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伯特议事规则
- (美)亨利·M.罗伯特
- 2531字
- 2024-11-01 12:33:23
动议规则表
解答300项议事实践问题
使用说明——表中前八栏顶端的规则适用于所有原生主动议,也适用于除了标有“否”或数字以外的所有情况,“否”或数字标记表示该动议不遵循该栏顶端的规则。“否”表示该动议适用于与该栏顶端完全相反的规则,数字标记对应后面的注释,解释其适用范围。例如“搁置”,表中显示本书第28条对该动议作了说明;该动议“不可辩论”且“不能修改”; “不接受附属动议”;且“不能重新审议”; ——其他四栏没有“否”或数字标记,这表示这几栏顶端的规则适用于搁置动议,也适用于所有原生主动议。
表格注释
1. 仅在其他动议待决,且在会议组织没有规定当日,或次日要举行会议时提出,“指定后续会议时间”才属优先。如果以任何形式受到限定,或者,一旦获得通过,将导致没有规定再次举行会议的会议组织解散,则“休会”失去优先权,并成为一项主动议。“休息”仅在有其他事务待决时才优先。
2.如果对该动议的表决结果为赞成,则不能重新审议。
3.可以用以下方式提出一项修正案:(1)插入(或添加)词语或段落;(2)删除词语或段落;(3)删除某些词语并插入其他词语;或者(4)用一个或多个段落替换其他段落,或用同一主题的一整份决议替换。
4.当要修改的动议,或要重新审议的动议不可辩论时,该动议也不可辩论。
5.“总章程”“章程”以及“议事规则”获得通过之前,在各种意义上都是主动议,可以通过获得半数得票进行修改。在获得通过后,它们需要事先通知以及三分之二得票才可修改。
6.“管理规章”可以在发出事先通知之后,以过半数得票修改,或者,在没有事先通知时以三分之二得票修改。
7.“申诉”在下列情况中不可辩论:在一项不可辩论的议题待决时提出;或涉及不当言行;或涉及违反发言规则;或者,涉及事务的优先顺序。当可以辩论时,每名成员只许发言一次。如果平局,则维持主席的裁决。
8.在委员会着手处理后不能被重新审议,但是,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三分之二得票解除委员会对该议题的进一步审议。
9.如果立即待决议题可辩论,则可以提出这些动议,并且这些动议仅适用于该立即待决议题,除非另有规定。
10.如果决议或提案涉及不同的主题,且主题间相互独立,则只要有一名成员提出要求就必须将其拆分,当他人拥有发言权时也能提出该要求。如果决议或提案是关于同一主题的,且每一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则只能以提出一般动议并表决的方式进行拆分。
11.如果提出时会议组织面前有其他议题,则不可辩论。
12.只有在首次引入议题时,并在辩论之前,才能提出反对审议。必须获得三分之二反对审议的得票以准许反对审议。
13.如果对该动议的表决结果为反对,则不能重新审议。
14.如果立即待决议题可以辩论或修改,则可以提出“立即表决”。要指明它针对的是哪些议题;如果没有指明,它则只适用于立即待决议题。如果获得通过,它将阻断辩论,并且使会议组织马上表决立即待决议题,以及在动议中指明的其他议题。
15.在进行了其所针对的一项表决之后就不能被重新审议。
16.会议组织面前有其他议题时,也可以提出重新审议动议,即使他人拥有发言权亦可提出,或者在表决通过了休会而还没对会议组织宣布休会时也可提出。该动议只能在要重新审议的表决作出的当日或次日,由投票给获胜方的成员提出。不能打断事务来审议该动议,除非要被重新审议的动议优先于立即待决的议题。该动议的优先等级与要被重新审议的动议的优先等级相同,但是它优先于普通议程,或是与要重新审议的动议优先等级相同的动议,假如对这些动议的审议还没有实际开始。
17.如果主议题可辩论,则主议题将接受辩论。
18.撤销的规则与修改已获通过事务的规则相同,参阅上面的第2、5、6条注释。
附加规则
偶发动议。伴随着待决动议产生的动议优先于引起它们的动议,并且必须首先获得处理。[参阅第13条中的“偶发动议列表”]
优先或附属动议不能被搁置、被无限期或有限期推迟、或被委托。当主动议被搁置时,其所有绑定附属事务一并被搁置。
关于动议规则表的说明
所有希望活跃于协商组织会议的人都应该掌握“动议优先顺序表”以及“动议规则表”,以便能快速查阅。熟悉这些表格的唯一方法就是要实际应用,要练习查阅这些表格并找到其中关于不同动议的各种规则。这几页浓缩了全部的议事规则。要牢记“动议优先顺序表”,因为其中包括了所有十二项优先动议和附属动议,以其优先等级顺序排列,并标明了每项动议能否辩论或修改、获得通过的所需得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
在“动议规则表”中,前八栏顶端的规则或原则适用于所有原生主动议,要记住这些规则,即:(1)原生主动议可辩论;(2)辩论必须限制在立即待决议题的范围内;(3)可以修改;(4)接受所有附属动议;(5)可以重新审议;(6)仅需过半数得票即可获得通过;(7)必须获得附议;(8)当他人拥有发言权时提出是违反规则的。表中44项动议中的任何一项,规则与主动议不同的都在相应的一栏以“否”或数字标出。“否”表示与该栏顶端完全相反的规则适用于该动议。数字标记对应后面的注释,解释其适用范围。空格表示该栏顶端的规则适用,因此,该动议在这一方面与主动议完全相同。有些动议带有不在栏中的数字标记,这些数字对应后面的表格注释,这些注释提供了关于这些动议的有用信息。
最好首先学习议事规则的一般原则,即适用于原生主动议的原则,然后再留意其他动议在哪些方面与这些一般原则不同,“动议规则表”则是按照这一设想编写的。因此,有限期推迟或推迟至某时的动议没有标记“否”或数字,这就说明它和所有主动议一样,服从于前面提及的全部八项规则:无限期推迟动议则标有两个“否”与一个数字13,这表示这三栏顶端的规则不适用于这项动议。第一个“否”表示辩论并不局限于无限期推迟动议的范围内,而是其主动议也同样接受辩论;第二个“否”表示无限期推迟动议不能修改;数字13对应后面的表格注释,表示如果该动议的表决结果为反对,则不能重新审议。
如前所述,“否”表示该动议不是服从于该栏顶端的规则,而是服从于与之完全相反的规则。各栏的“否”表示该动议服从于以下规则:(1)不可辩论;(2)使主议题接受辩论;(3)不能修改;(4)不接受附属动议;(5)不能重新审议;(6)需要三分之二得票;(7)无须获得附议;(8)当他人拥有发言权时符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