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验罪囚死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实时入发 铺。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 痕。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瓦斯攻注青赤、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三十四·跌死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 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若内损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内定有血出;若伤重分明,更当仔细验之。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压死
凡被塌压死者,两眼 出,舌亦出,两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伤处有血 赤肿,皮破处四畔赤肿,或骨并筋皮断折。须压着要害,致命;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死后压即无此状。
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损,须说长阔分寸,作坚硬物压痕,仍看骨损与不损。若树木压死,要见得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则腹干胀。
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出清血水,满面血赤黑色,粪门突出,及便溺污坏衣服。
三十七·硬物瘾死
凡被外物瘾死者,肋后有瘾着紫赤肿,方圆三寸、四寸以来,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肋]骨伤损,此最为虚怯要害致命去处。
三十八·牛马踏死
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头发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破、瘾赤黑痕,不致死。驴足痕小牛角触着,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着处,多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胁肋,亦不可拘。
三十九·车轮拶死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 ,耳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或不火烧)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开,鬓发如焰火烧着。从上至下,时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损。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尸肉色黄,口眼多开,两手拳握,发髻散乱,粪出,伤处多不齐整,有舌舐齿咬痕迹。
虎咬人,多咬头项上,身上有爪痕 损痕,伤处成窟,或见骨,心头、胸前、臂腿上有伤处,地上有虎迹。勒画匠画出虎迹,并勒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责为证。(一云虎咬人,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猫儿咬鼠亦然)
四十二·蛇虫伤死
凡被蛇虫伤致死者,其被伤处微有啮损黑痕,四畔青肿,有青黄水流,毒瓦斯灌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如检此状,即须定作毒瓦斯灌着甚处致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凡验酒食醉饱致死者,先集会首等,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在身如无痕损,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胀而响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饱、过度(腹)胀[满]心肺致死。仍取本家亲的骨肉供状,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会首等状∶今来吃酒多少数目,以验致死因根据。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凡人吃酒食至饱,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其状甚难明。其尸外别无他故,唯口、鼻、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遇此形状,须仔细体究,曾与人交争,因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阳不衰,伪者则
四十六·遗路死
或者被打死者扛在路旁,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须是仔细。如有痕迹,合申官多方体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 、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回有虫鼠啮痕踪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四十九·发冢
验是甚向,坟围长阔多少。被贼人开锄,坟土野狼藉,锹锄开深尺寸见板,或开棺见尸。
勒所报人具出∶死人原装着衣服物色,有甚不见被贼人偷去。
五十·验邻县尸
