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李鸿章传·梁启超(12)
- 李鸿章全传
- (英)濮兰德 梁启超
- 4561字
- 2016-11-02 22:23:02
第十一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按照第六款赔偿事宜,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黄浦两水路,其襄办各节如左: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会同中国国家所兴各工,尽由诸国派员兴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务交还之后,即可由中国国家派员与诸国所派之员会办,中国国家应付海关银每年六万以养其工。一、现设立黄浦河道局经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该局各员,均代中国及诸国保守在沪所有通商之利益。预估后二十年,该局各工及经管各费应每年支用海关银四十六万两,此数平分,半由中国国家付给,半由外国各干涉者出资。该局员差并权责进款之详细各节,皆于后附文件内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 西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国六月初九日降旨,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谕内已简派外务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均已商定由中国全权大臣屡次照会在案。此照会在后附之节略内述明(附件十九)。
兹特为议明以上所述各语,及后附诸国全权大臣所复之文牍,均系以法文为凭。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是以诸国全权大臣奉各本国政府之命代为声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馆兵队外,诸国兵队即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历□月□□日全由京城撤退。并除第九款所述各处外,亦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历□□年月□□日由直隶省撤退。今将以上条款缮定同文十二份,均由诸国全权大臣画押,诸国全权大臣各存一份,中国全权大臣收存一份。
联军和约既定,尚有一事为李鸿章未了之债者,则俄人满洲事件是也。初中俄密约所订,俄人有自派兵队保护东方铁路之权,至是义和团起,两国疆场之间有违言焉,俄人即藉端起衅,掠吉林黑龙江之地,达于营口北。东方有联军之难,莫能问也。及和议开,俄人坚持此事归中俄两国另议,与都中事别为一谈。不得已许之。及列国和约定,然后满洲之问题起。李鸿章其为畏俄乎?为亲俄乎?抑别有不得已者乎?虽不可知,然其初议之约,实不啻以东三省全置俄国势力范围之下,昭昭然也。今录其文如下:
第一条 俄国交还满洲于中国,行政之事,照旧办理。
第二条 俄国留兵保护满洲铁路,俟地方平静后,并本条约之枢。
要四条 一概履行后,始可撤兵。
第三条 若有事变,俄国将此兵助中国镇压。
第四条 若中国铁路(注:疑指满洲铁路)未开通之间,中国不能驻兵于满洲。即他日或可驻兵,其数目亦须与俄国协定,且禁止输入兵器于满洲。
第五条 若地方大官处置各事,不得其宜,则须由俄国所请,将此官革职。满洲之巡察兵,须与俄国相商,定其人数,不得用外国人。
第六条 满洲蒙古之陆军海军,不得聘请外国人训练。
第七条 中国宜将旅顺口之北金州之自主权抛弃之。
第八条 满洲蒙古新疆伊犁等处之铁路矿山,及其他之利益,非得俄国许可,则不得让与他国,或中国自为之,必亦须经俄国允许。牛庄以外之地,不得租借与他国。
