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寻真实的蒋介石:蒋介石日记解读(1)
- 杨天石
- 4367字
- 2020-08-26 13:09:36
第一辑 国内政治
◎论国民党的社会改良主义
——对“百年老店”的新审视
中国国民党是孙中山和许多志士仁人为“振兴中华”而创建的革命的、爱国的政党,蒋介石、张静江、戴季陶等一大批人也曾追随孙中山从事革命,献身于国家和民族的解放事业。为什么后来其中的部分人成了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革命的对象?简单的“投机”说或“叛变”说不足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历史学的任务在于根据史实,科学分析,理清事件、人物的发展、变化逻辑,找出合情合理的答案。
革命和改良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广泛流行的政治词汇。对它的涵义,历来众说纷纭。为了避免陷入无穷无尽的学理纠缠并便于讨论,本文将根据多年来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普遍理解,先对这两个政治词语作最简明的界定:采用暴力或激烈的方式彻底改变一种社会制度者为革命,采用非暴力方式以求对一种社会制度作温和的、缓慢的改革者为改良。这样的界定可能不十分严密,但两者之间的区分却是清楚、明白的。
从兴中会创立至今,中国国民党已经走过一百多年的历史,有“百年老店”之称。本文企图对其进行“新审视”,并企图从一个侧面考察历史上的国共矛盾。
一 孙中山思想中的改良成分
孙中山是革命家。为了拯救中国,孙中山坚决主张以暴力手段推翻清王朝和北洋军阀政权。在这一点上,孙中山意志坚决,态度鲜明,不屈不挠,终生如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在任何问题上都主张采取激烈的、革命手段和办法。
孙中山手书的同盟会纲领:驱除鞑虏 恢复中华创立民国 平均地权
1905年7月30日,孙中山邀约各省有志革命的留学生和日本志士70余人,在东京赤坂桧町三番黑龙会址召开了中国同盟会筹备会议。会上,孙中山首先做了关于革命理由、形势和实行方法的演说,并被推举为会议主席,主持讨论新团体的名称和宗旨。最终定名为中国同盟会,并决定以孙中山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16字为宗旨。
孙中山主张土地公有,认为土地和空气、阳光一样都是大自然对于人类的普遍馈赠,不应为个人私有。早在辛亥革命前,他就提出,“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但是,在解决中国的实际土地问题时,他采取的是比较温和的办法。同盟会纲领中的“平均地权”的核心内容是“涨价归公”,即土地原价归地主所有,因工业、交通、商业发达所增长的地价归全民所有。这一纲领承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所剥夺的仅是因社会因素所增长的地价,因此,可以视为一个改良主义的土地改革方案。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会后,孙中山进一步提出“耕者有其田”,但是,他并不主张仿效俄国的办法,以革命的手段“推翻一般大地主,把全国的田土都分到一般农民”,而是主张“慢慢商量”, “和平解决”,采取让农民得利,地主也不吃亏的“双赢”方案。孙中山也曾说过,对地主,可以照地价去抽重税,如果地主不纳税,便可以把他的田地拿来充公,令耕者有其田,但是,他又担心,“马上就拿来实行,一定要生出大反动力”。可见,他不愿意、也不敢以强力改变地主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改良主义的范畴。
孙中山强烈地批判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赞成资本公有,推崇马克思为社会主义的“圣人”,但是,孙中山认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只能适用于高度发展的西方国家,连苏俄都不够格,中国自然更加不行。他说:“照俄国人说,俄国现在的实业和经济还没有大发达,实在够不上实行马克思主义;要像英国、美国之实业经济的那样发达,才可以实行马克思主义。”又说:“俄国之所以要改用新经济政策,就是由于他们的社会经济程度还比不上英国、美国那样的发达,还是不够实行马克思的办法。俄国的社会经济程度尚且比不上英国、美国,我们中国的经济程度怎么能够比得上呢?又怎么能够行马克思的办法呢?”因此,孙中山提出,中国只可“师马克思之意”,而不可“用马克思之法”。他不主张全面、彻底地剥夺资本家的所有权,而是主张“节制资本”,即发达国家资本,奖励私人资本,允许老百姓自由兴办部分企业,政府加以奖励并以法律保护。孙中山认为,他的这种主张和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完全一致,所以他曾很高兴地宣布,他的民生主义就是列宁的“新经济政策”。
在孙中山看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是人类社会进化的“动力”,中国的出路是“调和”这两种“动力”,利用外国的资本主义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孙中山又认为,斗争的手段只适用于政治领域,在经济领域,他强调的是阶级合作、阶级互助。20世纪20年代,孙中山看到了部分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社会改良与社会福利政策之后,生产力迅速发展,工人工资、劳动状态、生活状况都有较大的改善和提高,因此,孙中山认为,可以用和平的、调节的方法解决资本主义发展中出现的矛盾,这就是:第一,发展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用孙中山的话来说,就是“社会与工业之改良”;第二,将运输与交通事业收归公有,实行部分企业的国有化;第三,税收。实行累进税率,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第四,分配社会化,不由商人而由合作社一类的“社会组织团体”来分配产品。孙中山称这四种办法为“社会经济进化”。孙中山相信,通过“社会经济进化”,资本主义还会有很强的生命力。他说:“究竟资本家应该不应该推倒,还要后来详细研究才能够清楚。”孙中山的思想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有变化,有发展,后人据此认为孙中山思想有新、旧三民主义之别,但是,他的社会改良思想并无重大变化,上述“社会经济进化”的办法并且是在国民党一大之后提出并加以阐述的。
孙中山的上述思想和主张,明显地不同于马克思主义,不同于当时已在改变列宁“新经济政策”的苏俄,更不同于20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革命理念。
二 国民党和蒋介石对孙中山思想中改良成分的继承
国民党是孙中山建立的,以孙中山思想为旗帜。孙中山逝世后,戴季陶等人宣扬孙中山是“中国道德文化上继往开来的大圣”,声称“先生的人格,以仁爱为其基本”,提出“孙文主义”,其目的就是使孙中山的言论成为国民党的长期指导思想,并以之和苏俄以及中共的社会革命论相对立。1929年,胡汉民等鼓吹将孙中山思想视为国家“最高之根本法”,可以代替“约法”和“宪法”也是企图进一步巩固孙中山思想的无可动摇的权威地位。考察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的实际活动和历史文献,可以看出,国民党一方面继承孙中山的革命思想,坚持以暴力推翻北洋军阀政府,同时,他们也继承了孙中山在社会改革问题上的改良主义思想。
蒋介石早年接触过马克思主义,表示过欣赏、赞佩之意,但是,他更为倾信的是孙中山思想,特别是其思想中的改良主义成分。在蒋介石与共产党第一次合作期间,蒋介石讲过,“必能包括共产主义始为真正之三民主义,同时亦必能容纳共产党,始为真正之国民党。”但是,即使在那时,他也特别强调,二者之间,有方法与时期的不同,在现阶段的中国,只有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革命必须以三民主义为“中心”。他说:中国的商家、富翁的资产如果与欧美的大资本家比较起来,“算不得是资本家”,因此,“中国现在不是实行共产的时代”。只要实行“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不许大地主、大资本家再现于中国”,全国人民都将得到“足衣足食的幸福”。他声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即使千百年后也不能改变。国民党以三民主义为基础。“无论共产党或是哪一党,加入了国民党,就要信奉三民主义,要相信三民主义是我们中国革命的唯一的中心”。他有时甚至说,三民主义是救中国的“唯一的主义”。后来,蒋介石更将孙中山思想称为“尽善尽美唯一最高之革命指导原则”。因此,他的经济思想和执政期间的经济政策虽然各个时期不尽相同,但大体上仍然不超出“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范围。
孙中山像及其遗嘱
孙中山《遗嘱》的全文是:“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积四十年之经验深知欲达到此目的,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
现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嘱!”
