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为通洋正口,故海关设焉。而通省关税,又以厦口为最。其地不过五、六十里,田赋、地税无多;余惟渔课。因首海关,附他税。志关赋。
海关
厦门海关,始于康熙二十二年;台湾既入版图,靖海侯施琅请设海关。二十三年设立,派户部司官一员榷征闽海关税务,一年一更。雍正七年,议归巡抚管理;泉州府属海关税务,巡抚委府道征收。乾隆三年,改归镇闽将军辖办;其隶泉州者,在南门外及同安县之厦门港。凡商船越省及往外洋贸易者,出入官司征税(「府志」)。
按「泉州府志」:『宋元佑初,诏福建路于泉州置提举市舶司一员,掌番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仍委逐处知州、通判、知县、监官同检视,而转运司总之。元设市舶司提举二员,同提举、副提举各二员,知事一员(「八闽通志」云:「元史」延佑元年,改入泉州。考泉州「历官志」,大德间已有是员)。明设市舶提举司提举正、副各一员,吏目各一员(初置泉州,后徙福州)。又按「东西洋考」:『宋时,发舶海上,郡国有司临水送之,登泉山,刻石记岁月。元、明因之,皆设官;后竟废。成、宏之际,间有乘巨舰贸易海上者;奸人阴开其利窦,而官不得显收其利。至嘉靖倭寇之乱,而弊极矣。嘉靖二十六年,有佛郎机船载货泊浯屿,漳、泉贾人往相贸易。巡海道柯乔发兵攻夷船,而贩者不止。都御史朱纨获通贩九十余人斩之,海禁渐肃。隆庆元年,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请开海禁贩东、西二洋,特严禁贩倭奴者。先发舶在南诏之梅岭,后以盗贼梗阻,改道海澄。六年,漳郡守罗青霄议征商税及贾舶,以海防同知为政(「海澄县志」:嘉靖四十二年,增设同知,镇抚海澄。四十四年,设海澄县治。嘉靖四十五年,督饷通判王起宗有请设饷馆于圭屿之议。隆庆间,改海防馆为督饷馆)。万历三年,巡抚刘尧诲请税舶以充兵饷。于是设商引,由海防官管给;每引征税有差,名曰引税(东、西洋每引税银三两,鸡笼、淡水二两;后倍之)。其征税之规,有水饷(以船广狭为准,饷出于船商)、陆饷(以货多寡计值,饷出于铺商)、加增饷(东洋、吕宋用银钱,商人携归,于水、陆二饷外,加增银百五十两)。初定税额,仅六千两。历四年,溢至万金;二十一年,溢至二万九千有奇。当事疑税饷嬴缩,海防同知操纵自如,申报不实;议仿所在榷关向例,岁择全闽府佐官一人主之,一年更代,毋专利薮。泉郡兵饷匮乏,漳泉道议分漳贩西洋、泉贩东洋,欲于中左所设官抽饷;漳郡守立言不可,乃罢。会二十七年大榷天下,命宦官高寀入闽;山海之输,半搜罗以进内府,而舶税归内监委官征收矣。四十一年,撤高寀,减闽税三分之一,当事悉罢。五关杂税,以本府佐刺五员,岁委一人管理;事大者,诣本府决之。崇祯末年,海寇郑芝龙私其利。国朝康熙二十二年台湾平,施琅以为请工部侍郎金世鉴奏请照山东等处之例(十九年山东开海禁),准福建海上贸易、捕鱼,设海关于厦门。五十六年,因愚民私聚吕宋、噶喇吧,有盗米透漏诸弊,严禁通市南洋。雍正五年,巡抚高其倬奏:福建产米不敷,惟开洋一途,贫富商民均有裨益,且可多带外国米粮而归。而南洋之市复开,饷税日见充盈焉。
额税
闽海关额税六万六千五百四十九两五钱四分六厘,铜觔水脚银七千两,共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九两有奇。
嘉庆四年,钦定盈余数目:闽海关一十一万三千两(向来比较,上三届征收最多年分,不敷着赔,以致司榷各员藉端苛敛,而赔项徒有名无实。是年定额之后,短少赔补或有多余,议尽收尽解。又查雍正三年,定额闽海关盈余亦十一万三千两,连正额共十八万六千五百四十九两有奇。以上户部则例)。
厦关年征税银十万五千两有奇(关册)。
按闽海关钱粮,厦口居其过半。年征银十万五千余两正额,盈余归通关核算。其起解钱粮两月一次,每次二万余两不等;向由关自雇民夫扛运。因沿途失事,乾隆十八年将军咨商督、抚,照漳州柑果例,沿站给发夫价,派兵护送。
关差
康熙二十三年,题准福建、广东二省设满、汉海税监督各一人,笔帖式各一人。
