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立案、侦查和起诉

87 刑事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吗?

案例背景

刘某和于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人的生活其乐融融。2013年6月,刘某去外地出差,剩妻子于某和女儿在家。不幸的是,犯罪分子对刘某家实施了入室抢劫,并且将于某打成重伤,于某当场昏迷,好在犯罪分子没有伤害女儿,但是于某经医院抢救后仍没有苏醒,成为了植物人。邻居听到动静后赶紧去刘某家询问发生了何事,看到眼前的一幕马上报了警。刘某得知后迅速回家,看到躺在病床上的妻子,他恨透了犯罪分子,并发誓要亲自将犯罪分子找出来,还表示要和警察一起侦查,但是警察却告知刘某,其作为普通的公民,是不可以参与案件侦查的。

学法有疑

刘某有权侦查案件吗?

法律讲堂

刘某作为普通公民,对于刑事案件是没有侦查权力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由此可见,在我国,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所以即使刘某对犯罪分子恨之入骨,他也只能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而不可以自行或是参与侦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句话说法

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都由法定的司法机关负责,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则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公民无权进行侦查。

88 公民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吗?

案例背景

朱某是一个无业游民,整日无所事事,天天在家附近的早市上惹是生非,跟自己的一群“兄弟”向一些摊贩收保护费。一日,只身一人的朱某又在早市上晃荡,遇到一家新开业的水果小摊,朱某便前去拿了一些水果,拿完就走,这时老板小刘看不下去了,让他给钱,谁知,朱某回头就朝小刘的脑袋砸了一个苹果,还好没有打中,并说道,“这是你该交的保护费”,说完转身就走,老板小刘忍不下去了,便上前找其理论。朱某被小刘惹急了,两人便动起手了,一片慌乱当中,朱某将小刘推倒,正好撞到了一把水果刀,小刘当场死亡,现场一片混乱。同时,朱某和小刘在打斗过程中,推倒了王大妈的蔬菜摊位,而且,小刘死亡后也倒在了王大妈的摊位旁边,王大妈生怕影响自己的生意,所以赶紧收拾自己的摊位。但是旁边有人告诉王大妈,这是犯罪现场得保护好,王大妈却称犯罪现场与自己没啥关系,自己没义务保护。

学法有疑

王大妈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吗?

法律讲堂

王大妈是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的,其认为犯罪现场与自己没关系的想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犯罪现场往往是查明案件事实和寻找线索的关键,所以保护好犯罪现场十分有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王大妈作为我国公民,应该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当自己有能力保护犯罪现场时,应该积极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勘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一句话说法

犯罪现场是侦查案件、打击犯罪的重要环节,任何人都应该进行保护,并且有及时报警和通知公安机关勘验的义务。

89 对于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公民有义务交出吗?

案例背景

王小姐年轻貌美,身边不乏追求者,但其已有男友,且两人关系稳定。追求王小姐的人中,有一位叫李飞,是富二代,不仅天天给王小姐送花,还四处宣扬王小姐是自己的女朋友,虽然王小姐每次都明确地拒绝,但还是给她和男朋友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于是,一天中午,王小姐的男朋友将李飞邀请出来,打算当面谈谈,当天见面后,两人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李飞用刀将王小姐的男朋友捅伤,看到王小姐的男朋友瘫倒在地,李飞便匆匆离去。就在这时,附近的秦先生却将这整个经过录在了自己的手机上,秦先生本来想拍一下附近的景色,却录了一段故意伤害他人的经过。秦先生开始纠结了,他手上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那他有义务交出吗?

学法有疑

秦先生有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李飞有罪的证据的义务吗?

法律讲堂

秦先生是有义务交出证明李飞有罪的证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本案中,在犯罪嫌疑人李飞和王小姐的男朋友打斗过程中,秦先生正在用手机拍风景,却意外拍下了打斗的整个经过,并且把犯罪嫌疑人用刀捅伤受害人的过程也记录了下来,所以秦先生手机中有可以证明李飞故意伤害的视听资料,其应该依法交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一句话说法

为了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顺利侦破案件,公民有义务交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

90 不同级别的法院,分别管辖怎样的案件?

