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宗教事务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抓场所的民主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民主管理,是多年来取得的经验。民主管理有利于克服诸如佛道教的家长制、天主教的圣统制等带来的弊端,对于宗教活动场所乃至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二是抓场所的制度建设。《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