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

[三]「着《春秋三传异同说》……《左传 疏》、《王制 疏》、《文选 吴都赋 注》引其文」按:《王制》天子七庙下,《正义》引《左传 昭七年》:「余敢忘高圉亚圉。」马融《说》云:「周人所报而不立庙。」《左传疏 襄公三年》「组甲三百被练三千」,马融有《说》。《吴都赋》坐组甲《注》引马融《说》。

[四]「《括地志》,攒茅」按:辑本漏,见《史记 魏世家 正义》引(标点本页一八五九)。

[五]「以居时有遗竹焉」按:类书所引,皆无「居」字,而《水经注》独有之,颇费解,疑是衍字,沈钦韩云。

[六]「征公孙文懿」按:公孙渊字文懿,唐修《晋书》讳李渊名而用公孙渊之字。

[七]「高两匹……直上三匹有余」按:匹为四丈,两匹为八丈,三匹有余则十二丈余。

[八]「戴改挺作颁……是据何书亦不可解此必《大典》本之讹文」按:杨说是,然亦杨氏未见《大典》本之证,故有时所忆是而有时非。

[九]「《国语》韦《注》、《左传》孔《疏》」按:《国语》韦《注》见《周语》,《左传》孔《疏》见昭二十六年

居王于彘下。

[一〇]「《鲁连子》」按:鲁连子语见《寰宇记》卷五十六引,亦见《史记 周本纪》召公、周公二相行政下《索隐》所引。

[一一]「下亦有周新乐城之文」按:上文亦有「东周永丰坞」之文,亦当如杨氏解。

[一二]「五里泉在修武乡」按:《一统志》一百六十马鸣泉下有五里泉,以为即覆釜堆南三泉,在浊鹿城。

[一三]「此元鼎五年事」按:朱《笺》述此事较详而未录。吕嘉反在五年四月,获嘉首在六年春。

[一四]「沈炳巽曰,时无汲郡」按:检沈书原按语云「《武帝纪》作至汲新中乡。师古曰:「汲,河内县,河内,其乡名也。今曰汲郡,误。」熊氏《疏》盖出沈校。沈钦韩改「郡」作「县」。

[一五]「后汉封侍中冯石为侯国」按:本传云:「石父柱尚获嘉长公主,石袭母公主封获嘉侯。」

[一六]「君与高、国同宗太公」按:《广 》六豪高下《注》云:「姓,齐太公之后,食采于高,因氏焉。」又二十五德国下《注》云:「姓,太公之后。《左传》:齐有国氏,代为上卿。故曰:君与高国同宗太公。」

[一七]「苟惬神心」按:杨云:《名胜志》「神心」二字倒互。今按:作「心神」亦通。

[一八]「《通鉴》……引此,大夫作太师」按:标点本仍作「大夫」,杨《疏》误据俗本。

[一九]「守敬按:洪氏《隶释》」按:赵氏引洪氏《汉隶释》文及《汉隶字源》较详。

[二〇]「其未尝改元而称元载者」按:赵氏云:其碑云:「惟皇构迁中之元载,正以宅洛言之也。」较明晰。

[二一]「《一统志》……不载骉骉水」按:巨峻山下引《水经注》此水出巨峻山,但未详其所在。

[二二]「《一统志》引此渊作涧,较合」按:检《一统志》仍作「渊」,不作「涧」。

[二三]「《括地志》,在濩泽县西南七十里」按:《正义》引作「泽州阳城县西南七十里」。

[二四]「《通志》,峰四面其形如城」按:此从《一统志》转引,《元和志》十九无此语,《一统志》引《通志》如此,今校《元和志》为《通志》改。

[二五]「《史记 夏本纪 正义》引作二水,误」按:标点本仍作「二泉」不误。孙辑本《括地志》下「二水」,误。(今据台北本删「误」字。)

