鞅变法被看作是中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标志。
商鞅的法家智慧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
1.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实行以法治国是商鞅思想的核心。他认为实行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之理”,也是现实社会“必为之时势”。为了推行法治,首先必须“立法分明”。法是判断是非功过和施赏罚的唯一标准,万民百姓都得一体遵行。
其次,颁布成文法,并解释清楚,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定分》)“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商君书·定分》)
再次,法令颁布后,严格执行,使人们对法有信心。“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商君书·修权》)
总览商鞅的法治思想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法是治国三要素——法、信、权中的要中之要。商鞅认为,法是君臣共同遵守的;信是君臣共同确立的,只有权,才属于君主,由他单独掌握。君与臣,无论是谁,都不能“释法而任私”,不能“以私害法”,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必乱。权属于国君,但要依法用权,法与信,为君臣共有,谁都不能违背,这样,国家就会有良好的政治秩序。
第二,君主以法为准绳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商鞅主张君主要有绝对的权威,君主必须牢牢掌握权力,并对全国实行有效的统治。他说:“权制独断于君则威。”这就是说,君主的权力是不容许旁落的,国家的大计必须由他一个人说了算。虽然他还没有明确提出对君权的制约问题,但他是主张以法来限制君权。在商鞅看来,君主只能依法行事,与民众一样,无权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第三,使民知法守法。商鞅之法,对于民众原则是“求过不求善,借刑以去刑”,强调刑罚,主张严厉。商鞅倒也并不讳言于此,他承认法的目的是胜民、制民,而绝不能让民胜法,“民胜法,国乱”。为了让民众知法、守法,商鞅主张在法的问题上不搞神秘主义,而提倡公开。
第四,设置“法官”。商鞅主张,在中央即天子周围,设置三法官:一设于宫廷中,即最接近国君的一个;二设于御史和丞相那里;三设于诸侯、郡、县。这些法官的职责有二:其一,“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群众读书少,甚至不识字,要知法就去找法官;其二,如果有官吏为非作歹,“遇民不修(当为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罪告之”。做官的不好好为官,法官就对其提出起诉。这实际上就是法律咨询、法律监督的思想。
商鞅在法律思想上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以“重刑”著称于世,公开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赏刑》);并针对儒家的“以德去刑”,提出“以刑去刑”的主张。在他看来,禁奸止过,不但不能用轻刑,即使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也不行。商鞅重刑思想为实行严刑峻法创造了理论依据。秦始皇具体实践了这一理论,并将商鞅的片面性绝对化的重刑理论推向了极端,结果导致秦王朝二世而亡。
2.不法古、不循今的社会发展观
法家是在新兴地主阶级推翻奴隶制,建立和巩固封建制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思想政治派别。因此,他们在哲学上首先面临的课题是如何看待历史;如何看待古与今;如何对待社会变革等重大问题。法家主张,历史上没有永恒不变的制度,时代变了,制度也应该改变,既反对复古,又要改变现状,就得创新,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进步,才能发展,否则社会将停滞不前。
商鞅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历史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应法古。商鞅把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和历史的趋势,作为反对循礼守旧、坚持变革的理论依据。
