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 东坡易传
  • 苏轼
  • 4904字
  • 2015-12-23 15:17:49

【校注】

① 上九离之矣:《苏氏易传》作“上九勤之矣”,误。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获匪其丑,无咎。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凡在下者,未免离于人也。惟上九离人,而不离于人。故其位为王,其德可以正人,各安其所离矣。而有乱群者焉,则王之所征也。“嘉”者,六五也。非其类者,九四也。六爻皆无应,故近而附之者得称“嘉”也。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类者,以上九与之也。

咸 卦 (第三十一)

兑上

艮下

“咸”:亨,利贞。取女吉。

《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

下之而后得,必贞者也。取而得贞,取者之利也。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情者,其诚然也。“云从龙,风从虎”,无故而相从者,岂容有伪哉!

《象》曰: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

初六:咸其拇。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

“外”,四也。“咸其拇”者,以是为“咸”也。“咸”者以神交,夫神者将遗其心,而况于身乎?身忘而后神存,心不遗则身不忘,身不忘则神忘。故神与身,非两存也,必有一忘。足不忘屦,则屦之为累也甚于桎梏,要不忘带,则带之为虐也甚于缧绁。人之所以终日蹑屦束带而不知厌者,以其忘之也。道之可名言者,皆非其至。而“咸”之可分别者,皆其粗也。是故在卦者,“咸”之全也,而在爻者。“咸”之粗也。爻配一体,自拇而上至于口,当其处者有其德。德有优劣,而吉凶生焉。合而用之,则拇履腓行、心虑口言,六职并举而我不知,此其为卦也。离而观之,则拇能履而不能捉,口能言而不能听,此其为爻也。方其为卦也,见其“咸”而不见其所以“咸”,犹其为人也,见其人而不见其体也。六体各见,非全人也。见其所以“咸”,非全德也。是故六爻未有不相应者,而皆病焉,不凶则吝,其善者免于悔而已。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

“顺”,九三也。

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执”,牵也;“下”,二也。体静而神交者,“咸”之正也。“艮”,止也。而所以为“艮”者,三也。三之德固欲止,而初与二莫之听者,往从其配也。见配而动,虽三亦然。是故三虽欲止①,而不免于随也。附于足而足不能禁其动者,拇也;附于股而股不能已其行者,腓也。初与二者,“艮”之体,而“艮”不能使之止也。拇虽动,足未必听。故初之于四,有志而已。腓之所之(以)无不随者②,以动静之制在焉。故可以凶、可以吉也。股欲止而牵于腓,三欲止而牵于二。不信己而信人,是以“往吝”也。

【校注】

① 三虽欲止:《苏氏易传》作“虽三欲止”,误。

② 所之无不随:《苏氏易传》作“所以无不随”,误。

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九四之所居,心之所在也。方其为卦也,四隐而不见,心与百体并用而不知,是以无悔无朋。及其表之以四也,而心始有所在。心有所在,而物疑矣。故“憧憧往来”以求之,正则吉,不正则不吉。既感则“悔亡”;未感则害我者也。其朋则从,非其朋则不从也。

九五:咸其脢,无悔。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拇之动,腓之行,股之随,心之憧憧往来,皆有为之病也。惩其病而举不为者,是无为之病也。五之所在者,“脢”也。而脢者,体之不动而无事者也,畏其有事之劳,而“咸”于无事之求,“无悔”而已,志已卑矣。

上六:咸其辅、颊、舌。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

上六之所在者,口也。夫有以为“咸”者,口未必不用;而恃口以为“咸”,则不可。

恒 卦 (第三十二)

震上

巽下

“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

《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恒,亨,无咎,利贞”,久於其道也。

所以为“恒”者,贞也。而贞者施于既“亨、无咎”之后者也。上下未交,恩泽未渥,而骤用其贞,此危道也。故将为“恒”,其始必有以深通之,其终必有以大正之。方其通物也,则上下之分有相错者矣。以错致亨,亨则悦;悦故无我咎者。无咎而后贞,贞则可“恒”。故“恒”非一日之故也,惟久于其道而无意于速成者能之。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

物未有穷而不变者①。故“恒”非能执一而不变,能及其未穷而变尔。穷而后变,则有变之形;及其未穷而变,则无变之名,此其所以为“恒”也。故居“恒”之世,而“利有攸往”者,欲及其未穷也。夫能及其未穷而往,则终始相受,如环之无端。