1927年2月,蒋介石在和共产党分裂前夕曾说:“民生主义对于土地承认私有制,而共产主义完全是取消私有制。这一点原则上民生主义和共产主义是不同的。”这就是说,在蒋介石看来,国民党承认私有制,而共产党则反对私有制、消灭私有制。同年4月,蒋介石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会上称:他和共产党的分歧在于三方面:1.我们是谋中国全民族的解放,所以要各个阶级共同合作,不是要一个阶级专政,使其他阶级不但不能解放,而且另添一个最残酷的压迫阶级。2.我们认定中国民族当有处分自己之权。自己利害,只有自己知道亲切,自己能通盘打算;“东交民巷的太上政府”断不能代以“鲍罗廷的太上政府”。3.我们既为解除全国的痛苦来革命,所以必须于革命过程之中,力谋减轻民众所受的痛苦。我们希望军事早日成功,从事建设事业,使社会有正当发展的道路可达,而共产党则力谋将所有社会基础破坏,用大破坏来造成大暴动,用大暴动来攫取政权。蒋介石所述三方面,第二方面涉及中苏关系,不在本文考察范围之内。其他两方面曲解中共政策,但从中可以窥知,当时国共两党的分歧,一在于国民党搞阶级合作,将地主阶级、资产阶级都包容在“合作”之列;而共产党则搞阶级斗争,要打倒地主阶级,将来条件成熟时还要消灭资产阶级;二在于国民党企图维护社会既定秩序,“和平解决”社会问题,而共产党则要捣毁旧的社会秩序,以“暴力”和“斗争”改造中国。1927年蒋介石反共、“清党”之后,两党各走各路,彻底决裂。中共转入农村,“打土豪,分田地”,以暴力破坏乡村的地主所有制;蒋介石和国民党则竭力“剿共”,保护乡村的地主所有制,同时企图实行某种程度的“社会改良”。
蒋介石和部分国民党人有过解决土地问题的打算。1932年5月13日蒋介石日记云:“听中外人士土地制度。”这段记载虽语义含糊,但说明,蒋在研究土地问题。6月2日日记云:“土地问题二说:一在恢复原状,归还地主;一在设施新法,实行耕者有其地主义。对于耆绅亦有二说:一在利用耆绅,招徕士民;一在注重贫民,轻视耆绅,以博贫民欢心。”蒋介石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两条完全对立的主张,但蒋却无所轩轾:“余意二者皆可兼用也。”可见,他并不反对使农民得到土地。此后,他曾急切地找寻“平均地权”的“实施计划”与“方案”,准备为此征奖,并设立专门的研究委员会。6月26日日记云:“节制资本与平均地权二方案,应即确定,不可再缓也。”1932年9月30日日记云:“对农,以土地农有为目的。”直至1942年4月23日,蒋仍在日记中写道:“以耕地农有解决土地问题。”可见,经过较长时期的研究后,蒋介石终于确定了自己的土地政策,并且多年未变。与此相应,蒋介石也多次将“耕者有其田”或“耕者有其地”作为施政纲领,并且提出过部分具体办法,如成立“集团农场”; “发行土地证券,扶助自耕农”;设立“土地银行”,帮助佃农贷款购地;“提倡合作”, “发展合作社”等。其他国民党人也设计过一些“耕者有其田”的方案。这些方案虽然最终也要触动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但无例外地都是比较温和的“和平解决”方式。张继、吴稚晖等人指责中共领导的农民运动和土地革命是“夺产”或“抢产”运动,是“梁山泊强盗的老方法”,是“加些训练,加些组织”的“‘科学的’李自成、张献忠方法”, “把国民党直缩到太平天国以前”。蒋介石也特别强调:“土地问题不能够用暴力来解决。”
在解决城市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关系上,蒋介石和国民党也没有提出超越孙中山的更多的办法。1932年9月30日蒋介石日记云:“对工,分配红利,奖励劳动保险,以增加生产为目的。对商,以保护私产,节制资本为目的。”同年10月23日日记云:“当在社会主义路线上,谋尽消灭帝国主义,以养成中国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蒋介石没有在其他场合对之作过解释。其内容,应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结合,是一种“改良资本主义”。1937年7月9日,蒋介石在庐山暑期训练团讲话,提出:“解决民生的方法,是要以生产为主,同时注意到分配的平均。”他认为,必须首先实行下列几件事,除“平均地权”外,就是“防止资本操纵,实施累进税率”、“促进劳资合作,实施劳资仲裁”、“发达国家资本,保障私人企业”、“政府与人民协力解决生产及分配问题”等,这大概就是他所谓的“社会资本主义”了。到了1943年,蒋介石又曾将他的社会经济理想名为“国家资本主义”, “以社会福利民众共享为依归”。
国民党建党伊始,就以“全民党”和“全民利益”的代表者自居,长期提倡阶级调和、劳资合作。此后国民党的多次代表大会或中央全会都以之作为指导思想。如:1931年5月,国民党三届中央第一次临时全会通过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临时约法》规定:“劳资双方,应本调协互利原则,发展生产事业。”会议将“劳资互助调协”定为“国民生计根本政策”之一,主张在这一原则下,通过法律保护,“谋求农村与城市中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
1935年11月,国民党四届六中全会通过《努力生产建设以图自救案》,声称:“我国近奉遗教,以全民主义立国,自不容有阶级之争。”“亟宜采用劳资协调政策,对于劳资两方之保护,无所偏倚。”
