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这些不平衡,对社会大众总体上是利多害少。虽然公职教师的地位因此而稍微降低了,学员却可以因此受益,用较低的费用接受教育。如果能够更合理地组织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学校和学院,大众就能得到更大的利益。
三、由于欧洲政策的限制,劳动和资本失去了从某地某行业流动到另一地、另一行业的自由,使得其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令人极不愉快的不平衡
由于《学徒法》的限制,劳动者不能自由地从同一个地方的某个职业流向另一职业;而由于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劳动者甚至不能自由地在同一行业间从此地流向彼地。
一种制造业的劳动工资高、另一种制造业的劳动工资仅够维持生活的现象,是很常见的。在前一种制造业中,可能是劳动需求因为其处于进步状态而不断增加;在后一种制造业中,可能是劳动需求因为其衰退状态而显得过剩。这两种制造业,有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都市或相邻的两地,可是它们却不能相互提供丝毫的协助,因为《学徒法》和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不允许它们这么做。
可是,假如没有这两类不合理的法规从中作梗,那么许多操作类似而种类不同的制造业之间,就可以相互调用劳动者了。比如说,在麻织、丝织和毛织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织素麻与织素丝的技术几乎是完全相同的;织素羊毛的技术虽然和麻织或丝织技术略有差别,但是只要麻织工或丝织工学习数日,就可以成为差强人意的毛织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的任何一种陷入衰退状态,那么该种制造业的劳动者就可以流向其他两种繁荣的制造业,从而保证了他们的工资不会随着制造业的盛衰而过高或过低。
由于颁布了特别法令,英格兰的麻布制造业开放了,现在人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这一行业。但是,由于这一特别法令没有推广到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所以其提供给其他衰退制造业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也非常有限。在实施《学徒法》的地方,当某种制造业衰退时,只好仰仗教区的救济,或者让工人们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工作。一般情况下,这些习惯了做工的工人都更适合做类似制造业的工作,而不适合做普通劳动者的工作。所以,该制造业的经营者一般都宁愿仰仗教区的救济。
一旦劳动不能自由流动,资本的自由流动就会受到影响。因为,某种行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决定了该行业能够流动的资本量。不过,同业组合法规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程度,要小于它限制劳动从此地自由流动到彼地的程度。无论在任何自治城市,富裕商人都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经商的特权;而在自由城市,贫穷技工要想获得劳作的权利都不容易。
同业组合法规妨碍劳动者自由流动的现象,是欧洲各地共有的。我可以确信这一点。可是,《济贫法》妨碍劳动者自由流动的现象,则似乎是英格兰特有的。自从《济贫法》实施之后,贫民要想容易地取得居住权或找到工作,只有待在自己所属的教区内。这么一来,贫民要想在自己所属的教区之外获得居住权,就比较困难,这必然妨碍了一般劳动者的自由移动。相比之下,同业组合法规只是妨碍了技工和制造工的自由移动。所以,《济贫法》也许是英格兰乱政的最鲜明体现。现在,我将对《济贫法》实施的起源、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这或许会有助于读者的理解。
英国贫民一向都是靠修道院施舍过活的。修道院破毁之后,贫民们连这种施舍也得不到了。虽然后来采取了一些救济措施,可是都没有收到什么效果。伊丽莎白女王第34年的第2号法令,规定了各教区对该区贫民的救济义务,要求各教区每年任命一个救济任务管理人,会同教区委员按照教区税法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资金。
按照第2号法令的规定,各教区都必须赡养其辖区内的贫民。可重要的是,怎样确定一个人是不是其辖区内的贫民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略有不同,直到查理二世第13年和第14年,才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该法令的规定,一个人只要在某一教区内连续住过40天,就算是该教区的居民。在这40天里,如果某教区有新居民加入,那么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就会把这一情况汇报给治安推事82。每个教区都有两位治安推事,他们可能会将新居民遣回他最近的合法居住处所在的教区。如果新居民不想离开,他就得租用这里的土地,缴纳每年10镑的地租,或是在满足治安推事心意的基础上,缴纳一笔担保金解除原属教区户籍的保证金。
这种法令颁布之后,据说产生了许多欺诈行为。有时,教区职员为了让区内贫民脱去自己教区的户籍,会贿赂这些贫民,让他们潜伏在其他教区,直到40天后获得其他教区的户籍。詹姆士三世83第1年,颁布了一条专门矫正这种弊病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如果人们想取得新教区的户籍,那么他在新教区连续居住的40日,必须一律从他书面向当地教区报告他的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那天开始算起。
教区职员们对于这样闯进教区的人,有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默许地接受。因为,教区职员们在对待自己教区内的事务时,未必都像他们对待其他教区那么公正。而教区内的各个居民,则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量阻止这些闯入者。所以,在威廉三世第3年,又颁布了一条法令:那40天的居住期,不但要经过书面报告的批准,还得在星期日教堂做完礼拜之后公布于众,从公布之日开始算起。
伯恩博士说:“书面报告公布之后,居住在新教区的贫民就会被迫遣返原教区,而很少有人能继续居住并获得户籍。这条法令的真正目的,是让人不能潜入新教区,而不是让移居者获得新教区的居住权。但是,对于一个有地位的人来说,他缴纳的报告书却不一定能令他被遣送回原教区,反而会迫使新教区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作出一种选择:一是容许他继续居住40天并给予户籍;二是用权力命令他退出。”
因此,根据这条法令,贫民要想按继续居住40日的老办法获得新户籍,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为了让教区的普通人民能在另一个教区安家立业,又对这条法令作了补充,使得普通人民无须上交或公布报告书,就能获得新教区的户籍。普通人民获得新户籍的方法有以下四种:一是向教区缴纳赋税;二是被推选为教区职员,并按规定任职1年;三是在教区做学徒;四是被教区雇佣满1年,并在这1年内连续做着同一份工作。
对于普通人民来说,要取得户籍,显然不能靠上述四种方法中的前两种,除非能得到教区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而教区人民都清楚地知道,按课税或选为教区职员的方法收容一个只有劳动力的人,结果会是什么。已婚者则不能按照后两种方法取得户籍,已婚用工更是被明令不得因受雇1年而取得户籍。很少有学徒是结过婚的。
通过服务取得户籍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1年为雇佣期的老习惯。把未经议定的雇佣期定为1年的老习惯,从前在英格兰就很盛行,现在也一样。可是,雇主未必会因为雇佣某个用工1年,就给他户籍;反过来,雇工也未必会因为自己被雇1年而愿意取得新户籍,因为这么一来,他所拥有的他父母和亲戚所有地的原户籍就会随着新户籍的获得而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