康熙二十八年,奉谕:捕鱼虾小船及民间日用之物并餬口贸易,悉免其收税。嗣后海关,着各差一人。
雍正七年,归福建巡抚管理。
乾隆五十三年,福建海关税务着将军管理(以上「会典」「直省关差」)。
自归将军后,派旗员一名总管税务;督率役哨家丁二名:一与委员商办关务,弹兑钱粮,一专司外柜,征收出水。又查河司弁六名、各小口图记司弁十名、值年经制书吏一名(专司钱粮、文禀档册)、副书八名(轮管船房挂号、复核清单)、头役三名(承催日税及八字号梁头总哨船差务)、挂号巡役八名(本口二名、外口六名,每日核算登记)、查河巡役七十二名(分派各口随同查验,轮流出哨)、哨役十名、哨丁八十六名(按月轮换各日递送文禀、看水、支更)。
税口
厦关正口所辖清单口岸三:曰厦门港,鼓浪屿、排头门;钱粮口岸二:曰刘五店、石码;稽查口岸四:曰浦头、玉洲、澳头、石浔(档册)。
厦门正口,在岛美路头,称大馆。面临海,南通大担、西达漳州、北至同安;房屋十余间,离衙署六里。其衙署在塔仔街张厝保,即前监督所居也;房屋三十余间。自归将军管理,委员一人住正口总办,四小口就近稽查;小事禀委员主裁,大事由委员请示将军。凡外洋渡台、南北商船出入,到关请验;米粟、书籍免税,余皆照则例征收。其外来洋船,委员亲临封仓,按货课税;商船则遣人丈量浅深、计算多寡,分别征饷。自本地出者,挑赴正口大关报税,给青单放行,谓之「出水」。
厦门港小口,设海沙坡,离正口二里;派书役查验。海船进港,先赴验明放行,正口征税。稽查金门、烈屿、安海、浯屿、岛美各渡货物。
鼓浪屿小口,设鼓浪屿后内厝澳;离正口水路十里,与嵩屿亦隔水对面,水陆皆通漳州。设馆一所、桨船一只,轮派书役稽查石码、海澄及漳属各小船货物。
排头门小口,设厦门西北牛家村;离正口水路二十里,与厦门港、鼓浪屿二小口相为犄角。分派书役稽查同安、内安、澳头、鼎尾各渡货物。
--以上三口,均验明给单,押赴正口征税。
石码小口,设龙溪县属石码街;距正口水程百里。查验龙溪、漳浦往泉州货物;遇盐、鱼零星水陆各货不进正口者,即由该口征税。
刘五店小口,在同安县属厦门东北,隔水程七十里。查验金门、烈屿、后浦、大小嶝及本地水陆各货;不进正口,即由该口征税。
--以上二口,皆征税具报正口察核。
余隔水之玉洲、浦头、澳头、石浔,皆设哨船游巡,稽查偷漏而不征税(以上档案)。
附载闽海关通省税口: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安海、铜山、石码、闽安镇、宁德(移驻酒屿)、沙埕、福宁、白石司、刘五店、云霄、诏安(移驻悬钟)、旧镇、枫亭、江口、港尾渡,征收税银;馆头、江南桥、东岱、厦门港、鼓浪屿、排头门、石浔、玉州(移驻石美)、法石、马头山、东石、三江、小山、杜浔、罗源、蓁屿、牛头道、东冲、陈塘港、南山边,设役巡查;蚶江口,止许员役稽查,不准科税(则例)。
梁头船税
船税,按梁头丈尺。梁头阔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一丈一、二尺外,作六尺四寸;一丈四、五尺外,作六尺八寸;一丈六、七尺外,作七尺五寸;一丈八尺,作八尺。系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四口各号海船,每尺科税银五钱;一年两次征收。至各县小商、渔船仅在近地贸捕,除照海船梁头减折丈尺外,每尺征银三钱至五钱;内有一年两次征收者,有一年一次征收者。旧例:因海船不除水沟丈量,梁头五尺以上至一丈,每尺征银五钱;一丈以上至二丈,一两;二丈以上,二两。额课稍重,舟民措纳维艰。雍正七年,题准酌量减折丈尺,以示宽恤。至新造新归各船,亦照前项本船梁头丈尺分寸画一减折(「会典」)。
雍正八年,又题准:嗣后闽海关征收海船梁头税银,如船户有抗欠不完,于考核册内注明报部存案;一面行文原籍迫完,解交接任监督汇解。如该州、县推诿迟延,照依督催杂项钱粮之例参处。
例禁
康熙五十七年,议准江南、浙江等五省贸易商船到厦门就验,不便增税;照旧例:收泊厦港贸易者在厦门海关纳税,收泊江浙各省贸易者在各处海关纳税。