1937年2月,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宣言称:阶级斗争是社会进化中的“病态”。所有工业生产的剩余价值,不专为工厂内工人劳动的结果,凡社会上有用有能力的分子,无论直接间接,在生产方面皆有贡献。因此,会议提出:“务使社会利益,相互调和,平均发达,以驯至于共有、共治、共享之域,决不纵容阶级斗争之谬说,以招致社会之扰乱;亦决不酿成贫富不均之厉阶,以重贻将来之纠纷。”
以上所引各次会议通过的议案、宣言,几乎句句可以从孙中山思想中找到渊源。
三 一次改良主义的重要实践
北伐后,国民党宣布其农村政策是:“改良农村组织,整理耕地,制定最高租额之法律,增进农人生活。”其城市政策是:“颁布劳工法及工厂保护童工及女工。”1926年10月,北伐军进军湘、鄂期间,为减轻农民负担,动员农民支援北伐,国民党在广州召开有大量左派参加的中央和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通过《最近政纲》,规定“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统称“二五减租”。孙中山生前说过,农民“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去大半,这是很不公平的”。“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1926年的“二五减租”方案可以说是孙中山上述思想的具体落实。但是,它仍然是一个温和的改良主义方案,当时各方,包括中共在内,均无异议。同年底,共产国际在莫斯科召开会议,以极其严厉的口吻批评中共在土地问题上软弱,要求立即以激烈手段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1927年春,部分中共领导人接受共产国际的意见,着手按共产国际要求开展农民运动,在中共和国民党内部都出现分歧,形成左右两派的对立。同年,蒋介石等在江浙地区发动“清党”,成立国民政府。
1926年7月9日,广东国民政府领导的国民革命军十万人正式出师北伐,发动了反对北洋军阀的革命战争,蒋介石任总司令。图为出师北伐的蒋介石。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标榜实行“二五减租”。1927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佃农保护法》,规定“佃农缴纳租项不得超过所租地收获量百分之四十”, “佃农对于地主除缴纳租项外,所有额外苛例一概取消”, “佃农对于所耕土地有永佃权”。根据这些精神,湖南、湖北、江苏都曾制订过相应条例,但是,真正实行过的只有浙江省。
1927年国民党“清党”后,浙江党政联席会议曾公布《最近政纲》,宣称“减轻佃农佃租百分之二十五,遇有重灾歉时,更得酌量减轻之”。1928年,浙江省主席何应钦等人认为:“佃农终岁勤劳,三餐难得一饱;业主一次投资,子孙坐收其利。事之不公,无逾于此。”同年由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和省政府联席会议通过《浙江省十七年佃农缴租章程》,规定“正产物全收获百分之五十为最高租额”, “佃农依最高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缴租”。这样,佃农只须向地主交纳收获量的37.5%,自己则可得62.5%。《章程》同时规定:“副产业之收入,概归佃农所有”。《章程》一方面对地主撤佃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佃农“不缴租”。同时颁布的还有《佃业理事局暂行章程》,规定省、县两级设佃业理事局,由省县党部、省县政府、省县农民协会等三方组成,处理农民和地主之间出现的纠纷。省党部在处理佃、业纠纷决议案中声称:“浙江省本年佃农缴租实施条例,绝对不含妥协性。”“土豪劣绅、恶田主及农人中之地棍、流氓,仍其本来面目,而有挟制压迫他人之行为者,治以反革命罪。”既反对土豪劣绅、恶霸地主,也反对农民中的所谓“地棍、流氓”,力图不偏不倚,站在中间。1929年2月,国民党浙江全省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及决议案,继续声称实行减租。会后举行常务委员会,决定会同省政府,成立缴租章程讨论委员会,讨论施行办法。
浙江省的“二五减租”幅度较大,佃农实际所得远大于地主,因此,自始即受到城乡地主阶级的强烈反对。1928年10月,董士钧等以永嘉城乡全体等众名义上书,指责减租之举“苦乐不均,倒置主佃名义”。11月,董松溪等以浙江全省公民代表名义上书,指责浙江省党政两方“高坐堂皇,罔知民间情状”, “自党部至处理佃业各机关,以逮于各农协会,均为恶化、腐化、无产暴民所占据”, “中小地主生平千辛万苦,粗衣恶食,齿积蝇头,购得薄田数亩,或数十亩,藉为一家数口或数十口养生之资者,莫不俯首帖耳”。同月,永嘉城区业主上书,指责佃业理事局“每袒于佃方,致业主所得不及佃农十之二三,不平太甚,众怨沸腾”。1929年2月,永嘉李芳等上书,攻击“永嘉近日农运,已入阶级专制状况,流毒所至,中等之家立见倾覆”。同月,叶清等上书,声称“二五减租原为调剂劳资冲突,实行阶级调和民生主义,应从全民利益着想。民等弱小业主,似此横受佃农非法压迫,心何以甘。”3月,叶何氏等上书称:“受佃农之压迫,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夫岂训政时期实现民生主义之良象!”同月,屈映光、张载阳、吕公望、周凤岐联名上书,攻击浙江所订缴租章程“尚欠平允”, “共党乘机捣乱,勾结土匪、流氓,借减租问题向业方肆行抢掳,杀人烧屋,大祸频乘,势急倒悬”。上述四人中,屈映光是北洋政府大官僚,张载阳曾任浙江省省长、北洋政府时期的陆军上将,吕公望原为光复会会员,担任过任广州军政府参谋部长,周凤岐原为孙传芳所部师长,向北伐军投诚后被任命为军长,曾任国民党浙江省政治分会临时主席。他们的联合上书,反映出浙江城乡地主、官僚、士绅对“二五减租”及其相关规定的强烈不满。
