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丽莎白第5年,颁布了一项通常被称为《学徒法》的法令。《学徒法》规定,此后,任何人要想从事英格兰当时的所有手艺、工艺或技艺,都至少得在这一行业学习7年。于是,以前的那些特殊同业组合的规则,都成了各市镇的行业公法。不过,该法令的用语很笼统,其适用范围,表面上好像是整个王国,但按照细则,它却仅适用于市镇。细则规定,一个农村劳动者可以从事几种不同的工艺,即便是他学习这几种职业的时间都没达到7年。这种一个人兼营几种工艺的规定,对便利农村居民是很必要的。因为在农村,往往没有足够的人数来单独操持一种工艺。
另外,如果严格地按照《学徒法》的细则来理解,那么其适用范围就只限于这一法令确立之前的英格兰各行业,而不适用于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政策的限制,造成了一些愚蠢的区别。例如,按照法令的规定,马车制造者要用车轮,只能向车轮制造者购买,而不得亲自或雇人来制造。因为车轮制造业在伊丽莎白第5年以前就存在了,所以马车制造者完全得受法令的限制。可是,马车制造业却是《学徒法》颁布以后才出现的,不受这一法令的限制,所以车轮制造者即便是没有跟着马车制造者学习一定年限,也可以亲自或雇人来制造马车。根据这种理由,在曼彻斯特69、伯明翰和伍尔弗汉普顿70等地,许多在伊丽莎白第5年以后新建的制造业,都不受《学徒法》的约束。
在法兰西,各地、各行业的学徒年限都不同。在巴黎的大多数行业,学徒的学习年限都是5年;而一个想做行业师傅的学徒,却至少还须多学习5年。这后一个5年,称为“伙伴期间”,在这期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
在苏格兰,普遍都没有规定学徒年限的法律。不同的同业组合,其学徒年限也不相同。如果某个同业组合的学徒年限规定得过长,而学徒又想缩短这一期限,一般可以通过支付少额款项来解决。另外,在大多数城市中,任何同业组合的会员资格,都可以用支付少额款项的方法获得。
在苏格兰,像亚麻布、大麻布织工这类的主要制造者,以及纺车制造人等附属产业的各种技工,就算不支付款项,也可以在自治城市从业。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都可以自由地在法定日贩卖家畜肉。在苏格兰,学徒年限一般为3年,即使是一些需要精湛技艺的行业也不例外。据我所知,在欧洲各国,没有哪个地方的同业组合的法律有苏格兰这么宽大。
劳动权是其他一切所有权的主要基础,它神圣而不可侵犯。穷人的全部世袭财产是体力与技巧。如果他不能在不侵害他人的条件下,正当地使用自己的体力与技巧,那么他的这笔神圣的财产就被侵犯了。明显的,如果一个人不能在适当用途上劳动,那么另一个人就不能雇佣他,这么一来,劳动者和劳动雇佣者的正当自由就都被侵犯了。
雇主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无疑有权自行决定要不要雇佣某个劳动者。可是,立法当局却以担心雇主可能会雇到不适合的劳动者为名,假惺惺地加以干涉。明显的,这么做不仅是压制,还是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保证不良作品在市场上绝迹。一般来说,市场上经常出现不良作品的原因,不是无能,而是欺诈。这种欺诈,即使是在学徒年限最长时也避免不了,所以需要一种完全不同的法规来防止。比如,在金属器皿上刻上纯度记号、在麻布和呢绒上盖上检验标记。这种做法为购买者提供的保证,比《学徒法》所规定的保证要大得多。这时,购买者只要看记号或检验标记,就可以判别货物是否合格,而不需要查问货物的制造者有没有做过7年学徒。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使少年人更加勤劳。而按件计资的劳动者,则会越干越勤勉,原因是,他们做的工作越多,所得就会越丰厚。
从理论和事实上说,学徒再怎么勤勉,也很可能会因为利不干己而流于怠惰。下级职业就不同了,他们的劳动乐趣完全在于报酬,谁享受到劳动乐趣的时间最早,谁就会最早勤勉而又感兴趣地参加劳动。如果一个少年人长期劳动,却不能因此而享受到丝毫的利益,那么他当然就会对劳动产生厌恶。一般情况下,那些来自公共慈善团体的儿童,做学徒的年限会比普通少年人年限长,所以他们多半都很怠惰且无用。