【校注】

① 不变者:《苏氏易传》无“者”字,误。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

“照”者,日月也。运之者,天也。

四时变化而能久成。

将明恒久不已之道,而以日月之运、四时之变明之,明其未穷而变也①。阳至于午,未穷也;而阴已生。阴至于子,未穷也;而阳已萌。故寒暑之际人安之,如待其穷而后变,则生物无类矣。

【校注】

① 明其未穷:《苏氏易传》作“明及其未穷”,亦通。

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下万物之情可见矣。

非其至情者,久则厌矣。

《象》曰: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雷”、“风”,非天地之常用也;而天地之化所以无常者,以有“雷”、“风”也。故君子法之,以能变为“恒”;“立不易方”,而其道运矣。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恒”之始,阳宜下阴以求亨;及其终,阴宜下阳以明贞。今九四不下初六,故有“浚恒”之凶。上六不下九三,故有“振恒”之凶。二者皆过也,易地而后可。下沈曰“浚”,上奋曰“振”。初六以九四不见下,故求深自藏以远之,使九四虽田而无获,可谓贞矣。然阴阳否而不亨,非所以为恒之始也,故“凶”。始不亨而用贞,终必两废,故“无攸利”。夫“恒”之始,宜亨而未宜贞。

九二:悔亡。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艮”、“兑”合而后为“咸”,“震”、“巽”合而后为“恒”。故卦莫吉于“咸”、“恒”者,以其合也。及离而观之,见己而不见彼,则其所以为“咸”、“恒”者亡矣。故“咸”、“恒”无完爻,其美者不过“悔亡”。“恒”之世,惟四宜下初,自初以上,皆以阴下阳为正。故九二、九三、六五、上六,皆非正也。以中者用之,犹可以“悔亡”;以不中者用之,则无常之人也。故九三“不恒其德”。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传》曰:“人而无恒,不可作巫医。”子曰:“不占而已矣。”夫无常之人,与之为巫医且不可,而况可与有为乎?人惟有常,故其善恶可以外占而知,无常之人,方其善也,若可与有为;及其变也,冰解潦竭,而吾受其羞。故与是人遇者,去之吉,贞之吝。善恶各有徒,惟无常者无徒。故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九四:田无禽。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九四居非其位①,而重下初六。初六,其所欲得也,故曰“无禽”;上亢而下沉,欲以获初,难矣。

【校注】

① 居非其位:《苏氏易传》作“怀非其位”,误。

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恒”以阴从阳为正,六五下即二,则妇人之正也。九二上从五,则夫子之病也。

上六:振恒,凶。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恒”之终,阴宜下阳者也。不安其分而奋于上,欲求有功,而非其时矣。故“凶”。

遯 卦 (第三十三)

乾上

艮下

“遯”:亨,小利贞。

《彖》曰:“遯,亨”,遯而亨也。

阴盛于“否”而至于“剥”,君子未尝不居其间也。“遯”以二阴而伏于四阳之下,阴犹未足以胜阳,而君子遂至于遯。何也?曰:君子之遯,非直弃去而不复救也,以为有亨之道焉。今夫二阴在内,“遯”之主也;其势至锐,而其朋至寡。锐,则其终必胜;寡,则其心常欲得众。君子及其未胜而遯,则阴无与处而思求阳。阴思求阳而后阳可以处,故曰:“遯,亨,遯而亨也。”

刚当位而应,与时行也。

时当遯,虽有应,不得不逝也。

“小利贞”,浸而长也。“遯”之时义大矣哉!

“浸”而后“长”,则今犹微也。微而忘贞,则废矣。

《象》曰:天下有山,“遯”。君子以远小人,不恶而严。

山有企天之意而不可及,阴有慕阳之志而不可追,“遯”之象也。

初六:遯尾,厉;勿用有攸往。

《象》曰:“遯尾”之“厉”,不往,何灾也?