在城乡地主、官僚、士绅的强烈反对下,浙江省政府当局终于坐不住了。1929年4月,浙江省政府继任省主席张静江等人以“纠纷迭起”,“政府税收逐年减少”为理由提出:
本省自前年试办二五减租办法以来,佃业两方纠纷迭起,微特无成效可言,又并深受其害。初则佃农因收获多寡之争执起而抗租,继则业主因减租影响收入,将田亩收回自种,纷纷撤佃,于是佃农之强悍者又群起反抗撤佃,往往霸佃不让,而懦者即缘此失业。各地方凡遇此项情事发生,即有地痞、流氓从中把持唆煽,甚至土匪、共党,亦即乘机骚扰,以此种种原因,遂致佃业两方之生计,并皆不得安定。不独佃农与地主不能合作,共谋农业生产之发达,且田价暴落,社会经济发生急激之巨变,影响所至,竟致政府税收逐年短少,尤以田赋为甚。
担任浙江省政府主席时期的张静江(中),其右为时任浙江省政府教育厅长的陈布雷。
浙江省政府委员会随即召开会议,认为减租办法“洵属有弊无利”,决定暂时取消,此后田租多寡,由佃、业双方根据《佃农保护法》关于租额不得超过收获总量的40%范围以内,自行协定。这样,佃农应缴租额就又较此前的37.5%提升了。
浙江省政府的决定受到强烈反对,浙江许多国民党员、农会及其工作人员纷纷呈文国民党浙江省党部:
武义县党务指导员胡福指责浙江省政府:“违背革命原则,莫此为甚。此等消灭民众对本党之信仰的议案,如不予以纠正,党国前途,何堪设想!”
国民党鄞县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赵见微分析说:二五减租,浙江推行已经两年,成效渐著,基础已立,纠纷所在,源于“土劣地主之反动”。“此后凡属革命建设,谁能保无纠纷,一遇纠纷,即行取消,则所有革命建设必致无从进行”。他责问说:“与其空言积极,继续剥削佃农以增肥地主,何如实行政纲,努力解放佃农以取信国民?”
余姚县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萧显称:此事缘起,在于“土劣因租既被减,心犹未甘”。他谴责浙江省政府的决定有“四不通”, “二不法”,声称这一决定“摧残农运姑置不论,其如农民将对党失却信仰何”!
国民党萧山县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周旦充分肯定二五减租的“伟大作用”,认为它可以“培养农民自修之抵抗力,消灭土劣压迫农民之凭借”。他表示:浙江农民“因得本党之扶植,始稍稍有反抗之表示”,国民党应该继续前进,彻底解决“佃业两方之纠纷”。他担心,国民党的政策自此改变,“拥护农工诚恐转为压迫农工”。
浙江省杭县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李尹希指责省政府的决定,“不啻推翻本党最高权力机关之决议案”,是“撕碎本党之政纲政策反革命之行为。”
海盐县党务指导委员顾佑民称:二五减租“为解放农民第一步,本党必须继续努力。”
佃农代表涂侠等十人要求浙江省党部:不可因困难而中辍,不可因噎而废食。
萧山国民党员陈荫楠要求浙江省党部出面纠正,呈文称“党部为最高机关,省党部固具监督省政府权。而今省政府取消减租,违背政纲,大冒不韪,应直起纠正”。
这些呈文,维护原定的二五减租方案,激烈抨击浙江省政府,反映出广大农民和不少国民党浙江基层工作人员的心声。
鉴于广大党员纷纷反对浙江省政府的决定,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召开常务委员会讨论。会议认为二五减租为党、政双方共同决议,不能由省政府单方取消,且亦与国民政府所颁布之《佃农保护法》大相刺谬。常务委员会朱家骅等人向浙江省政府提出《复议理由书》,要求开会复议。《理由书》首先提出:国民革命必须“首先解放农民”, “以农民运动为基础”; “党的政策,须着眼于农民本身之利益”。接着,《理由书》陈述“二五减租”和孙中山倡导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之间的关系:
土地问题为民生主义之基础,而农田问题又为土地问题之主要部分。农田问题设无适当之解决,则整个社会问题亦不能解决……总理遗教,实欲于最短期间内促进耕者有其田,而二五减租实为实现平均地权之捷径。二五减租之基本观念,诚为解放农民之最低限度之政策。
《理由书》批驳浙江省政府“由业佃双方自订缴租数量”的决议案,“实不啻驱农民于水深火热之境,使任受地主之蹂躏”。《理由书》要求按照孙中山的遗教,“对抗税者加以没收土地之处分”,认为这样做,“迟以五年,则土地泰半将为农民所有”。4月23日,浙江省政府复函浙江省党部,拒绝复议。《杭州民国日报》在省党部的支持下,大量刊登社评和各地反对取消“二五减租”的文电。张静江认为该报“妨碍省政府政策之推行,并损及省政府之威信,影响所至,尤关治安”,向该报提出警告。继即勒令停刊,逮捕该报主笔。
4月27日,朱家骅与另两位常委叶溯中、陈希豪联名向国民党中央党部申诉。朱等充分肯定浙江实行二五减租以来的成绩:“二年以来,因该项决议案之实行,浙省农村经济,率较他省安定,自耕农之逐年增加,农村小学学童之激进,工商业以农民购买力增加而繁盛等,皆为不可掩之事实。”朱等严厉指责浙江省政府的做法只能引起“各地贪污豪绅之益肆凶焰,贫苦农民之剥肤及髓”, “农村经济之破产失业者之繁多,社会各阶级之日趋尖锐化”,以致“影响于整个社会之秩序”,为共产党的发展提供“好机会”《理由书》称:
以此而言民生,则日驱一千六百余万农民于绝境;以此而言建设,则徒增多一般贪污豪绅之发财机会,构血花于白骨之上,以为伤心惨目之点缀品。此种举措,在各国专以驱骗贫苦民众、延缓资产阶级之寿命为职责、主张社会政策者亦不屑为,况夫实行三民主义,以冀达到世界大同之本党!
