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防范重大事故或者事件有什么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在当地的信教群众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对于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当本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该宗教活动场所有责任、有义务做好信教群众的安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特别要注意的是,当事故发生后,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要做好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的工作,信教群众要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手段反映自己的诉求,依靠人民政府来解决问题,切不可采取偏激的方式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