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PP模式手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理论方法与实践操作
- 陈辉
- 4649字
- 2021-04-02 21:05:32
第2章 PPP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
PPP模式被认为对推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全世界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此许多国家已建立了相关机构来管理协调和推广PPP项目。各国政府都已开始在各类项目中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从各类具体项目的融资到增强政府服务的能力等多方面建立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提供的机制。据世界银行报道,在1990—2010年期间,已有150多个发展中国家推出了社会资本在电信和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参与计划,其中2500个项目吸引了8900亿美元的投资承诺。报告指出: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中的参与,在放宽财务限制、提高基础设施服务的效率以及救助贫困人群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2.1 PPP模式在全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总体发展状况
表2-1分别从项目数和投资额两方面统计了1990—2011年全球不同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采用PPP模式的情况,两个角度的统计结果趋于一致,各地区的排序(由多到少)均为:拉美和加勒比地区、亚太地区、南亚、欧洲和中亚、撒哈拉非洲、中东和北非。拉美地区不论在项目数还是投资额上均占总量的30%,表明PPP模式在该地区运用十分活跃。亚太地区项目数占总量近30%,但投资额却只有近20%,说明PPP模式在该地区也呈现活跃态势,但单体投资规模较小。
表2-1 1990—2011年全球不同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PPP应用情况统计
表2-2分别从项目数和项目投资额两方面统计了1990—2011年全球范围内PPP模式在四个行业(能源、交通、通信和水处理)的运用情况。从项目数来看,统计期间能源行业项目最多,随后依次为交通、通信和水处理;而从项目投资额来看,排名第一的是通信行业,其后分别是能源、交通和水处理。能源行业项目数占总量的41.30%,可知PPP模式在该领域应用最为广泛,这与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高度依赖特征相一致;通信行业PPP项目数虽然只占总量的16.44%,但投资额却以45.18%的比例居榜首,表明过去22年间该行业的PPP项目为投资极大。水处理行业在项目数和投资额上均处末尾,可知PPP模式在此行业的活跃程度和项目投资规模均不如其他三者。
表2-2 全球1990—2011年四个行业PPP模式的应用情况统计
表2-3分别从PPP模式所应用的项目数和投资额角度统计了1990—2011年全球排名前10的国家。可以看出金砖四国(Brazil, Russian, India, China, BRIC)在上述两个指标上均占据鳌头(金砖四国项目数和投资额累计分别占比例:73.05%和65.66%)。
表2-3 1990—2011年全球PPP项目数和投资额Top10的国家列表
此外,从PPP模式应用的项目数看,我国居世界首位,占Top10项目总数的29.75%,说明相比其他国家,PPP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表现较为活跃。
目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在发展PPP模式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并形成了规范文本和合同指南。
2.1.1 PPP模式在欧洲的发展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1997年6月的政策文件(AGENDA 2000)为PFI的发展提供了多份建议,特别是提高公共/私营部门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效率;2003—2004年度欧盟则出台了多份文件促进PPP模式在欧洲的发展,包括“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2003)、“Green Paper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and Community Law On Public Contracts and Concessions”(2004)、“Public Procurement:the Commission Launches a Debate On Applying Community Law to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2004)、“Public Procurement:Commission Proposes Clarification EU Rules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2005)、“EU Law On Public Procurement and Concessions inRelation to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2005)、“Guidebook On Promoting Good Governance i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2008)、“Public Procurement: Commission lssues Guidance On Setting up lnstitutionalized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2008)等。
在欧洲PPP模式应用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
(1)在法国,私营部门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有着很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6世纪。当时的法国,就已经出现了一些水务私营公司。而在20世纪70年代,PPP的浪潮再次席卷法国,在更多领域和行业内,有了新的应用。
法国PPP项目合同主要分为特许权合同(concessions)和合伙合同(partnership contracts)两类。前者开始于19世纪,为公共服务授权和经营权转让,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税收风险,此类合同年营业额约850亿欧元;法国于2004年开始实施合伙合同(partnership contracts),自2009年起十年内每年营业额可达到60亿欧元,2005年法国专门成立了服务与合伙合同项目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项目获得预算部批准前的评估工作。法国在PPP项目实施和采购合同方面已经拥有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在2009年,由于经济下滑,法国政府提出多项措施鼓励公共服务和实施投资项目,PPP项目的实施取得了迅速发展。
(2)PPP模式在英国的应用较为广泛,在2003—2004年,约有11%的投资是通过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约为613亿美元),目前有451个PPP项目已经完成,包括34所医院和239个新建改造的学校项目。PFI是英国卫生服务委员会(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PPP中的一种主要模式,负责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PPP模式应用于NHS不仅仅是融资,还有各种管理、商业和创新技术。主要的PFI计划都是典型的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因此,NHS在特许经营期(25~40年)内使用私营服务商提供所有的设施,并每年支付费用。