“遯”者皆外向,故初六为“尾”。首之所趣①,尾所不能禁也,遯而不能禁,逝者众矣。众逝则我无与处,故危;势不能禁而往迫之,则阳怒而为灾,故不利“有攸往”。

【校注】

① 趣:《苏氏易传》作“趋”,误。

六二:执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胜说。

《象》曰:执用黄牛,固志也。

六二“遯”之主,而与五为应,则有以固“执之”矣。方阳之遯,其所以执而留之者,非出于款诚至意,阳不顾也,故必有如牛革之坚者,而又用其黄焉,则忠确之至也。

九三:系遯,有疾,厉;畜臣妾,吉。

《象》曰:“系遯”之“厉”,有疾惫也;“畜臣妾吉”,不可大事也。

九三虽阳,而与阴同体,是为以阴止阳,徒欲止之而无应于上,止之不由其道,盖系之而已。彼欲去矣,而以力系之,我惟无疾而后可,一日有疾,则彼皆舍我而去尔,何则?所以系之者,恃力也。故曰:“畜臣妾,吉。”系者,“畜臣妾”之道,而非所以畜君子也。

九四:好遯,君子吉,小人否。

《象》曰:君子“好遯”,“小人否”也。

九四有初六之好,舍其好而遯,则“君子吉”,而“小人否”也。

九五:嘉遯,贞吉。

《象》曰:“嘉遯贞吉”,以正志也。

六二,九五配也。舍其配而遯,故曰“嘉遯”。犹惧其怀也,故戒之以“贞吉”。

上九:肥遯,无不利。

《象》曰:“肥遯无不利”,无所疑也。

无应于下,沛然而去,“遯”之肥也。夫九三牵于二阴而为之止,我不知势之不可以不遯而止之,非其利也;然则上九之“肥遯①”,非独以利我,亦以利三也。

【校注】

① 肥遯:《苏氏易传》无“肥”字。

大 壮 卦 (第三十四)

震上

乾下

“大壮”:利贞。

《彖》曰:“大壮”:大者壮也。刚以动,故壮。“大壮,利贞”,大者,正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矣。

以大者为正,天地之至情也。

《象》曰:雷在天上,“大壮”。君子以非礼弗履。

所以全其勇、壮也。

初九:壮于趾,征凶有孚。

《象》曰:“壮于趾”,其孚穷也。

“乾”施壮于“震”者也。壮者为羊,所施为藩,故五以二为羊,三以六为藩。以类推之,则初九之壮,施于九四;九四藩决不羸,则初九亦触四之羊也。以其最下而用壮,故曰“壮于趾”。自下之四,故曰“征”。众皆触非其类,已独触其类。触其类,则有孚于非其类矣,不孚于方壮之阳,而孚于已穷之阴,故虽有孚而不免于凶者,其孚穷而不足赖也。

九二:贞吉。

《象》曰:“九二贞吉”,以中也。

初九以触阳“凶”,九三以独阴“厉”,皆失中者也。九二之于五也,进不触之,退不助之,安贞而已,中也。

九三:小人用壮,君子用罔,贞厉。羝羊触藩,羸其角。

《象》曰:“小人用壮”,君子罔也。

“羊”,九三也;“藩”,上六也,“羸”,废也。九三之壮施于上六。上六,穷阴也;九三,壮阳也。以壮阳触穷阴,其势若易易然①。然而阳壮则轻敌,阴穷则深谋,故小人以是为壮,而君子以是为罔已也。以阳触阴,正也;而危道也。是以君子不触也。

【校注】

① 易易然:《苏氏易传》无“然”字,误。

九四:贞吉,悔亡。藩决不羸,壮于大舆之輹。

《象》曰:“藩决不羸”,尚往也。

九四有藩,是以知初九之触也,欲进而消二阴者①。九四之“贞吉”也,外有二阴之敌,而内有初九之触,此九四之所以有“悔”也。忿其触而羸其角,则是敌未亡而内自战,四以是为病也,故见触不校,即而怀之。以为其徒,则可以“悔亡”,故曰“藩决不羸,壮于大与之輹”。九四自决其藩,而不以羸初九之角,则向之触我者止而为吾用,适所行以壮吾輹尔。临敌而輹壮,可以往矣。

【校注】

① 消二阴:《苏氏易传》作“消二阳”,误。

六五:丧羊于易,无悔。

《象》曰:“丧羊于易”,位不当也。

“羊”,九二也;六五者,九二施壮之地也。以阴居阳则不纯乎阴,有志于助阳矣。是以释九二之羊而纵之,故曰:“丧羊于易,位不当也。”人皆为藩以御羊,而已独无有,岂非易之至也歟?有藩者,羸其角;而易者丧之,羸其角者“无攸利”,则丧之者“无悔”,岂不明哉!

上六:羝羊触藩,不能退,不能遂。无攸利,艰则吉。

《象》曰:“不能退,不能遂”,不详也。“艰则吉”,咎不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