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女性思维的分析方法

要素分析包括了以形象和概念为基础的层级本体要素以及语言、观念和心理因素等构成的影响要素。“性度”从性别维度、程度探究两性,具有内因的认识论、方法论意义,与外因的“社会性别”或gender一道,共同构筑了两性研究的学术大厦。作为两性思维关注点的“性契约”一词虽然源于西方,但对比可知,古代“昏姻”与新中国成立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名同质异;“裆”即是导致两性思维差异的符号化表现。

第一章 要素分析法

一、思维方式的涵义及特征

(一)思维方式概论

国内学术界对思维方式的界定各异,源于不同的视角。国内思维方式的专业性研究的名家当首推田运,他在《思维方式》一书中界定:思维方式是“体现一定思想内容和一定思考方法、使用于特定领域的思维模式”。笔者认为这个界定有不妥之处:首先,从思维的功能来看,思维方式是人脑特有的一种活动机能,这种静态的概念界定没有体现思维方式的“运动”特征;其次,思维的“方法”和“模式”被用于界定思维“方式”,不利于澄清疑难。后来,田运在《思维科学简论》中将思维方式界定为“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的统一,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的统一。”同样的,该界定没有反映思维的动态特征,同时由于思维本身的独特性,该界定在某种程度上无疑还是抽象的,欠缺普适性,因此值得商榷。

国内专业性研究主要有要素说和结构说等。董宏伟的《思维方式及其在信息时代的发展》进行了梳理:

要素说,从思维方式的构成要素来把握思维方式。如:“所谓思维方式,也叫思想方法,是指定型化了的思想方法。它由众多的思维要素构成,主要包括思想观念、知识经验、思维方法和思维习惯等。”“思维方式作为思维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的认识方式,是一个有着复杂层次结构的系统,主要包括知识、观念、方法等不同的构成要素。”

结构说,强调思维方式主要是指思维结构。如:“思维方式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中,思维主体按照自身的特定需要与目的,运用思维工具去接受、反映、理解、加工客体对象和信息的思维活动的样式或模式,本质上是反映思维主体、思维过程三者关系的一种稳定的、定型化的思维结构”; “思维方式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哲学范畴,是主体反映客体相对稳定的形式,是某一文化类型的集中表现,是一个民族、一个人的心理的深层结构。”

这两类观点有一个共性特点:只从某个层次和层面、静态地去揭示思维方式的内涵,既有其合理性,同时又有其片面性。欠缺之处在于:思维方式作为思维活动,不仅包括了思维活动所需要的本体要素和影响要素,还包括了思维要素组合的程序、结构和框架等。在这复杂的层次结构系统中,不但要探究思维方式静态的横向维度,而且要追寻思维方式动态的纵向维度,全面揭示思维方式的运行机制。

(二)思维方式的涵义及特征

思维方式是主体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接收、理解、加工内外信息,产生应对意向的、相对稳定的思维运行机制。

从思维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来看,大脑是思维方式首要的物质基础。思维方式是人脑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包括自身)的反应机制。作为存在与思维的中间环节,其生理介质包括以人脑为主的眼、耳、口等,没有了人的生理肌体,思维活动无法展开,缺席了人脑,思维方式无法运行。思维方式的认识介质包括形象和概念等,作为主体独有的认识活动,既依赖于主体过往的认识成果即观念,又依赖着新的深层次的认识即实践。

从思维方式赖以存在的内容来看,正如思维由存在派生,人的思维方式也必然由人的存在方式即实践活动方式演变而来。实践方式与思维方式的关系是存在与思维关系在认识论上的表现。思维方式是客观世界与思维活动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其源泉在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同时正如列宁所说:“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载《列宁全集》(第五十五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86页。即是说,实践以其特有的方式向人类提供了另一种存在方式——具有“公理”性质的“逻辑的式”,也就是反映客体、主客体关系和人自身的认识成果,因而思维方式是客体主体化后的实践方式内化。实践方式表现在大脑中,是复杂的、具有层次性的生理机制;表现在心理中,是复杂的、具有层次性的心理机制;表现在认识上,是复杂的、具有层次性的反应机制。

