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帝国:改革,成就和暴政,公元前221—前210年

公元前221年到前210年秦始皇去世这段时期中的大事将分九个方面来详细叙述。虽然大部分事件都有具体的年份(大部分在前221年),但有几件事,如筑路、造长城和建造宫殿,必定在第一次提到它们时已经进行了多年。可以理解,秦始皇之名与大部分事件有联系,但可以证明,有几件重大事件的真正发起人是秦始皇的丞相李斯。在其他诸如军事征战和筑路建城的事件中,它们必须由军人来干,而在这10年中,最著名的军人是蒙恬。改革始于几个政治性的行动。这个题目及后面的大部分题目,在卜德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6—9章中也进行了讨论。

从王到皇帝

帝国一统一,秦统治者第一个有记录的行动就是要其大臣们想出一个有别于王的称号,它将更好地表示他作为唯一的统治君主的新地位,以与迄今为止称王的许多统治者相区别。根据由此产生的建议,他采用了“皇”,并把此字与他自己选择的“帝”字结合起来,由此形成的复合词“皇帝”,大致可以译成英文“august emperor”。同时,他取消了史书中以继承者赠予的谥号称已死的统治者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这个君主宣称,他本人作为始皇帝进行统治,其后裔则作为“皇帝二世”、“三世”继续统治,以至千秋万代。

在他的这道诏令中,秦始皇正道出了历史中无数受命运嘲弄的事实之一,因为他的王朝在二世就垮台了。但是他选择的称号却是巧妙的,不论是它的全称“皇帝”,或是通常简称的“帝”,两个称呼在中文中作为emperor的标准同义词,一直沿用到今天。

帝”字的选用更是巧妙,因为这是一个充满可以追溯到历史黎明时期的神秘联想的字眼。在商代,它是一个主神(或诸神)的名称,也许等于商代统治王室的远祖(或诸远祖)。在秦代,甚至在西汉,国家官方的崇拜尊崇称之为“帝”的神。关于帝国对“帝”的崇拜的延续和转而崇拜“天”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5章;本书第12章《帝国的崇拜》。在周代中期,一系列被人们敬畏地视为早期中国文明缔造者的传说中的统治者已经开始被称作帝。然后在公元前3世纪,由于周代诸王的命运每况愈下,王的称号已丧失其威信,这时有的国家的统治者为了表示他们成立帝国的抱负,曾试图自己称帝。

这种尝试最早发生在公元前288年,当时秦王和齐王拟分别自称西帝和东帝。外来的政治压力迅速促使他们放弃这些称号。还有两次涉及秦王的尝试发生在公元前286年和前257年,但也都失败了。因此当秦始皇在公元前221年称自己为帝时,他正利用了当时已具有浓厚政治色彩,而又保持了与远古的神祗圣哲强烈联想的一个字眼。这个字眼恰当地象征了一个人的政治成就,对他,并且可能对他的臣民来说,这种成就看来几乎是超人的。

政治的统一

也是在公元前221年,具有更重要的实际意义的一件事是把中央集权的行政新体制扩大到了“天下”。此事发生在李斯的上司王绾力促秦始皇把更遥远的原列国的领土交给秦皇室诸子之时——换句话说,恢复约八百年前周灭商后的封建分封制。他争辩说,这样就更容易统治这些领土。

李斯大胆地反驳道,周制定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

秦始皇支持李斯,结果是把全国分成36郡,每个郡又分成数目不详的县。每个郡的行政由守(文官)、尉(武将)和监御史(他显然直接充当皇帝在郡一级的代表)三人共同负责。县由地方官员治理,他们或称令(大县),或称长(小县),按县的大小而定。所有这些官员都由中央任命,并接受固定的俸禄。他们的职位不是世袭的,随时可以罢免。本文不打算更详细地讨论秦的行政制度,因为直接取法于秦行政制度的汉制人们知道得更为清楚,并且将在第7章和第8章详加叙述。

前面已经谈过,郡县制对帝国并不是新东西,也不是起源于秦。但公元前221年的改革至关重要,它断然屏弃了必然引起间接统治的重立列国的思想,代之以普及郡县制的决定,从而为中央统一全帝国各地的集权管辖提供了各种手段。这个制度延续到了汉代,虽然像第2章将详细叙述的那样作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因为有一批其权力严格受到限制的王国当时容许与数目远为众多的郡一起存在。此后,这个制度成了后世王朝的典范(但又稍有修改),最后演变成现在仍在实行的省县制。

秦的郡比现代的省要小得多,虽然对秦末到底有多少郡以及它们是哪些郡的问题一直争论激烈。到公元前210年,公元前221年原来的36个郡可能增加了4个,也可能增加了6个。这些数字可与公元2年汉代簿册中存在的83个郡相比(当时的汉帝国比秦帝国大得多,但同时还有20个王国与这些郡并存),也可与清末(19世纪)18个标准行省相对照。但在另一方面,县的数目自始至终明显地保持着稳定。一个粗略的估计说明,秦约有县1000个(秦没有县的确切的统计数字),统计数取自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册;《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第35页。这可与公元2年约1314个县,1911年清末1381个县和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1479个县(不包括新疆、西藏和云南)相对照。