学徒制度,在古代是没有的。在近代,师傅和学徒间的各种相互义务,几乎都成了法典中的重要条文,只有罗马法令中只字未提。学徒,指的是在一定行业中,跟着主子学习行业技艺,并在一定年限内无偿为主子的利益而工作的仆人。但是,在希腊或拉丁语71中,没有一个能够表达这一概念的字眼,因此,我敢断定这两个国家根本就没有这种概念。
完全没必要把学徒年限规定得那么长。制造挂钟、手表的技艺,虽然比一般手艺要高超得多,但它也没有哪项神秘技术需要长期授受。最初,这些美妙的机器,以及用来制造这些机器的一些器具,都无疑是经过长期的思虑摸索才创造出来的,是人类发明才能的可喜成果。但是,当这些机器和器具被发明之后,那些理解他们的人,却只需要数天时间,就可以把它们详详细细地讲解给少年人听,并教他们怎样使用器具、怎样做机器。数天时间,足够用来讲授一般的机械工艺了。至于普通手艺,则必须得经过大量的实践和体验才能灵活操作。
如果一个少年人在做学徒之初,就能够以帮工的资格劳动,并依工作量而得到报酬,那么他为了避免赔偿由于自身技艺粗劣和无经验而损坏的材料,必然会勤勉而注意地学习他的业务。一般地,这样的教育方式,对学徒来说,不但可以少花些时间和费用,还更有效;对师傅来说,则是一种损失。现在,情况对师傅比较有利,因为他可以得到7年的学徒工资。而一旦采用了上述的教育方式,师傅就拿不到7年的学徒工资了,学徒最终也不免会有所损失。因为,如果一个职业能够容易地学成,那么竞争者将会更多,这样的话,一个全劳力所得到的工资就会比现在少很多。激烈的竞争,不但会使工人的工资减少,也会使师傅的利润降低。同样遭受损失的,还有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人。但是,社会民众却会因此而得利,因为这样一来,市场上各种技工的制造品的售价,都会比现在低廉得多。
为了阻止价格这么下降下去,才设立了同业组合,并规定了许多组合规则,以期通过限制自由竞争的方式,最终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在以往的欧洲多数地区,某一行业要想在某地设立同业组合,只要取得该地所在自治城市的许可就可以了。在英格兰,设立同业组合则须国王特许。不过,国王行使这一特权的目的,似乎不是防止垄断组织侵犯贸易自由,而是榨取臣民的钱财。臣民们要想取得国王的特许状,似乎只要缴纳若干款项就可以了。如果哪种行业的技工或商人们,不经国王特许就设立当时所谓的“不正当”的同业组合,那么这一组合未必会被取缔,却须补缴若干罚款,以“合法”行使被剥夺的权利。管理一切组合的规则,本来可以由组合内部自行制定的,却都由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直接监管。因此,管理那些组合的,往往不是国王,而是比那些组合更大的团体。对更大的团体来说,那些附属的小团体只是它们的组成部分。
当时,商人和技工完全掌握着自治城市的统治权。如果设立同业组合,就可以防止市场上有“过多”的存货,从而使得这些来自各个阶级的商人和技工们的产品,能经常在市场上保持存货不足的状态。这么做,明显对他们都有利。各个阶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都急于制定适当的规则,并在得到允许的条件下,同意其他阶级也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制定之后,货物的价格都比以前略微升高。于是,各个阶级都得以比以前略高的价格,从其他阶级那里购买自己所需的货物;而他们自己的货物,售价也相当高。这么一来,买卖相抵,彼此不相上下。这类规则,不会让同一都市内的任何阶级蒙受损失,却会让与之交易的农村商贩损失不小。正是这种交易,维持了各个都市的正常运行,并让各个都市逐渐富裕起来。
都市的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全都来源于农村。都市购买这些资料与原料之后,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第一,把部分原料加工,制成成品后再运回农村,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出售。因为,成品中包含了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第二,把从外国或国内的遥远地方运来的粗制品,或是一部分精制品,送往农村,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出售。因为,那些制品中不但包含了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还包括了商人的资本利润。这样,都市获得的商业利益就有两种:第一种是它从原料制品中获得的利益;第二种是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
