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 洗冤集录
  • 佚名
  • 6272字
  • 2015-12-26 17:58:26

十七·验骨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仔细详定)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条。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妇人各十四条。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 。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 骨边皆有捭骨。(妇人无)两脚膝头各有 骨,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二节,余十四指并三节。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萎〕角,周布九窍。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大、小便处各一窍。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骨, 骨上生者肩 ,肩 之前者横 骨,横 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颏,颏两傍者曲颔,曲颔两傍者颐,颐两旁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曲鬓,曲鬓上行者顶。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眉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者目,目两旁者两小,两小 上者上(脸)〔睑〕,下者下(脸)〔睑〕,正位能瞻视者目瞳子,瞳子近鼻者两大 。近两大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脑角,脑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傍者钗骨,钗骨下中者腰门骨。钗骨上连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曲上生者膝盖骨。膝盖骨下生者胫骨,胫骨旁生者 骨。 骨下左起高硕者两足外踝,右起高硕者两足右踝。胫骨前垂者两足 骨, 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指甲,指甲后生者足前跗,跗后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肉,踵肉后者脚跟也。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 ,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 荐遮定,蒸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

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 ;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骨上若无血 ,踪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此项须是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

如阴雨不得已,则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见。血皆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仔细验有无破裂。

煮骨不得见锡,用则骨多黯。

若有人作弊,将药物置锅内,其骨有伤处反白不见。(解法见验尸门)若骨或经三两次洗罨,其色白与无损同,何以辨之?当将合验损处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缝,小者有窍,候油溢出,则揩令干。向明照损处,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处则无损。

一法,浓磨好墨涂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损处,则墨必浸入;不损,则墨不浸。

又法,用新绵于骨上拂拭,遇损处,必牵惹绵丝起。折者,其色在骨断处两头。又看折处,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殴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者非。

髑髅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带瘀血。

仔细看骨上有青晕或紫黑晕∶长是他物,圆是拳,大是头撞,小是脚尖。

四缝骸骨内一处有损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骸骨,谓∶尸仰卧,自髑髅喝∶顶心至囟门骨、鼻梁骨、颏颔骨并口骨并全;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两耳、两腮颊骨并全;两肩井、两臆骨全;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 并髀骨及左脚踝骨、脚掌骨并全。

右亦如之。

翻转喝∶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并全。

凡验原被伤杀死人,经日,尸首坏,蛆虫咂食,只存骸骨者,原被伤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若无伤骨损,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又如瓦器龟裂沉淹损路为验。

殴死者,受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脱,肉贴处其痕损即可见。

验骨讫。自髑髅、肩井臆骨,并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 、膝盖并髀骨,并标号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茎,左右各十二茎。分左右∶系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茎茎根据资次题讫。内脊骨二十四节,亦自上题∶一、二、三、四,连尾蛆骨处,号之;并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亦号之,庶易于检凑。两肩、两胯、两腕皆有盖骨,寻常不系在骨之数,经打伤损,方入众骨系数,不若拘收在数为良也。先用纸数重包定,次用油单纸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处。封头,印押讫。用桶一只盛之,上以板盖,掘坑埋瘗,作堆标记,仍用灰印。

行在有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变黑黯,粗可乱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切须仔细辨别真伪。

十九·自缢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

(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 ,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者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双被 垂下,踏高入头在 内,更缠过一两遭。其痕成两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杂,必告检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处。或覆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覆检出,为之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画取样子〕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阔狭并同,任从覆检,可无后患。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遭长一尺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解救,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 系定,或于项下作活 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根据法检验。

凡验自缢人,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书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原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仔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仔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仔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 ;移动痕只白色无血 。

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落不具,覆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实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 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凡检被勒身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者诸般带系,临时仔细声说,缠绕过遭数。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 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 ,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着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 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若检覆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 。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 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淹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并有青泥污者,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浸处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有泥。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入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罅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尸有微瘦。临时看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他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间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脚,须看失脚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阔,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与投井、落井无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淹杀人;验之果无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则自投、推入在其间矣。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水身死。不过立限捉贼,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

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原申人∶早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打捞方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 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 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根据。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