在1997年,英国教育和劳工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开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教育机构(Local Education Authorities, LEA)的学校建设、运营中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模式不同的是,LEA规定了项目的产出标准,要求社会资本提出创新和节约政府成本的解决方案。1998年4月的New Dealfor Schools(NDS),对PFI项目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截止1998年底,已经有超过70所的学校计划采用PFI模式进行更新和替换。
2.1.2 PPP模式在澳大利亚的发展
澳大利亚政府在1995年4月采纳了国家竞争政策(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NCP),要求澳大利亚联邦和州在基础设施发展上引入竞争。该政策促使了许多原先由政府独占和垄断的基础设施经营业务得到了重组。另一方面,澳大利亚政府重新认识了提供公共服务的隐形成本,如资金成本、价格风险,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由此使得PPP模式被采纳作为澳大利亚提供基础设施的重要方式。
目前,澳大利亚已经成为世界上PPP模式应用体系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配以现行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为国内实施PPP项目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最主要的集中在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国防领域。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都设有专门的PPP管理机构,对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有明确的条件,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角色和责任都有明确的划分;私人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据澳大利亚政府公布的最新数据,自引入PPP模式以来到2012年,澳大利亚共有PPP项目127个,合同金额超过760亿美元,其中维多利亚州PPP模式的应用最多、最成熟,其次是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此外,联邦和国家政府对PPP模式的使用还将大幅度增加,这为社会资本投资者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大量宝贵的机遇。
2.1.3 PPP模式在美国的发展
PPP模式在美国的起步较早,但发展较为缓慢。据统计,从1985年到2011年将近30年的时间,美国政府一共资助了377个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建设,仅占全世界PPP项目总投入的9%,而欧洲则以45%的份额引领基础设施PPP项目市场。
在美国PPP项目中大多数为DB项目,占总数的67%,其投资额占总投入的52%;近年来,DBFOM(Designs Builds Finances Operatesand Maintains)模式发展较为迅速,数量上占总数的12%,而其总投资额占24%,据统计1989—2011年美国32%的交通PPP项目位于前列。共有24个州的104个交通项目采用了PPP模式,其中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在数量和投入资金总额上占总数的80%左右,其次是铁路和机场项目。美国西部和南部的PPP项目较多,分别占全国的34%和38%,弗罗里达实施的PPP项目最多(16个),其次是加利福尼亚州(12个)和德克萨斯州(9个),再加上科罗拉多州和弗吉尼亚,这五个州的PPP项目占美国总数的56%,而美国中西部和东北部各州的PPP模式发展较慢。
尽管PPP模式在美国已经实施将近30年,但是PPP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和管理仍不够完善、成熟,PPP在效益和成本方面的优势并未充分发挥出来。美国在PPP项目立法方面正处于不断完善阶段,目前,已经有31个州有在高速公路、桥梁等交通项目方面的立法。
2.1.4 PPP模式在日本的发展
日本PPP项目起源于20世纪末,1999年,日本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入英国PFI模式,并出台了PFI推进法,并在当年选择政府大楼、学校和医院等项目进行试点,以分析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此后全面推广积累经验。2001年日本政府对PFI推进法进行了修订,在政府的努力下,从2000年开始,日本PPP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高速增长,尤其是在政府设施、教育、健康医疗和娱乐休闲设施方面,PPP模式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截至2009年,日本已经运营的PPP由2001年仅有的3个达到224个,涉及教育与文化、健康与环境、城市建设、政府公务、生活与福利等诸多领域,极大提高了日本基础设施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效解决了20世纪末因泡沫经济引起的财政投资不足问题,成为除“第三方机构”之外又一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力量。根据日本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私人融资活动)年鉴公布的数据,截至2009年8月,在342个PPP项目中(去掉了运作模式模糊或采用复合模式运作的项目),应用BTO、BOT和BOO三种方式的项目分别为268个、53个和21个,所占比例分别为78.36%、15.50%和6.14%,这说明日本PPP项目主要以政府在全寿命周期内拥有所有权的BTO方式进行。从发展过程来看,2000年和2001年,PPP项目以BOT方式为主,BOO方式排名次位,BTO方式的应用较少;从2002年开始,BTO取代了BOT和BOO,在PPP项目中应用的比例逐渐增加,这一变化说明,政府意识到了拥有项目所有权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总是争取拥有项目所有权。
日本基础设施法律框架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国家层面(国家物权法,National Property Law)和地方层面(地方自治法,Local Autonomy Law)。在最近几年,社会资本大量介入日本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推动了PFI法、公共服务改革法案和专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正因为PPP模式的积极作用,日本政府正逐步将公路、港口、机场等大型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但是,日本相关法律对社会资本在道路、城市排水和城市公园的权力进行了限制。例如,公共私有管理法(Public Private Administration Laws)将社会资本的权力分为三类:一是社会资本不得拥有公共基础设施;二是社会资本不得运营或管理某些指定的公共基础设施;三是社会资本都可以管理公共基础设施。从PPP项目相关法律来看,政府对项目所有权的限制非常严格。
专栏八:PPP模式在国际上的应用领域
1.国际社会住房领域的PPP
在美国、澳大利亚、爱尔兰和英国等国家,通过合作制来建设、维护低收入住房,取得了很大成功。这种模式的特征是,政府通常为项目提供主要资金,这样能够确保政府对房屋项目筹划、开发阶段的控制权,同时在房屋建设和设计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资源和专业知识。
发展中国家的住房PPP项目相对较少。若想成功建立此类PPP,政府必须能够提供补贴,压低房屋建造成本。若有住房PPP项目要在贫穷国家蓬勃发展,那么将取决于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治实力以及住房传统。
2.国际教育领域的PPP
澳大利亚
2.5亿美元的“南岸教育和培训管辖区重建项目”提供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设施。私营合作伙伴负责设计、建造,并为该设施提供34年的融资和维护服务。
