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 仪礼注疏
  • 郑玄
  • 4350字
  • 2015-12-26 15:10:39

[疏]“凡与”至“若是”。

注“始视”至“为终”。

释曰:云“中视抱,容其思之,且为敬”者,案《曲礼》:“天子视不上於袷。”袷,交领也。“不下於带”,上於袷则敖,下於带则忧。视大夫得视面。此视君得视面者,彼据寻常视君法,此据与君言时,故不同也。云“且为敬”者,此言抱即面相袷,不视袷是敬君之常礼,故云且为敬也。云“为嫌解惰不虚心也”者,《礼记》云“虚中以治之”,郑注云:“虚中,言不兼念馀事。”是虚心之意也。云“众,谓诸卿大夫同在此”者,言於君视之高下如此,其卿大夫视君之仪与言者无异也。云“古文毋作无”,不从者,《说文》云毋盖亦禁辞,故不从有无之无也。云“今文众为终”,不从者,以上已有卒,卒为终,故从古为众也。

若父,则游目,毋上於面,毋下於带。(子於父,王孝不主敬,所视广也,因观安否何如也。今文父为甫,古文毋作无。)

[疏]“若父”至“於带”。

注“子於”至“作无”。

释曰:案《曲礼》大夫之臣视大夫得视面不得游目,士之臣视士得旁游目。今子视父,应与视君同,不上於袷。与士大夫同者,以子於父主孝不主敬,所视广者,因视安否何如也。

若不言,立则视足,坐则视膝。(不言则伺其行起而已。)

[疏]“若不”至“视膝”。

注“不言”至“而已”。

释曰:已上皆据臣子与君父言语之时,此据不言之时,郑言“伺其行起”者,行解经立,行由立始,故以行解立。是以《论语》云“立不中门”,郑云“立行不当枨之中央”,是亦以行解立,一也。又以起解坐,以其起由坐始故也。

凡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问日之早晏,以食具告。改居,则请退可也。(君子,谓卿大夫及国中贤者也。志倦则欠,体倦则伸,问日晏,近於久也。具犹辩也。改居,谓自变动也。古文伸作信,早作蚤。)

[疏]“凡侍”至“可也”。

注“君子”至“作蚤”。

释曰:此陈侍坐於君子之法。郑云君子卿大夫者,礼之通例,大夫得称君子,亦得称贵人,而士贱,不得也。知“及国中贤者”者,《乡射礼》云:“征唯所欲,以告於乡先生君子,可也。”郑云:“乡先生,乡大夫致仕者。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则《曲礼》云“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是也。云“志倦则欠,体倦则伸”,郑注《曲礼》亦然。云“古文伸作信,早作蚤”者,此二字古通用,故《大宗伯》云“侯执身圭”,为信字。《诗》云:“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为蚤字既通用,叠古文者,据字体非直,从今为正,亦得通用之义也。

夜侍坐,问夜,膳荤,请退可也。(问夜,问其时数也。膳荤,谓食之。荤,辛物,葱薤之属,食之以止卧。古文荤作薰。)

[疏]“夜侍”至“可也”。

注“问夜”至“作薰”。

释曰:云“问夜,问其时数也”者,谓若锺鼓漏刻之数也。云“古文荤作薰”者,《玉藻》云“膳於君,有荤桃”,作此荤。郑注《论语》作,义亦通。若作薰,则《春秋》“一薰一莸”,薰,香草也,非荤辛之字,故叠古文不从也。

若君赐之食,则君祭先饭,遍尝膳,饮而俟。君命之食,然後食。(君祭先饭,食其祭食,臣先饭,示为君尝食也。此谓君与之礼食。膳,谓进庶羞,既尝庶羞,则饮,俟君之遍尝也。今云占尝膳。)

[疏]“若君”至“後食”。

注“君祭”至“尝膳”。

释曰:此经及下经论臣侍君坐得赐食之法。郑云“先饭,示为君尝食也”者,凡君将食,必有膳宰进食,则膳宰尝君前之食,备火齐不得,下文是也。今此文谓膳宰不在,则侍食者自尝自己前食,既不尝君前食,则不正尝食,故云示为君尝食也。云“此谓君与之礼食”者,谓君与臣小小礼食法,仍非正礼食,正礼食则《公食大夫》是也。彼君前无食,此君臣俱有食,故知小小礼食。此即《玉藻》云:“若赐之食,而君客之,则命之祭,然後祭。”彼云客之,则此注礼食亦不得祭,故一也。但此文不云客之命之祭然後祭,文不具也。若臣尝食,不得云礼食,亦不得祭,故郑注《玉藻》云“侍食则正不祭”是也。