思维方式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诸要素的动态的有机统一,其中观念要素起主导作用。从思维过程来看,思维方式是主体有针对性地调动思维诸要素,顺次加工、处理内外信息的转换器,如果属于物质信息,还需要借助物质工具。当客体以其独特的状态展示在主体面前时,主体的感性认识首先要梳理的是客体的存在形态、结构等。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思维活动,既遵循客观规律,又以物质工具所揭示的客体的结构层次性为顺序。正如皮亚杰曾指出的,主体通过实践活动形成的某种格式或结构,是思维图式发生的基础。也就是说,经过亿万次的实践活动,主体的不断重复使对象失去特殊性而显露出一般性,一方面经由感性认识内化为活动技能;另一方面抽象为思维图式即理性认识,运用概念将感觉、知觉等予以界定,成为再次思维活动判断、推理出新思维成果的前提。如此,由感性上升为理性,再回到感性具体,循环往复。主体的每一次思维实践,都是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诸要素紧密结合,动态地统一于主体的思维实践过程中。

经过主体无数次的思维实践,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便以经验形式积淀于主体心理中、以观念形式积淀于主体的思维中,成为主体再次实践的心理要素和思维要素。观念在思维方式结构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表现在:其中的历史观是主体对于自身所处社会历史及其发展的根本看法,受阶级或阶层的影响,主体思维的立场和态度制约着思维方式的运行指向,从而形成不同的人生观。人生立场、态度和目的决定了价值取向,规定了主体思维方式运行的效用和主体再思维的深度和广度,等等。因此,观念构成了思维方式的“内聚力”,以特定的方式规定了思维方式的运行。

思维方式具有相对独立性与稳定性。每次实践的结果,都表现了思维主体的经验、情感与意志,体现了主体的立场和价值取向等,这些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具有一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凝聚为“先验框架”即观念,以思维的结构、程序等,独立地、稳定地内存于大脑,形成主体先存的认识状态。当主体面临新的实践活动时,观念总是表现为一种“先验”的思维态势或者思维定势。例如个人主义价值观以个人为中心,把社会只看作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其思维就限定在个人的私利范围内,一切思维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得个人利益,当然影响着对客观事物反映的程度,限定着主体的思维视野,从而制约着思维方式运行层次的高低。由于历史观、人生观等是主体观念体系的核心,一旦形成,就相对稳定,因而主体的思维方式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

此外,思维方式还具有可塑性。主体的实践活动方式内化为思维方式后,并非一成不变。虽然思维方式具有稳定性,但因为实践方式反映着客体,而客体又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着的,必然推动着实践活动的变化,进而必然地推动着思维方式的变化和发展。随着实践活动的内容不断丰富,实践程序、过程不断地复杂化,新的实践活动必将遇到许多新问题,但原有的思维方式已不能识别这些新信息。只有转变旧的思维方式,形成与新的实践方式相一致的思维方式才能解释新现象,而实践活动也提供了使思维方式转变的可能。当主体面对客体时的感觉、知觉或意识首先传达了新信息的崭新之处,使思维活动相应地调动已有的观念迅速改变思维方式的最核心元素——形象和概念,限定思维工具的运用范围,改变思维方式的运行机制,从而转变思维方式。

当然,思维方式对实践活动还有巨大的反作用。实践为思维方式的运作提供了内容,但不是说思维方式完全受制于实践。思维方式对实践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思维方式反映客体的准确程度和思维成果转化为主体实践的能力方面。当主体思维受观念、心理因素的影响,不能全面、正确地反映实践方式时,一方面使经由感性认识内化的实践技能不能正常施展,另一方面使内化为思维图式的理性认识无法提供正确的指导。即便主体实践技能非常强势,由于理性认识错误的指导,实践工具不能够按主体意向施向客体,仍然阻碍了实践技能的正常发挥,使实践活动中途停止或迁延很久,直到正确反映客体时,主体重新选择实践工具,实践技能活动才得以继续施展,实践活动才得以顺利进行。

二、思维方式的构成要素及其作用

思维方式的要素包括本体要素和影响要素。

(一)思维方式的本体要素及其作用

本文遵循王干才教授的研究成果,称思维方式自身运作的要素为本体要素,指的是思维方式层级系统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图1-1 思维方式的本体要素构成

形象和概念是思维方式第一层级本体要素,二者的区别是图像和文字的区别。形象是主体通过视觉、听觉、触觉等各种生理器官在大脑中形成的关于对象的形式、结构、存在方式、属性等二维或三维图像,是主体感性认识的结果;康德认为概念是对多个事物的共同点的想象。即是说,概念的内涵包括所有组成一个概念的事物的最关键的特性和关系,即概念具有高度概括性;“想象”指概念的外延反映思维成果,是思维产物的抽象化,即概念具有抽象性,是人类使用抽象化的方式,从一群事物或同类事件中提取出共同特性的反映,是人类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纽结。概念是构成思维方式的基本单位的原因在于,概念是理性认识的工具,指称了两类对象:一类是对周围事物的感性认识的直接概括,反映客观世界的事物或事件及其关系;另一类是在相关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对客观世界的事物或事件及其关系取同去异的理性认识成果。