2010—2012年,2.8亿美元的东南昆士兰学校PPP项目建立了七所新学校。私营合作伙伴将连续30年设计、建造,并维持六所新小学和位于迅速城市化地区的一所新高中。
2.3亿美元的维多利亚学校合作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将在25年期间内,在维多利亚州首府墨尔本设计、建造、维护与资助十一所新学校。
从2013年起,投资9000万美元的霍布·森维尔海角公私合营项目将为2000名中小学生提供全新的学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将负责学校的设计、建设、融资,并且在未来25年负责学校的维护。
菲律宾
总投资4亿美元的PPP项目,旨在未来两年中,建立20000个教室。该项目涉及建设—租赁—移交的特许经营模式。第一阶段在2012年底签约,它与国家教育服务承包方案(政府用公费支付私立学校招收学生,以减少州立学校人满为患的计划)同步运行。
3.国际医保领域的PPP
澳大利亚
总投资13亿美元的维多利亚综合癌症中心项目,社会资本将负责项目的设计、建造、维护,并为项目提供主要融资,而项目成员(包括国家)将负责门诊、研究和教育服务的运营。政府投入8.5亿美元资助,服务于2013年开始向社会提供。
昆士兰的阳光海岸大学医院将成为世界级的三级医疗设施,预计在2016年开放。2012年,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获得了29年的特许经营权,该社会资本将负责设计、建造和维护这项总投资20亿美元的设施。医疗服务由政府提供。
印度
为了解决缺乏保健和医生问题,梅加拉亚邦州政府提出了通过和社会资本合租,建设一所100座位、500张医疗床的医学院的医疗教学计划。国际金融公司帮助实施PPP项目,印度东部最大的私立医学院及附属医院赢得99年的特许经营权。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将投资兴建,并运营西隆医学院及相关的医疗培训设施。
州政府为该医院项目提供土地,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提供40%的资本金。此外,州政府在项目运行的头12年中,还将提供运营补贴。州政府将引入普及性的公共医疗保险计划,将该教学医院作为州政府的推荐医院,确保更多的患者到此医院就医。
2.2 中国PPP模式应用概况
PPP模式在我国还是一种比较新型的合作模式,在以往公共事业的建设方面,政府投资存在效率低下、投资浪费等诸多弊病。但随着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推进,民间资本的介入,不仅减轻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而且也提高了基础设施运营效率。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创集团和香港地铁公司三方合作的北京市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项目是我国采用PPP模式投资的典型基础设施项目之一。通过实施PPP项目,4号线的运营不需要政府进行补贴,仅需对土建部分投资还本付息,因此极大地缓解了政府财政压力。另外,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体育场——国家体育场项目也是我国应用PPP模式的典型实例。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奥运会主体育场总投资为35亿元人民币,市政府提供其中58%的资金,剩余部分由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有效地缓解了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问题。
我国水务行业应用PPP模式是从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早期的投资模式大多采用BOT、TOT等方式,随着我国市场化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自2002年3月起,原禁止外商投资的供水等城市管网首次被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后,世界几大水务巨头如法国苏伊士、威立雅、英国泰晤士等跨国投资水务集团通过并购等PPP方式逐步渗入到城市供水管网等方面。
并购模式的典型应用有上海浦东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法国威望迪公司的PPP项目,项目组建成了全国供水行业第一家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营成果,不设固定回报的集制水、管网、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中外合资公司,是我国供水业首次开放管网的创新实践。BOT模式的典型案例有北京市第十水厂与日本三菱商事和英国安格力安的水务项目,该项目在以水价为主,融资方案、法律方案和技术方案方面都提出了最低要求,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是国内运作的比较规范的项目之一,整个运作过程也比较成功。TOT模式的典型案例有世界第七大水务集团——德国柏林水务国际有限公司和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项目,该项目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大规模,也最具影响力的污水TOT项目之一,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是合肥市首次采取国际招标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运营和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的有益尝试,资产转让项目的整个过程都非常的规范,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逐步实施,最大限度的盘活国有资产,为公用事业改革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成功模式。
表2-4统计了1990—2011年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PPP模式的总体情况。根据世界银行数据中心的分类统计,我国22年间在能源、通信、交通和水处理四个行业运用PPP模式的总投资额145.18亿美元,共涉及项目968个,因故取消36个。从投资额来看,交通行业为最大投资行业。表2-5分别从项目数和投资额角度统计了我国1990—2011年四个行业每年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PPP模式的情况。总体而言1996—1997年、2002—2008年各年项目数均占总数的5%以上,是运用PPP模式较为活跃的两个时段;从投资额看,1996—2007年,除2001年外,其他各年投资额均占总投资的3%以上,是应用PPP模式进行项目投资力度较大建设的时期。从横向看,统计期间的968个项目累计投资额为1142.26亿美元。PPP模式所应用的四个行业按项目数由多到少为能源、水处理、交通和通信,所占比例分别为39.05%、37.09%、23.45%和0.41%。根据表2-5,按累计投资金额由多到少排序依次是交通、能源、通信和水处理,分别占42.52%、36.46%、12.71%和8.31%。与前文描述的世界总体发展排序略有不同的是,PPP模式在水处理行业中的应用在国际上较为温和,而我国较为活跃。
表2-4 1990—2011年中国基础设施建设PPP模式应用状况
表2-5 1990—2011年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PPP模式应用情况统计
将能源、交通、通信和水处理四个行业进一步细化,见表2-6,可以看出PPP模式应用于能源行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电力项目上,占能源类总投资的89.24%;而该模式应用于交通行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公路(road)建设上,占交通总投资的52.31%;水处理行业主要集中在了污水净化厂(treatmentplant)建设上。
表2-6 1990—2011年我国基础设建设应用PPP模式的项目数和总投资额分行业统计
2.3 中外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对比与我国PPP模式应用前景展望