[二六]「《御览》引作旸」按:影宋本《御览》仍作「亢旱」。

[二七]「于太行巅南为之立庙」按:朱《笺》本作「岭」,此当依陈棐引作「巅」改,漏作校记。

[二八]「东西二城」按:《寰宇记》四十四及《一统志》一百七,「东西」作「都向」。

[二九]「今仍号之曰白起台」按:赵氏云:号下,《御览》引此文有「之」字。《大典》本缺,今据增。

[三〇]「遗壁犹存焉」按:《大典》本及全、赵、戴三家校本,「犹」皆作「由」。朱《笺》云:「克家曰,疑作犹」,《一统志》引作「犹」。影印本从李克家说,但未出校记。

[三一]「由是俗名为丹水,斯为不经矣」按:《山海经 北次三经》沁水云:「之东有林焉,名曰丹林,

丹林之水出焉。」据此丹水为丹林之水简称,以林得名。后来遂以丹水传讹,造作秦坑赵卒流血丹川耳。

[三二]「枝渠左出焉」按:「左出」之「出」,朱本讹作「水」,赵校改,全、戴同。漏作校记。

[三三]「《方舆纪要》,安昌城在信阳州西北七十里」按:见《方舆纪要》卷五十信阳州下,且云「汉成帝封张禹为侯邑也。」

[三四]「赵云:《方舆纪要》,沁河在武陟县一里,又南达于河」按:赵《刊误》有「一里」,又南达于河上有「自河内县流入」六字。

[三五]「戴云:考《寰宇记》」按:《记》原文作「罗门」,按《郡国县道记》云云。

[三六]「此全赵袭戴之证」按:赵氏《刊误》云:「之,全祖望校改三。」杨氏以戴引《寰宇记》而全氏七校本无之,故云。

[三七]「《名胜志》引此,冯作洪,云在林县南七十里」按:《名胜志》河南淇县下引此,不作「洪」,仍作「冯」,亦不云「在林县南七十里」。

[三八]「《通典》,在卫县西二十五里有古朝歌城」按:《通典》百七十八不言里数,《元和志》作「二十一里」,《寰宇记》作「二十二里」。

[三九]「汉以虞诩为令」按:沈钦韩《疏证》改「令」为「长」,云:「令当为长,汉末吴质为此邑仍称长,可证。」今按沈改是也。范《书 诩传》作「为朝歌长,迁怀令。」今据正。惜杨氏未见沈书也。

[四〇]「卷复深隍」按:《名胜志》引作「倦投深隍」,于义为长,当据改正。

[四一]「归异出同曰肥」按:《尔雅 释水》作「归异出流肥」。郦氏引书,往往钞变其词,上文引毛《注》同出异归为肥泉,毛《注》原文作所出同所归异为肥泉,亦然。

[四二]「今是水异出同归矣」按:《毛传》、《尔雅》皆释肥泉同出异归,《释名》义亦同。吕忱《字林》(河水名)、犍为舍人则反之,云:水异出流行合同曰肥。郦《注》引舍人说、吕忱《字林》,以目验所得申舍人义,而驳《毛传》等三书。

[四三]「《毛传》澳作奥」按:今《毛诗》诸「淇奥」字皆作「奥」,段玉裁云:古文叚借,《说文》:澳,隈也。

[四四]「淇水又南,历枋堰,旧淇水东南流」按:《大典》本亦作「历淇水南,东流,径黎阳县界南入河。」

[四五]「《地理志》」按:此下钞脱十一字,当补「曰淇水出共,东至黎阳入河。」今补。

[四六]「《书钞》……引此作菀水」按:此语当移置下文菀水上,承淇水于「元甫城西北」下,不当在此。

[四七]「《春秋 定公十四年》,公会卫侯于牵」按:此《春秋经》文,《左传》则作「公会齐侯、卫侯于脾、上梁之间」,《春秋》下《左传》」二字衍文,今删。

[四八]「《春秋左传 昭公九年》晋荀盈如齐逆女还卒戏阳是也」按:此《左传》文,《春秋》下当补「《左传》」二字,今补。

[四九]「会贞按:见《左传 哀十五年》,齐伐晋冠氏」按:伐晋事在定九年,八年晋人伐卫,齐为卫故

于九年伐晋,而《传》于哀十五年子贡答陈成子言中及此事,故云「昔晋人伐卫」云云。熊氏删录《传》云不当,当改「定九年齐伐晋冠氏」,见《左传 哀十五年》。

[五〇]「……地节三年置,以封后父许伯为侯国」按:沈炳巽说是。《汉书 外戚传 恩泽侯表》:「平恩戴侯许广汉,地节三年四月封。」

[五一]「立掖亭民女亳氏为后」按:沈炳巽考实,即邓后,冒姓梁氏,桓帝恶梁氏,改其姓为亳。亳,薄也。

[五二]「惟破瓒句无城字」按:影印本《御览》有「桥」字作「破瓒于界桥」,据此当删界城桥之「城」字及此七字。

[五三]「后守赵高计工用二百万」熙仲按:朱「工」作「功」是也。《汉书 沟洫志》有:「博士许商善为算,能度功用。」《大典》本及诸家校本皆作「功用」,即据此。不当以《续博物志》单文孤证,轻率改字,今据校改为「功」字。