朱等要求国民党中央迅速采取措施,纠正浙江省政府的错误决定。呈文称:“若中央对于浙江省政府此种违反党义党纲,僭越职权,以驱浙江千余万农民于绝境之取消二五减租不迅予纠正,严厉取消,则本党之所谓主义,所谓民生,将毋如屠人念佛,为本党仇敌所讪骂鄙夷,本党同志所疾首痛心。党国之威信无存,总理之遗教安在!”在浙江省党部向国民党中央申诉的同时,萧山县农民协会整理委员会也同时致电,表示将“率全萧三十万农民誓死力争”,并公推代表三人到南京请愿。
国民党中央接到浙江省党部和浙江省政府双方的呈文后,于5月2日召开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七次常务会议,决定接受戴季陶建议:1.核准浙江省政府的要求,取消《二五减租暂行办法》,但认为浙江省政府只是因实行上的困难而暂时停止。并非取消二五减租之原则,要求浙江省政府修正文字,以除误解。2.已实行减租的地方,而又无纠纷者,不得再将租额复旧,以免再起业佃两方的第二次纠纷。3.浙江省政府应于今后两年间,将乡村自治机关组织完全,土地调查办理清楚,并将二五减租之办法规定详密,以便施行。其后,国民党中央派戴传贤赴浙,召集浙江省党部与省政府人员共同讨论,制定《浙江省佃农二五减租暂行办法》和《佃业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收获除副产应全归农民所有外,由业佃双方就各该田亩情形,以常年正产全收获量百分之三七点五为缴租额,自行协定新租约”。在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二十五之间,取采了一个折中的百分比。
第一次出任国民政府主席时的蒋介石
可以看出,国民党浙江省党部与浙江省政府的矛盾是“清党”后国民党内两种力量之间的一次角力,实际上是坚持还是否定孙中山的“扶助农工”政策的斗争,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是否真正贯彻其社会改良主义路线的重要考验。国民党中央党部虽然在口头上表示要坚持“二五减租”,但在实际上支持的却是浙江省政府的“取消”办法。这就表明,国民党的政策正在向地主阶级倾斜,其改良主义路线正在弱化。当时,浙江省政府委员陈布雷发表文章称:“实施减租之际,断不可含有片面的示惠佃农之观念。换言之,不能于二五限度以外,使田主再有所牺牲。”陈的言论明显地表现出袒护城乡地主阶级的态度。但是,浙江城乡地主阶级仍不满意。1931年11月,乐清县郑迈等53人致电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及国民政府,继续指责二五减租办法“适以奖励惰农,生产力因之骤减,纠纷又日甚一日”。同月,乐清徐可楼等51人具呈,认为“劳资合作,阶级乃能化合,而社会秩序始得维持。今平日感情极融洽之业、佃双方,因减租各趋极端,已足影响治安”。12月,乐清里长卢选臣等上书,认为二五减租使业佃双方“争长竞短,各不相让,因此发生绝大冲突,阶级斗争已成不可免之事实”, “绝对有弊无利”。1933年,上虞县糜虞封等控告该县农会干事“额外减租,煽获〔惑〕佃农,抗租不缴”,国民政府居然批示:“应向该省主管机关呈诉。”
在地主阶级的强大压力下,浙江省的二五减租运动逐渐成为具文。全省八十多县中,只有少数县的部分区、乡有所动作,大多数县份仍是一潭死水,不见波纹。浙江省之外,其他各省均未实行,大部分省份连装模作样的减租条文都没有。国民党仅存的改良主义火星只是闪烁了一下,就灰飞烟灭。抗战胜利之后,国民党重提二五减租,然而,死灰难以再燃,连些微的火星也难以见到了。
四 一轮又一轮的改良呼吁
浙江省的“二五减租”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重要改良主义实践,它虽然夭折了,但是,此后的国民党继续标举其改良主义纲领,出现一轮又一轮的改良呼吁。这些呼吁,仍然比较多地集中在土地问题上。
1936年7月,孙科、陈立夫、王用宾、傅汝霖、萧铮、周佛海、夏斗寅、徐恩曾、洪兰友等17人向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提出《请迅速改革租佃制度,以实现耕者有其田案》,要求调整“现有之租佃关系”, “庶几佃农生活能日益提高,而农村亦可有逐渐复兴之望”。其内容有:1.由政府严定租佃条件;2.组织土地金融机关,援助其取得土地。3.佃农得备地价百分之二十至五十,其余部分由政府担保其分年摊还。4.从速实行累进地价税,使不自耕之地主逐渐放弃其土地,使佃农有取得所有权之机会。5.政府应发行土地债券,征收土地,转让(给)佃农及雇农。7月20日,决议交中央政治委员会详细研究。
1939年6月,地政学家、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萧铮向重庆国民政府提出《实验地政区办法大纲》,要求在四川选择一个地区作为“地政实验区”,进行土地测量登记,耕地重划,促进土地利用,增加生产,调整佃租制度,创立自耕农,规定地价与举办地价税,树立土地金融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萧铮又提出《沿新建铁路沿线重要城镇办理地政纲要》,认为成渝、叙昆及滇缅各路沿线重要城镇土地,今已逐渐涨价,将来地价更高,亟须规定地价,并颁布沿线各地将来涨价归公办法,“庶不致国家以巨款建设,而其利益反归地主”。蒋介石阅后,于6月24日批示行政院秘书长张群称:“实行总理之土地政策确有必要”, “即希切实研究核办施行”。
1940年7月,萧铮、张冲、陈果夫、程天放、谷正鼎、徐恩曾等向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提出《拟请设立中国土地银行,以促进土地改革,实现平均地权,活泼农村金融,改善土地利用案》。其主要内容为:由国民政府特许,授予该银行发行土地债券及征收土地特权,官民合办,资本总额定为1亿元。其主要业务为:1.实行照价收买政策,凡地政机关认为地主报价不实,应行收买之土地,由土地银行以所发土地债券收买之。2.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扶助佃农购置土地,或依法征收土地转发农民。3.实行“地尽其利”政策,贷款给农地合作社或其他机构,供开垦荒地及土地改良之用。萧铮等建议,土地债券可分地价债券及抵押债券二种,前者于征收土地或扶助佃农购地时发行,直接交付地主补偿地价,由借款农户以地租方式分年摊还。萧等并建议,以四川省为实验区域。会议经济组审查该案后,认为“本案关系推行本党土地政策,至为重要,拟请大会通过,送国民政府限于半年内,成立土地银行”。
与萧铮等同时,方觉慧、居正、何成浚、王子壮、焦易堂、夏斗寅等12人提出《确立民生主义经济制度以奠定建国基础案》,要求“节制资本以防资本独占”, “实施平均地权以安定农民生计”,具体措施有“提倡合作方式之集体农场”、“设立劳工主管机关”、“组织工厂议会”、“仲裁委员会”等。经济组审查后认为:“本案所提各点关系民生主义之推行至为重要,拟请交宪法委员会参考。”最后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参考”。
