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曰:知俟豆先设者,下文菹醢後乃云“俎入,设于豆东”,故知也。
匕者逆退,复位于门东,北面,西上。(执匕者事毕逆退,由便。至此乃著其位,略贱也。)
[疏]“匕者”至“西上”。
注“执匕”至“贱也”。
释曰:云“至此乃著其位,略贱也”者,案《士冠》未行事,陈主人位讫,即言兄弟及摈者之位,於此初陈鼎门外时,不见执匕者位,至此乃著其位,故言略贱也。
赞者设酱于席前,菹醢在其北。俎入,设于豆东,鱼次。腊特于俎北。(豆东,菹醢之东。)
[疏]注“豆东菹醢之东”。
释曰:酱与菹醢俱在豆,知不在酱东者,下文酱东有黍稷,故知在菹醢东也。
赞设黍于酱东,稷在其东,设氵音于酱南。(馔要方也。)
[疏]“赞设”至“酱南”。
注“馔要方也”。
释曰:豆东,两俎酱东,黍稷是其要方也。
设对酱于东,(对酱,妇酱也,设之当特俎。)
[疏]“设对酱于东”。
注“对酱”至“特俎”。
释曰:婿东面设酱,在南为右,妇西面,则酱在北为右,皆以右手取之为便,故知设之当特俎东也。
菹醢在其南,北上。设黍于腊北,其西稷。设氵音于酱北。御布对席,赞启会,于敦南,对敦于北。(启,发也。今文启作开,古文为。)
[疏]“菹醢”至“于北”。
释曰:“菹醢在其南,北上”者,谓菹在酱南,其南有菹有醢。若婿醢在菹北,从南向北陈为南上。此从北向南陈,亦醢在菹南,为北上也。云“氵音”,即上文大羹氵音。在爨者,羹宜热,醢食乃将入,是以《公食大夫》云“大羹氵音不和,实于镫,由门入,公设之于酱西”是也。又生人食,《公食大夫》是也。《特牲》、《士虞》等为神设,皆为敬尸,尸亦不食也。《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不设者,氵音非饮食之具,故无也。《少牢》无氵音者,文不备。《有司彻》有氵音者,宾尸礼亵,故有之,与《少牢》礼异也。云“设氵音于酱北”者,案上设婿氵音於酱南,在酱黍之南,特俎出於馔北,此设妇氵音於酱北,在特俎东,馔内则不得要方,上注云:“要方者,据大判而言耳。”云“启会,于敦南,对敦于北”者,取婿东面以南为右,妇西面以北为右,各取便也。,仰也,谓仰於地也。
赞告具。揖妇,即对筵,皆坐,皆祭。祭荐、黍、稷、肺。(赞者西面告馔具也。婿揖妇,使即席,荐菹醢。)
[疏]“赞者”至“稷肺”。
注“赞者”至“菹醢”。
释曰:知“赞者西面告馔具”者,以其所告者宜告主人,主人东面,知西面告也。云“荐菹醢”者,以其《仪礼》之内单言荐者,皆据笾豆而言也。
赞尔黍,授肺脊。皆食,以氵音、酱,皆祭举、食举也。(尔,移也,移置席上,便其食也。皆食,食黍也。以,用也,用者,谓啜氵音咂酱。古文黍作稷。)
[疏]“赞尔”至“举也”。
释曰:云“祭举、食举也”者,举谓举肺,以其举以祭以食,故名肺为举,则上文云“祭者,祭肺”也。
注“尔移”至“作稷”。
释曰:云“尔,移也”者,尔训为近,谓移之使近人,故云“移置席上,便其食也”。案《玉藻》云“食坐尽前”,谓临席前畔,则不得移黍於席上。此云“移置席上”者,鬼神阴阳,故此昏礼从《特牲》祭祀法。云“皆食,食黍也”者,案《特牲》、《少牢》祭举、食举乃饭,此先食黍,乃祭举,相反者,彼九饭礼成,故先食举,以为导食气。此三饭礼略,故不须导也。此先尔黍稷,後授肺,《特牲》亦然,以其士礼同也。《少牢》佐食,先以举肺脊,授尸,乃尔黍者,大夫礼与士异故也。然《士虞》亦先授举肺脊,後乃尔黍者,丧礼与吉反故也。云“用者,谓啜氵音肺咂酱”者,以其大羹汁不用箸,酱又不须以箸,故用口啜氵音,用指咂酱也。
三饭,卒食。(卒,已也。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三饭而成礼也。)
[疏]“三饭卒食”。
注“同牢”至“礼也”。
释曰:云“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者,《少牢》十一饭,《特牲》九饭而礼成,此独三饭,故云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三饭而成礼也。
赞洗爵,酌主人,主人拜受。赞户内北面答拜。妇亦如之。皆祭。(,漱也。之言演也,安也。漱,所以口,且演安其所食。酌内尊。)