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数和投资规模均位居世界前列,国内基础设施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完善,但是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较,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在人均拥有和使用量上。
表2-7对比了我国与亚太地区、中上等收入国家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四个地区的基础设施指标(Infrastructure Indicator)发展状况。可以看出,我国在人均国民收入、电力使用、电力消耗、使用净化水、使用改良卫生设施和百名居民电话使用等各个指标上均略高于亚太地区平均水平,但都低于中上等收入国家和OECD国家平均水平。尤其在人均国民收入和电力消耗等,与OECD国家平均水平还有十分巨大的差距。
表2-7 中外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对比表
过去数年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经济发展对于投资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依赖性仍然会比较强烈。且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未来基础设施建设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宏伟蓝图进一步展开,PPP模式在我国还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专栏九:湖南“3+5”城市群城际铁路投融资
根据《“3+5”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规划》,到2030年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网最终形成“一核、主轴线、半圆、支线”网络。根据2009年10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株潭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网规划(2009—2020年)的批复》,湖南“3+5”城市群城际铁路建设情况见表2-8。“3+5”城市群城际铁路由湖南省和铁道部各出资50%,共同建设。湖南省的出资方代表是湖南发展投资集团,铁道部的出资方代表为广铁集团,两者共同组建成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总里程760km的“3+5”城市群城际铁路项目。
表2-8 长株潭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网项目表(2009—2020年)
城际铁路相对于其他铁路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城际铁路发展目标是承担城市间或城市群内部旅客交流(不同于其他铁路线路),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在运营和财务核算上具有独立性。如果项目财务上具有可持续性,易于采取市场化的融资手段进行融资。第二,城际铁路建设会对沿线设站城镇或城市群内的城市经济发展带来相当大的正向效应,沿线地方政府具有较高的积极性,比较容易吸引地方政府参与投资。因此,本部分主要研究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从微观层面上研究“3+5”城市群城际铁路网中某一具体线路投融资方式;其次,研究“3+5”城市群城际铁路建设中湖南省资本金筹集的分摊方式。
1. “3+5”城市群城际铁路项目运作与投融资方案设计
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但该项目(初步预算静态投资为1500亿元)是建设期长达十多年的工程。因此,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应是一个由广铁集团和湖南发展投资集团共同成立的主导“3+5”城市群城际铁路建设、经营的平台公司。这样,该公司被授权从事“3+5”城市群城际铁路建设和经营,可以采取自己投资建筑和经营方式,也可以选择某一线路进行市场化运作,利用BOT、BT、PPP等现代投融资方式进行建设和经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株潭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网规划(2009—2020年)的批复》中要求铁道部和湖南省在规划实施中“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条件进行市场化融资、建造和运营”。
从目前项目线路的运量预测来看,城际铁路长株潭线作为一个单一的项目,应能够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营运。根据铁道部和湖南省政府批复的“关于新建长沙至株洲(湘潭)城际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长株潭线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233.2亿元。其中,静态投资193.85亿元,建设期贷款利息10.5亿元,动车组购置费28.8亿元,铺底流动资金0.1亿元。借鉴北京市地铁4号线和地铁奥运支线的市场化投融资方式,长株潭城际铁路可采取“BT+PPP”方式进行市场化投融资。
负责北京地铁奥运支线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单位是北京地铁10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10号线公司)。10号线公司将该项目分为BT工程和非BT工程,BT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负责投资和建设。10号线公司与中标者成立的项目公司签署《BT投资建设协议》(以下简称BT协议),项目公司按BT协议进行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10号线公司按协议价格回购工程。这就是所谓的“BT”模式。
北京地铁4号线的全部建设内容分为甲、乙两部分。甲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由北京地铁4号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号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投资额约为107亿元。乙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灯、机电设备等,由社会资本组建的北京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投资额约为46亿元。甲部分项目竣工验收后,特许经营公司根据与4号线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取得该部分资产使用权,并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地铁4号线的运营管理,获得相应的收益,向4号线公司支付租赁费。期满后,特许经营公司将乙部分项目所属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北京市政府指定部门,并将甲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4号线公司。这就是所谓的“PPP”模式。