1941年4月,陆宗骐、谭平山、胡秋原、王云五、罗文干等向国民参政会第二届第一次大会提出,“拟请政府切实推行合作耕种制度,以改进农业生产案”,提倡“以合作方式共同生产”。蒋介石批交农林部酌办。
1941年11月,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齐世英等23人向参政会提出《积极实施土地政策、改革租佃制度,以期根本解决粮食问题与社会问题案》。该案痛责“地主对于国家曾无丝毫之贡献,而利用国难,坐致巨富”,要求:1.“凡现由佃农耕种之土地,悉令地主限期报价,由国家发行低利土地债券照价收买,分授佃农耕种。”2.“佃农受田后,分年以谷缴还国家,国家逐年出售实物,即以所获资金收回土地债券。”3.“土地债券收回之日,佃农即完全取得其土地之所有权。”
1943年,国民政府开始大规模推行扶植自耕农政策,先后有14省82县相继推行。图为1944年中华书局出版的《自耕农扶植问题》,该书作者朱建农在书中论述了扶植自耕农的必要性及方法。
上述议案,都以实行阶级合作,利益调和为特点,并不完全剥夺城乡村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其中也有比较激进的,如1932年12月,孙科等27人向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整理本党实施方案》,要求“恢复本党自来代表最大多数被压迫民众利益之立场”,征收土地价值税、土地分归贫农;征收资本收入累进税、遗产税;甚至提出建设国有资本,树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等主张,其中“土地分归贫农”就是比较激进的方案。
上述议案并不只是少数党员的意见,其中不少议案经国民党的中央全会或代表大会接受,作出决议,成为共识。上述孙科等27人“土地分归贫农”的建议经四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萧铮等人的“成立中国土地银行,以促进土地改革”的建议,也经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通过。其他如:
1935年11月,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规定地价,调整土地分配,促进土地使用,活动土地金融,以增加农业之生产,而谋平均地权,实现三民主义”等主张。会议通过萧铮等24人提出的《关于积极推行本党土地政策案》,要求成立中央地政机关和中央土地银行。
1941年12月,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将“实施土地政策”列为四大要政之一。宣称“全国土地应受国家之统制,由政府调整其分配,支配其使用”。
1945年5月,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其《土地政策纲领》中提出,对于地主出佃的耕地,逐步由政府发行“土地债券”,备价征收,尽先归原耕农及抗战将士耕作。在《农民政策纲领》中提出:“调节农地分配”, “规定标准地租”,甚至提出“征收地主超额土地”。在《本党政纲政策案》中提出:“都市土地一律收归公有,农地除公营者外,应以最迅速有效之方法,实行耕者有其田。”这些方案,使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有了实施办法。同会通过的《劳工政策纲领》除提出“工会得有全国性之联合组织”外,也提出了一些改善劳工待遇的条件,如:取缔包工剥削制度,工资以同工同酬为原则;各地并应分别规定最低工资率:工时以每日八小时,每周48小时为原则;应有连续24小时之休息。每年应有定期休假,休假期内照发工资等,甚至还提出:奖励劳工入股,倡导劳工分红制;提高劳工政治认识,扶助劳工参政。
上述情况表明,国民党在思想上、理论上赞成改革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和社会制度,但是,国民党是党国体制,中央全会或代表大会作成决议后,要经行政机构研究,提出方案,还要经立法院审议,才能形成法律。有时,程序走到半途就停止了。例如,1939年6月萧铮提出的《实验地政区办法大纲》经蒋介石批示,转到孔祥熙手上,孔以“需费浩繁”、当时“最重要之工作为兵役行政与生产”、《土地法》修正原则尚在“审议之中”等种种理由加以否定。又如,1941年12月,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通过《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后,国民政府行政院饬由财政、农林两部及地政署分别拟具实施办法。1942年9月,行政院召开经济法制联席会议,提出《非常时期土地征收实施办法》及《非常时期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规定农地不得因出卖、赠与、继承或分割等原因而“移转于不自耕作之人”,农地所有人如“不自耕作,而将农地永佃或出租于他人”,得由政府依法征收之。这当然是对不劳而获的地主阶级的沉重打击。但是,行政院却主张暂时搁置。1943年3月24日,蒋介石以行政院院长名义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称:办法“关系人民权利义务至为重大”, “在此战时,骤为社会经济制度之重大变革,深虑影响全国之租佃关系,在推行之初,对于全国粮食生产,必发生不利之影响”,因此决定“暂缓制定”。
可见,国民党人提出的各种改良议案,即使作成决议,其命运无非两种,或者在反复研究、审查及审议立法中夭折,或者侥幸通过了,但令者自令,行者自行。国民政府虽一再声明:“如查有违反情事,应以命令强制遵守,不得稍涉宽纵”,但各地“仍系奉行故事,视若具文,佃农所受增高租额之剥削及违约解租之痛苦,不仅毫未减少,甚且倍于往昔”。这样,到了1945年5月,国民党的六大《宣言》终于承认:“过去对民生主义之经济建设与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两大政策,因种种障碍,未克实施,实为革命建国之最大缺憾。”其《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提出:“在抗战期中,农民出钱出力,贡献最大,而生活最苦。乃自二十三年公布《土地法》及二十五年公布《施行法》,迄今已及十年,多未见诸实施。”
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和有关《决议案》表明,国民党在其大陆执政期间,除浙江省“二五减租”的短命实践外,其改良主义只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
五 与共产党竞争,再次提出改良主张
八年抗战期间,中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和日本帝国主义决斗,挽救民族危亡,在这一形势下,要求国民党人采取重大的社会改革行动并不现实。抗战胜利之后,形势改观,国民党人企图继续推行改良主张。它企图重提减租政策,并曾企图学共产党之所长,改变其土地政策,借以争取农民。