第九条 俄国所有之军事费用,一切皆由中国支出。
第十条 若满洲铁路公司有何损害,须中国政府与该公司议定。
第十一条 现在所损害之物,中国宜为赔偿,或以全部利益,或以一部利益以为担保。
第十二条 许中国由满洲铁路之支路修一铁路以达北京。
此草约一布,南省疆吏士民,激昂殊甚,咸飞电阻止,或开演说会,联名抗争。而英美日各国,亦复腾其口舌,势将干涉。俄使不得已,自允让步。经数月,然复改前约数事如下:
第一条 同
第二条 同
第三条 同
第四条 中国虽得置兵于满洲,其兵丁多寡,与俄国协议,俄国协定多少,中国不得反对。然仍不得输入兵器于满洲。
第五条 同
第六条 删
第七条 删
第八条 在满洲企图开矿山修铁路及其他各等之利益者,中国非与俄国协议,则不许将此等利益许他国臣民为之。
第九条 同
第十条 同 并追加此乃驻扎北京之各国公使协议,而为各国所采用之方法字样。
第十一条 同
第十二条 中国得由满洲铁路之支路修一铁路至直隶疆界之长城而止。
至是而李鸿章病且殆矣。鸿章以八十高年,久经患难,今当垂暮,复遭此变,忧郁积劳,已乖常度。本年以来,肝疾增剧,时有盛怒,或如病狂,及加以俄使,助天为虐,恫喝催促,于邑难堪,及闻徐寿朋之死,拊心呕血、遂以大渐,以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廿七日薨于京师之贤良寺。闻薨之前一点钟,俄使尚来促画押云。卒之此约未定,今以付诸庆亲王王文韶。临终未尝口及家事,惟切齿曰:可恨毓贤误国至此。既而又长吁曰:两宫不肯回銮。遂瞑焉长逝,享年七十八岁。行在政府得电报,深宫震悼。翌日奉上谕:
朕钦奉懿旨。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直隶总督李鸿章,器识渊深,才猷宏远,由翰林倡率淮军。戡平发捻诸匪,厥功甚伟,朝廷特沛殊恩,晋封伯爵。翊赞纶扉。复命总督直隶兼充北洋大臣,匡济艰难,辑和今外,老成谋国,具有深衷。去年京师之变,特派该大学士为全权大臣,与各国使臣妥定和约,悉合机宜。方冀大局全定,荣膺懋赏。遽闻溘逝,震悼良深。李鸿章著先行加恩,照大学士例赐恤,赏给陀罗经被。派恭亲王溥伟带领侍卫十员,前往奠醊。予谥文忠,追赠太傅,晋封一等侯爵,入祀贤良祠,以示笃念荩臣至意。其余饰终之典,再行降旨。钦此。
其后复赏银五千两治丧。赏其子李经述以四品京堂,承袭一等侯爵,李经迈以京堂候补,其余子孙,优赏有差。赐祭两坛。又命于原籍及立功省份及京师建立专祠,地方官岁时致祭,列入祠典。朝廷所以报其勋者亦至矣。而此一代风云人物,竟随北洋舰队,津防练勇,同长辞此世界此国民。吾闻报之日成一挽联云:
太息斯人去 萧条徐泗空 莽莽长淮 起陆龙蛇安在也
回首山河非 只有夕阳好 哀哀浩劫 归辽神鹤竟何之
12.结论
李鸿章与古今东西人物比较 李鸿章之轶事
李鸿章必为数千年中国历史上一人物,无可疑也;李鸿章必为十九世纪世界史上一人物,无可疑也。虽然,其人物之位置果何等乎?其与中外人物比较,果有若何之价值乎?试一一论列之。
第一,李鸿章与霍光。史家评霍光曰不学无术,吾评李鸿章亦曰不学无术。则李鸿章与霍光果同流乎?曰:李鸿章无霍光之权位,无霍光之魄力。李鸿章谨守范围之人也,非能因于时势行吾心之所安,而有非常之举动者也。其一,生不能大行其志者以此,安足语霍光?虽然,其于普通学问,或稍过之。
第二,李鸿章与诸葛亮。李鸿章忠臣也,儒臣也,兵家也,政治家也,外交家也。中国三代以后,具此五资格,而永为百世所钦者,莫如诸葛武侯。李鸿章所凭藉,过于诸葛,而得君不及之。其初起于上海也,仅以区区三城,而能奏大功于江南,创业之艰,亦略相类。后此用兵之成就,又远过之矣。然诸葛治崎岖之蜀,能使士不怀奸,民咸自厉,而李鸿章数十年重臣,不能辑和国民,使为已用。诸葛之卒,仅有成都桑八百株,而鸿章以豪富闻于天下,相去何如耶?至其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犬马恋主之诚,亦或仿佛之。
第三,李鸿章与郭子仪。李鸿章中兴靖乱之功,颇类郭汾阳,其福命亦不相上下。然汾阳于定难以外,更无他事,鸿章则兵事生涯,不过其终身事业之一部分耳。使易地以处,汾阳未必有以过合肥也。
