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农民生活中新的经济变动》

全文约3.78万字。列宁写于1893年,1923年初次发表。这是至今发现的最早的列宁的文章。

1891年,俄国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弗·叶·波斯特尼柯夫发表了《南俄农民经济》一书,该书极为详尽周密地描述了南俄三省农民经济,并采用了分类考察而不是依据平均数的正确研究方法,但该书作者忽视了农民经济的一切变动都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总背景下发生的。列宁写的这篇文章是对波斯特尼柯夫著作的评论,也是为了批判民粹派的村社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基础的观点。

列宁指出,在富裕农民添置建筑物、机器和土地的现象中,已经包含着剥削因素:富裕农民既租进远远超过需要的土地,也就夺取了贫苦农民生产食物所需的土地;他们既扩大经营规模,也就需要追加劳动力,也就需要雇佣工人。列宁指出,波斯特尼柯夫的关于劳动生产率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提高的结论的确具有很大意义,但关于这一规律使小农业失去其经济意义的观点却不正确。列宁指出,要证明小经济必然为大经济所排挤,只确定大经济获利较多是不够的,还必须确定商品经济能压倒自然经济,因为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产品是供生产者自己消费而不进入市场,低廉的产品不会在市场上同昂贵的产品相遇,因此也就不可能排挤它。

在农户的收入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波斯特尼柯夫只谈到了农户的商业面积对于国家的意义,但列宁指出,还必须从整个经济中划分出它的市场面积,这是很重要的。对于国内市场有意义的绝不是生产者的全部收入,而只是他的货币收入。是否拥有货币绝不是由生产者的富裕程度决定的:从自己那块土地上得到足够自己消费的产品而从事自然经济的农民,是享受到富裕生活的农民,但是他没有货币;相反,半破产的、生活不富裕的农民,却有货币。所以,任何关于农民经济及其收入对于市场的意义的论断,如果不是以计算货币收入部分作依据,那是不会有丝毫价值的。

列宁指出,波斯特尼柯夫的资料表明,各类农民的农业经营同市场的关系是极不相同的,这也使农民分裂为不同类别:上等户使用雇工来耕种,下等户必须提供大量外出谋生的劳动力;租进变穷了的那类居民的份地,雇用不再自己种地的农民当雇农,这已经不只是悬殊,而是直接的剥削。因此,不能只按财产状况把农民分为几个阶层,而应当看到农民质的区别,而波斯特尼柯夫对此没有给以足够重视。

波斯特尼柯夫的另一大缺点是没有提出下等户农民的经营性质问题,列宁对此指出,虽然多数农民也有小块播种面积,但他们的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还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有这类农民,更像是雇佣工人,而不像是耕作者业主。列宁指出,生产资料大大超过中等农民,因此具有更高劳动生产率的富裕农民,是全区农产品主要的、压倒其余两类的生产者,按其性质上说,这类农民的经营是商业性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剥削雇佣劳动上的。既然承认各个农户之间不仅有量的差别,而且有质的差别,那就必须把农民不是按“富裕程度”而是按经营的社会经济性质分类。

在谈到农村中进行的斗争时,波斯特尼柯夫认为,这种斗争在将来决不会促进村社原则和协调原则的发展,这种斗争不是村社传统和个人主义之间的斗争,而是纯粹的经济利益的斗争,由于缺少土地,这种斗争必然以一部分居民的不幸结局而告终,经济上的一切弱者不管怎样迟早总是要被抛出农民耕作业之外的。列宁指出,这些意见及其对问题的正确解答,并与农民分化的现象完全吻合,但还必须进一步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列宁指出,一方面,如果农民认为把自己的播种面积扩大到远远超过自己对粮食的需要是有利的事,那是因为他可以出卖自己的产品。另一方面,如果农民认为放弃经营去当雇农是有利的事,必须出卖点什么;而既然他在出卖自己的产品时,在市场上碰到了他无力与之竞争的对手,那他就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总之,供出售的产品的生产是上述现象滋长的基础。农民中产生经济利益斗争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存在着一种使市场成为社会生产的调节者的制度。

——《列宁全集》第1卷第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