城际铁路长株潭线投融资方式可以将北京地铁奥运支线的“BT”模式和地铁4号线的“PPP”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所谓的“BT+PPP”投融资方式,其具体运作如图2.1所示。“BT+PPP”运作模式将城际铁路长株潭线建设项目分为征地拆迁、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工程三部分。征地拆迁和土建工程投资估算为240.3亿元(包括静态投资193.8亿元和建设期利息10.5亿元),征地拆迁由长株潭三市政府负责。土建部分采用BT模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由投资者成立BT项目公司,与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签定《BT投资建设协议》,由BT项目公司负责土建工程投资建设。动车组购置费28.8亿元采用“PPP”模式,通过招标,确定特许经营公司,与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签定《PPP特许经营协议》,由PPP公司负责动车组购置和提供铺底流动资金0.1亿元。土建部分完成后,由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根据《BT投资建设协议》进行回购,并与特许经营公司签署《资产租赁协议》将土建部分设施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特许经营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及维护,通过票款收入及非票款收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并向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同时政府视运行效益酌情予以补贴。租赁期满,特许经营公司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将设施(包括土建工程设施和动车组等设施)移交给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2. “3+5”城市群城际铁路项目湖南省资本金筹集的分摊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株潭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网规划(2009—2020年)的批复》中批复的建设线路(见表2-8)和铁四院对各线路投资的估算,到2020年,“3+5”城市群城际铁路线投资总额将达1000亿元,湖南省约需筹集250亿元资本金。根据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多层次参与的要求和外省的实践经验,筹集办法可采用省、地市、区(县)共筹,有以下两种具体筹集办法:
图2.1 长株潭城际铁路“BT+PPP”方式运作图
(1)平均分摊方式
省政府每年安排财政预算资金5亿元,10年建设期内筹集50亿元。同时,城际铁路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如建安营业税等,加上湖南发展投资集团参股的武广客运专线正式运营后每年分得的利润等,10年内可筹集约40亿元的资金。
城际铁路涉及的八个地级市,前5年内,每个地级市每年出资0.8亿元,后5年每个地级市每年出资1.2亿元,可筹资80亿元。另外,25个设站的区县,前5年每年出资2400万元,后5年每年出资4000万元,可共筹集80亿元。
这种分摊方式不考虑相关地区、区县的财政能力和城际铁路在其境内的里程差异。
(2)里程分摊方式
省政府的出资与平均分摊方式相同,即10年内筹集约90亿元的资金。项目所经地市按境内长度分摊投资,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出资,10年内筹集80亿元资金;项目所经区(县)按境内分摊投资,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出资,10年内筹集80亿元。
无论是平均分摊还是里程分摊方式,1/3的出资都由省政府负担,只是在市、区(县)上会有所差别。按平均分摊方式,10年各市、区(县)的出资额,大体上与其财政实力相当。按里程分摊方式考虑了项目所经地市和区(县)的里程长度,相对合理,但可能在短期内加重线路所经地市的资金压力。
各方出资由省财政每年负责划缴给湖南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作为“3+5”城市群城际铁路建设专项资金,以资本金的形式拨付给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规定地市政府和区县政府现金出资最低比例,其中区县比例要低于地市。在规定的比例内,任何一方可用“3+5”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等值出资,由湖南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开发和整理,并依法对外拍卖,以此筹集相应的资本金。而且地市政府和区县政府也可以通过参与境内拆迁,用拆迁费冲抵出资额度。
专栏十:2008年北京奥运会国家体育场(“鸟巢”)PPP项目
为履行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签订的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款项下的义务,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决定在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内建设国家体育场。
本项目是采用PPP模式建立起来的。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的一方发起人,履行总投资58%的出资责任,其余的42%由私营部门即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联合体(简称“中信联合体”)进行融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并在30年特许权期满后移交给北京市政府。
1.项目的目标
本项目有两个层面的目标,即国家层面的目标与项目层面的目标。
(1)国家层面
在13亿中国人的积极参与下,奥运的理念应得到最为广泛的传播和流行。根据以往奥运会主办城市的经验,为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奥运会的组织、管理、市场开发的过程中应突出强调创新的重要性。国家体育场将成为标志性和里程碑意义的建筑,有利于加快北京乃至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2)项目层面
项目层面上,除了满足举办奥运会的各项条件外,该项目的主要目标就是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项目的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移交等整个阶段的工作都应该围绕这个目标而开展。奥运会期间,国家体育场可容纳观众9.1万人,其中临时座位1.1万个(赛后可拆除),承担开幕式、闭幕式,以及田径比赛和足球比赛决赛等主要赛事功能。
奥运会后,国家体育场可容纳观众8万人,可承担特殊重大比赛(如世界田径锦标赛、世界杯足球赛等)、各类常规赛事(如亚运会、亚洲田径锦标赛、洲际综合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足球联赛等)以及非常竞赛项目(如文艺演出、团体活动、商业展示会等)。由于BOT项目的特性,项目公司将独自享有项目的一切商业利益,但同时必须承担因项目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2.发展过程
经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BDPC)于2002年10月邀请有兴趣的投标者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来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表2-9列出了国家体育场项目招标投标主要环节。
表2-9 2008北京奥运会国家体育场的招投标过程
3.项目伙伴
北京市政府作为本项目的法定招标管理机关,授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特许权的招标事宜。同时,北京市政府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招标文件的准备和招标活动的实施。
(1)公共部门合伙人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指定作为北京市政府的代表,承担投资额的58%,成为项目公司的合伙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公司的管理人员、员工对中国和北京的市场环境了解深刻,同时在公共融资和私营融资、资产管理、资本运营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2)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是由三家具有丰富的融资和大型工程建设经验的公司所组成的联营体,这三家公司分别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国金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者的出资比例分别为65%、30%、5%。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目前拥有44家子公司(银行),其中包括设在中国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的子公司;公司还在东京、纽约、法兰克福设立了代表处。业务主要集中在金融、实业和其他服务业领域。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务院120家大型国有企业试点单位统一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其主要业务覆盖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地下铁道、高速公路、机场等专业领域,同时也开展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美国金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美国金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为主要业务的国际性集团公司,在美国、法国、西班牙、加拿大、中国设有公司和办事处。