[疏]“赞洗”至“皆祭”。
释曰:自此至“尊否”,论夫妇食讫及彻馔於房节。云“主人拜受”者,婿拜当东面,妇亦如之者,妇拜当南面。是以《少牢》云“皆答拜”,郑注云:“在东面席者,东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故知妇拜南面。若赞答妇拜,亦於户内北面也。云“皆祭”者,祭先也。
注“漱”至“内尊”。
释曰:云“,漱也。之言演也,安也。漱,所以口,且演安其所食”者,案《特牲》云:“主人洗角升,酌尸。”注云:“犹衍也,是献尸也。谓之者,尸既卒食,又欲颐衍养乐之。”又《少牢》云:“主人酌酒,乃尸。”注云:“犹羡也,既食之而又饮之,所以乐之。”三注不同者,文有详略,相兼乃具。《士虞》亦是尸,注直云:“,安食也。”不言养乐及羡者,丧故略之。此三俱不言献,皆云,直取其,故注云漱所以口,演安其所食,亦颐养乐之义。知“酌内尊”者,以下文云赞“酌于户外尊”,故知此夫妇酌内尊也。
赞以肝从,皆振祭,哜肝,皆实于菹豆。(肝,肝炙也。饮酒,宜有肴以安之。)
[疏]“赞以”至“菹豆”。
释曰:案《特牲》、《少牢》献尸,以肝从尸哜之,加于菹豆,与此同礼之正也。主人与祝亦以肝从,加於俎不加於豆者,下尸,故不敢同之也。《士虞》献尸,尸以肝加於俎者,丧祭,故郑云加於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於味,但此云实,不云加,异於祭故也。
卒爵,皆拜。赞答拜,受爵。再如初,无从。三用卺,亦如之。(亦无从也。)
[疏]“卒爵”至“如之”。
注“亦无从也”。
释曰:“卒爵,皆拜,赞答拜”者,献主处也。云“再如初”者,如自赞洗爵已下,至答拜受爵也。云“亦无从也”者,三用卺亦如之,亦自赞洗爵至受爵,郑直云“亦无从”。用卺文承再之下,明知事事如再,以其初有从,再如初无从,三用卺亦无从,故郑以亦无从言之,其实皆同再也。
赞洗爵,酌于户外尊。入户,西北面奠爵,拜。皆答拜。坐祭,卒爵,拜。皆答拜。兴。(赞酌者,自酢也。)
[疏]“赞洗”至“拜兴”。
释曰:言“皆”者,皆夫妇也。三乃酌外尊,自酢者皆是略贱者也。既隔,合卺乃用爵,不嫌相袭爵,明更洗馀爵也。
主人出,妇复位。(复尊西南面之位。)
[疏]“主人出妇复位”。
注“复尊西南面之位”。
释曰:直云“主人出”,不云处所,案下文云“主人说服于房”矣,则此时亦向东房矣。云“复尊西南面之位”者,妇人不宜出复入,故因旧位而立也。
乃彻于房中,如设于室,尊否。(彻室中之馔设于房中,为媵御之。彻尊不设,有外尊也。)
[疏]“乃彻”至“尊否”。
释曰:经云“乃彻于房中,如设于室”,虽据豆俎而言,理兼於尊矣,故云彻尊。不设有外尊,明彻中兼尊也。云“尊否”者,唯尊不设于房中而言也。知为媵御之者,下文云“媵主人之馀”已下是也。
主人说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姆授巾。(巾,所以自清。今文说皆作税。)
[疏]“主人”至“授巾”。
释曰:自此至“呼则闻”,论夫妇寝息及媵、御之事也。云“主人说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者,与沃盥文同,亦是交接有渐之义也。叠今文为税不从者,税是追服之言,非脱去之义,故不从也。
御衽于奥,媵衽良席在东,皆有枕,北止。(衽,卧席也。妇人称夫曰良。《孟子》曰:“将见良人之所之。”止,足也。古文止作趾。)
[疏]“御衽”至“北止”。
注“衽卧”至“作趾”。
释曰:衽于奥,主于妇席。使御布妇席,使媵布夫席,此亦示交接有渐之义也。云“衽,卧席也”者,案《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彼衽称趾,明衽卧席也。若然,前布同牢席,夫在西,妇在东,今乃夫在东,妇在西,易处者,前者示有阴阳交会有渐,故男西女东,今取阳往就阴,故男女各於其方也。云“《孟子》”者,案《孟子离娄篇》云:“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其良人出,则必厌酒肉而後反。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者。其妻告其妾曰:良人出,则厌酒肉而後反,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者也,而未尝有显者,来吾将良人之所之。”注云:“,视也。”彼为视,亦得为见,故郑此注为见也。引之者,证妇人称夫为良人之义也。云“古文止作趾”者,虽叠古文,趾为足,亦一义也。