若有将食者,则俟君之食,然後食。(将食犹进食,谓膳宰也。膳宰进食,则臣不尝食。《周礼膳夫》:“品尝食,王乃食。”)

[疏]“若有”至“後食”。

注“将食”至“乃食”。

释曰:云“膳宰进食,则臣不尝食”者,臣为君尝食,本为膳宰不在,今膳宰既在,明臣不尝食也。是以《玉藻》云:“若有尝羞者,则俟君之食,然後食,饭饮而俟。”注云“不祭侍食,不敢备礼也。不尝羞,膳宰存也”是也。云“膳夫”者,天子膳夫,则诸侯之膳宰。引之者,证经将食之人是膳宰,因将膳与君品尝食。凡君食,臣有侍食之时,唯子不侍食。是以《文王世子》云:“命膳宰曰,末有原。应曰诺,然後退。”是大子不侍食。若卿大夫已下,则有侍食法,故《内则》云“父没母存,冢子御食,群子妇佐”是也。

若君赐之爵,则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虚爵。(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然也。今文曰“若赐之爵”,无君也。)

[疏]“若君”至“虚爵”。

注“受爵”至“君也”。

释曰:云“受爵者於尊所”者,《曲礼》亦是赐爵法,而云“酒进则起,拜受於尊所”是也。云“至於授爵,坐授人耳”者,见《曲礼》与《玉藻》并此文,并无立授之文,故知坐授也。云“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然也”者,此经文与《玉藻》文同,皆燕而君客之赐爵法。故臣先饮以酒,是甘味,欲美君之味,故先饮。必待君卒爵而後授虚爵者,臣意若欲君尽爵然也。案《曲礼》云:“侍饮於长者,酒进则起,拜受於尊所,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长者举未,少者不敢饮。”彼是大燕饮礼,故郑注引《燕礼》曰“公卒爵而後饮”。案《燕礼》当无爵,後得君赐爵,待君卒爵乃饮是也。

退,坐取屦,隐辟而后屦。君为之兴,则曰:“君无为兴,臣不敢辞。”君若降送之,则不敢顾辞,遂出。(谓君若食之饮之而退也。隐辟,亻免而逡巡。兴,起也。辞君兴而不敢辞其降,於已大崇,不敢当也。)

[疏]“退坐”至“遂出”。

注“谓君”至“当也”。

释曰:云“谓君若食之饮之而退也”者,以上云“若君赐之食”、“若君赐之爵”,下而云退者,明为此二者而退也。云“隐辟,亻免而逡巡”者,案《曲礼》云“乡长者而屦”,此亦当然。云“不敢辞其降”者,谓君降送时,明有不降法,故《曲礼》云“就屦跪而举之,屏於侧”,注云“谓独退也”。云“若”者,不定之辞也。

大夫则辞,退下,比及门,三辞。(下亦降也。)

[疏]“大夫”至“三辞”。

释曰:云“大夫则辞退下”者,对上不敢辞,是士,士卑不敢辞降。大夫之内兼三卿、五大夫,臣中尊者,故得辞降也。

若先生、异爵者请见之,则辞。辞不得命,则曰:“某无以见,辞不得命,将走见。”先见之。(先生,致仕者也。异爵,谓卿大夫也。辞,辞其自降而来。走犹出也。先见之者,出先拜也。《曲礼》曰:“主人敬宾,则先拜宾。”)

[疏]“若先”至“见之”。

注“先生”至“拜宾”。

释曰:此先生即《乡饮酒》云“就先生而谋宾介”,亦一也。故彼注与此注皆云“致仕者”也。云“异爵,谓卿大夫也”者,此《士相见》本文是士,故以卿大夫为异爵也。训走为出者,亦谓士见异爵,取急意而言走,其实非走,直出也。引《曲礼》者,欲见言敬,客先拜也。彼云客,此云宾者,对文,宾客异;散文,宾客通;故变文云宾也。