抗战中,国民党与共产党既是对日斗争的合作者,同时,又是竞争者。蒋介石很希望国民党能在这场竞争中获胜,将共产党比下去。1939年3月,蒋介石在重庆开办党政训练班,曾亲拟问卷,要求学员回答。其问题有:本党党务为何如此消沉疲弱而不能及时振作?本党为何不能与共党抗争,一切组织、宣传、训练皆比不上共党?本党党员为何不肯深入民众,做基层工作?本党干部办事为何不切实际,不肯研究与负责?为何办事不彻底,无成效?为何党委变成官僚?为何民众不信任本党与党员?本党为何不能掌握青年?一般大学教员为何要反本党?等等。将这些极其尖锐的问题坦陈开列,说明蒋介石对国民党的弊病了解甚深,也说明他改造国民党的心情相当迫切。1945年4月至7月,中共在延安召开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蒋介石以高度警觉的心情关注这次会议。对会议通过的中共党章的部分内容颇为欣赏。日记云:“研究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经过、内容,对于其新增党章党员与群众及下级与上级之联系一条,殊有价值。本党诚愧不逮。若不急起直追,则败亡无日矣。”正是在这种危机感和紧迫感的驱使下,国民党重新捡起部分改良主义政策,以求挽回颓势。
1945年9月,蒋介石在《本月大事预定表》中提出:“实行二五减租。”11月5日,国防最高委员会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等联合开会,讨论行政院所拟“二五减租办法”。出席者普遍赞成为农民“减租”,但讨论结果,都感觉难以推行。陈布雷称:“民生主义政策最具体的,也使农民得到一点实惠的,就是二五减租。本党政策,向来对于农工似乎不大顾到,所以共产党常常藉此煽动。”蒋梦麟则慨叹国民党的县长不行,乡镇长不行。他说:“办理时,如果不得县长帮忙,很难办得通。根本问题尤其在乡镇长,乡镇长、保甲制度不健全,不仅二五减租没有办法,任何制度都无法推行。”事实是,岂止“二五减租”,连不久前为庆祝抗战胜利而宣布的全国减免田赋一年的命令也无法施行。徐堪称:“免赋令下去以后,中央规定得很清楚,除了布告以外,又去了四五次电报,事实上中央免了,地方上并没有免,因为县级公粮等等,县政府依然在要,许多未经收编的军队也在要粮。”陈济棠称:“广东情形我最清楚,在过去人民没有钱,天天抓人,押了追缴。现在免了一年,还是天天抓人,人民真是不堪苛扰。”讨论来,讨论去,委员们除了决定准予备案,由行政院申令各级政府彻底实施,由中央党部及行政院分令各省市党部、各省市政府随时具报实施情形,“务期达到增进佃农利益目的”外,什么具体解决的办法也提不出来。
有一些真正的贫苦农民曾经大胆上书,向国民党当局反映问题。1946年6月28日,四川省大足县佃农蒋泽乡等10人呈文国防最高委员会称:“国府立有土地一法,用维佃农生计,殊经颁行十年以来,毫未见诸实效。”“多数地主对于契约,不管定有期限与未定期限,任意揭退。”“租佃委员会者,纯希收租之人组织而成,以致国家善政,惠不及民,此非制度不善,实则人事不良所致。政府颁行一切法令,如对伊等稍有不利者,竟瞒上欺下,奸弊百出,以致普通佃农毫不知闻。”同年7月1日,四川大足县佃农张紫高等21人也具呈国防最高委员会,声称《土地法》十年前即已颁布,“无如地主势力浩大,竟视〈命〉令为弁髦,直至今日,未见实施”。呈文揭发,当地所谓“县租佃委员会”呈报省政府的“二五减租之办法,“对地主之利益早已安排妥当”, “真是德深一尺,弊深一丈”。可见,国民党颁布过的一些法令,用意虽或可嘉,但并未施行,或无实效,或者在施行过程中改变了性质。大足县的这几十位农民虽然给国民党最高当局写了信,但却被束之高阁,自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容易走上中共所号召的革命道路。
1946年10月24日,国民党向解放区大举进攻之际,曾经颁布过一份《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在变乱期间,农民欠缴之佃租,一概免于追缴。”第七条规定:“绥靖区内之农地,经非法分配者,一律由县政府依本办法征收之。”第十一条规定:“依本办法征收之土地,由县政府分配于现为耕作之农民,缴价承领自耕,但变乱之前原佃耕人有优先承领权。”这里所说的“非法分配”,显指中共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土地改革。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军进攻苏区,一概实行“田还原主”政策,强迫农民吐出胜利果实。现在国民党则提出,将这一部分土地由县政府征收,“分配于现为耕作之农民,缴价承领自耕”,这是很大的政策改变。其后,江苏省政府并以宝应、盐城、东台等四县为“土地政策”实验县。但是,很快就受到地主阶级的强烈反对。1947年1月3日,江苏宝应县地主成锡侯等一批“还乡队”成员上书国防最高委员会,要求“缓办”,其理由为:一、“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业经于今年元旦公布,对于人民自由财产等权利,予以保障”, “乃宪法甫经颁布,政府即举办土地政策,不顾人民之利害,所谓保障人民财产之权利者何在?”二、“吾邑自共军盘踞四郊,已有三年”, “现在仍无田租之可收,更无动产之可用”, “对于苦难人民,不特不怜恤抚绥,并私人田产,而亦不令其自由处分”。
成锡侯等坚决反对国民党效法中共,呈文声称宝应等四县土地,“共军仅于去年七八月间开始改革,草草分配”, “似不应继续接办,尤而效之”。同月31日,东台县旅镇同乡会从报上得悉,当局规定:“凡业户有田在八十亩者即予收缴公有”,立即致电国防最高委员会反对,声称:“吾东县城于胜利之后始为共军窃据,广大乡村虽多匪踪,但‘分租’‘分田’实行未久,地形既未变更,经界依然完整,地方一经规复,人民土地权利不难恢复原状,即分得土地之佃农,亦莫不自动归还原主,土地之无纠纷可见一斑。”电文为地主阶级诉苦称:“吾东有百亩以上之地主,为数甚罕,在共军占领期间,流亡异地,备尝艰辛,此种忠贞不二之气节,应表扬之不遑。及还乡伊始,田园未及整理,而实验之对象复以施行土地政策为主体,将使制造乱源者有所藉口,诚非善策。”经过地主们这么一叫唤,自然,所谓“土地政策”的“实验”就进行不下去了。
1948年8月,蒋介石在内战战场上一再惨败,研究共产党胜利的原因,他从毛泽东的《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得到启发,认为其关键在于中共得到农民拥护,于是下达手令称:“吾人必须打破其优点,为尔后发挥战斗力之要着;其对策应考虑土地政策,实行耕者有其田,并于收复区已分配之土地,承认其所有权,以争取农民。”蒋介石的这一手令较之上述《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显然又大大向前发展了一步。但是,国民党正依靠各地的地主“还乡团”进攻中共的解放区,何能真正实行?