主人入,亲说妇之缨。(入者,从房还入室也。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也。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
[疏]“主人”至“之缨”。
注“入者”至“未闻”。
释曰:知“从房还入室”者,夫前出说服於房,今言入,明从房入室也。云“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者,案《曲礼》云“女子许嫁缨”,又云“女子许嫁笄而字”,郑据此诸侯文而言。但言十五许嫁,则以十五为限,则自十五巳上皆可许嫁也。云“明有系也”者,缨是系物为之,明有系也。云“盖以五采为之”者,以《周礼巾车职》五路,皆有繁缨就数,郑注:“缨皆用五采为之。”此缨虽用丝为之,当用五采,但无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其制未闻”者,此缨与男子冠缨异,彼缨垂之两傍,结其绦。此女子缨,不同於彼,故云其制未闻。但缨有二,时不同,《内则》云:“男女未冠笄者,总角衿缨,皆佩容臭。”郑注云:“容臭,香物也。以缨佩之,为迫尊者给小使也。”此是幼时缨也。《内则》又云,妇事舅姑,子事父母,“衿缨、綦屦”。注云:“衿,犹结也。妇人有缨示系属也。”是妇人、女子有二时之缨。《内则》示有系属之缨,即许嫁之缨,与此说缨一也。若然,笄亦有二等,案《问丧》亲始死,笄纟丽,据男子去冠仍有笄(元缺一字)与妇人之笄,并有安发之笄也。爵弁、皮弁及六冕之笄,皆是固冠冕之笄,是其二也。
烛出。(昏礼毕,将卧息。)媵主人之馀,御妇馀,赞酌外尊之。(外尊,房户外之东尊。)
[疏]“媵”至“之”。
释曰:亦阴阳交接之义。云“酌外尊”者,贱不敢与主人同酌内尊也。
媵侍于户外,呼则闻。(为尊者有所徵求。今文侍作待。)
[疏]“媵待”至“则闻”。
释曰:不使御待于户外供承夫妇者,以女为主,故使媵待于户外也。
夙兴,妇沐浴。纟丽笄、宵衣以俟见。(夙,早也。昏,明日之晨。兴,起也。俟,待也。待见於舅姑寝门之外。古者命士以上,年十五父子异宫。)
[疏]“夙兴”至“俟见”。
释曰:自此至“授人”,论妇见舅姑之事。云“纟丽笄宵衣”者,此则《特牲》主妇宵衣也。不著纯衣囗衤冉者,彼嫁时之盛服。今已成昏之後,不可使服,故退从此服也。
注“夙早”至“异宫”。
释曰:言“昏,明日之晨”者,以昨日昏时成礼,此经言“夙兴”,故知是昏之晨旦也。云“兴,起也。俟,待也。待见於舅姑寝门之外”者,因训即解之也。云“古者命士以上,年十五父子异宫”者,案《内则》云:“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云年限。今郑知十五为限者,以其十五成童,是以郑注《丧服》亦云:“子幼谓年十五以下,则不随母嫁。”故知十五以後乃异宫也。郑言此限者,欲见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虽俟见,不得言舅姑寝门外也。
质明,赞见妇于舅姑。席于阼,舅即席。席于房外,南面,姑即席。(质,平也。房外,房户外之西。古文舅皆作咎。)
[疏]“质明”至“即席”。
注“质平”至“作咎”。
释曰:此经论设舅姑席位所在。郑知房外是房户外之西者,以其舅在阼,阼当房户之东。若姑在房户之东,即当舅之北,南面向之不便。又见下记云“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於户外,女出於母左”,以母在房户西,故得女出於母左。是以知此房外亦房户外之西也。
妇执枣栗,自门入,升自西阶,进拜,奠于席。(,竹器而衣者,其形盖如今之<芦去>芦矣。进拜者,进东面乃拜。奠之者,舅尊,不敢授也。)
[疏]“妇执”至“于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