他说:“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商君书·画策》)这是强调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必然之理,据此来“为必治之政”,“行必听之令”;实际上是认为一切社会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是顺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不法古、不循今就必须改革,改革的整个过程充满了激烈的斗争,这种斗争是新旧制度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商鞅变法”首先遇到的斗争是与甘龙、杜挚之争。甘龙认为:圣人是不改变人民的礼俗来施行教化的,智者是不搞变法来治理国家的;按照人民的习惯来进行教化,不费工夫而功效明显。依据成法来进行统治,官吏熟悉而人民安定。如今要变法,不按老规矩办,换一套办法约束人民,恐怕天下都要议论甚至笑话国君的。
商鞅则针锋相对,他认为:常人安于守旧,学者为有限的知识所束缚,凭这两条,都只能当官守法,而难于超越于成法之外,再有较高明的见解。夏、商、周三代,礼制不同,但都可以为王;春秋五霸,做法不同,但都称了霸。所以智者制定了法度,而愚者为法所制,跟拘泥于礼制的人是不好谈大事的,和为法所束缚的人是讲不通变革的。
杜挚又认为:“利不百,不变法”,即没有百倍的利益,就不变更法度,没有十倍的功效,就不更换器具。商鞅则反击道:前世的教化并不一样,我们效法谁者呢?古时帝王的做法也不是再因袭的,我们又以谁的礼法为准呢?在变法过程中也遇到重重阻力和斗争,尤其是和王公贵族的斗争几乎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贵族们为了破坏变法,竟煽动成千人到京城闹事,并唆使太子犯法。商鞅不顾冒犯太子,竟果断地对太子的两个老师分别处以“劓”“黥”刑,同时严厉地镇压了破坏变法的顽固势力,把那些“乱化之民”尽迁边地,从而保证了新法贯彻执行,最终商鞅变法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取得了胜利,但他因变法而得罪了众多的王公贵族,而又成了这场斗争的殉葬品。
商鞅因变法而死,但“秦法未败”,为秦始皇的统一事业奠定了基础。商鞅不仅是先秦变法卓有成效的政治家,而且是形成法家思想体系的重要奠基者。他以重法著称,自成一派。辑录、记述商鞅思想的《商君书》从秦末一直流传至今。
慎到的生平及思想
慎到(约公元前395—前315年)是赵国人,曾在当时与田骈、接子、环渊等人同在赫赫有名的齐国稷下学宫讲学,号称“稷下先生”,他的学说见于其著作《慎子》。《慎子》一书,司马迁在《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介绍说有“十二论”。班固的《汉书·艺文志》说有42篇。慎子的著作今存7篇,为清道光年间金山钱熙祚所整理。
慎到的思想发端于道家黄老学派,庄子在其《天下》篇中讲到:“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决然无主,趣物而不两,不顾于虑,不谋于知,于物无择,与之俱往。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慎到闻其风而悦之”,抓住了慎到思想的出发点。
受慎到思想影响较大的是申不害与韩非。申不害讲究势,受到慎到的启发。韩非维护和发展了慎到的“势治”学说,提出了“抱法处势”的理论。在韩非子的著作中,特辟了《难势》一篇,对慎到的势治学说进行辩难。
慎到主张治理国家必须实行“法治”,而实行“法治”就得尊法、尚法。作为法家的主要理论家,其势治理论,备受人们关注。他认为君主持国的奥秘不在别的,而在于“势”。势,是由法权构成的,一有权,二有法。君主拥有了权和法也就拥有了势。他把君主与权势比喻为飞龙和云雾,飞龙有了云雾才能高飞,君主有了权势,即使像桀那样昏庸,也能令行禁止;如无权势,即使像尧那样贤能,也无法管理百姓。君主没有权势,法律就不能得以推行,推行法令只能靠“势”,而不能靠“德”,所以他反对儒家的“德治”。他还主张,国君不做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应按其所能让臣下去做,以充分调动臣下的积极性。
慎到的尚势思想,不但为推行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对法理学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历代统治者都知道“势”的重要性,严格的等级制度,巍峨的宫殿,高置的龙座,威严的仪仗,动辄让三公九卿下跪的圣旨,无不是“势”的具体化。
慎到有较成熟的法治理论。他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威德》)。“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逸文》)。
慎到的法治思想,既要顺应自然,又强调法的作用,反映了时代的需要。
慎到主要侧重于思想理论方面的阐发,因此在法理学方面有突出的建树,对于法家思想体系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
首先,慎到认为法是“至公”的准则。“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他把“法”看作为规范一切人的行为的最公平的制度。
其次,慎到指出,“法”的最大作用和目的就在于“立公弃私”,从而把公与私、国与家、法令与个人爱好明确地区分开来。他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而弃私也。”
