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
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虞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
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以其虞,卒哭在寝,乃在庙,是以郑注《丧服小记》云“虞於寝,於祖庙”是也。
士虞礼。特豕馈食。(馈犹归也。)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
注“馈犹归也”。
释曰: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当然。《杂记》云“大夫之虞也,直牲”,又此下记云“陈牲於庙门外”,《檀弓》云“与有司视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马羊,士击豕。”不言牲者,据杀特须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馈犹归”者,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馈。《坊记》云:“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是生死皆言馈。又案《周礼玉府》云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注:“谓百工为王所作,可以献遗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通行曰馈。”以此而言,献虽主於尊,其《春秋》齐侯来献鲁戎捷,尊鲁也。其云馈者,上下通称,故祭祀於神而言馈。阳货馈孔子豚而言馈,《乡党》云“朋友之馈”,是上下通言馈。《膳夫》云“凡王之馈食用六”,注云:“进物於尊曰馈。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也。”彼郑据当文是进于王,故云进物于尊,其实通也。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东面。(侧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镬,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而以吉祭易丧祭。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
[疏]“侧亨”至“东面”。
注“侧亨”至“言之”。
释曰:云“侧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礼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侧”。此云“侧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献宾已後,则无主人、主妇及宾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侧杀者,彼虽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为侧,各有所对故也。云“亨於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云“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者,以虞为丧祭,不於门东,对《特牲》吉礼,鼎镬皆在门东,此云“门外之右”,是门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至“丧祭”,皆《檀弓》文。云“是日”,谓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而以吉祭易丧祭”者,案下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郑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如是,则卒哭即是吉祭。而郑此注云为吉祭者,卒哭对虞为吉祭,卒哭比为丧祭,故下记云“卒哭,祭乃饯”,云“尊两С於庙门外之右,少南,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注云:“在门之左,又少南。”则鼎镬亦在门左。又云“明日,以其班,沐浴”,又云“其他如馈食”,是乃与《特牲》吉祭同,以为吉祭,是以云而以吉祭易丧祭也。云“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者,对时庙与寝别,今虽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还在寝,故以寝为庙,虞於中祭之也。
鱼、腊爨亚之,北上。(爨,灶。)
[疏]“鱼腊”至“北上”。
注“爨灶”。
释曰:上豕爨在门右,东面。此鱼腊各别镬,言“北上”,则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经为爨,至孔子时为灶,故王孙贾问孔子曰:“与其媚於奥,宁媚於灶。”是前後异名,故郑举後决前也。
饣喜爨在东壁,西面。(炊黍稷曰饣喜。饣喜北上,上齐於屋宇。於虞有亨饣喜之爨,弥吉。)
[疏]“饣喜爨”至“西面”。
注“炊黍”至“弥吉”。
释曰:以三镬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宗妇主之在西方,今在东,亦反吉也。《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门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与牲爨同在门外东方也。知“炊黍稷曰饣喜”者,案《周礼饣喜人》云:“掌凡祭祀共盛。”齐盛即黍稷,故知也。云“北上,上齐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记云“饣喜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彼此东西皆言壁。彼云屋,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齐屋也。云“於虞有亨饣喜之爨,弥吉”者,以其小敛、大敛未有黍稷,朔月荐新之等,始有黍稷。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饣喜之爨,故云弥吉。
设洗于西阶西南,水在洗西,篚在东。(反吉也。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
[疏]“设洗”至“在东”。
注“反吉”至“堂深”。
释曰:如其上文设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时设洗,皆当东荣,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阶西南,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当户,两С醴、酒,酒在东,无禁,幂用布,加勺,南枋。(酒在东,上醴也。布,葛属。)
[疏]“尊于”至“南枋”。
注“酒在”至“葛属”。
释曰:云“酒在东,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饮,故在东,吉礼玄酒在酒上。今以丧祭礼无玄酒,则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云“布,葛属”者,以葛为之,布则以麻为之。今布并言,则此麻葛杂,故有两号,是以郑云葛属也。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有几,始鬼神也。)
[疏]“素几”至“席下”。
注“有几始鬼神也”。
释曰:经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敛奠时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筵则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将,故连言筵,其虞有几。若天子诸侯始死,则几席具,故《周礼司几筵》云“每焘一几”,据始殡及葬时,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寸刂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馔于西坫上。(苴犹藉也。)
[疏]“苴寸刂”至“坫上”。
注“苴犹藉也”。
释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无咎。”
馔两豆菹、醢于西楹之东,醢在西,一亚之。(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
[疏]“馔两”至“亚之”。
注“醢在”至“设之”。
