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

一、突发事件的类型

分类分级贯穿于突发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中。合理的划分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级别是应急管理部门合理、科学的配备人员、装备和器材的基础依据,是应急管理的关键技术。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冰雹、雷电、高温、大雾、沙尘暴、龙卷风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由于特有的地质构造条件和自然地理环境,造成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分布广、损失大,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国家之一。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煤矿、交通等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如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简称SARS)、甲型H1N1流感、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近年来,我国医疗保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有多种传染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公共卫生事件仍然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和健康,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重而道远。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恐怖活动、恐怖主义的现实危害在上升。国际恐怖势力与境内外“三股势力”加紧勾结,危及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宁。

以上划分法虽然从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对突发事件进行了明确的分类,但每类突发事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在特定的情景下可能互相转化,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偶合事件,即带来所谓的“涟漪反应”。如地震和洪涝灾害就很可能引发各种传染病疫情;事故灾难处理不当也很可能会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级别及有关要求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警报时所应采取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