推行郡县制,意味着必须对原来各国的统治者及其依附的贵族和官员作某种处置。这个问题通过“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而得到了解决,在咸阳为他们建造了新的宫殿,把他们置于中央政府的监视之下。虽然《史记》没有明文记载,据推测这些人得到了充分的政府津贴以代替他们原来的收入。这个政策是与秦王朝相始终的。但当王朝崩溃时,在随之产生的内战期间,有些原来的统治王室就作为政治竞争者而重整旗鼓。唯一的疑点是12万户这一可疑的巨大整数。这个问题在附录3中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伴随着大规模迁移人口于京都的是大规模销毁兵器的行动。搜集到的全国兵器被送往咸阳,在那里铸成钟镰及12个巨大的金人,据说每个金人重近29英吨(1000石),都置于宫中。据后世的著作,中国这些最早的雄伟的雕铸实物都是卫士像,也许衣“夷狄”服,它们存在到汉后期,军阀董卓(公元192年死)销毁了其中110个;所剩的两个后来也被搬移,最后在公元4世纪被熔掉。见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34页注1。但镰田重雄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东京,1962)第89—92页认为,12金人代表北斗星周围的12个星,金人被置于公元前220年建造的一座祭北斗星的庙宇中。

同时在全帝国夷平城墙及其他有重要军事意义的险阻,以补销毁兵器和迁移贵族的不足。公元前215年立于碣石山的碑文,有以下几句关于秦始皇的文字:“初一泰平,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平险阻。”杨宽在《秦始皇》(上海,1956)第176页中指出,这肯定不是说不加区别地破坏一切堤坝,这样将会造成水灾,而只是破坏在沿岸建立的防御屏障(还可以补充,或者破坏那些阻碍在河上自由进行交易的设施)。

文化统一

文字的统一虽不像政治措施那样引人注意,但就其本身来说也同样重要。这一措施也记载于公元前221年,并直接归功于李斯:“同文书……周遍天下。”据说,他是一部已佚失的教科书的作者,此书据说体现了这项改革的成果。但这种说法是不可能的,因为像李斯那样的高官根本不可能有时间自己去进行改革的细枝末节。很可能他想出了这种主意,然后让一批学者去执行。

这项改革包括哪些内容?周代初期称为大篆的文字,在正字法方面,已经随着年代而发生了变化,特别是随着周后期几个世纪地方文学的发展,可能还有地区性的变化。换句话说,同一个字因不同时期,也许因不同区域而写法不同。李斯统一文字之举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1)简化和改进复杂的、因年代而写法各异的大篆体,使之成为称作小篆体的文字;(2)把各地区的异体字统一为一个可能至少部分地以秦通行的字形为基础的单一的体系(虽然这难以肯定地作出估价);(3)在全国普及这一体系。可以设想,这个变化和随之在汉代进行的进一步的文字简化可能部分地由于以下的事实而促成:书写的新工具和新材料的采用,及随着政府公务日益繁重而对文献的迅速增长的需要。

从技术上讲,秦的改革显然不仅涉及单纯地简化几个字的问题,而且还涉及改变其他字的基本结构和废除另一批字的问题。总的说来,由单纯象形部分(即简单的象形字)组成的字似乎以最小的变化传至后世;由多笔画组成的字显然更可能大有改变,甚至被完全不同的多笔画组成的字代替。这种激烈变化的主要原因很可能是,原来在字中用于表音的字形部分,到了秦代已不能充分体现当时语言中发生的语音变化。此外,多达25%的先秦的字出于种种原因(诸如过时的地名或人名、过时的器皿名称等等)而被秦的改革者完全废除,在后世绝迹了。关于这些技术细节,见诺埃尔·巴纳德:《在控制情况下发掘出来的考古文献中反映的秦“文字改革”的性质》,载戴维·罗伊和钱存训合编:《古代中国:早期文明研究》,第181—213页。承蒙巴纳德博士在这篇精辟的论文发表前让我拜读,本文作者深表感谢。

这项秦代的改革,是汉代逐步发展的进一步简化字体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结果是楷体字从此一直成为通用文字,直到近几十年才让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使用的“简体字”。如果没有秦的改革,可以想象,几种地区性的不同文字可能会长期存在下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能设想中国的政治统一能够长期维持。在造成政治统一和文化统一的一切文化力量中,文字的一致性(与方言的多样性正好形成对比)几乎肯定是最有影响的因素。