再次,慎到提出了“立公弃私”的具体方法,即“事断于法”和以法“定分”。
所谓“事断于法”,即严格按照法令规定办事。所谓以法“定分”,就是确定各种职责、行为和权利、义务的界限。
慎到主张“法治”,又很重视权势和君主的作用。在权势、君主、策略手段等因素之中,他把权势放在首位,认为权势是尊君和尚法的前提。
慎到认为,从事政治和推行“法治”的关键不是君主道德的高低或者才能的优劣,而取决于君主权势的大小,因而对于权势的重要性和权势的运用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总之,慎到的尊君、贵势和尚法都有其独到之处;尊君在于强调集中权力,又反对专制;贵势在于推行“法治”,却并非权力至上;尚法在于“立公”,坚决反对“行私”。这种立法为“公”,以势行法的观点成为法家“法治”学说的思想基础。
申不害的生平及思想
申不害(约公元前385—前337),亦称申子,郑国京(今河南荥阳)人。战国时期韩国著名的思想家,曾在韩昭侯时任相十五年。为政期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曾使韩国一度“国治兵强”。作为法家代表人物之一,以“术”著称于世。
申不害的学术思想,明显地受到道家的影响,他的哲学思想与慎到有极相似之处,他们都遵循老子的大统一哲学,“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申不害认为,自然运行是有规律的,也是不可抗拒的。他认为宇宙间的本质是“静”,其运动规律是“常”。他要求对待一切事情应以“静”为原则,以“因”为方法,“因”指“因循”,“随顺”。“贵因”指“随事而定之”,“贵静”的表现就是“无为”。
申不害把这些原则用于人事,构成他的社会哲学思想。“无为”主张的渊源即《老子》的“绝圣弃智”,申不害的“无为”,要求的是君主去除个人作为的“无为”,以便听取臣下的意见。但是,申不害仅仅把这种“静因无为”的哲学思想用于“权术”之中。为了完善这种方法,他进一步发挥《老子》“柔弱胜刚强”的思想,要求君主“示弱”,绝不是指君主无所作为,只是君主决策前的一种姿态。在关键时刻,申子要求君主决断一切,独揽一切。申不害的哲学思想,是君主哲学,也是政治哲学。这种哲学由道家的“天道无为”演化发展而来,是他的法家“权术”思想的基础。
申不害主“术”,但他所说的“术”,是在执行法的前提下使用的,而“法”又是用来巩固君主统治权的。因此,他并不是不讲“法”与“势”的。
关于君主的权势,申不害认识得很清楚。在战国诸侯争霸的情形下,君主专制是最能集中全国力量的政权形式,也是争霸和自卫的最佳组织形式。他说:“君之所以尊者,令也,令之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之。”令是权力的表现,是一种由上而下的“势”能。“权势”是君主的本钱。
申不害提出:“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秤轻重。”为了说明“法”,他提出“正名责实”的理论。“正名”主张,首先由孔子提出。申不害吸收了这个主张,是名分等级,不得错乱。与孔子“正名”不同之处在于包括责任、分工的内涵。申子“正名”的意义在于确定了“主处其大,臣处其细”的大原则,而且把这个原则具体化,即把名分按实际情况规定下来,然后进行任命,听取意见,检查监督。
什么是“术”?申不害没有明确规定。“术”是君主的专有物,是驾驭驱使臣下的方法。“法”是公开的,是臣民的行动准则,而术却是隐藏在君主心中,专门对付大臣的。申不害说,“君如身,臣如手”,既然如此,君主仍要对付大臣是由复杂的社会斗争所决定的。春秋战国时,臣下弑君,酿成习气。现实告诉申不害,人君的主要威胁不是来自民众或敌国,而是来自大臣。所以他一再告诫君主,对君臣关系要有清醒的认识,那就是不相信所有的大臣。
申不害认为,君主有了势,定了法,其地位还不是稳固的,必须有两面之术,不然势与法就会变得威严而不受用,刻板而不通达。如果以术来连通势与法,就如虎添翼,无论动静,都会使臣下慑服。他的术分两类,一类是控制术,像前面提到的“正名责实”,就是讲规定职责,考校监督的。还有如君主以静制动的,无为而治的,这些属于领导管理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类是搞阴谋,耍手腕,弄权术。
玩弄权术,当然不是自申不害开始,但他是第一个在理论上的系统研究者,这在官场的政治斗争中,很受历代统治者的喜爱。但从本质上说,无补于稳固政权。因为既然有驭臣之术,必有欺君之方,尔虞我诈,你争我斗,加剧了政权的不稳定性。
申不害研究术,有正面的领导控制方法,也有阴谋诡计,我们现在不能说他是否道德,但可以说,他的思想和研究是可以启迪后人的。
韩非子的生平及其著作
韩非子生平及其著作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约公元前280—前233年)著名的哲学家、散文家和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韩非子生活在公元前3世纪,出身于贵族世家,是韩国的公子,也是著名儒家大师荀况的学生,和后来做了秦王朝丞相的李斯一道学习、切磋过。不过,他没有继承荀子的儒家思想传统,而受法家前辈的影响,吸取、综合他们思想的精华,成为那个时代法家学派的最杰出代表。
