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二八]《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三年,郑城邢丘。《水经·济水注》

[二九]《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水经·渭水注》

《竹书纪年》云:惠王命秦子向为蓝田君。《太平寰宇记》卷二六雍州田县

《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命太子向为蓝田君。 《长安志》卷一六蓝田县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五云:‘蓝为秦地,魏不得命太子往为蓝君也。当是“秦”与“泰”近,而“泰”又与“太”通,故《长安志》引《纪年》讹为梁惠成王命太子向耳。’《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三0]《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四年,河水赤于龙门三日。《水经·河水注》

[三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五年,公子景贾率师伐郑,韩明战于阳,我师败逋泽北。《水经·济水注》

案:《存真》、《辑校》皆作‘我师败逋’,今本《纪年》同,疑皆误读《水经注》所致。或谓《水经注》此文上下不言有薮泽,以‘泽北’属下无主名。案‘逋泽’即‘圃田泽’,《水经·渠水注》云:‘(渠水)历中牟县之圃田泽。’所引《纪年》亦有‘入河水于甫田’、‘以行圃田之水’等文(见下),皆可为证。昔人习见《纪年》所记战役常有‘败逋’之语,因改‘甫’或‘圃’为‘逋’。圃田泽在浊泽之北,地理亦合。

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八云:‘《笺》曰:谢云“阳”一作“韩”。守敬按:今本《竹书》作战于韩。徐文靖谓《水经注》战于阳,当是濮阳,而今本战于韩,盖濮阳本卫地,至是属之韩也。余谓郦氏所见《竹书》必是濮阳,故引证于此,若是韩字,非其引书之旨。’是。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韩明疑即韩朋,字相似,故误。明乃韩之公族,氏公仲名朋,相宣王者也。’《订补》亦云:‘案“明”字疑为“朋”之误,韩朋见《战国策·韩策》,即公仲,《韩非子·十过篇》作公仲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作韩凭。“凭”、“朋”声近,通。又按韩朋见于《战国策》及《史记·韩世家》,在韩宣惠王、襄王之时。《济水注》又引“今王七年,韩明帅师伐襄邱”。当韩宣惠王之二十一年,与《史记》、《国策》相合,距此五十四年;《韩世家》襄王十二年,公仲尚在,则距此又六十六年,恐无此长寿。疑此“惠王五年”或是“后五年”之误。’黄丕烈覆刻宋姚氏本《国策》作‘公仲明’、‘韩明’,黄氏校勘札记云:‘鲍改“明”作“朋”。’是作‘朋’者为鲍彪校注本所改。一九七三年湖南长沙马王堆所出帛书《战国从横家书·公仲倗谓韩王章》作‘韩傰’、‘公仲倗’。

[三二]《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于大梁。《水经·渠水注》

《汲冢纪年》曰:梁惠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也。《史记·魏世家》集解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惠王之六年,自安邑迁于大梁。《汉书·高帝纪》注

《纪年》以为惠王九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汲冢纪年》云:梁惠成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孟子·梁惠王上》正义

案:《水经注》所引,永乐大典本作‘徙邦’,戴震校本改‘邦’为‘都’,今本显王四年亦作‘邦’,所据与大典本合。(所据今本为明天一阁本,王国维《疏证》作‘都’。)《史记·魏世家》:‘惠王三十一年,徙治大梁。’此说之误,昔人考辨甚明。然《纪年》所记虽可信,亦有‘六年’、‘九年’之异。《存真》、《辑校》列于六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列于九年。《水经注》、《史记》集解所引皆有‘四月甲寅’之语,或据此推算,惠王六年夏正四月丙午朔,九日甲寅,与《水经注》所引合;至九年四月己未朔,是月有甲子、甲戌、甲申而无甲寅。共和以后年历较明,《纪年》用夏正,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已指出,似属可信。现列于六年。