法律与经济措施

公元前221年,其主要特征可能是始于商鞅的秦法典在全帝国的统一实施。在前面引用这个法典的大致摘要时,我指出大部分论述的内容是行政事务而不是刑事。但是,按照传统的说法,据说商鞅之法体现了两个主要原则:(1)对坏事实行连坐,特别在亲属中和在商鞅给百姓划分成五户和十户的单位中;(2)严刑峻法,严得足以使人民不敢去做坏事。这些原则被《汉书·刑法志》中的言论所证实。何四维在其《汉代法律残简》(莱顿,1955)第332页中有稍有修改的译文。“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夷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和子女,但此词意义有点含糊)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

“凿颠”和“抽胁”的所指不能肯定,因为在历史史料和出土的法律材料中,都没有见到实际事例,虽然“抽胁”指的是另一种肉刑(见前《胜利的原因》一节中的《行政因素》)。在各种大辟(死刑)中,最普通的是斩首(或者曝尸,或者不曝尸于众)。对少数极严重的滔天罪行实施的刑罚除了镬烹外,还包括诸如腰斩、车裂、凌迟处死(五刑)。应该强调的是,这些骇人听闻的刑罚绝不是秦独有的。例如,车裂于公元前694年在东面的齐国就有记载,在公元前4世纪前后,齐国还有镬烹的记载。甚至在汉代,在公元前167年正式取消致残的刑罚后,镬烹和腰斩之刑仍像实行阉割以赎死罪那样继续偶尔实行。

人们对帝国时期发展经济的措施所知甚少。秦始皇和李斯俩人口头上都支持重农抑商的法家政策。但是除了出土的法律材料中的暗示外,史料很少提供具体的例子。据未见于《史记》本文、而见于公元4或5世纪一个注释者的一句暖昧不明的话: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也”,这就是说百姓为了纳税,应该向当局报告其土地的价值。这句话如果准确,并且解释无误,意味着到这个时候,土地私有制在全帝国已成为既成的事实。见徐广在《史记》卷六第251页上的注。“自实”之意本身虽不明确,但与自汉至宋的许多时期所记载的叙述类似的估计或自估的相似的用语相比,就可以理解了。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42—62页。

在帝国时期,史籍几次报道了大批移民开发新边区之事,这些活动被解释为政府注意扩大农业资源的迹象。但是,由于移民与军事有关系,这里将与征讨和殖民联系起来进行讨论。公元前214年的一个事件似乎可以认为是故意抑商的一个例子,据记载,商人是被政府放逐去参加征服和占领中国遥远的南方的几类人之一。

《史记》卷六中缺乏经济材料的情况常常促使历史学家在其他方面寻求零星的材料;例如,在汉代政治家和学者的言论中去寻找。但是,由于这些人常常具有明显的反秦偏见,所以使用这些材料时应该特别慎重。公元前约100年汉儒董仲舒的言论是典型的,他十分武断地声称,“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82页﹞),“田租口赋,二十倍于古”。

其他标准化措施

前面已经指出商鞅对计量的精确性有兴趣,也指出了类似的兴趣在出土的法律材料中已得到证实。所以,与法律和文字一起,公元前221年秦在全帝国实行衡器和量器的标准化是不足为奇的。前面已经提请注意的残存的升,表明它们与商鞅时代的衡量器皿大小一样或实际上相同。除了这个升的一面原来的铭文记有商鞅的名字和相当于公元前344年的日期外,它的底部还加刻了其日期为公元前221年的铭文,并阐明了秦始皇使量器标准化的政策。这只是已经发现的分布范围甚广的秦帝国的几件量器和衡器之一——至少有一件远在今东北的吉林省,在秦代,那里很可能位于帝国的政治版图之外。

另一项是金属货币的标准化。这项改革并非始于商鞅,因为据《史记》记载,在公元前336年,即商鞅死后两年,秦才开始流通金属货币。在这时和更早以前,大小、形状和面值不同的钱币已在不同国家流通,其中有刀币、镈币和蚁鼻钱。秦本身新发行的通货有中有方孔的常见的圆币,这种形式在今后的两千年一直是中国钱币的标准形式。《汉书·食货志》详细地叙述了秦的改革:“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不为币。”《汉书》卷二四下,第115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28—229页,译文有改动)。

最后,应该提出一个颇具现代色彩的改革。这就是公元前221年制定的车辆的标准轨距,这样车辆的轮子无疑就可以适合全国道路的车辙。在中国西北的大片土地上,纵横穿越的道路深受厚层松软黄土侵蚀之害,对任何熟悉这种情况的人来说,这项改革的意义是一清二楚的。有人计算,战车车轮的轨距从商代起,逐渐从现代的7.07英尺变窄到战国时期的5.41英尺或以下,最后窄到西汉时期的4.92英尺(从发掘的同时代的国都长安的正城门遗址可以看出)。最后的数字接近于用于现代铁路的轨距4.71英尺。(在古代的西方,车的轨距一般地说有更加狭窄的倾向。例如,对罗马时代不列颠的有些道路上车辙的测量表明,轨距在4.50至4.83英尺之间。)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5—6页注d。