韩非子生活的时代,韩国国势日益削弱,他出于一片爱国之心,屡次上书韩国国君,建议变法,主张统治者应当以富国强兵为主要任务,但韩国国君并没有采纳。《史记》对此这样描述道:“非见韩之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于是韩非疾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执势以御其臣下。富国治兵而以求人任贤,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之于功实之上。以为儒者用文乱法,而侠者以武犯禁。宽则宠名誉之人,急则用介胄之土。今者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悲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观往者得失之变,故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司马迁的这一评述道出了韩非著《韩非子》的原因。
韩非子的文章说理精密,议论透辟,文锋犀利,处处切中要害。比如《亡征》一篇,分析国家可亡之道达47条之多,实属罕见。《难言》《说难》二篇,深入浅出地揣摩说者心理,以及如何趋避投合,周密细致,无以复加。
韩非子的文章描写大胆,语言幽默,于平实中见奇妙,具有耐人寻味、警策世人的艺术效果。韩非子还善于用大量浅显的寓言故事和丰富的历史知识作为论证资料,说明抽象的道理,形象化地体现他的法家思想和他对社会人生的深刻认识。在他的文章中出现的很多寓言故事,因其丰富的内涵,生动的故事,成为脍炙人口的成语典故,至今为人们广泛运用。
虽然韩非子没有纵横家口若悬河的演讲之能去谋取高位,但他那文釆飞扬的文章却给韩非子带来了施展其才华的机遇。他的著作传到了秦国,得到了秦王的仰慕。《史记》中说:“人或传其书至秦。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此韩非之所著书也。’秦因急攻韩。”意思是说,韩非的《孤愤》《五蠹》传到秦国,秦王嬴政读了以后十分赞赏,感叹:“我要是能见到此文的作者并和他交个朋友,死也无憾了。”刚巧李斯在他身边,听了这话,顺势说:“这是韩国的公子韩非写的。”秦王嬴政于是紧急发兵攻打韩国,只有一个要求,就是得到韩非子。韩子非在韩国不受重用,韩王有他无他没什么关系。在秦军兵临城下之际,便拱手把韩非子交给了秦王。
在秦国,秦王很喜欢韩非子,但却并不信任他,更谈不上重用他,他就像秦王的一件稀世古玩,陈设在架子上,只是茶余饭后观赏一下,或来人之时作为炫耀之用。然而即使这样,仍有人怕他、恨他,希望将其置于死地而后快。这人就是姚贾和李斯。姚贾对韩非不满,是因韩非曾批评他不应该用财物贿赂燕、赵、吴、楚四国,并嘲笑他出身卑贱。李斯忌妒他,是因为李斯自认为才能不及韩非,怕秦王重用韩非而轻视他;李斯、姚贾联合起来在秦王面前诋毁韩非道:“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史记》)秦王听信他二人的谗言,将韩非子打入监狱。李斯抓住这个绝好的机会,派人送毒药给韩非,要韩非自杀。韩非想见秦王为自己申诉,李斯、姚贾从中作梗而不能,不得不含愤自杀,在异国他乡结束了自己的一生。
韩非子的一生,虽没有辉煌的政治业绩,但却留下了十余万言的政治理论、治国方略,后人辑为《韩非子》,又称《韩非》。韩非子的法家学说坚决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韩非子攻击主张“仁爱”的儒家学说,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政策。韩非子提倡君权神授,自秦以后,中国历代封建专制主义极权统治的建立,韩非子的学说是颇有影响的。
《韩非子》是一部帝王书,在这本书里,春秋以来的法家思想得到了高度的融合和创造性的发展,它劝诫帝王应该怎么样,不应该那么样,宗旨只有一个:大到天子,小到诸侯,如何才能雄踞君主之位,不发生动摇,并避免自己身亡国灭。全书共分55篇,但据考证,有几篇不是韩非子所著,可能是后人纂集《韩非子》时,修改凑合成篇的。不管怎么说《韩非子》一书大部分是出于韩非子之手是肯定的。
韩非子年谱
公元前280年(韩釐王十五年)一岁
韩非子出身于贵族之家。《史记·老子韩非列传》:“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诸”为“众多”之义,是韩姓众多公子中的一员,也可能是韩王的同宗公子。
公元前278年(韩釐王十七年)三岁
秦强大,在七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周君朝秦。毗邻的韩国直接受到秦国的威胁。
公元前275年(韩釐王二十年)六岁
韩为秦所败,斩首四万余。韩国难深重。韩非始读“家有之”的商、管之书和孙、吴之书,也读各类杂书。
公元前270年(韩桓惠王二年)十一岁
秦任范雎为客卿,定远交近攻之策,指出:“闭关十五年,不敢窥兵于山东,穰侯为谋不忠”,“穰侯越韩、魏而攻齐,非计也”。进攻的矛头直指韩。
公元前262年(韩桓惠王十年)十九岁
此前接连三年秦对韩攻城略地,这一年,秦将白起率兵攻韩,一下攻取五十城。韩国上党郡守降赵。韩国统治层开始分崩离析。估计也在此前后,青年韩非开始上书,所谓“非见韩之削弱,数以书于韩王”(《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公元前257年(韩桓惠王十五年)二十四岁