[五四]「以王妖言徙」按:沈炳巽云:「以王妖言徙五字疑有讹误。」按:当作「王以妖言徙」。清河王蒜坐刘文刘鲔妖言而徙桂阳,非国徙治也,朱本误倒,当乙。杨氏谓当作其年国徙治甘陵县,亦非。《郡国记》云:仍为甘陵国都,非徙治,但改县名「厝」为「甘陵」耳。

[五五]「清河又东北流,径枣强县故城东」按:《大典》本、赵本清河下有「水」字,戴《校记》云:「近刻有水字。」

[五六]「汉武帝元朔三年」按:朱本讹作「二年」,《大典》本作「三」,不误。沈氏校朱《笺》本已引《汉表》证作「二」之误。

[五七]「今亭在县东如北」按:「北」原作「此」,「此」非讹字,当依《笺》作此属下水济为句,以《通鉴》校。

[五八]「胡三省云,今亭旁有历口渡」按:检《通鉴》胡《注》引应劭云:「历城亭在广川县西北三十里,又曰:今亭在县东津济之所,谓之历口渡。」《疏》钞变其词,当作「县东」。

[五九]「清河又东北,无棣沟出焉」按:《大典》本自此以下凡「棣」字皆作「墨钉」,避明成祖讳,以《大典》在永乐时修故。

[六〇]「《春秋 僖公四年》」按:《大典》本、朱《笺》本、赵本皆缺「四年」二字。

[六一]「既世传以久」按:沈钦韩《疏证》云:「所谓四履者,方伯征讨之所至,不必定限于齐封也,京相璠之说是。」熙仲按:管仲答屈完问,称召康公之命,北至于无棣,而京称旧说无棣在辽西孤竹县。齐桓公伐孤竹,可参证也。

[六二]「清河东北流」按:《大典》本、朱《笺》本脱「清」字、「流」字。全、赵补「清」字,戴补「清流」二字,《疏》漏作校记。

[六三]「又东北,过穷河邑南」按:朱本「过」字讹作「径」,全、赵、戴改作「过」。《经》、《注》有别,《疏》漏作校记。今下补「戴云:过,近刻讹作径。全、赵改同。」

[六四]「帅舟师出漂榆津」按:《通鉴》「榆」作「渝」,胡《注》引《水经》作「榆」。

[六五]「东流」按:朱《笺》本、沈炳巽本均作「泉」。

[六六]「荡水又东径内黄城南」按:赵本作「其水」,全、戴作「荡水」。赵又下补「东」字。《疏》漏作校记。

[六七]「殇帝名曰隆」按:汉《志》颜《注》引应劭曰:「避殇帝名,改为林虑。」据此殇帝下当补「名」字。

[六八]「又东北出山,过邺县南」按:朱《笺》本、沈本「过」作「径」,赵校改云当作「过」,全、戴改同。《大典》本作大字但仍讹作「径」。《经》、《注》有别,《疏》漏作校记。

[六九]「东侧西屈」按:「东侧」当属下「西屈」为句,不应属上读。

[七〇]「碧林侧浦,可游憩矣」按:朱《笺》本、沈本均作「碧林浦侧可游意矣」,《名胜志》引作「意」,《疏》漏作校记。

[七一]「苑以玄武,张载《注》」按:「达」是「逵」之讹字。李善《文选 注》云:「臧荣绪《晋书》曰:《三都赋》成,张载为注《魏都》,刘逵为注《吴蜀》。」据此《魏都赋》当是张载注,今订「刘达」为「张载」。

[七二]「赵增黄衣水注之五字」按:沈钦韩《疏证》云:按《寰宇记》引《隋图经》云:「黄衣水径野马冈,东南注万金渠入鸬陂,不作《水经注》,则知郦《注》本无此文。《名胜志》抄撮谬误,不一而足,何可为据。」

[七三]「又屈径其城北」按:朱《笺》本、沈本均作「北城」,赵氏校云:「当作城北」,全、戴改同。《疏》

漏作校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