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代序:当代新闻传播的价值重构与制度重建(2)

(二)新闻传播理论需要创新与更新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以及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加速了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使新闻传播形式日趋多样化,新闻传播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传统的新闻传播理论难以满足当前新闻媒体的实际需求。因此,加强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理论的研究,并对其进行创新,是提高新闻传播时效性的有效途径。[2]黄旦教授在他的《重造新闻学——网络化关系的视角》一文中说,“今天是一个什么情状?刺激一点,或许可以用得上罗布特·麦克切斯尼的‘紧要关头’——‘旧的制度正处于土崩瓦解的阶段’。‘新的传播技术革命摧毁了现存的制度’”。[3]我国新闻传播泛政治化、泛商业化、泛低俗化已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而在新媒体的轰击下,已面临生存危机。我们在新闻观念、新闻人才培养方面需要脱胎换骨的创新。就中国国情来看,建设以国家为主导、集体为辅助、个体为补充的多种所有制结构的传媒体系是现实的需要。[4]

WTO要求其成员能够充分尊重国际规则,尊重市场机制,尊重贸易自由,这推动了我国入世后相应改革措施的出台。显然,在我国传媒对政治的从属关系中,需要引入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赋予传媒相对独立地位。我国的传媒改革,已落后于其他行业的改革进程。有鉴于此,以一定的学术勇气和理性,就传媒市场相关问题进行深刻独到的剖析,就显示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媒体在市场竞争中,应是拥有独立产权的市场主体。从市场经济角度看,我国传媒市场竞争机制还有待健全:一方面,政府应减少对市场的干预,为市场竞争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主流传媒不应通过政治庇护获得竞争优势,而应更多地引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理念。

(三)加快网络制度的建构

当今,媒介的网络化、信息的数字化、传播的全球化形成了多元化的媒介环境。传播科技的蓬勃发展推动着媒介变革,媒介变革改变着原有的媒介秩序和传播系统,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计算机互联网、独立制作公司等新媒介的兴起和传统的大众媒介广播、电视、报纸、电影形成的激烈竞争更促进了媒介变革的深化,媒介的大裂变、大整合已经成为传媒领域说不完的风景。

互联网的发展形成了“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概念,“网络空间”是目前国际社会对互联网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活动场所,又相对独立的非物理空间的称呼。这一概念有助于我们了解互联网的本质,进而分析互联网冲击传统法律秩序的根本原因。互联网对传统司法管辖权的冲击空间的上述特性使传统司法管辖的基础发生动摇: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倾向和新主权理论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国家管辖权。纠纷是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者之间发生的,他们是互联网案件的潜在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国家的管辖持否定态度,国家的管辖权就有被架空的可能。非中心化倾向表现为每个互联网使用者只服从他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的规则,ISP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就像协调纯粹的技术标准一样。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裁决也由ISP来执行。新主权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力。网络以外的管辖当然被否定。非中心化倾向和新主权理论都强调网络空间的新颖性和独立性,对现实的国家权力持怀疑态度,担心国家权力的介入会妨碍网络的自由发展。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互联网的外部设备,如电脑终端、电话线等,而这些决不是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和地理范围的标志。要在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国家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制定网络媒体制度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融媒体时代的属人管辖权被削弱。属人管辖原则强调一国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限。

二是互联网的属地管辖权被冲破。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全球系统,没有国界,没有地域的限制,人们使用互联网的时候,并不需要发生身体的位移。因此,互联网彻底冲破了主权在地理空间上的有形界限,使某个个体行为的效果直接出现在他国甚至多国的领域之内。这样,如果一国强行将自己的法律与制度运用来约束网上的行为,相当于将自己的主权范围扩大到全世界和全人类,显然是行不通的。

三是互联网上的协议管辖日益重要但需要调整。协议管辖强调当事人在争议之前共同选择法院,这样可以使当事人对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所了解,从而充分体现法律适用上的公平与平等。由于互联网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网络空间,用户的自主选择是网上活动的前提,因此,当事人的合意自治越来越重要,通过用户与IPS以及各个IPS之间的法律选择协议,可以解决大多数管辖权冲突。但协议管辖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国家的权力干预在许多领域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是专属管辖几乎无法存在。专属管辖强调一国的排他的管辖权。比如网上诽谤,对一个事件,有多个国家都可以行使管辖权:侵权所在国(被告所在国)、侵权行为实施地国、侵权结果发生地国、上载诽谤言论的ISP国、转发相关言论的ISP国、ISP的海外子公司所在国,等等。

技术正在改变社会,改变传媒,改变受众。作为传播者应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足够的承受力。

五是加快新媒体立法和立法的国际化。新媒体在全世界是一个共生环境,联系密切不可分。但从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情形来看,正在经历一个从放任自由到巨头垄断的时代。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无论互联网的干线提供市场(批售)、还是面向最终用户的服务市场(分销),都存在着集中化的趋势;大量的事实与数据证明了互联网市场的集中化趋势及其危险性。它提醒人们,规制者再认为互联网是世外桃园、无需像对其他产业那样关注反托拉斯问题已经不安全了。现在的问题是应当如何规制互联网。在具体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部分规制”“有节制规制”的观点,即把互联网的不同方面区别开来,对不同的“部分”,分别实行或收或放、力度不同的管制政策。网络法研究也从要不要立法转移到包括自我规制在内的种种具体措施和制度上来。

注释:

[1]田辰山.中国辩证法:从《易经》到马克思主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杨东伶,徐文静.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理论的创新[J].新闻战线,2015(10):24—25.

[3]黄旦.重造新闻学——网络化关系的视角[J].国际新闻界,2015(01):75—88.

[4]戴元光.社会转型与传播理论创新[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