韩非“数以书于韩王,韩王不能用”,我们假定这个历程为五年。韩非愤怒于“治国不务求人任贤,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之功实之上”,于是开始埋头著述。
公元前253年(韩桓惠王十九年)二十八岁
荀子离开稷下后,来到楚国,春申君任命其为兰陵令,继续受徒教学。在此前后,韩非投奔荀子门下,“学帝王之术”,同学者有李斯等人。
公元前247年(韩桓惠王二十五年)三十四岁
李斯学成告辞老师荀子,西行入秦。估计在此前后韩非也返回韩国,潜心于写作,积之年月,成“五十五篇,十万余言”。此年,秦国全部占有上党郡。
公元前246年(韩桓惠王二十六年)三十五岁
秦王政元年。韩王欲疲秦,使之无力伐韩,使郑国赴秦,作郑国渠。此事直接关系到秦王痛下灭韩之决心。
公元前237年(韩王安一年)四十四岁
韩入郑国间秦事发,秦王迁怒于一切士人,下逐客令。李斯力谏,取消逐客令。这时“李斯因说秦王,请先取韩以恐他国”(《史记·秦始皇本纪》)。
公元前236年(韩王安二年)四十五岁
李斯奉秦王命到韩国,促其速降。在这次出使韩国过程中,会见到十五六年未见的韩非。韩非出示《孤愤》《五蠹》等篇章,李斯看后,把作品带走,传至秦王手中。《史记》说的“人或传书至秦”,这“人或”,就是李斯。
韩王在危急关头召见韩非,“与韩非谋弱秦”。
公元前235年(韩王安三年)四十六岁
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此韩非之所著书也。”秦因急攻韩。韩王安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得派韩非出使秦国。
公元前234年(韩王安四年)四十七岁
韩非到秦国,上《存韩》书,批评李斯,揭大臣姚贾之短。由此得罪了李、姚二人,二人在秦王面前说:“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
公元前233年(韩王安五年)四十八岁
秦王下令治非。李斯使人遗药,令非自杀。“韩非欲自陈,不得见。秦王后悔之,使人赦之,非已死矣。”(《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韩非子的法家智慧
韩非集法家之大成,形成了法、术、势相统一的理论体系。法、术、势有机结合的法治思想的践行,取得了很大成功,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秦王嬴政十分赞赏韩非的这种思想,践行这一思想的结果,使秦国开始强大起来,最终统一了中国,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秦王嬴政也因此称为秦始皇。从秦始皇到清朝的末代皇帝傅仪,虽然朝代改了又改,京城迁了又迁,治国之法变了又变,但秦朝形成的官僚帝制没有变,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没有变,始终成为帝王将相统治民众的思想武器。
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学说逐步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两汉后,法家思想融入儒家,德刑并用成为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独立的法家逐渐消失。
1.韩非的历史观
韩非继承了商鞅等前期法家关于古今异势,因时变法的思想,并深入吸取了老子和荀子等人的观点,提出应根据盛衰存亡之理来“变古易常”,主张“美当今”,反对“法先王”。
韩非讲了两个讥笑儒家“法先王”的故事。一个叫“守株待兔”。宋国有个种田的人,他的田里有一棵树。有一天,一只兔子触树而死。这个农夫无意中得了一只死兔子,高兴得无心种田,他就丢掉耕具,守在树下,还希望得到兔子。兔子没有等到,他却成了宋国的笑柄。另一个叫“尘饭涂羹”。小孩子做游戏,用尘土当饭,用泥浆当汤,用木片当肉,玩了一天,到晚上还要回家吃饭,因为尘土之饭、泥浆之汤根本不能充饥。在韩非看来,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统治措施也要做相应的改革。他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应该看到“事因于世”,做到“备适于事”(《韩非子·五蠹》)。韩非的这些观点,对于商鞅以来地主阶级的变法活动,做了有力的理论论证,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某些实际和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客观要求,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辩证法的。
2.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集法家之大成,构成了一套以“法”为主,“术”“势”相结合的政治学说。他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意思是说,法是国家的成文法令,应该公布全国;术是君主驾驭群臣的权术,只能藏在心里。有法有术,还要有势。强调没有势位,法和术都是空的。
“法”,旨在富国强兵。