道路、城墙和宫殿这一节广泛地利用了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1—16页和第47—55页中关于道路和长城的材料。

在帝国以前的中国,由农民履行的徭役在传统上已经是营造城墙、道路、河渠、宫殿和其他公共工程的主要手段;同时,农民还有服兵役的义务。随着秦的统一天下,以远为巨大的规模组织这类劳役就有了可能。此外,为了劳动和军事目的,还广泛地使用犯人和其他受歧视的集团以补农民劳役的不足。这一切导致了下面将要讨论的巨大建筑、军事征讨和移民。

从公元前220年开始,建造了以咸阳为中心呈一巨大弧形向北面、东北、东面和东南辐射的一批称为驰道的帝国公路;少数几条主要道路远及偏远的西边,因为咸阳在帝国西部边缘附近。根据一份后世的材料,这些公路之宽合50步,路两旁植树的间隔为30尺。前一个数字相当于近70米,显然太宽,可能是文字有误。(这个问题将在附录3中进一步讨论。)

从公元前212年起,帝国最重要的将军蒙恬奉命建造名为直道的一条南北向的主要大路。它起于咸阳之北不远的秦皇夏宫云阳,朝北进入鄂尔多斯沙漠,然后跨越黄河的北部大弯道,最后止于九原(现今内蒙古境内包头之西约100英里的五原),总长约800公里(约500英里或1800秦里)。秦始皇在公元前210年死时直道尚未完成。残址至今犹存,许多地方与大致沿同一路线的一条现代道路平行。在其地形多山的南部,旧路一般只有约5米宽,但在北部平坦的草原上,有的地方宽达24米。关于附有很不清楚的图片的此路的报道,见史念海:《秦始皇直道遗迹的探索》,载《文物》,1975.10,第44—45页。

一个必定是非常粗略的估计得出秦帝国公路的总长度约为6800公里(4250英里)。据吉本的估计,约公元150年,从苏格兰的安东尼努斯城墙至罗马,再至耶路撒冷的罗马道路系统的总长度为3740英里(5984公里),两者可以互相对照。在汉代,随着帝国的扩张,秦的道路系统大为扩大,但从公元3世纪起,中国与罗马一样,道路也损坏了。在中国,除去政治因素,这部分地可能是由于水路交通有了巨大发展,特别在华中更是如此。

当然,远为突出的是筑造长城。像直道那样,这也是蒙恬的成就。从公元前221年起,在长达十多年的期间,他号召30万人,不但征讨北方的戎翟,而且建造长城和直道。蒙恬传记载于《史记》卷八八,卜德的《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第53—67页有译文及讨论。在《史记》卷六中,长城只在前213年被提到一次(第253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69页]),但不说也能明白,修筑长城需要的时间必定长得多。考虑到长城的宏伟,《史记》的记载(在蒙恬传中)却是极为漫不经心和简略的:“[蒙恬]……筑长城,因地形,用制险塞,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余里。于是渡﹝黄﹞河,据阳山,逶蛇而北。”《史记》卷八八,第2565页(卜德:《古代中国的政治家、爱国者及将军》,第54页)。临洮即今甘肃省的岷县,在西安之西约300英里,辽东在今东北南部沿海,在朝鲜之西不远。阳山在今内蒙古包头之北。

在其他早期的史料中缺乏蒙恬筑城的任何详细记载,这使人们不能确定长城是否事实上真像文中断言的不间断地延伸万余里(近4100公里或2600英里)。但还有两个进一步的考虑值得一提,一个考虑是今天存在的长城(其几个主段,而不是它的几个弯段),据估计总长度为3440公里,或2150英里。这当然大大少于文中所称的蒙恬筑城的长度。第二个考虑是《史记》的这段叙述中关键的字是“万”。这个字有时在《史记》的其他地方及其他早期文字中也碰到过,从这些文字的上下文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此字的使用是比喻性的,而不是表示字面的意义。在这类段落中,“万”似乎不再指确切的数字。相反,它应被理解为一个象征性的数字,用来表示一个很大的、但不确定的数字或数量。这种用法的例子将在附录3中讨论。我们认为,除了这些例子,还应加上《史记》的这段文字中出现的“万”字的例子。

由此得出的最后结论——虽然远不是定论,但似乎是很可信的——是,蒙恬筑的城很可能短于《史记》中的“万余里”之所指。另外,我们认为,在缺乏充分材料的情况下,妄加猜测是不明智的。也许有朝一日考古学会解决这个难题。