惠王迁梁以后称梁,载籍仍梁、魏并用,金文则称梁,如《梁上官鼎》(《三代吉金文存》二·五三)、《梁廿又七年鼎》(同上三四三),所铸布币,文为‘梁充釿五十二尚镩’、‘梁充釿金尚镩’、‘梁半尚二金尚镩’(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卷首插图六),亦皆称梁,似尚未见称魏者。

[三三]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案:《汲郡古文》: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左传·哀公十四年》正义

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太平御览》卷一五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舆地广记》卷五东京开封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梁惠成王六年徙都大梁之后,作‘王发蓬忌之薮以赐民’。《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作‘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今本《纪年》系于周显王四年‘徙邦于大梁’条后,《存真》据此。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亦列于徙都大梁之后,唯雷氏以徙都在九年,以此与迁都有关,因列入该年。现姑列于‘徙邦于大梁’条后。

《汉书·地理志》:‘(河南郡)开封,逢池在东北,或曰宋之逢泽也。’注:‘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今浚仪有蓬陂忌泽是也。’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六云:‘逢忌之薮一名逢泽,此乃圃田之余波,被于梁城东北者,非宋之逢泽矣。《秦本纪》集解引徐广《音义》云:“开封东北有逢泽。”正义引《括地志》云:“逢泽一名逢池,在汴州浚仪县东南十四里。”’本条或引作‘发’,或引作‘废’,声同相通。

[三四]王劭案《纪年》云:齐桓公十一年弑其君母。《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七年,《辑校》列于八年,应在惠成王六年。

[三五]《纪年》云:……十二年,寺区弟思弑其君莽安,次无颛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越世家》索隐引乐资云‘号曰无颛’,当出其所为《春秋后传》,亦本《纪年》。《存真》、《辑校》列于梁惠成王六年,应为七年。《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三六]《纪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太平御览》卷八0九珍宝部

《纪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广韵》卷五(二十二昔)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发挥》卷二,见本书附录。

[三七]《纪年》曰: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长十丈有余,高尺半。《太平御览》卷八八0咎征部

[三八]《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八年,惠成王伐邯郸,取列人。《水经·浊漳水主》

[三九]《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八年,伐邯郸,取肥。《水经·浊漳水注》

[四0]《纪年书》曰:惠成王八年,雨黍。《太平御览》卷八四二百谷部

案:《御览》卷八七七引《史记》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齐。’《存真》、《辑校》皆以为即《纪年》,误,详本书附录。

[四一]《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九年,与邯郸榆次、阳邑。《水经·洞过水注》

[四二]《竹书纪年》曰: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 《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书纪年》谓: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县。《太平寰宇记》卷四四泽州高平县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订补》云:‘案万廷兰刻本《寰宇记》有“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而无此条,或别本《寰宇记》有之。’案清干隆乐氏本、金陵书局本皆有此条,《存真》、《辑校》入辑。

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纪年》自烈王六年,韩、赵迁晋桓公于屯留,以后更无晋事矣。此焉得云晋取乎?……“晋”字疑衍。’《存真》云:‘晋即魏也,以榆次、阳邑易泫氏也。’《订补》亦云:‘案《孟子·梁惠王篇》梁惠王自称晋国。《战国策》称晋国者甚多,皆指魏国而言,与《孟子》相同。刘宝楠《愈愚录》四云:“战国时晋地多入魏,故其称晋国也有四:有指魏境内晋地言者,有指魏境内晋都言者,有指魏国言者,有指魏都言者。”举证颇备,因文长不录。此“晋”字殆亦是指魏国。’《存真》、《订补》说是。

[四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九年,王会郑厘侯于巫沙。《水经·济水注》

案:《史记·韩世家》:‘懿侯卒,子昭侯立。’《吕氏春秋》《任数》、《蕃为》、《处方》,《庄子·让王》,《国策·韩策》皆称韩昭厘侯,《韩非子·内储说下》作昭僖侯、昭侯或僖侯,盖两字谥。《纪年》此称郑厘侯,他处亦称郑昭侯,见后。