(3)项目管理顾问
联合体聘请法国万喜大型建筑工程公司(VCGP)与法国布依格建筑公司(BYB)作为其项目管理顾问。法国万喜大型建筑工程公司是法国万喜集团主要从事项目设计和施工的下属机构,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工程和相关服务的实体。其在广度和深度上覆盖了所有的建筑行业(高速公路、机场、停车场、桥梁和体育场)。
法国万喜大型建筑工程公司和法国布依格建筑公司也是法兰西国家体育场的股东,而法兰西体育场是运动设施领域第一个PPP项目。两家公司在体育和文化设施的设计、融资、建造以及法兰西体育馆的管理和相关设计运营方面的专业经验、知识,会明显提升项目公司的价值和竞争力。
(4)项目的合同结构
国家体育场项目的合同结构图2.2所示。
图2.2 国家体育场项目的合同结构
4.基本协议架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1)北京市政府的职责
北京市政府授权项目公司对体育场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建设,并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权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体育场进行运营、维护、修理。
北京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项目设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统称“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但项目公司需承担项目设施场地的土地一级开发费,该土地一级开发费为每建筑平方米1040元人民币。
(2)项目公司的职责
项目公司将对体育场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建设,并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权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体育场进行运营、维护、修理。同时,项目公司将按照体育场协议的规定,将体育场提供给北京奥组委用于举办测试赛、进行测试活动和举办奥运会,但北京奥组委将为此付费。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实际发生费减去日常运行费。日常运行费指的是项目不举办任何活动时的运行费用。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时,项目公司将按照特许权协议的规定免费将体育场移交给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接收入。特许期指开始于项目完工日(2006年12月31日),(除提前终止外)终止于2038年12月31日的期间。
(3)项目公司的收入
项目公司可以从以下方式获得来源于本项目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①来自电视、广播及其他媒体的收益;
②赞助;
③广告(主要部分);
④经销权;
⑤商业空间租赁(如办公、包厢、餐饮、超市、旅馆及停车场等,主要部分);
⑥门票销售;
⑦运动会和表演会等活动;
⑧奥运会后体育场的冠名权。
项目公司可以获得项目在除奥运会期间的特许经营期的所有收入。奥运会期间项目公司仅能从北京奥组委处获得租用费。
由于项目还在建设期,现在还无法获得项目的详细收入结构。但是项目公司已经开始计划。例如,项目中有大约8万m2的商业面积,1000个停车位,110个公司包厢,4个餐厅(2个中餐厅和2个西餐厅),在第四层和第五层有一个会员制酒店(大约70个房间)以及4万m2的超市面积(项目公司目前正与沃尔玛公司谈判)。
5.融资来源
(1)项目公司的股东
北京市政府授权依法设立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表北京市政府与联合体签订特许权协议。联合体由三方联合组成:中信集团、北京城建、美国金州(共同形成投标者)。联合体中标后,他们与代表北京市政府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一个项目公司。
表2-10比较了项目股东原来、现在各方的注册资本投入比例和金额。
表2-10 新旧方案项目各方资本金比例比较
(2)项目融资计划
项目的非资本金融资主要来自于银行贷款。项目公司认为对国家体育场表达了浓厚兴趣的国内商业银行都具有很强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能力,因此,项目公司很有信心能从国内商业银行贷款7.8589亿元人民币。
表2-11是投标谈判前后各类资金比例的比较,在投标阶段,中信联合体按谈判前的比例投标,但北京市政府认为政府出资比例过高,因此选择了北京建工联合体,但后来因为北京建工集团联合体因股东之间未能达成联合体协议而退出,北京市政府只能跟中信联合体谈判,最后,双方达成了谈判后的出资比例。
表2-11 投标谈判前后各方的出资比例
银行贷款主要是16年贷款期限(包括6年宽限期)的优先债务。贷款详细情况见表2-12。
表2-12 贷款详细情况
投标前,项目公司得到了一些商业银行对本项目所需债务融资的贷款承诺函,这些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信银行(在给贷款承诺函时它的名字叫中信实业银行),但是所有银行都质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在它们得知项目可能超支并且活动屋顶也取消之后,它们更加怀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因此,银行和北京市政府要求联合体股东(中信集团、北京城建和美国金州)代替项目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而联合体不愿作为借款方,所以该项事宜还在协商中。
专栏十一:中国第一个国家级批准的PPP项目:来宾B电厂项目
1.项目概况
作为第一个经国家批准的BOT项目,来宾B是来宾电厂的二期工程,位于中国南部偏远地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城,包括两台36万kW火电机组的投资、融资、设计、建造、采购、经营、维护和转交。来宾B项目特许招标中要求尽快完工(详见“项目过程”),且提供的预计回报率较低,但是作为中国第一个BOT投资方式的试点项目已足够吸引许多开发商递交投标文件。最后,法国电力国际和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凭借具有竞争力的投标方案及法国出口信贷COFACE的大力支持,最终获得来宾B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项目参与者
图2.3所示是项目参与者以及各自之间的合同关系。
(1)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对来宾B项目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正式批准其为第一个BOT试点项目,作为未来BOT基础设施项目的参与范本。该项目由国家计委批准,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不仅直接参与项目的决策和具体指导,而且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为项目出具了支持函。中央政府的密切关注和强有力支持提高了自治区政府的信用等级,使得项目更具有吸引力。中央政府的更多支持细节详见“政府激励措施”。