但是,不管长城究竟有多长,似乎可以确定地说,建造这样一种连绵延伸的防御工事,其后勤供应一定远远大于建造一座金字塔、堤坝或其他固定的纪念性建筑物的后勤供应。因为随着城的延伸,筑城活动的中心经常变化,供应线也变得更长。此外,城墙不像正在修建的道路,它本身是很不完善的运输材料的手段。就长城而言,由于它越过的漫长的山脉和半沙漠地带,以及这些地区稀少的人口和冬季的酷寒气候,条件就变得特别困难。对蒙恬能够使之在现场进行真正建设的每一个人来说,需要几十人建造工地上的通道和运送物资供应。死亡的人数也必定是非常巨大。尽管完全缺乏统计数字,并姑且承认大部分城墙用夯实的土建成(这意味着大部分建筑材料就地取得),但以上所述似乎是很合理的假设。对这个工程和其他同时进行的工程来说,蒙恬的30万人,不像以前所见到的那些数字那样,绝不是夸夸其谈。

如地图二所示,秦的城墙向北延伸的距离,远远超过现存的城墙,后者主要可追溯到明代,其中很多用石建成。如果一个多世纪以前几个国家在北部所建的原来的城墙没有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固,蒙恬不可能在10年内建成。大致由西往东列举,原来的城墙包括约公元前300年建造的秦城墙,前353年的魏城墙,约前300年的赵城墙,最后是约前290年的伸向东北辽河下游的燕城墙。魏、齐、楚也在不同时期在其他方向修建城墙以保护自己。似乎可以肯定,在整个中国的历史中,中国人比任何其他民族表现出更浓厚的筑垒自固的心理。长城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把定居务农的中国人与塞外游牧的夷翟隔开的预期目的,这一直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

最后,还要叙述关于营造宫殿之事。在公元前221年,据说12万户豪强被迁往咸阳,还据说在渭水北岸秦都上下游的许多英里的距离内,建造了细致地仿照他们原来住所的建筑物。

因为不满意于咸阳的祖先的宫殿,秦始皇在公元前212年开始在渭水南岸上林苑内营建新的宫殿。由于离对岸的咸阳不远,它取了阿房宫(附近的宫)这一流传甚广的名称。鉴于这个宫殿不可能具有所说的巨大规模(约75600平方米),读者可再一次去参考附录3。

另一个下面还会谈到的工程是秦始皇的陵墓。早在公元前246年就计划建造,但它最早被提到是公元前212年正在营造的情况。建造陵墓和宫殿共同使用的劳动力据说达70万人,此数为蒙恬同时进行军事征讨、造路和筑城墙活动所使用的30万人的两倍以上。可能70万之数是精确的,但也可能因为这些是皇帝的工程而加以夸大,使之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武功和移民

公元前221年内战停止,仅仅经过一段短暂的间歇期,随之而来的是对外的军事和殖民扩张。这一行动的进行既向北,也向南,虽然《史记》卷六记载的进行时间是在公元前214年,但它持续的时间必定大大地超过一年。例如,蒙恬传记载,“暴师于外十余年”——换句话说几乎从公元前221年后不久直至他于前210年死去——“是时蒙恬威震匈奴”。匈奴是蒙古和更往北的游牧民族,他们有时被确认为“Huns”。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附有鲁惟一的导言(莱顿,1979),第71页注4;及本书第6章《匈奴》一节。他在北面征服的区域包括黄河北部河套内的鄂尔多斯地区,以及更往北的今内蒙古的领土及向西北延伸远至今甘肃省兰州的其他领土。

南征也正式地记载于公元前214年,但可能可追溯到更早的前219年,结果设立了三个、可能是四个新郡,其辖区包括今广东、广西两省的大部分和今福建省的部分地区。这些征服的地区比北方的征服地区具有更大的社会的和经济的重要性,因为这些新郡包括的领地土质肥沃,灌溉良好,因此有利于中国农业生活方式的普及。但是大部分新土地在秦末的动乱时期丧失了,不得不在汉代去收复。

与南征有联系的是建于秦始皇在位时的第三个大水利工程。这就是灵渠。《史记》从未提其名,但有一段提到公元前219年挖渠运粮以支援军事远征之事,可能指的就是灵渠。《史记》卷一一二,第2958页。此渠穿山开挖而成为三英里长的连接河道,把长江一条南支流的河源与西江一条北支流的河源连接起来。这样就能把粮食和其他物资通过长江往南经洞庭湖,最后经西江一路不间断地运往现在的广州。灵渠至今仍在使用,只是在汉以后有过几次间断。它成为河系中的一个重要接连渠道,这个河系最后由于在长江以北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就成了其他任何文明无法比拟的内河系统,它自北向南延伸约2000公里,或1250英里(从北纬40°到22°)。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299—306页对“灵渠”有详细的叙述。

大批中国人被派往新领土进行殖民和征战。迁移的人中有许多囚犯和其他受歧视的人,尽管不是全部。第一起移民的事例发生在公元前219年,当时秦始皇在帝国作广泛的巡游,在东部沿海的山东南面的琅邪呆了三个月。当时这个地区无疑人烟稀少,因为在他结束逗留时,他下令运送三万户到那里定居。他们都是平民,不是囚徒,所以得到免除一般劳役12年的奖励。关于劳役制及对人民推行的劳役的法定义务,见杨联陞:《中华帝国公共工程的经济情况》,载他所编:《中国学概览》(坎布里奇,1969),第202页以后。