非以君命使,则不称寡。大夫士,则曰“寡君之老”。(谓摈赞者辞也。不称寡者,不言寡君之某,言姓名而已。大夫、卿、士,其使则皆曰寡君之某。《檀弓》曰:“士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之老。”)

[疏]“非以”至“之老”。

注“谓摈”至“之老”。

释曰:云“非以君命使,则不称寡”者,此则《玉藻》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摈,则称名”。以其非聘问之礼,则为私事使,私人摈也。《聘礼》云:“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引《春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於齐,《玉藻》注亦引之是也。郑云“谓摈赞者辞也”者,以《玉藻》自诸侯之於天子以下至大夫,皆云“摈者曰”,故知不自称,是摈赞之辞也。云“其使则皆曰寡君之某”者,释经“大夫士则曰寡君之老”,为公事使者也。此则《玉藻》云“公士摈,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亦一也。彼注云:“谓聘也。大聘使上大夫,小聘使下大夫。”则曰寡君之某,故郑总云“某”也。若然,经直云大夫,郑兼云士者,经本文是士,则云非以君命使,可以兼士也。但士无特聘问,或作介,往他国亦有称谓,而云寡君之士某也。云“《檀弓》曰仕而未有禄”者,谓试为大夫,士直有试功之禄,未有正禄。云“君有馈焉曰献”者,谓有馈物于君,亦与正禄者同称献。云“使焉云寡君之老”者,於他国君边自称寡君之某,此文亦兼士大夫。引之者,证公事使称寡君之某也。

凡执币者,不趋,容弥蹙以为仪。(不趋,主慎也。以进而益恭为威仪耳。今文无容。)

[疏]“凡执”至“为仪”。

释曰:案《小行人》合六币:玉、马、皮、圭、璧、帛,皆称币。下文别云“执玉”,则此币谓皮马享币及禽挚皆是。

注“不趋”至“无容”。

释曰:凡趋有二种:有疾趋,“行而张足曰趋”是也;有徐趋,则下文“舒武举前曳踵”是也。今此经云“不趋”者,不为疾趋,故云“主慎也”。既不云疾趋,又不为下文徐趋,但徐疾之为之,故“以进而益恭为威仪”也。

执玉者,则唯舒武,举前曳踵。(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武,迹也。举前曳踵,备合也。今文无者,古文曳作扌世。)

[疏]“执玉”至“曳踵”。

释曰:此篇直见在国以禽挚相见之礼,无执玉朝聘邻国之事。而云“执玉”者,因执挚相见,故兼见朝聘执玉之礼也。案《玉藻》记徐趋之节云“圈豚行”,又与此不同者,文有详略,俱是徐趋也。

注“唯舒”至“作扌世”。

释曰:云“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者,案《玉藻》云“执龟玉不趋”,不趋者,不为疾趋。又《曲礼》云:“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故为重玉器,尤慎也。云“备合也”者,合,则颠倒恐损玉,故徐趋也。

凡自称於君,士大夫则曰“下臣”。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庶人则曰“剌草之臣”。他国之人则曰“外臣”。(宅者,谓致仕者也。致仕者,去官而居宅,或在国中,或在野。《周礼载师》之职“以宅田任近郊之地”。剌犹戋刂除也。今宅为,古文茅作苗。)

[疏]“凡自”至“外臣”。

释曰:云“凡自称於君,士大夫则曰下臣”者,此与君言之时。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与此同也。

注“宅者”至“作苗”。

释曰:此亦自称於君,以其致仕不在,故指宅而言,故曰“宅者,谓致仕者”也。云“或在国中,或在野”者,案《尔雅》“郊外曰野”,则自郊至畿五百里内皆名野。又案《乡大夫职》“国中七尺,野自六尺”,此亦云在国在野,相对其言,国外则云野,则云宅在野者,城外畿内皆是也。云“《载师》之职”者,彼郑注云:“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引之,证彼言宅田据地,此言宅据所居,一也。云“剌犹戋刂除也”者,案《诗》有“其斯赵”,注云:“赵,剌也”,故以剌为戋刂除草木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