(2)省级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的担保和激励措施降低了项目中的很多不确定性。来宾B项目主要包括三大合同协议:特许权协议、购电协议、燃料供应和运输协议,其中最主要的特许权协议规定了项目公司和自治区政府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自治区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并为购电协议、燃料供应和运输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提供担保。
图2.3 来宾B电厂项目的合同结构
(3)主办人
法国电力国际和通用电气阿尔斯通是来宾B项目的主办人。法国电力国际直属法国政府所有的法国电力公司,具有丰富的国际投资和电厂经营经验;通用电气阿尔斯通是由通用电气公司、英国电力和法国阿尔卡特—阿尔斯通合资组成的跨国设备制造厂商。
(4)项目公司
由法国电力国际与通用电气阿尔斯通,按照股东协议分别出资60%和40%组成的来宾B电厂的项目公司——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是在中国成立的一家全外资企业。项目公司需要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以及在特许期结束后将电厂无偿移交给自治区政府。
(5)放贷方
在来宾B电厂项目中,贷款/资本金比为3 ∶ 1,股东的资本金1.54亿美元,有限追索权贷款4.62亿美元,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牵头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约3.12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COFACE提供出口信贷保险。
(6)用户
广西电力局与项目公司签订了购电协议,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35亿kW·h的最低输出电量(大约为电厂负荷数的63%),并送入广西电网。
(7)供应商
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的燃煤,如果不符合燃料供应和运输协议的燃煤规格规定,项目公司有权拒绝所提供的燃煤。
(8)承包商
工程承包商由阿尔斯通出口公司和考菲瓦工程设计公司合资组建,负责项目工程的建设;设备供应承包商由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和法国电力公司子公司CNET合伙组建,负责为项目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提供设备。
(9)运营商
法国电力国际公司(85%)、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7.5%)和广西电力工业局(7.5%)共同组建成广西来宾希诺基发电运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来负责电厂的运营和维护。
3.开发过程
(1)前期准备
①1995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正式委托北京大地桥投资咨询公司负责邀请境外投资者以BOT形式投资建造来宾B项目。
②1995年2—3月,大地桥公司根据国际惯例和项目具体要求,编制了采用BOT投资方式的可行性方案分析报告和初步财务分析报告,随后帮助自治区政府提交中央政府审批。
③1995年5月10日,国家计委正式批准来宾B项目为中国BOT试点项目。
(2)资格预审
①1995年8月,大地桥公司分别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日报》(英文)发布了采用BOT方式建设广西来宾B电厂的资格预审通告,公开邀请境外有意向的投资者参与中国BOT试点项目。
②截至1995年9月底,共有31家国际公司(23家)或公司联合体(8家)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包括不少世界著名的电力商。
③1995年10月初,大地桥公司和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个申请人的BOT经验、电厂建设经营经验、财务能力和其他相关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其中12家公司(或联合体)列为A组,它们有资格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参加投票,其余19家列为B组,它们需加入列为A组的一家或几家所组成的联合体后方可参加投标。
④1995年10月28日,大地桥公司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出招标邀请。
(3)招投标
①1995年12月8日,大地桥公司完成招标文件并正式对外发售,A组的12家公司(或联合体)相继以每套1.2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招标文件。
②1995年12月到1996年1月期间,大地桥公司组织了赴来宾B电厂的现场考察。
③1996年1月28日,大地桥公司召开标前会议,解答潜在投标人普遍关注的法规和财务问题。2月12日,大地桥公司发布标前会议的备忘录。
④截至1996年5月7日下午4时,共有6家投票人递交了投标书,它们分别是:
a)中华电力联合体(香港中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德国西门子);
b)美国国际发电(香港)有限公司;
c)东棉联合体(日本东棉、新加坡能源国际、泰国协联能源);
d)法国电力联合体(法国电力国际、通用电气阿尔斯通);
e)英国电力联合体(英国电力、三井物产);
f)新世界联合体(香港新世界投资、ABB能源、美国AEP资源国际)。
(4)评标
①1996年5—7月,大地桥公司协助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每份投标文件从法律、财务及技术方面进行详细的评估。
②1996年6月18日,经过比较和充分讨论,评标委员会最终确定最有竞争力的前三家投标人,分别是:
a)法国电力联合体;
b)新世界联合体;
c)美国国际发电(香港)有限公司。
③1996年7月8日到11月初,大地桥公司与法国电力联合体针对三大主要合同协议进行谈判。
④1996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和法国电力联合体于北京签署来宾B项目的特许权协议。
(5)评标标准
评标委员会采用的评标标准如下。
①电价因素(60%):最重要的评估标准是无补贴的电价水平,评标委员会以电价水平为基准,结合考虑电价走势、外汇和人民币的汇率以及额外电量输出的电价等因素,对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的预期电价进行综合评估。
②非电价因素:包括融资方案、技术方案、运营维护和移交方案(40%)。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将考察投标人融资方案中的融资进度安排、融资成本、融资能力和承诺的股权比例;技术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运营维护和移交方案的可行性也都是重点考察内容,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电厂移交计划等。在非电价因素中,融资方案的比重占60%,技术方案以及运营维护和移交方案分别占20%。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给予技术方案较低比重的原因在于:①招标文件中已经详细规定来宾B电厂项目将采用的国际技术规范和标准;②放贷方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将更加重视并进行谨慎审查,因此融资方案相比技术方案以及运营维护和移交方案更为重要。
(6)关键成功因素
综上所述,递交资格预审申请的31家公司(或联合体)中12家提交了投标文件,法国电力联合体最终获得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来宾B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关键成功因素见表2-13。
表2-13 来宾B项目招标过程的关键成功因素
法国电力联合体中标的很重要原因在于相比于其他投标人,它所提供的电价最低(小于0.05美元/(千瓦·时)),即使是第二名也拉开了相当的距离,接近于目前中国大城市的电价水平。即使如此,法国电力联合体仍然可以获得的投资回报率大约为17.5%,稍低于该公司的平均收益率18%。法国电力联合体的关键优势在于采用中国制造的涡轮机,受到中国政府的欢迎,也降低了成本,因而能在保持合理利润的同时,提供最低的电价。
4.政府激励措施
作为中国第一个经国家批准的BOT试点项目,中央政府和自治区政府给予来宾B项目很多担保、激励措施。以下部分简单归纳政府的主要担保和激励措施,细节可从Wang and Tiong(2000)的文章中获得。