康熙五十八年,议准福建糖船至厦门发卖者,令赴该关纳税;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贸易在厦门停泊者,免其输税。
乾隆七年,覆准闽海关之南山边一口,免其征税,只留巡哨稽查;其客商于铜山自报不实、不尽之货,统归石码口秤验,照例征收。
十九年,厦门所辖玉洲稽查旧馆移驻石美,就近稽查。
四十七年,奏准嗣后外夷商船到闽海关,其装载货物照粤海关则例征收(此条明准外夷商船贸易也)。
五十六年,谕闽海关:嬴余税银,嗣后不必解部;即着留于福建藩库,以备支放兵饷之用(以上「会典」「关税考核」)。
按省例:总督伍拉纳义准将厦关税银就近拨发水师兵饷,兵饷后仍解藩库。
康熙二十三年,覆准福建、广东许用载五百石以下船出海贸易,地方官登记人数、船头烙号,给发印票,令防守海口官弁验票放行,拨船巡哨。其进海口内桥津地方贸易舟车等物,停止征税(此小商船出海之始;非渔船)。
二十四年,准福建沿海无篷桅捕鱼船税,仍听地方官征收。其有篷桅船听监督照例征收梁头税课,沿海要口均拨哨船衙役巡查。
雍正八年,又题准福建沿海各属给照通粜米谷,令各营、县官弁查验照内买米地方,准其买足,即于照内注明数目,移知原籍查对。如逾地偷买者,拿究;该地方官弁或故纵、奉行不力者,指名题参。
九年,议准废铁潜入边境及海洋贩卖者,一百觔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发边卫充军。若卖与外国及明知海寇卖与者绞,监候。沿口近边关隘官弁有徇私故纵,该管上司题参。又定铁锅出洋,照废铁之例一体严禁。又黄金贩卖出洋者,照铁货铜钱等物治罪。
乾隆元年,议准嗣后如有奸徒偷运米谷接济外洋者,照出洋船只多带米粮接济外洋例拟绞,立决。其有希图厚利、但将米谷偷运出口贩卖并无接济奸匪情弊者,计算米一百石以上、谷二百石以上,照将铁货潜出海洋货卖一百觔以上例,发边卫充军;米一百石以下、谷二百石以下,照越渡关津律杖一百、徒三年;至米不及十石、谷不及二十石,照违制律杖一百、仍枷号一个月示儆。为从及船户知情者,各减一等。米谷、船只,照例变价入官。其在内地河港贩卖接济民食并不出口过海者,不在违禁之例。文武各官除知情故纵,仍照违禁货物出口律治罪外,如失察偷运米一百石以上、谷二百石以上,将各员弁均降一级留任;米一百石以下、谷二百石以下,罚俸一年;米不及十石、谷不及二十石者,罚俸六个月。又覆准边海居民采捕鱼虾单桅船只,概免纳税;如有违例征收,即行题参。
二年,准肩挑背负携带箕筐、笤帚、鞋袜、麦面等物,免其输税。
三年,又题准出海樵采船,每船准带食锅一口,每名只许携斧一把,在船人数不得过十人;令地方官俱于照内注明,出入查验。有夹带出口及进口缺少者,即行严究。
十三年,准偷运麦、豆、杂粮出洋者,照偷运米谷例科断。
十四年,覆准将红黄铜器、铜斤私贩各洋货卖者分别治罪货物、船只入官。其关汛员弁不行搜拿、知情故纵者革职;如系卖放,照例治罪;若止失察,降一级调用。
四十五年,奏准琉球国贡船来闽及事竣回国所带货物,概免征税。
嘉庆六年,覆准闽海关征收二八添平银两,永行革除(以上「会典」「禁令」)。
关税科则
雍正二年,谕各关:将应上税科则之货物,遵照条例逐件刊刻详单,刷印多张;各货店均给一纸,使众人知悉。其关上所有刊刻之木榜,务令竖立街市,使人共见;不得隐匿屋内或用他纸掩盖,以便高下其手,任意苛索,该督、抚查参治罪。
十年,议准征收商税条例令管关者刊刻散给,未免隐匿由己,应行令各督、抚转饬附近关口之地方官,将题定现行条例刊刷小本,颁发各行户散卖,每本定价银二分,以为刊刷之资;仍委官不时访察,如各关木榜有黏贴掩盖及书役苛索等弊,即详报上司题参。至地方官刊发条例有不详晰校定、遣漏错误或扶同徇隐者,一并参处。
十三年,议准各关征收税条,刊书大字,立于关口;不得书写小字,悬立僻处。违者,该督、抚题参。又近关前后数里内有设巡役者,悉行革除,以安商旅。
衣类(绸缎纱罗锦、绢绫呢羽吱、皮绒丝布葛、毡毯苎棉棕、冠帽鞋靴袜、领帕带荷包、枕席被褥帐、椅披垫桌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