治国要有法,行法就要有刑有赏。韩非认为,国家与法律就是在“民众而货财寡”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制止争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这种自私的本性不能通过后天人为的力量加以改变,“德”不足以止乱,所以治国必须用法。
什么是“法”?韩非总结如下:“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就是说,法实际上是一整套成文的行为规范,它是公布给民众,让民众遵守的,但同时也规范政府行为。在历史上,将刑律条文“独瞒于堂”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在那种情形下,刑律实质上由执法者内部掌握。在“贤人”当政时尚可信任,而在更多时候则难免酿成大量冤案,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迫切需要知道法律允许干什么和禁止干什么,继续将法律“独瞒于堂”是不合时宜的。
法家的法治强调的是法的镇压功能。法家崇尚严刑峻法,认为对付小罪错,也应该从重从严,以迫使老百姓循规蹈矩,严格服从统治者的意志,他们反对把任何同情心用于治国之道,这就难怪后来人们批评他们“刻薄少恩”了。然而,韩非对于法家的“刻薄”之道却有他的解释。他说:用重刑治百姓,才是真正的爱护百姓,用轻刑治百姓无异于诱使百姓违法犯罪,那才真正是害百姓。重刑能止者轻刑未必奏效,轻刑能止者重刑更能止,所以刑治必须立足重与严。只有把刑治推到极端,使百姓望而生威,不敢作奸犯科,才能使刑律本身高悬而不必动用,这就叫“以刑去刑”,这才是真正的爱民。这一套辩证法,听起来不无道理,但也真使人毛骨悚然。
“术”是谨防大权旁落的方法。
何为术?韩非子在《定法》中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君臣之能者也。”所谓“循名责实”,就是要求名实相副,臣下做的实际工作,做少了是失职,做多了是越权,都不算名实相副。君主对名实相副者行赏,反之则施罚。术,这里是指任免、考核臣下的方法。韩非又说:“术者,藏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子·难三》)术,这里是指君主在进行统治时,可以用各种不可告人的阴谋权术。对帝王的阴谋权术,韩非子论述得是很精当的,如“疑诏诡使”,用诡诈的手段来使用臣下;“倒言反事”,说反话做反面的事,以此探得奸情(《韩非子·内储说》)。他主张建立情报网络监视大臣的行踪,甚至不惜用暗杀手段对付臣下,反而美其名曰:“此谓除阻奸也。”(《韩非子·八经》)这就是他所谓的“固术而不幕信”(《韩非子·五蠹》)。但韩非也反对“徒术而无法”,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韩非认为“术”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君主掌握任免和考核臣下的方法。韩非认为,考察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必须把“言”“事”“功”放在一起,加以“审合”,而以“功”为根本的依据。对于臣下,君主要“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就可以“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韩非子·主道》)。不仅要考察官吏的智愚,而且还要考察他们的忠奸,这一项更为重要。因为臣下无能顶多只是“滥竽充数”之类而已。奸臣则不同。奸臣是野心家、阴谋家,他们不择手段地想控制君主,左右局势,用一切机会图谋不轨,甚至借君主之刀杀人;更严重者,可能架空君主或取而代之。他们是君权最主要的危险。
二是“术”的基本特征是不公开不透明。臣下揣摩不透君主的意思,就只好各行其是,现出本来面目,这样,便于君主对臣下更好地进行观察和了解。君主必须显得神秘无端、高深莫测。君主在听言时可以装糊涂,听完汇报,要管住自己的“唇乎齿乎”,千万不要先开口。君主还要替臣下的有关汇报保密。臣下有密奏,尤其不能泄露,否则臣下必有顾忌,谁还敢近前?如果君主“浅薄而易见,漏泄而无藏,不能周密,而通群臣之浯者,可亡也”(《韩非子·亡徵》)。不善保密那是要掉脑袋的。政治斗争从来都是残酷无情的,这对君主亦不例外。可见,玩弄政治权术,诀窍全在于隐秘二字。“事以密成,语以泄败”,该公开的要公开,该隐秘的要隐秘,隐秘是更深层的东西,它是成功的关键,只有深藏,才能在权力和利益的角逐及人际的钩心斗角中高屋建瓴,掌握主动权。
术的运用之妙,完全存乎己心。法愈透明愈好,术愈隐秘愈佳。正因为法与术分别具有透明性与不透明性两种相互对立的基本特征,所以二者才能在强化权势的过程中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法家之“术”是阴谋之术,体现着封建政治生活中的阴谋面,同时又包含着重效验、不自恃等合理原则。
“势”,是强权理论的核心。