(1)授予独占特许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独占的权利以设计、建设、调试、运营和维护来宾B电厂,使用自治区政府提供的土地,并在特许期内向自治区政府销售电厂净输出电力。除非根据特许权协议规定修改,特许期自自治区政府和项目公司在融资完成日期(1997年9月3日)签署特许权协议起算18年,包括预计建设期为33个月,运营期自电厂试运行起算大约为15年。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应无偿将良好运营的电厂项目移交给自治区政府。
另外,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有权运营电厂并拥有电厂的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同时,项目公司可以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抵押或转让本项目的运营权、全部资产、设施和设备,条件是这种抵押或转让须获得自治区政府的书面同意并不得损害自治区政府的权益。
(2)购电担保
根据项目公司和广西电力局签订的购电协议,自治区政府保证广西电力局每个运营年向来宾B项目购买35亿kW·h的最低净输出电量。自治区电力局应就履行购电协议的义务向项目公司负首要责任,自治区政府应保证广西电力局适当、适时履行购电协议的义务。只要项目公司未违反特许权协议中的义务,并遵守有关违约或不可抗力的条款规定,自治区政府应通过电力局根据购电协议向项目公司输送至供电点的净输出电量支付相应电费。
(3)燃料供应担保
项目公司所需的燃料将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燃料供应和运输协议提供,并根据该协议支付价款。项目公司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燃料供应与运输协议规定规格的燃料。自治区政府“保证”燃料供应公司适当、适时履行燃料供应和运输协议中的义务,并赔偿任何由燃料供应公司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不可抗力担保
任何一方在出现其不可控制的情况阻止其履行特许权协议中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这些不可控制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禁运、进出口限制和法律变更。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特许权协议终止,自治区政府应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补偿,自治区政府支付该项金额后,项目公司应将来宾B电厂移交给自治区政府。
如果特许权协议签订之后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或任何与该项目的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并导致项目公司的权利或义务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项目公司可以提出书面要求改变特许权协议的条款,以使其基本上保持在发生这些变化之前相同的经济地位。
如果特许权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发生变化,给项目公司带来很大经济利益,自治区政府可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要求调整特许权协议条款,以使项目公司的经济地位基本保持在法律变更之前的状况。
(5)外汇兑换担保
自治区政府同时提供外汇兑换担保,承诺协助人民币计价利润的兑换和汇出。
考虑到项目公司偿还贷款的需要,自治区政府同意在特许期间每个日历月向项目公司支付的电费中考虑美元因素,以一定数量的人民币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相联系。另外,如果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要求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美元账户,并在账户上保留其收入,自治区政府保证给予同意。如果项目公司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账户转移资金是为根据特许权协议实施项目所必要的,自治区政府也保证项目公司获得转移资金的批准。项目公司有权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美元,以支付项目支出、贷款还本付息和汇出利润。自治区政府应保证上述美元的兑换。
(6)政府过失和政治风险的补偿
如果由于自治区政府的行为或疏忽而违背了特许权协议中的义务,造成建设工程的竣工延误,或者造成建设或融资的成本增加,自治区政府同意相应延长特许期或通过调整电价给予项目公司补偿,以使上述延误所造成的电厂完工日之后的所有额外建设费用和/或融资文件项下可能发生任何额外支出在其向项目公司按月支付的电费中等量补偿。
如果项目公司因自治区政府违约事件终止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应将电厂移交给自治区政府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而自治区政府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应向项目公司支付协议中所列赔偿金额。
(7)税收优惠
自治区政府承诺尽最大努力使项目公司获得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税收优惠。
项目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包括:①项目公司免交3%的地方所得税。②项目公司开始获得利润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项目公司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即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第六年起则按30%的全额税率交纳所得税。③外国投资者从项目公司分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8)放贷人权利的担保
自融资手续完成之日起及之后,只要融资文件仍然有效,自治区政府同意在未向放贷人提供纠正项目公司违约事件的机会,以及未给予放贷人特许权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力之前,将不终止特许权协议。放贷人或其指定人可进行项目公司应进行的任何偿付或应采取的任何行动,其效果与项目公司所做的支付或采取的行动相同。
(9)土地、设施和其他支持措施
自治区政府有义务协助项目获得需要的场地、相关的进厂通道以及完成项目前期工程,并保证该场地不设置任何留置或抵押,以使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有权免费和独占使用。自治区政府还确保及时地并按照实质上不低于与项目公司同等服务的商业用户一般可以得到的优惠条件下的公平价格,向项目公司提供建设、运营和维护来宾B电厂所需的所有设施。
建设期间,自治区政府应负责:①提供场地、完成项目前期工程和进场道路;②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所有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③及时获得并保持只能由自治区政府得到的对建设所要求的批准;④提供输变电设施、起动电力和蒸汽及所有调试用燃料。
自治区政府确保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能向中国进口建设、运营和维护来宾B电厂所需的一切物品、设备。
在电厂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现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自治区政府应承担采取保护措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于采取这些措施导致的任何项目进度延误都应适当延长建设期或特许期,或者同时延长两者来予以补偿。
5.小结
来宾B项目反映了中国政府对推行BOT投资方式的态度,采用了比以往项目更为高标准的合同文件,已经成为中国未来BOT项目的参考范本,为以后BOT项目的规范化操作提供了有益的参照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