思维方式第二层级本体要素是体现在人脑中的思维规则,即选择、加工对象的认识工具——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

形式逻辑源于早期西方贸易中的语言和符号的简化,其基本规律最先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阐明,由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构成。用语言表达就是:同一律A→A,即反映的对象是什么就是什么,绝不是别的东西;矛盾律A∧Aˉ,意指一对矛盾判断或反对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排中律A∨Aˉ,指一对矛盾判断或反对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形式逻辑主要从形式结构即静态方面研究思维,以形象、概念的定则为前提条件,能够确认事物数量、质量、能量和具体形态——包括确认空间结构形态和时间排序编码等。

由于形式逻辑注重同一前提条件下的一贯性、一致性,因而能够通过严谨推导产生精确判断。但弊端是出现垂直式或线性思维方式,对大前提不能自我检错,可能导致一错到底。在事物定性领域,判定事物属性和确认发展方向,就需要应用辩证逻辑。辩证逻辑从逻辑内容即动态方面研究思维,以概念的辩证运动及如何通过概念反映现实矛盾,通过一系列的对立统一概念、范畴来把握处于普遍联系中的运动着的对象。由于概念的内在矛盾运动,思维通过既定概念与未定概念、已知概念与未知概念、已知概念与已知概念之间客观存在的“对等关系”作为推理判断方法并从抽象走向具体,最终达到对对象具体整体性的把握。

辩证逻辑由对等律、对应律、居中律构成。对等律要求概念之间“一对一”对等分立(或对立),如因与果、主与客、时与空等,体现了此概念须与彼概念形成对等关系。即概念的外延是对称的,内涵是分立的,概念之间有互为统一的条件;对应律是“对等律”的必然逻辑结果,在思维规则上要求遵循和运用对等概念间的“一对一”的作用、响应和依赖。即在两个概念之间,凡是能体现概念大小对称、内涵分立、互为统一条件这三种对等关系的,就存在对应指向,如有出就有进与之相对应;居中律是“对应律”的必然要求,采用横向关联思维方式,根据对应律强调的“一对一”关系,推导出结论不再是“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实质是兼顾两个前提,综合对立,协调双方。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的:“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的世界观的萌芽。在数学中也存在着同样的关系。初等数学,即常数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运作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恩格斯比喻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为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如果说形式逻辑所指的是对象的横断面的形态,那么辩证逻辑所指的则包括了对象的横断面的形态和纵向的内容。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限定,共同组成了思维最基本的规则,是认识客体的必要条件。

思维方式的第三层级本体要素还包括了运作时空、基本指向、运行机制和评价标准。运作时空指主体思维的时间跨度与空间跨度,即主体是身处大至工业时代还是小至某省某地。如同任何事物不能脱离时间、空间存在一样,思维方式的运作也无法脱离时空,脱离了时空限制的思维运动是不可思议的;基本指向指主体思维方式的运行趋势,是开放式思维还是收敛式思维?是由对象联想到同类的求同思维还是相反?思维方式的运行正如列宁所说的:“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载《列宁全集》(第五十五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52页。

既然思维方式的运行是动态的过程,必然包含了诸要素如何结合,又采取了何种运行模式。思维方式的运行机制是造成思维的民族特点和差异、个体或从众或鹤立鸡群的主要根源;评价标准包括思维方式的效率和其反映认识对象的准确程度。为何会将评价标准包含在思维方式的本体要素中?思维方式本体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都会影响思维方式运行的结果。如果运行受阻,说明思维没有准确把握对象,意味着主体此次思维或无效或重新开始,表现于外的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停滞不前。由此看出,评价标准既是衡量选择思维方式种类的尺度,也是衡量思维方式运行效用的尺度。