韩非的所谓势,其实质是指国家政权来说的,君主要做到令行禁止,就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关于势的重要性,韩非在《难势》中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在《功名》中他又说:“夫有才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下临千切之溪;村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于无势也。”势既然如此重要,所以他主张君主要集权于一身,只要“人主处制人之势,有一国之厚”(《韩非子·五蠹》),手握赏罚大权,就可以洞悉一切,不管多么凶险狡猾的臣子也不敢欺骗君主了。在法与势的关系上,韩非强调:“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这说明他主张法与势要互相结合。
行法有术,都靠紧握权势。势就是力,内可镇压反抗,外可抵御侵略。所以法家说:“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商君书·慎法》)“是故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韩非子·显学》)法家认为政权实质就是暴力,国家实际是暴力体系,这些话是客观的、准确的、深刻的。
势与法、术是内在相通的。势离不开术,有权就有术,无术则难免大权旁落,丢权失势。势也不能离开法,有严法才有威势。所以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
正像不主张效法先王一样,韩非吸取前人的法治思想,也没有简单地照搬,而是用一种批判的精神,继承发展了前期的法家思想。他说商鞅知道用法而不懂得用术,说申不害懂得用术而不知道用法,将商鞅、申不害的优点和慎到的势位思想融为一体,就构筑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结合的完整思想理论体系。正因此,他的理论被后人评价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丰富和发展了法家理沦。
法、术、势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缺一不可。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国家兴盛衰败的现象总是存在。任何一个君主保持国家在发展变化中长盛不衰的途径是执行法令。法令是国家的根本,就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令不成国家。术,是手段,是技术技巧,是君主掌握的。有了它,君主就能操生杀的大权,并能考察群臣的才能;没有它,君主就会受群臣的蒙蔽,从而掌握不了臣民。势,是指权势和威势。作为君主必须凭借自己的德行、能力和权势才能统治国家,在这里权势大于人的德行和才能。君主没有权势,有德行和才能也形同普通百姓一般。
很显然,韩非“法、术、势”的学说是适应当时由诸侯割据过渡,专制君主中央集权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且是行之有效的。有效的原因不在这个三字秘诀,而在于他所主张、推行的法治内容。在战国时代,法治所以起了进步作用,是由于他们所制定的耕战政策适合于客观上社会发展的要求,是由于他们对腐朽的贵族进行了生死斗争。韩非所坚决排斥的是所谓“五蠹”,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儒”与“侠”这两蠹。韩非以为,禁绝“五蠹”,用他的“法、术、势”来治国,就可以做到国富民强,在兼并战争中无往而不胜。
韩非子的哲学思想
韩非子的哲学思想主要反映在《解老》《喻老》两篇中。
韩非子借解释道家《老子》一书,对《老子》哲学体系的核心“道”,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赋予了客观物质性的内容。他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解老》)在这里,韩非子第一次提出了“理”的概念范畴。“理者,成物之文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
“道”是“理”的依据,“理”是“道”的体现。各种事物所以客观存在,都是由它的特殊规律即“理”决定的,而各种事物的特殊规律即“理”又必然受总规律即“道”的支配。各种特殊规律即“理”的总和,就构成了总规律的“道”。
在“道”和“德”的关系问题上,韩非子主张“德”是“道”的功效,这标志着人们的抽象思维水平又有了飞跃,对客观规律性的认识更加深刻了。
在认识论方面,韩非受荀况的影响最大。他认为,人们的认识都必须依赖于感觉器官,人的眼睛能看东西,耳朵能听声音,心能思考问题,这都是人具有的自然属性,这就清楚地说明了人的感觉和思维器官与认识对象的关系,坚持了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在认识方法上,韩非主张“去喜去恶”,切忌主观偏见和先入为主的成见来左右人们的认识。
韩非的认识论,虽然还属于朴素唯物论的范畴,但他的理论思维水平,无疑是先秦思想家中最高的。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虽然韩非的主观意图是说明法治与礼治的根本对立,着意批判儒家宣扬的礼治思想,为法治战胜礼治制造理论根据,但它确实客观地揭示了当时儒法两种思想根本对立的现实。
