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锅炉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 对锅炉实行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锅炉是一种向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们生活提供热能和动力的能量转换设备,因其具有与一般机械设备所不同的特点,所以国家将其归属于特种设备(其他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它具有下述三大特点:

其一,长期受热承压,有爆炸危险,而且破坏性很大。

其二,工作条件恶劣,因而易于损坏。

其三,使用广泛,一般要求连续运行。

从历年来国内外的锅炉运行实践和事故教训可知,对锅炉设备除了各个环节的自行管理和检验之外,还必须实行国家政府行为的第三方的监督管理,这对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节 锅炉管理各环节的安全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就是从9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这9个环节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

一、锅炉设计的安全监察

锅炉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

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核准和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和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二、锅炉制造的安全监察

锅炉制造安全监督包括对锅炉制造厂实行许可证和产品监督检验两项制度。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制度。

锅炉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三、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监察

对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监督包括3个方面。

一是对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其单位应具备与制造单位相同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锅炉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二是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和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开工。

三是锅炉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与管理

实践证明,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是安全监督管理各环节中最为重要的一环,锅炉使用单位往往因为忽视安全、管理不善、设备带病运行、司炉人员不懂操作技术或违章操作等原因,而导致事故频发,因此,对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显得尤其重要。

对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主要实行三项监察制度,即使用登记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

(一)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锅炉使用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才能将锅炉投入运行。

(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锅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

司炉资格证分为三级,见表1-1。

表1-1 司炉资格证分级表

锅炉水处理人员亦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后,才可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水处理人员资格证分为二级,见表1-2。

表1-2 锅炉水处理人员资格证分级表

(三)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定期检验应当是使用单位的自行检验(包括运行中的维修保养和小修、大修等)与安全监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验相结合,这对于及时发现锅炉设备潜在的缺陷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监督检验

从事锅炉监督检验的检验测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锅炉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使用管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锅炉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锅炉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锅炉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锅炉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锅炉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节 锅炉安全监督管理的常用相关法规

为了加强锅炉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先后后颁布了一系列安全技术法规,常用的相关法规有如下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7)《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方法》

(9)《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10)《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11)《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1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1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1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气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12145)》

(16)《工业锅炉水质》(GB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