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牒邻县覆。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覆检。有如此类,莫若据直申∶其尸见有白骨一副,手、足、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尸经多日,即不见得因何致死。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申所属施行。不可被公人 作无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覆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头,次第取责干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仔细根据理检验。
五十一·辟秽方
〔三神汤〕 能辟死气。
苍术(二两。米泔浸两宿,焙干) 白术(半两) 甘草(半两,炙)上为细末。每服二钱,入盐少许,点服。
〔辟秽丹〕 能辟秽气。
麝香(少许) 细辛(半两) 甘松(一两) 川芎(二两上为细末,蜜丸如弹子大,久窨为妙。每用一丸烧之。
〔苏合香丸〕 每一丸含化,尤能辟恶。
五十二·救死方
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从夜至早,稍难。若心下温,一日以上犹可救。不得截绳,但款款抱解放卧,令一人踏其两肩,以手拔其发,常令紧。一人微微捻整喉咙,根据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渐渐强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饭久,即气从口出,复呼吸,眼开,勿苦劳动。又以少官桂汤及粥饮与之,令润咽喉。更令二人以笔管吹其耳内,若根据此救,无不活者。又法∶紧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气,两时许,气急即活。
又用皂角、细辛等分为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孔。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捣皂角以绵裹,纳下部内,须臾,出水即活。
又屈死人两足,着人肩上,以死人背贴生人背,担走,吐出水即活。
又先打壁泥一堵,置地上,却以死者仰卧其上,更以壁土覆之,止露口眼,自然水气翕入泥间,其人遂苏。洪丞相在鄱阳,有溺水者身僵气绝,用此法救即苏。
又炒热沙覆死人面,上下着沙,只留退场门、耳、鼻,沙冷湿又换,数易即苏。
又醋半盏,灌鼻中。又绵裹锻石纳下部中,水出即活。
又倒悬,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又倒悬解去衣,去脐中垢,令两人以笔管吹其耳。又急解死人衣服,于脐上灸百壮。
死于行路上,旋以刀器掘开一穴,入水捣之,却取烂浆以灌死者,即活。中不省人事者,与冷水吃即死。但且急取灶间微热灰壅之,复以稍热汤蘸手巾,熨腹胁间,良久苏醒。不宜便与冷物吃。
冻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气者,用大锅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换之。候目开,以温酒及清粥稍稍与之。若不先温其心,便以火炙,则冷气与火争必死。又用毡或 荐卷之,以索系,令二人相对踏,令衮转往来,如 (古旱切,摩展衣也)毡法,候四肢温即魇死,不得用灯火照,不得近前,急唤多杀人。但痛咬其足跟及足拇指畔,及唾其面,必活。
魇不省者,移动些小卧处,徐徐唤之即省。夜间魇者,原有灯即存,原无灯切不可用灯照。又用笔管吹两耳,及取病患头发二七茎,捻作绳,刺入鼻中。又盐汤灌之。又研韭汁半盏灌鼻中,冬用根亦得。又灸两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壮。(聚毛乃脚指向上生毛处)又皂角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内,得嚏则气通,三四日者尚可救。
中恶客忤卒死,凡卒死或先病及睡卧间忽然而绝,皆是中恶也。用韭黄心于男左女右鼻内,刺入六七寸,令目间血出即活。视上唇内沿,有如粟米粒,以针挑破。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如大豆许,吹入两鼻。又用羊屎烧烟熏鼻中。又绵浸好酒半盏,手按令汁入鼻中,及提其两手,勿令惊,须臾即活。又灸脐中百壮,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又用生菖蒲,研取汁一盏,灌之。
杀伤,凡杀伤不透膜者,乳香、没药各一皂角子大,研烂,以小便半盏、好酒半盏同煎,通(口)[温]服。然后用花蕊石散或乌贼鱼骨或龙骨为末,敷疮口上立止。
推官宋 定验两处杀伤,气偶未绝,亟令保甲,各取葱白热锅炒熟,遍敷伤处。继而呻吟,再易葱,而伤者无痛矣。曾以语乐平知县鲍 。及再会,鲍曰∶葱白甚妙,乐平人好斗,多伤。每有杀伤公事,未暇诘问,先将葱白敷伤损处,活人甚多,大辟为之减少。出张声道经验方。
胎动不安。凡妇人因争斗胎不安,腹内气刺痛、胀、上喘者∶川芎(一两半) 当归(半两上为细末。每服二钱,酒一大盏,煎六分。炒生姜少许在内,尤佳。
又∶用苎麻根一大把,净洗,入生姜三五片,水一大盏,煎至八分,调粥饭与服。
惊怖死者,以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
五绝及堕打卒死等,但须心头温暖,虽经日亦可救。先将死人盘屈在地上,如僧打坐状,令一人将死人头发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纸筒、笔管吹在鼻内,如活,却以生姜自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绝者∶产、魅、缢、压、溺。治法∶单方半夏一味)卒暴、堕 筑倒及鬼魇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丸灌入口,若下喉去,可活
五十三·验状说
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原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检札名件。其尸首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痣、肉瘤、蹄踵诸般疾状,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以备证验诈伪,根寻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尸首,后有骨肉陈理者,便要验状证辨观之。今之验状,若是简略,具述不全,致妨久远照用。况验尸首,本缘非理、狱囚、军人、无主死人,则委官定验,兼官司信凭检验状推勘,何可疏略?又况验尸失当,致罪非轻。当是任者,切宜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