所以,这些规则制定之后,任何一种能使工资和利润较以前增加的规则,都能使都市以低价从农村购买劳动量。都市商人和技工们从这些规则中所得到的利益,比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更大。于是,都市与农村商业的自然平衡就被破坏了。在这些规则制定之前,都市居民和农村人民分配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的份额不会相差太大。自从制定了这些规则之后,都市居民就能享有比以前更大的份额,而农村人民所享有份额的比例却比以前少了许多。
每年,都市给付农村食品和原料的价值,实际上只是它输往农村的、不同数量的制造品及其他物品。都市输入农村的物品的售价越高,农村原料的售价就越低,这有利于都市产业,却有损于农村产业。
在欧洲各地,都市产业的地位都比农村产业有利。我们要想弄明白这一点,无须进行精密计算,只要进行一次极其简单而又明显的观察就可以了。我们可以看到,按照比例计算,同样都是以小资本起家的经营者,从事商业和制造业这类都市产业并最终发大财的,至少有一百人;而从事土地改良和耕种这类农村产业并发大财的,却只有一人。由此可见,都市产业的报酬必然高于农村产业,都市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明显高于农村。即使这样,资本与劳动还是会继续离开农村,向都市汇集,以发挥它最有利的用途。
由于都市居民比较集中,所以结合起来也比较容易。于是,在某些地方,即使是最微不足道的工艺也有同业组合。即使某个地方没有同业组合,该地的居民也一般都有组合意识,他们不但排斥外乡人,还不愿意把工艺秘密传授给学徒之类的“外人”。当他们遇到不能靠规则来禁止的自由竞争时,往往就会在这种组合意识的教导下,自愿结合或协约,以阻止这一竞争继续发挥作用。这类结合,最容易出现在劳动需求有限的行业。比如,也许只需要6个梳毛工,就能让1000个纺工和织工持续地工作的行业。这时,如果这些梳毛工结合起来,一致不收学徒,那么这种工艺就会被他们垄断。这么一来,他们就可以控制整个羊毛制造业梳毛工的劳动价格,获得大大超过这一作业应得报酬的高工资。
农村居民则是散居的,甚至相距非常远,所以结合起来也不容易。他们不但从未组合过,也缺乏组合意识。他们认为,并不是非得先做学徒,才能从事农业这一农村的主要职业。事实上,除了所谓的艺术及其他自由职业之外,恐怕就只有农业所需的知识和经验最复杂了。即使是最富有智慧、最有常识的国民,也不会认为最容易掌握的技能是农业劳动。要证明这一点,只需要看看用各国文字写成的不计其数的农业书籍就可以了。而且,尽管有些无聊的作家在提到一般农民时,会说些轻蔑的话,但就算是他们的所有书籍加在一起,也不能尽数记录一般农民都掌握的各种复杂操作。
相反的,普通机械工艺的所有操作,却可以记录在一个薄薄的小册子里,还可以用插图进行详尽明了的说明。现在,由法国科学院发行的工艺史,就是用这种方法来说明某些工艺的。另外,农业上的许多操作方法,都必须随天气变化及意外事故而变更。掌握这种操作所需要的能力和经验,要远远多于掌握几乎相同的机械工艺操作所需要的能力。
除了一般农业技术操作之外,农村中的许多低级劳动,也需要比大部分机械工艺所需多得多的能力和经验。加工铜铁的人所使用的工具与材料,几乎完全相同。而用牛马耕种土地的人,却得在不同的时间里,使用不同的工具、健康状态、体力和性情来工作。因此,他需要用很大的判断力和思辨力,来处理他所加工的那些容易变化的材料和器具。
被认为是“愚蠢无智的典型”的普通庄稼汉,几乎都具有这种判断力与思辨力。这些庄稼汉虽然不习惯社会交际,声调和言语乍听起来也不免有些粗野而令人费解,但是他们却惯于思考。他们对各种事物的理解力,通常远远强过终日只进行一两种简单操作的人。不管是因为营业关系还是好奇心的驱使,只要你接触过农村和都市的下层人民,就会发现农村的下层人民更加优秀。据说,在中国和印度,农村劳动者的地位与工资都普遍高于技工和制造工。其他各个地方,如果没有受到同业组合法规及组合意识的影响,情况也许都会和中国、印度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