以后几次大的定居活动是与公元前214年的北征和南征一起进行的。在北方,数目不详的“谪”(囚犯“徒”的另一个称呼)被遣送去占领新征服的领土,同时这些地区被划定为34个县。同年在南方,由所谓的逃亡者(逋亡)、奴仆(赘婿)和店主(贾)组成的一支成分复杂的杂牌军被派往新郡桂林、象和南海三地去作战(可能就在那里定居)。“逋亡”也许是指那些曾躲藏起来逃避劳役和军事义务的农民。“贾”则反映了抑商的偏见(见前文)。“赘婿”是穷人家之子,据秦以后的史料,他们因债务而在另一家劳动。如果三年后自己的家庭未能清债,他们就将成为长期奴隶。偶尔他们也可能入赘而成为控制他们的那家的女婿。见仁井田陞:《汉魏六朝债权的担保》,载《东洋学报》,21:1(1933),第91—103页,特别是第97—99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136、152页注163。别列洛莫夫:《秦帝国: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莫斯科,1962),第103—104页。(关于秦代社会的这些集团和其他地位低下的集团,下面将简单地提到。)

公元前213年,被放逐者再次被送往北方去筑造长城和送往南越(广东和越南北部的一小部分)。这段记载《史记》卷六,第253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69页)。之所以特别使人感兴趣,是因为这时被放逐的人不是囚犯或其他社会地位低下的集团,而是“治狱吏不直者”——换句话说,是官场的成员。法家相信严刑峻法,他们还准备对社会一切成员行使法律而不管其地位如何,在这方面他们又是平等主义者。

公元前212年,“益发谪徙边”,同年,在更靠近京都之地出现两次大的移民运动:三万户被送往秦始皇未来的陵墓骊山,另外五万户被送往秦廷的夏都和位于蒙恬直道南端的云阳。这些户与公元前219年的30万户一样,不是罪犯,因此他们因这次迁移而免除劳役10年,以之作为奖励。

最后,在公元前211年,三万户被迁往鄂尔多斯地区。对他们的奖励是,每户按原来商鞅所定的爵位升一级。这是有史籍记载的最后一次移民。

皇帝的巡行和刻石

统治者在他统治期间定期视察其疆域的思想在晚周时代论述礼的书籍中得到了充分的确认。在周初,有几个周王事实上似乎已经偶尔在诸侯国间巡行,这种活动部分的是出于礼仪原因,部分地是出于军事原因。在中华帝国时代,许多凯旋的巡行一直到相当近的时期都有记载;17和18世纪康熙帝和乾隆帝巡行的规模和豪华程度尤其值得注意。

但是,在仆仆风尘于帝国的次数和勤奋方面,可能中国的君主谁也比不上秦始皇。在10年中,他到最重要的地区巡游不下五次,最后一次持续了约10个月,他就是在这次巡行途中死去的。除了皇帝对他的新版图具有当然的兴趣和自豪感外,这些巡游表现了他作为生在西面内陆的人对中国东部沿海的明显的喜爱。除去第一次,所有的巡游不但驾临沿海,而且在沿岸或附近广泛地旅行,在有些沿海胜地逗留了相当长的时期。在下一节将要谈到,一个主要原因是他急切希望在海上或附近找到长生不老的灵药。

除了第一次巡游外,其他几次的另一个惹人注目的方面是在重要的地点立石碑,碑上刻有纪念性的长文,以过分恭维的字眼一致赞颂秦始皇的成就。在五次远巡中就这样立了六块碑,除一块外,碑都立在山上。它们的文字结构除略有变异外,每行12字,每节6行,有72字,每节押一个韵。

有一个有力的但又是后来的传说认为,碑文是李斯(几次巡游他都伴随秦始皇)所作,字也是他写的。遗憾的是,现在只有一块残碑存在,上面有84个严重磨损的字;其他的被认为是残存的碑文均为后世之作。但是,除一块外,所有的碑文都记于《史记》中。它们在思想方面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揭示了那个时代的官方思想和价值观。