韩非对矛盾的转化条件,也作了辩证的解释。如国家的强弱,他认为关键是实行不实行法治。“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有度》)又如祸福的转化条件,他认为关键是“行端直”和“骄心生”这两个条件。“行端直”,则祸能转化为福;“骄心生”,则福能转化为祸。他还以水火为例,说明矛盾转化的条件性。水本来是能够克火的,但若把水盛在锅里,火就可以反过来克水,把水烧干,这是因为条件不同的缘故。韩非又用他的朴素辩证法思想解释历史现象,形成了他的进步历史观。他认为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因循守旧、复古倒退是没有出路的。他用“守株待兔”这个寓言故事,猛烈抨击顽固守旧的陈腐思想,为推行他的革新变法主张寻找理论依据。
法家智慧对于现代社会的意义
韩非子的法家智慧虽然已隔千年,但对当今时代来说依然有着借鉴意义,尤其是用人和管理方面更是如此。韩非子认为要管理好国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因能授官,也就是说依据下属的能力授给人官职。
二是“循名责实”,这是术的要点。法家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非常注重实物,循名责实是法家考察官员的一个基本原则,强调表面情况和实质要互相加以验证,综合来考察一个人。韩非子说君主要驾驭约束好臣子,就一定要考察形和名是否相符,一定要看臣下说的话跟他做的事是否一致。
三是“叁五之道”,这是法家考察群臣言行的一个具体方法,主要意思是利用多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以追究责任人的过失,利用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找到取得成功的原因。
四是在领导谋略上,要使用“七术”,也就是说七种策略。这七种策略是:①众端参照,也就是通过多方面的观察来验证臣下的言行;②必罚明威,就是一定要惩罚那些犯错误的人来树立威信;③信赏尽能,在奖励方面一定要守信用,鼓励那些有才能和取得成果的人;④一听责下,就是一一听取臣下的意见然后进行评判;⑤疑诏诡使,就是指君主表面上和一些人亲近,让他们长期在自己身边工作,但是不给他们任务,别人感觉这些人是受了秘密指令,所以做坏事的人就会害怕,心里疑心不敢胆大妄为;⑥挟知而问,这是考察下属忠诚度的有效手段,就是用已经知道的事情来询问下属,看看下属怎么说,用以对照核查下属的态度,从而举一反三地了解许多隐情;⑦倒言反听,就是本来想说一件事情,但却说一个与本意相反的事情,以获得下属的真实态度。
五是在管理过程中,韩非子强调要防微杜渐,从细节上消除消极因素。《内储说》中提出了要查“六微”。管理中有六种微妙而隐蔽的情况:①“权借在下”,要防止权力分散和被架空,核心权是不可以借给别人的,它是领导者的专利。②“利异外借”,就是防备内外勾结,组织内的人由于和领导利益不同会借助外力来削弱和反对上级的领导。③“托于似类”,这是一种用相关的事情欺骗上级、掩盖事实真相以达到个人私欲的手段,必须要加以防范。④“利害相反”,就是利和害总是同时出现,有利必有害,有害必有利,所以若国家受害就要看谁从中得到了好处,如果下属受害也要看谁从中得到了好处,通过这种审查利害就会找到事情的前因后果,找到处理事情的关键所在。⑤“参疑内争”,权力斗争不可避免,而臣下争权夺利是产生变乱的根源,领导者对此要给予关注和控制。⑥“乱国废置”,敌对国家插手本国重要官员的任免这一点要极力避免,一旦中了圈套,后果不堪设想。
势是法家的一个概念,和兵家的有所不同。广义的“势”指客观形势,狭义的“势”是指权势。韩非子非常重视“势”,认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这里谈的势,就是领导者通过法和术营造的一种权力状态。治理一个国家能否树立权威、行使职权、获得下属支持,重要在于他的地位与权势是否巩固。
得势的主要方法:一是依靠术驾驭局势,管理下属。韩非子说:“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人主有诱于事者,有雍于言者,二者不可不察也。”(《韩非子·南面》)二是靠制度权力,领导者只有牢牢把握赏罚的权力,才能确保势的稳固。领导者要抓住要点、核心问题,把细节的东西交给下属去做,自己牢牢把握核心权力。
韩非子的法、术、势实际上就是告诉领导者,要管好一个组织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问题。法是权力的表现形式,术是权力的手段,势是权力的归属。要制定严明的规章制度、清晰和强有力的奖罚措施。规章制度和奖罚措施要明确,让每个人都看到,而且每次奖罚也要公开,这样,领导者下的命令才有人服从,权力才能有效行使。同时领导者要有一些技巧和计谋,这些计谋要做得恰当周密,不能让下属知道,以此保证其实施的效果。这样才能够控制局面,掌握下属的言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管理顺利进行。同时一个领导者一定要懂得树立自己的权威,牢牢地把核心权力控制在自己的手中,确保自己的领导地位,要善于利用环境去造势,然后因势利导,去管人做事从而实现自己的宏图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