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变法,公元前361—前338年

秦统一前的历史中的大事——没有这些事件它绝不可能完成这一统一大业——与秦孝公(公元前361—前338年)及其法家顾问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有关。商鞅(又名公孙鞅、卫鞅,后来又称商君)是一个小诸侯国统治家族中的妃子之子。在年轻时,他在魏国任小官,魏是秦的传统敌人,紧挨着秦的东面。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贤,去协助后者收复公元前385年丧失给魏的黄河西部的领土。商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他不顾某些人的激烈反对,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就在这个时期,在公元前350年,秦都迁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阳。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还亲自率军征讨他原从那里来秦的魏国;到公元前340年,这些征战迫使魏国把国都东迁,秦孝公从而收复了秦丧失的领土。作为报偿,商鞅得到有15个邑封地的赏赐,并获得商君的爵号。但随着他的主公孝公在公元前338年死去,他也垮台了。在此以前的某个时候,因太子本人行为不当,商鞅执法,对太子的两个师傅给予惩处。当太子在公元前338年登位时,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划叛乱。商鞅试图出逃,但在战斗中被杀,最后遭到尸体被车裂之耻。

商鞅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无疑远比他的武功更为重要。但是,这些改革是难以评价的,这不仅因为在《史记》关于他的传记(卷六八)中对它们的描述含糊不清,而且因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商君书》,再加上商鞅的传记(《史记》卷六八)及其他有关的文字,在戴闻达的《商君书》(伦敦,1928;1963年再版)中有译文和讨论。又见Л.C.别列洛莫夫:《商君书》(莫斯科,1968);李幼宁编:《商鞅变法和中国的国家控制》(怀特普莱恩斯,1977)。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

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350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阳的同时,秦的一部分领土分成了31个县,各县由一个县令掌管(据推测县令由中央任命)。这是秦集中行政权力和相应地削减国内世袭土地主权力的一个重要步骤。31这个数字来自商鞅的传记,而《史记》卷五,第203页则为41,此数很可能不确;见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65页注1。秦领土有多大部分因此由中央管理,尚不清楚。虽然可能有相当大的部分,但肯定不是全部,因为如上所述,商鞅在公元前340年得到一块有15个邑的封地,据推测,这种土地不属县的制度管辖。

农业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350年“开”——可能是废除之意——田之阡陌。尽管措词的含义模糊,此举似乎意味着他废除了旧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根据旧制,农户为其封建主耕种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块——而代之以单位面积可以不同的更为灵活的制度。用西方的农业术语来表达,可以说商鞅废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头地。

这个解释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说的“赋税平”而得到了证实;《史记》卷六八,第2232页(戴闻达:《商君书》,第18—19页)。虽然对赋、税这两个字未作解释,这段话可以解释为进一步以实物税来代替劳役——如秦已在公元前408年开始实行的那样。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又可在约公元前100年汉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证实。他说商鞅的变法使“民得卖买”耕地。引自《汉书》卷二四,第1137页(南希·李·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180页)。可能除了改变秦国农民的地位外,这个改革还鼓励其他国家的农民来秦(相对地说,当时那里仍地广人稀),以期获得土地。毫无疑问,这个改革又是削减世袭土地主权力的另一个措施。平中苓次的《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21—41页提供了一个迥然不同的解释,它依靠的是对商鞅传(《史记》卷六八,第2232页)关键的一句记载中几个字的再解释。根据这一解释,商鞅没有取消原来土地分配的田埂和畦头地,而是把土地划分成每块1000亩或100亩的土地;这些土地然后分配给农户,为了便于监督,农户被组成5户和10户的单位(见下文“连坐”)。这个理论除了对几个关键的字的很大胆的再解释外,将使商鞅成为以自己的另一套去代替一种固定不变的土地占用制(所谓的井田制)的人。这样他将与当时所表现的总趋势——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背道而驰。关于秦国划界制度的文献证据,见下文。

法律

商鞅把法作为树立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手段来强调,并且他又坚持,法必须昭告众人。在新都(可能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令。他同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战国策》三(秦一),第75页(小J.I.克伦普:《战国策》[牛津,1970],46,第54页)。关于可能根据这些条例制定的秦的法律,见本章《法律与经济措施》及第9章。正是因为把这个原则施行于太子的两位师傅,他才像前面所叙述的那样垮了台。他立法的用意是维护赏罚制度,这项制度分别有利于鼓励善行,遏制坏事。

连坐

关于惩罚方面,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人民被分成5户或10户的单位。原文为“令民为什伍”,戴闻达作分成5或10人之单位,实误(其《商君书》,第58页)。在每个单位,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据商鞅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戴闻达:《商君书》,第14—15页。为了加强这种国家推行的道德制度,商鞅显然试图削弱家庭团结的纽带,办法是在一开始对有两个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双倍税赋。后来(在公元前350年),他明令禁止父亲与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户同居。这些材料都来自商鞅传。但在当时,这个禁令实际施行的严格程度和有效程度则很难确定。1975年在出土的秦代一个官吏墓中发掘出来的法律,其日期可定在公元前221年前不久,但其精神可追溯至商鞅时代;它们在惩罚方面似乎并不特别严厉。

但是尽管如此,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晚至民国时代,仍行之不辍。

奖励

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按传统的说法,爵位共18级。尽管有这种传说,更可能的数字为17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960),第103页;文中引了守屋美都雄对商鞅所定等级的研究。它们具有独特的称号,如公士(初级,最低级)、不更(四级)和五大夫(九级)。在一开始,爵位可能赐给有军功的人(“日斩一首者爵一级”)。《韩非子》十七(四三),第907页(W.K.廖:《韩非子全集》[伦敦,1959年]第2卷,第215页)引“商君之法”。但到了相当晚的时期(第一个明显的例子见于公元前243年的记载),通过向国家贡献粮食,人们可以取得爵位。《史记》卷六,第224页(沙畹:《〈史记〉译注》第1卷,第103页):公元前243年,蝗虫在秦造成了饥馑,“百姓内粟千石(约2万公升),拜爵一级”。这个数字之高,使人怀疑《史记》的文字可能有误。取得爵位,可以不同程度地免除劳役或税赋,就某些爵位来说,还可以得到土地或官职的赏赐。爵位显然不是世袭的,但有些随爵位而来的土地可能是世袭的。这个制度从秦一直延续到汉代,那时商鞅的17或18级爵位增加到20级,其中最低9级的名称与商鞅所定的名称相同。通过论功行赏,这个制度是削弱传统贵族的权力和降低其威信的又一个措施。

经济政策

商鞅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以勤劳的农民和有纪律的军队为基础的统一而强大的国家,军队的士兵实际上征自农民。农战“本业”得到鼓励,经营和制造奢侈品的“末业”要加以限制。目标是建立一个靠满足现状和定居的农民的劳动和不受追逐利润的商人和手工生产者的活动干扰的静态的农业社会。事实上,所发生的许多社会的其他方面的变化势必阻止这种空想的实现。但是,如同汉代初期儒家采取的方针那样,法家反对私人经商活动的措施一直有力地阻止了工商业者在以后的中国社会中取得支配地位。

度量衡的标准化

最后,商鞅采取行动统一度量衡。已经发掘出他那个时代的几种量具,其中包括一个铸有商鞅之名的著名的铜升,其日期相当于公元前344年;其容量等于0.2006公升。商鞅对统一度量衡的兴趣,是他对行政中计量和统计方面更广泛的兴趣的一部分。(这个问题在下面还有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