中国地主阶级是一股历史悠久、根深蒂固的强大社会力量。国民党要反共,除了依靠地主阶级外,别无他途。1931年6月,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训令各级党部称:“对于地方上纯正老成,办理社会事业著有成绩、乡望素孚之人士,应与之切实联络,使其劝导当地民众,共同组织,以增加剿匪工作之力量。”这是国民党明确依靠乡村地主阶级以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宣言。1932年12月23日蒋介石日记云:“此时应积极剿匪,以求社会之安定。”当时的中国,乡村土地大部分为地主占有,中国要进步,要发展,就必须改变这种状况。然而,蒋介石却要“求社会之安定”。这样,他就必然要从改良主义进一步蜕化为保守主义,以维护和保持旧的社会秩序。
国民党在1927年“清党”之后,其成员的阶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1940年11月8日,唐纵访问谭平山,谈对中国政治前途的估计,讨论从何处下手,挽救当时的政治危机。谭称:“救国必先救党”, “必须清理党的成分”。他说:“国民党的党员大都是地主、资本家、小资产阶级,与三民主义的精神正相反,何能望其执行三民主义之政策。”1949年7月,国民党非常委员会指出:“在上海、汉口、平、津及广州的同志,都在有意无意之间和买办、流氓妥协;在其他各省的同志,亦均与土豪劣绅结不解的政治缘。买办、流氓、土豪劣绅本都是时代的渣滓,应在肃清之列,但由于一些同志的畏难苟安,不去肃清他们,结果他们的势力就反而壮大起来,变成了各地的实际统治者。”这一段话,比较准确地反映出国民党及其政权的阶级基础的变化。其结果是,国民党党员中的地主阶级分子愈多,其实际政策的推行又要依靠地主阶级和“土豪、劣绅”,国民党所有的改良、改革自然无从实行。抗战时期,四川一度发生严重粮荒,国民党内很多人主张查封地主囤粮,唐纵在日记中感慨地写道:“查封的事情,大致不会实行。我们的政策,依然放在资本家、地主、土豪劣绅基础上,米荒的基本原因,是无法解消的。”米荒问题无法解决,其他改良主张当然更无法贯彻。
蒋介石看到了国民党党员结构中的严重问题。1942年,蒋介石曾设想将国民党改名为“中国劳动国民党”, “凡党员家庭或本身必有劳农与军人为社会服役者方能取得党员资格”。这说明,蒋介石企图对国民党进行脱胎换骨的根本性改造。他还曾提出,拟在三年内造就三万干部,每个革命干部必须下乡工作三年。甚至还曾提出,中学生毕业后,“必须任农村服务与社会行政工作”,才能考升大学。也曾效法毛泽东,要求党员“为人民服务”, “使智识青年与工农相结合以推行地方自治及建设社会”。还曾提出:“各级干部必须由民众产生。”这些地方,也说明蒋介石深知国民党的痼疾所在,企图有所变革。但是,蒋介石的这些愿望都只停留在他的日记中,无法转化为现实。退到台湾以后,蒋介石成立改造委员会,规定国民党“以青年知识分子,农、工及生产者等广大民众为社会基础”,要求地方党部征求新党员时,“农工约占百分之五十,青年及知识分子约占百分之三十,生产者约占百分之十”。显然,这是其大陆时期有关思想的延续。上世纪五十年代,国民党在台湾推行三七五减租,继而推行土地改革,也是大陆时期有关思想的延续。
改良并非是坏事。一个社会,能够通过改良,不断革故鼎新,避免与暴力革命伴生的对社会的巨大冲击和破坏,推动社会生产和历史有序发展,自然是好事。不断改良,也就不断进步。社会蒙发展之益,而无代价过大之虞。否则,不断革命,天天革命,社会将无宁日,也会走向进步和发展的反面。
改良和革命是如影随形的弟兄。历史的常例是:改良受阻,革命就会滋生。原来的改良主义者,或者向前发展成为革命派;或者坚持原有立场,反对革命,甚至成为旧秩序的保护者。在近代中国,国民党就发生了这样的分化,一部分人转而支持共产党的激烈革命主张,而另一部分人,则始终坚持温和的改良立场。自己的改良搞不下去,又反对别人以激烈的革命手段推翻现存秩序,其结果,自然是自己成为激烈革命的对象。
2004年7月19日急就,2007年5月3日至5日修改,2007年11月三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