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政府投资科技基础设施的动因与效能

1.3.1 政府科技基础设施投资动因

1)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提出科技是生产力的著名论断。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新论断。Jaffe(1989)、Feldman(1992)的研究表明,科技基础设施对研究与开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Knut Blind和Hariolf Grupp(1999)的研究表明,科技基础设施与创新是相互依赖的。M.Justman、M.Teubal(1991,1993)、G.Tassey(1991)等则研究了一定量的技术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因此,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都十分重要。而且科技基础设施的发展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反过来科技的进步必然带来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和副总统戈尔在联合签署的一份题为《科学与国家利益》的报告中就曾这样阐述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关系:“技术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它创造出新的工作,建造起新的产业,提高着我们的生活标准。科学给技术发动机提供燃料。”

2)保证科技基础设施的供给水平,满足科技研发的基本需求

由于多数科技基础设施是介于公共资源、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俱乐部物品之间,大多数科技基础设施都至少具有一部分公共物品的成分,具有集体产权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消费上的非竞争性表现在,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某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表现在,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产品时,不可能被他人排挤在外,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这必然常常表现为供给不足,易导致市场失灵(Teece,1986; Howells,1997)和组织失灵(Rosenberg,2000)。因此,这类科技基础设施不可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来提供,需要政府的强力干预。除了一些通过政府的政策调节后,可具备私人物品特征的基础设施应当主要依靠私人提供外,其他许多科技基础设施的投资需要政府来完成。在此基础上,Andrew(2003)研究了政府支持私人投资的条件;Chong-Ouk Lee(1988)等许多学者研究证明了政府投资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推动作用。

由于R&D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特征的科技基础设施,而且,不同科技研发阶段下的科技基础设施的外部性特征不同,研究成果的提供主体不同,这也决定了政府的投资力度和投资方式应当有所改变。一般而言,基础研究成果的供给由政府、大学和研究机构提供,而共性技术由政府资助、企业间、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来提供;而应用研究成果以企业提供为主(见表1-2)。从R&D生命周期来看,基础研究应当由国家研究机构来组织,共性技术通过国家共性技术研究资助计划实现,应用研究主要通过联合体、企业来组织。(见图1-3)

表1-2 各研发阶段的技术供给结构及研发基础设施供给

资料来源:[美]乔治.泰奇:《研究与开发政策的经济学》,第73页,并经作者整理而成。

图1-3 R&D生命周期各阶段及其组织

资料来源:[美]乔治.泰奇:《研究与开发政策的经济学》,第74页,并经作者整理而成。

因此,政府科技基础设施投资着重支持基础研究的领域,有重点、有秩序地对共性技术类科技基础设施投资。当然,对应用类技术基础设施,要根据该类技术的特点,对风险大、投资大、周期长、急于发展的应用技术领域的科技基础设施要给予适度的投资支持。

3)促进科技基础设施资源优化配置与效率提高

政府参与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源于某些科技基础设施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使得私人企业不愿意投资,政府必须承担起提供这些科技基础设施的责任。其次,政府投资基础设施,注重整体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将科技基础设施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促进其运行效率的提高。再次,政府进行科技基础设施投资,可以从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避免同类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优化整体科技基础设施资源配置。

4)引导和鼓励私人企业进行R&D投资

政府科技基础设施的发展还可以为企业本身的研发提供良好的基础平台,使企业的研发投资成本降低,风险减小,效率提高。政府科研基础设施的完善,还可以促进基础研究的发展,进而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基础科研成果和进行产业化、商业化的“技术—成果原料”,促使企业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及综合研发投资,促进直面市场的研发。

5)引领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研发方向

政府通过投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选择和力度选择,显示出国家在科技研发的重点导向,吸聚相关人才,激发其研发热情,提高研发“生产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加坡通过大力进行信息科学类科技基础设施投资,对国内外相关研发主体形成了巨大的引导示范作用,使得新加坡政府数据存储研究院和肯特港数码研究院具备一流的科技基础设施,使得硬盘驱动技术和软件研究步入国际一流水平。

1.3.2 政府科技基础设施投资效能评估

政府对科技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如同其他科技投资一样,要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可能盲目进行投资,对于每一项投资都应该进行绩效评价。作为衡量科技基础设施投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绩效评价,必须具备全面有效性与客观公正性。要达到全面有效,绩效评价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基础设施的利用率

投资一项基础设施,必然要考虑其利用率。设施闲置时间过长,不仅会造成投资的浪费,还会产生因闲置而产生的自然磨损和维护费用。

2)科技基础设施的产出率

与某基础设施相关的科研产出,包括论文、专利、重大科技成果等的数量,也应作为投资绩效的一个方面予以考虑。

3)科技基础设施对科研的贡献率

在科研过程中,某设施的贡献率为多少,是否属于完成科学研究的关键性设备,都应考虑在内。

4)科技基础设施支持下的研发成果的应用前景

这里的研发成果包括理论成果和技术成果,前者的应用前景主要指理论成果对未来技术开发的作用,后者是指其商业化和产业化的可能性及其市场广泛性程度。

要实现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估的实施主体应避免相关利益者的参与,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政府和基础设施使用者本身作为利益相关者,很难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都不适宜参与评估;而社会中介机构既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又可以做到客观公正,很适合成为绩效评估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