释曰:此馔继西楹言之,则以西楹为主,向东陈之。云“一亚之”者,菹以东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者,以其尸在奥东面设者,西面设於尸前,菹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东馔之,菹在东,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从献豆两,亚之,四笾亚之,北上。(豆从主人献祝,笾从主妇献尸祝,北上,菹与枣。不东陈,别於正。)
[疏]“从献”至“北上”。
注“豆从”至“於正”。
释曰:此从献豆笾,虽文承一之下,而云“亚之”。下别云“北上”,是不从东为次,宜於东北,以北为上,向南陈之。若然,文承一下而云亚之者,以其次在以东,去楹渐远,故云亚,不谓亚以东也。据此陈之次,然则东北菹为首,次南醢,醢东栗,栗北枣,枣东枣,枣南栗。此以东面取之,而入北面,设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笾亦然,先陈者先设,後陈者後设,枣在左,亦得其设,故郑云“北上,菹与枣”也。云“豆从主人献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设讫,以为阴厌不名为从,此二豆主人先献,祝酒後乃荐豆,故言从。云“笾从主妇献尸祝”者,以其四笾:二笾从主妇献尸,二笾从主妇献祝,亦是从也。云“不东陈,别於正”者,以二豆与,在尸为献,前为正,此皆在献後,为非正,故东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阶,西上,藉用苇席。(藉犹荐也。古文藉为席。)
[疏]“馔黍”至“苇席”。
注“藉犹”至“为席”。
释曰:云“藉犹荐也”者,谓先陈席,乃陈黍稷於上,是所陈席藉荐黍稷也。
水错于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巾在其东。(流,吐水口也。)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门外之右,门西也。今文扃为铉。)
[疏]“陈三”至“扃”。
注“门外”至“为铉”。
释曰:此扃虽先云“设”,其设扃在後,知者,案《士丧礼》小敛云:“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委於鼎北,加扃。”则扃在上,故先抽扃,後去,则先设可知。扃虽在三鼎之下,总言其实,陈一鼎讫,即设之,知者,案下记云“皆设扃”,注云“嫌既陈,乃设扃”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馔”至“南乡”。
释曰:云“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者,决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宾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妇亚献讫,直云宾“燔从如初”,明尸受燔讫,宾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见义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南顺,於南面取缩执之便也。肝俎在燔东。)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
注“葬服”至“事也”。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者,此唯谓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时,其後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记注云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无时之哭则依其丧服,乃变麻服葛也。云“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者,以其虞为丧祭,主人未执事,故云宾客来执事也。案下注云“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即此经“宾执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属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记宾中“有公有司”,郑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属,命于其君者也。”案《曾子问》:“士则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又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郑云:“祭谓虞卒哭时。”以此而言,彼朋友则公有司与此执事一物,以僚友言之,虽属官,亦为朋友也。
祝免,澡葛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门西,东面南上。(祝亦执事。免者,祭祝之礼,祝所亲也。澡,治也,治葛以为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变服则除。右几,於席近南也。)
[疏]“祝免”至“南上”。
注“祝亦”至“南也”。
释曰:云“祝亦执事”者,谓亦上执事也。云“免者,祭祀之礼,祝所亲也”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缌麻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卒哭,缌麻以上至斩衰皆免。今祝是执事属吏之等,皆无免法,今与缌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礼祝所亲,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请拜宾,如临。入门哭,妇人哭。(临,朝夕哭。)
[疏]“宗人”至“人哭”。
注“临朝夕哭”。
释曰:朝夕哭,祭时门外送宾讫,入门男子、妇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既夕》曰:“乃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此则异於朝夕。)
[疏]“主人”至“哭位”。
注“既夕”至“朝夕”。
释曰:此明宾将与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云“如反哭位”,郑引《既夕》者,证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门左,北面。(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疏]“祝入门左北面”。
注“不与”至“尊也”。
释曰: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者,执事即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皆是执事,故《曾子问》“丧祭不足,则取兄弟”,故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阶前北面。(当诏主人及宾之事。)
[疏]“宗人”至“北面”。
注“当诏”至“之事”。
释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时。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记云:“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注云“当诏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降,洗觯,升,止哭。(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祝盥”至“止哭”。
注“缩从也”。
释曰:自此尽“哭出复位”,论设馔於神,杖不入於门之事也。案此文阴厌时,“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下记云“尸入祝从尸”,注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主人前自西入,向东,在阶下未得倚杖于序,今主人在西阶,将入室,故倚杖于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丧服小记》曰:“虞杖不入於室,杖不升於堂。”然则练杖不入於门,明矣。)赞荐菹醢,醢在北。(主妇不荐,衰斩之服不执事也。《曾子问》曰:“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疏]“赞荐”至“在北”。
注“主妇”至“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