第四,李鸿章与王安石。王荆公以新法为世所诟病,李鸿章以洋务为世所诟病,荆公之新法与鸿章之洋务,虽皆非完善政策,然其识见规模决非诟之者之所能及也。号称贤士大夫者,莫肯相助,且群焉哄之,掣其肘而议其后,彼乃不得不用佥壬之人以自佐,安石、鸿章之所处同也。然安石得君既专,其布划之兢兢于民事,局面宏远,有过于鸿章者。
第五,李鸿章与秦桧。中国俗儒骂李鸿章为秦桧者最多焉。法越、中日两役间,此论极盛矣。出于市井野人之口,犹可言也,士君子而为此言,吾无以名之,名之曰狂吠而已。
第六,李鸿章与曾国藩。李鸿章之于曾国藩,犹管仲之鲍叔,韩信之萧何也。不宁惟是,其一生之学行见识事业,无一不由国藩提携之而玉成之。故鸿章实曾文正肘下之一人物也。曾非李所及,世人既有定评。虽然,曾文正,儒者也,使以当外交之冲,其术智机警,或视李不如,未可知也。又文正深守知止知足之戒,常以急流勇退为心,而李则血气甚强,无论若何大难,皆挺然以一身当之,未曾有畏难退避之色,是亦其特长也。
第七,李鸿章与左宗棠。左李齐名于时,然左以发扬胜,李以忍耐胜。语其器量,则李殆非左所能及也。湘人之虚骄者,尝欲奉左为守旧党魁以与李抗,其实两人洋务之见识不相上下,左固非能守旧,李亦非能维新也。左文襄幸早逝十余年,故撂保其时俗之名,而以此后之艰巨谤诟,尽附于李之一身。文襄福命亦云高矣。
第八,李鸿章与李秀成。二李皆近世之人豪也。秀成忠于本族,鸿章忠于本朝,一封忠王,一谥文忠,皆可以当之而无愧焉。秀成之用兵之政治之外交,皆不让李鸿章,其一败一成,则天也。故吾求诸近世,欲以两人合传而毫无遗憾者,其惟二李乎。然秀成不杀赵景贤,礼葬王有龄,鸿章乃绐八王而骈戮之,此事盖犹有惭德矣。
第九,李鸿章与张之洞。十年以来,与李齐名者,则张之洞也。虽然,张何足以望李之肩北。李鸿章实践之人也,张之洞浮华之人也。李鸿章最不好名,张之洞最好名,不好名故肯任劳怨,媸名故常趋巧利。之洞于交涉事件,著著与鸿章为难,要其所画之策,无一非能言不能行。鸿章尝语人云:不图香涛作官数十年,仍是书生之见。此一语可以尽其平生矣。至其虚骄狭隘,残忍苛察,较之李鸿章之有常识有大量,尤相去霄壤也。
第十,李鸿章与袁世凯。今后承李鸿章之遗产者,厥惟袁世凯。世凯,鸿章所豢养之人也。方在壮年,初膺大任,其所表见盖未著,今难悬断焉。但其人功名心重,其有气魄敢为破格之举,视李鸿章或有过之。至其心术如何,其毅力如何,则非今之所能言也。而今日群僚中,其资望才具,可以继鸿章之后者,舍袁殆难其人也。
第十一,李鸿章与梅特涅。奥宰相梅特涅Metternich,十九世纪第一大奸雄也。凡当国四十年,专出其狡狯之外交手段,外之以指挥全欧,内之以压制民党。十九世纪前半纪,欧洲大陆之腐败,实此人之罪居多。或谓李鸿章殆几似之,虽然,鸿章之心术,不如梅特涅之险,其才调亦不如梅特涅之雄。梅特涅知民权之利而压之,李鸿章不知民权之利而置之,梅特涅外交政策能操纵群雄,李鸿章外交政策不能安顿一朝鲜,此其所以不伦也。
第十二,李鸿章与俾斯麦。或有称李鸿章为东方俾斯麦者,虽然,非谀词,则妄言耳。李鸿章何足以望俾斯麦。以兵事论,俾斯麦所胜者敌国也,李鸿章所夷者同胞也,以内政论,俾斯麦能合向来散漫之列国而为一大联邦,李鸿章乃使庞然硕大之支那降为二等国,以外交论,俾斯麦联奥意而使为我用,李鸿章联俄而反堕彼谋。三者相较,其霄壤何如也。此非以成败论人也,李鸿章之学问智术胆力,无一能如俾斯麦者,其成就之不能如彼,实优胜劣败之公例然也。虽李之际遇,或不及俾,至其凭藉则有过之。人各有所难,非胜其难,则不足为英雄。李自诉其所处之难,而不知俾亦有俾之难,非李所能喻也。使二人易地以居,吾知其成败之数亦若是已耳。故持东李西俾之论者,是重诬二人也。
第十三,李鸿章与格兰斯顿。或又以李、俾、格并称三雄。此殆以其当国之久,位望之尊言之耳,李与格固无一相类者。格之所长,专在内治,专在民政,而军事与外交,非其得意之业也。格兰斯顿,有道之士也,民政国人物之圭臬也,李鸿章者,功名之士也,东方之人物也,十八世纪以前之英雄也。二者相去盖远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