公元前220年皇帝的第一次巡行是前往帝国西陲的唯一的一次。巡行从咸阳出发,往西行进约300英里至今甘肃南部(兰州之南),然后转向东北,再按顺时针路线返回秦都。

公元前219年的第二次巡行往东前往峄山(今山东省南部边境附近),在那里第一次立碑,其文《史记》未记载。《史记》卷六,第242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40页以下)。关于用其他方式保存的一块碑文的译文,见沙畹同上之作,第2卷,第551页以下。由此,秦始皇又至著名的“圣岳”泰山(也在山东),在那里举行封祭。这个仪式如同后世(公元56年起)详细阐述的那样,旨在向上苍宣布王朝的光辉业绩。在祭祀中,泰山被设想为凡人和上苍之间的神圣的中间人。但在秦始皇时期,这是新的仪式,其意义也不明确。据说他秘密地进行祭祀,没有保存任何记载。但他又在泰山刻了第二块碑文,然后又往山东半岛东端附近的芝罘山,接着再往南到山东海滨的琅邪台地。在琅邪离海不远处又刻第三块碑文,秦始皇还在那里驻跸三个月。如上所述,到三个月结束时,他下令把三万户迁居到这里。然后他向西南进入今江苏境内,并溯长江而上到华中;再往南到长沙(湖南)以北约60英里的一座山,然后朝西北返回咸阳。

在次年(公元前218年)的第三次巡行中,秦始皇再幸海滨,他先到芝罘山,在那里第四次刻石立碑,接着到琅邪。在公元前215年的第四次巡行中他三幸海滨,但这一次他更往北至河北的碣石山,在那里立了第五块碑。

公元前211年相当于11月1日的那一天(这是第一次像记年那样记载月和日),秦始皇开始了最后的第五次巡游,这一次向东南行进,最后抵达今浙江省绍兴南面不远的会稽山。他在山上祭大禹(神话中禹是原始洪水的征服者,又被认为是夏朝的缔造者),根据中国的传说,夏朝(传说的年代,公元前2205—前1766年)由大禹建立,是第一个公认的以世袭继承制为基础的政体。虽然夏朝的历史实况长期以来受到怀疑,但近期的考古发现清楚地显示商代(传说的年代,公元前1766—前1122年)以前新石器时代以后已有有组织的公社存在。这些证据是否可与夏的政体联系起来,这个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在夏、商(殷)、周王朝统治下的三个黄金时代的中国传说中,夏长期以来被视为神圣。见夏鼐:《三十年来的中国考古学》,载《考古》,1979.5,第388页;张光直:《艺术,神话和礼仪》,第20页。在那里刻文立第六块碑。然后他北上三幸琅邪和芝罘,接着又往西准备返回咸阳。他抵达沙丘(在河北南部),在相当于公元前210年的7月或8月的某个月份,旅程因他猝亡而突然中断。

焚书坑儒

以下叙述的事件和其他事件相比更是这一节标题中所说的“暴政”。公元前213年在皇宫的一次盛宴上,许多博士敬祝秦始皇长寿。其中一人更颂扬他给天下带来安宁,尤其是变原来的列国为郡县。这引起另一士子,齐(儒家的传统的中心)人淳于越的反驳。他争辩说,商周两朝之所以能长治久安,其因在于“殷周之王……封子弟功臣……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

对此,李斯有力地反驳道:“五帝不相复,三代﹝夏、商、周﹞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固非愚儒所知……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史记》卷六,第254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71页以下)。

李斯于是建议应焚毁秘阁中的一切记载;《诗》《、书》和诸子百家的著作,除了博士官保存的以外,都应交郡守烧掉;胆敢互相讨论《诗》或《书》的人应予处决,并曝尸于众;“以古非今”者与其亲属一起处死;凡官员对违反这些规定的人知情或见情不报者,与违反者同罪;凡颁布命令后30天内未焚书的人应黥面和遣送强制服劳役。李斯还提出,医药、卜筮和种树之书应免于销毁。司马迁在其记述的最后写道:“制曰:可。”

李斯的提议是法家极权思想的必然的集中表现。在中国历史上,这次焚书绝不是有意识销毁文献的唯一的一次,但它是最臭名昭著的。秦焚书之事在它以前可能已发生过,在以后则有几起众所周知的事件,其中最大和最晚的一次是从1772—1788年的乾隆帝的文字狱,这一次进行得如此有效,以致所列的2320种禁书和其他345种部分取缔的书中,只有476种幸存,不到所列数的18%。见傅路特:《乾隆的文字狱》(巴尔的摩,1935)。在特别注意销毁的书中,根据法家的观点,分别称之为《诗》和《书》的古代诗集及古代历史言论和著作文集更应取缔,因为它们常被那些想以古非今的儒家和其他学派的思想家所援引。秦以外的列国历史当然是危险的,因为它们提供了秦国官方有关历史的叙述之外的其他可能的选择。很显然,诸子百家的著作常常是与法家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在另一方面,应该指出,焚书绝没有全部销毁的意图。除了李斯奏议的最后一句明确表示免予销毁的几类文献外,秦的历史记载也不在销毁之列。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可以假定,它意味着司马迁在撰写秦国的一卷时,所掌握的材料比用来论述其他国家的材料更充分。但是即使如此,他在卷十五中还抱怨说:“独有秦记,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史记》卷十五,第686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27页)。也许最重要的规定是准许博士官保存《诗》、《书》和诸家哲学著作的副本;很明显,李斯只是反对士子们普遍地拥有和讨论这些经籍和著作。