[四四]《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年,入河水于甫田,又为大沟而引甫水。《水经·渠水注》

案:《太平御览》卷七二引《水经注》,作梁惠成王十五年,与传世各本异。

[四五]《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年,瑕阳人自秦道岷山青衣水来归。《水经·青衣水注》

案:《存真》云:‘瑕音近雅,雅山之南,梁州之边徼也。……瑕阳人浮青衣水至蜀,自蜀至秦,又自秦来梁也。’

[四六]徐广曰:《纪年》东周惠公杰薨。《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一年。《存真》云:‘《史记》考王封其弟揭于河南,是为西周桓公;桓公子威公;威公子惠公;惠公封其子于巩,是为东周惠公。《世本》名班,与此异。’金文有《东周左军矛》(《三代吉金文存》二0·三五)、《东周左○壶》(《善斋吉金录》三·五0),所铸圜币,文亦为‘东周’。

[四七]《竹书纪年》云:秦师伐郑,次于怀,城殷。《水经·沁水注》

《竹书纪年》云:秦师伐郑,至于怀、殷。《太平寰宇记》卷五四三怀州

案:《辑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及丁,见本书附录。

《存真》列于惠成王十一年,盖据今本《纪年》,云:‘此未详何年事。’现姑据《存真》系此。《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四八]《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二年,龙贾率师筑长城于西边。《水经·济水注》

案:《史记·魏世家》:‘(襄王)五年,秦败我龙贾军四万五千于雕阴。’《秦本纪》:‘(惠文君)七年,公子卬与魏战,虏其将龙贾,斩首八万。’即此龙贾。

[四九]《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二年,楚师出河水以水长垣之外。《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出’,朱谋囗本‘出’作‘山’,笺曰:‘谢兆申云:宋本作楚师决河。’全祖望校本改为‘决水’,赵一清、戴震校本仍作‘出’。此条疑有脱讹。

[五0]《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涅。《水经·浊漳水注》

《竹书纪年》曰:梁惠王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即长子之地也。《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梁惠成王十二年,郑取屯留、长子。《太平寰宇记》卷四五潞州长子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注,见本书附录。

《御览》所引‘即长子之地也’,当为《竹书同异》之文。‘涅’,永乐大典本、朱谋囗本皆作‘沮’,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涅’。杨守敬云:‘按涅城在武乡县西,距屯留、长子不远,“沮”又与“涅”形近,则改“涅”是。今本《竹书》无“涅”字,《御览》(一百六十三)、《寰宇记》引亦无“涅”字,或因已误为“沮”,不可解而删之。’

[五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三年,郑厘侯使许息来致地:平丘、户牖、首垣诸邑及郑驰地。我取枳道,与郑鹿。《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囗本皆作‘十三年’,戴震校本改作‘十一年’,云:‘案近刻讹作十三年。’《订补》云:‘赵一清《朱笺刊误》云:“《竹书纪年》是十一年。此即据之。”但今本《纪年》为周显王十一年,乃梁惠成王之十三年,与朱本《水经注》相同,赵氏亦偶失考。’《存真》、《辑校》据戴校本,列于惠成王十一年,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系十三年。永乐大典本作‘驰地’,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驰道’。《存真》云:‘驰道,近刻《纪年》及《水经注》并作“驰地”。王引之《经义述闻》以为驰地者弛地也,弛,易也。’(见《尔雅》)《存真》、《辑校》皆作‘驰道’,盖据戴校本。

[五二]《竹书纪年》曰:惠成王十三年,王及郑厘侯盟于巫沙,以释宅阳之围,归厘于郑。《水经·济水注》

[五三]按《纪年》:齐(幽)[桓]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纪年》: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魏世家》索隐所引‘齐幽公’,当为‘齐桓公’之误。《存真》据此作‘【齐桓公卒,次威王立】’。《辑校》作‘齐威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