(二)思维方式的影响要素及其作用

思维方式的影响要素包括了语言、观念和心理因素。

第一,就语言符号是思维方式的产物而言,语言是思维方式的影响要素。从思维发生学来看,行为思维是人类思维的萌芽状态,是借助于行为本身而存在的一种思维方式,而且是其后一切思维方式的母体,因为各种思维方式中都蕴含着行为思维。语言符号产生后的行为思维,是将主体的思维通过语言的转换,使之成为语言符号的过程。从动态上看,主体思维方式的过程是思维的语言符号化过程,是运用语言符号显现思维内容和结果的过程。主体之间的沟通就是通过设置和破译语言符号而进行沟通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思维阶段表现为运用语言符号来显现主体观念,而在接收阶段则表现为通过语言解码来体验和构建观念。从静态上看,语言符号化是思维方式的存在方式和物化形式。思维方式运作的结果是语言符号化了的对象性存在,如果没有了语言符号,思维方式就失去了符号载体,主体的思维就失去了凭附的媒介和传达的形式。因而语言符号是特定思维方式的产物,又蕴含着这些思维方式。

图1-2 思维方式的影响要素构成

就语言符号充当了思维方式多样性和独特性的中介而言,语言是思维方式的影响要素。作为思维的刺激物,广义的语言种类很多,包括文字、口语、身姿语、手语等。不同的民族、群体或个体具有不同的语言特色,既代表和反映了思维方式多样性的特点,又展现了该民族或群体思维方式的独特性。如作为汉语书写形式的方块汉字,是音、形、义的统一体,反映了语素的意义和声音。这种形声并列的综合性文字,作用于思维方式就表现为综合,互相让步、调和折中,是先民思维方式运行的结果,又规定了该民族后人的思维方式。

狭义的语言指具有一定的形(音)义的符号系统,由声音(语音)、词汇和语法三个部分构成,是言语的物质存在。当这些语言以观念形式出现时,就表现为口语、手语等;以形态形式出现时,则表现为文字或图像等,可以被感知。因此通常指称形态形式的语言为语言符号,包括视觉符号、听觉符号、触觉符号等。首先,无论广义语言还是狭义语言,其丰富性不但有利于促进思维的开放性,也影响着思维的准确性与模糊性,有助于主体开辟接受、交流信息的多种途径;其符号模式的差异性则影响着思维的抽象程度以及主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如以英语符号模式为思维的主体,必先熟悉汉字符号所代表的思维方式和观察世界的方式,其次才是明了该模式所表征的思维的深度和广度,达到了解对方语言的意旨。

语言是思维方式的影响要素还表现在语言符号不能最终决定主体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活动。从宏观层面来说,尽管民族间的语言符号的语音形式和组织方式不同,但由于客观世界是基本一致的,大脑机制可以说是完全一致的,主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目标大致是一致的,因而不同主体表达的思维内容是基本相同的,才使得不同语言能够通过翻译,超越了语言符号的语音形式上的差异和语言符号组织方式下的差异,达到互相交流。

第二,观念诸要素是思维方式的主要影响要素。从认识成果来看,观念包括人类各个历史时期、不同学科领域的思维成果,表现为观念内容和观念形态两种形式。观念内容包括了集自然观、历史观、人生观于一体的知识结构(常识结构、理论结构),是主体在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中积累起来的文化财富和认识成果,是影响思维方式科学程度和发展水平的最主要成分。观念形态从存在上看包括理论形态、艺术形态、程序形态等。如果存储于大脑,观念形态就属于意识;如果代换为物质,就表现为文字、图像等。

观念诸要素干预主体思维方式的选择。其中,历史观的阶级性影响着主体的服务对象,进而通过人生观中的价值观、态度观影响主体思维方式的运作。受世界观的制约,主体在思考特定问题时,往往会以已有的观念为指导。观念作为带有主体倾向的知识结构,必然规定着思维方式的选择。例如,对于一切从“本本”毛泽东:《反对本本主义》,载《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11页。出发和一切从“实际”出发,就会使主体调动的思维方式种类各异。前者运用以抽象思维为主的思维方式处理“本本”,后者则以形象思维为主的思维方式对待“实际”。

第三,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了意向体系(感知觉、计划、手段、目的等)和情感模式(积极或消极、肯定或否定……)等。意向体系是主体对以往生活形成的看法或认识(即便相同的信息刺激,不同主体受经验的影响,感觉和知觉接收到的信息也是不同的),决定思维方式展开的方向和程度,通常表现为一种相对稳定的思维程序,是主体运用各基本要素在大脑中的动态展开,包括思维的逻辑起点、逻辑行程和终点等。情感模式决定了主体思维的倾向和状态,为主体的认识活动注入动力;心理因素主要影响着思维方式的运行途径。思维方式的倾向性和运行程序支配着思维活动的全过程,在主体大脑中形成一种先验框架,一方面有助于面对类似问题采用相同的思维方式,提高思维的速度与效率;另一方面又容易沿着主体熟悉的轨迹运行,束缚思维的变通性,带来思维效能的低下与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