简而言之,焚书所引起的实际损失,可能没有像历来想象的那样严重。虽然取缔直到公元前191年汉代时才撤销,但它的实施不大可能超过五年,即从公元前213年颁布禁令至前208年(当时秦帝国正摇摇欲坠)李斯死亡的这段时期。甚至可以设想,焚书对文献的损害不如公元前206年造成的损害,当时造反者焚毁了咸阳的秦的宫殿(见下文)。基督降生前后汉代存在的秘府书目列出了677种著作,其中不到524种,即77%,现在已不复存在。这个事实说明,汉以后的几个世纪,特别在印刷术流行前,文献损坏所造成的总的损失,也许甚至大于秦代的焚书。因此,可以想象,即使没有焚书之事发生,传下的周代的残简也不可能大大多于现在实际存在的数量。

但是,焚书无疑具有深刻的心理影响。它使后世的文人对秦帝国产生了持久的反感,尽管这一事实并没有阻止住中华帝国后来偶尔发生取缔书籍的事。它又促使汉代文人大力寻找和恢复佚失的文献。因此,如果焚书产生了实际影响的话,这个影响就是加强了李斯所极力反对的那种向古看而不着眼于今的倾向。

第二个大“暴政”,即坑儒,见于焚书的次年,即前212年的记载。《史记》卷六,第257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76页以下)。来自东部滨海的术士卢生力促秦始皇避开众人;术士声称,这样就可能发现长生不老的灵药。秦始皇因此命令在咸阳周围200里的270座宫殿中设旗、钟和鼓,并充实美女,还把这些宫殿用有墙或遮蔽的路连接起来。当他驾临其中任何一座宫殿时,透露他行踪的任何人将被处死。一次他从山顶俯瞰时,见到丞相(李斯)有众多的车辆和骑手,深为不快。有人将此事告诉丞相,后者因此就减少了他的扈从。秦始皇因了解到他身旁有一告密者而大怒。无人承认有罪,于是他把当时随侍他的人全部逮捕和处死。

从这时起,无人知道皇帝的行踪。卢生与另一个术士交谈时,指责“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贪于权势至如此”。在这次谩骂后,他们逃之夭夭。秦始皇大怒,下令调查与两个术士有往来的文人。这些人互相指责。秦始皇于是亲自挑出460名触犯禁令的人,把他们全部处死。皇帝的长子批评了这一行动,便被派往北方,在蒙恬的军事和筑城活动方面对蒙恬进行监督。在描述处死460名文人时使用了意为“活埋”的“坑”字,这一传说由于传统的对“坑”字的理解就更令人厌恶了。尽管意见纷纭,此字的真正的意义可能是处死,而不是埋葬(不论是死埋还是活埋)。“坑”作为名词,意为“地坑”。当像文中那样用作动词时,它意为“埋”甚或“活埋”,这就成了争论的基础。同样的用法也出现在公元前260年“坑”(活埋)降秦的40万名赵卒的事件中(见附录3)。但是,已经能令人信服地证明,这两段文字及其他的材料中的“坑”实际上只是“消灭”或“处死”的意思。见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119页注3;蒂莫特斯·波科拉评别列洛莫夫的专著《秦帝国》的文章,载《东方学档案》,31(1963),第170—171页。

长期以来对这个传说毫不怀疑的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传统上对秦始皇的恐惧。可是客观的考察(见附录2)表明,有充分的根据把它看作虚构(颇为耸人听闻的虚构)的资料,而不是历史。总之,似乎可以合理地断定,在司马迁用来撰写《史记》卷六的秦原始记载中并无坑儒之说。他或者是从其他半杜撰的史料中取此说,并不加说明地把它与《史记》的主要史料(秦的编年史)结合起来,或者更可能的是,司马迁死后一个不知其名的窜改者有目的地把它加进了《史记》。剑桥大学中文教授(1938—1951年)古斯塔夫·哈隆虽然没有就这个题目发表过什么著作,但一个相当熟悉他的人说,他对焚书和坑儒两件事的历史真实性都有怀疑。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1卷,第101页注d。我认为哈隆关于坑儒说的直觉是正确的,但所有似乎是官方的文献(李斯的奏议和前面的其他文献)都有力地证实了焚书之事,不容怀疑。不论是何种情况,这个传说直到现在仍保持着它的惹人注目的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最初几年,它的是非甚至来了个颠倒,以致把秦始皇描绘成一个“进步人物”。洪世涤写道:“秦始皇的‘坑儒’,只是坑了咸阳四百六十个‘以古非今’的反动儒生,这样的镇压措施,对于‘厚今薄古’,巩固统一,是完全必要的。”《秦始皇》(上海,1973),第67页(李幼宁编:《秦始皇:历史学的政治》﹝怀特普莱恩斯,1975﹞,第1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