案例背景

侯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回家,辍学后不久就跟着村子里的其他年轻人来到县城九阳县打工。侯某是个非常懒惰的人,总想着不劳而获,先后换了多个工作,但每次都是因为贪图小便宜而被解雇。后来,侯某认识了阿虎等人,于是整日跟这些人混在一起,不务正业。后来,几个人商量着找个时机盗窃商场弄点钱,并在12月2日的晚上实施了盗窃,盗窃的赃物价值3万元。之后,公安机关就对该起案件立案侦查,并最终将侯某等人抓获。侯某被抓获以后,侯某的表哥韩某来看望他,并询问他这个案子由哪个法院管辖,侯某称其也不知道谁管。

学法有疑

侯某的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法律讲堂

侯某的案件应该由其所在县城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本案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即九阳县人民法院,而且,侯某的案件属于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同时根据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而侯某只是涉嫌盗窃,并未危害国家安全,也非恐怖活动,其盗窃赃物的价值也不至于将侯某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所以,侯某的案件应该由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句话说法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都有明确的分工,划分主要依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因素。

91 证人作证导致其本人面临危险,司法机关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案例背景

2013年,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一起团伙犯罪,多名犯罪嫌疑人被捕,但是还有两名在逃人员未被捉拿归案。之后,检察机关对这起案件提起了公诉,于某曾经是该起案件的目击者,目睹了犯罪经过,而且于某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在开庭审理该案时,于某也来到了法院,但是,于某觉得该起案件还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如果自己出庭作证很可能会面临危险,于是,于某请求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安全。

学法有疑

司法机关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于某的安全?

法律讲堂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特定的案件,证人愿意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而出庭作证结果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必要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本案中于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人出庭作证,而该起案件的两名嫌疑人正在逃,于某很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此时,公安机关应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句话说法

证人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不能以人身安全作为代价,司法机关应该采取法定措施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维护证人的权益。

92 自诉案件是指哪些案件?

案例背景

马某和张某是邻居,平日里两家人都忙于工作,所以很少来往。某日,马某因为张某在自己门前放置垃圾而不满,于是找到张某理论。张某解释称自己上班忘记将垃圾拎走,还抱怨马某不够大度,后来两人发生了口角。之后马某就在小区里到处贬损张某的人格,破坏张某的声誉。张某得知后十分生气,觉得马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于是想向法院起诉,告马某犯有侮辱罪,但是张某不知道这个案子是应该自己起诉还是由检察机关起诉。

学法有疑

对于该案,张某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法律讲堂

张某是可以自行起诉的。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但是有些案件法律规定由被害人提起自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所以,张某想以侮辱罪将马某起诉到法院,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句话说法

在我国,法律规定有些案件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告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

93 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吗?

案例背景

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被拘留以后,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讯问。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在讯问了几个关于案件的问题后,开始讯问王某的家庭情况,包括“你与妻子是如何认识的”以及“你们家的孩子由谁照顾”等个人问题。王某与妻子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孩子也一直由妻子照顾,遂不愿与别人提及此事,而且他觉得这些问题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他不想回答,但是讯问人却告知其必须如实回答所有的问题。而王某却仍然拒绝回答这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学法有疑

王某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吗?

法律讲堂

王某是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本案中,讯问人所问的“王某与妻子何时认识的”以及“孩子由谁照顾”等问题显然与案件无关,所以如果王某不想回答这些问题,则有权拒绝回答。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一句话说法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94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案例背景

吴某今年23岁,自幼家中比较贫困,所以没上完初中就辍学了。辍学在家的吴某,不学无术,也没有一份正式的工作。整天就知道跟家里要钱,但其父母均是以务农为生,收入也不多,根本无法满足吴某的开销,于是,吴某开始想一些其他来钱的方法。某天,吴某见邻居蔡某外出,家中只有一位80岁的老母亲在午睡,于是,吴某从窗户爬到蔡某家的卧室,打算翻一些财物,可谁知,蔡某母亲的提前醒来,正好撞到盗窃的吴某,遂大声喊抓贼。吴某见状赶紧将蔡某母亲的嘴堵住,并用一条毛巾紧紧勒住蔡母的脖子,不料,蔡某的母亲被勒死,吴某赶紧逃跑。之后,吴某因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在诉讼中,蔡某提出了民事诉讼,称自己的母亲被吴某杀害,吴某应该给予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民事赔偿。

学法有疑

蔡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

法律讲堂

蔡某是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吴某对蔡某家进行入室盗窃,并且杀害了蔡某的母亲,在蔡某遭受物质损失的同时,其母亲也不幸死亡。蔡某作为被害人的儿子,即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他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给予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句话说法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未发生伤亡和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解决的赔偿范围以被害人所受到的物质损害为限。

95 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还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背景

2015年5月1日晚,王某和朋友在外喝酒,因高兴就多喝了点。在开车回家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王某由于喝酒太多,没看清是红灯就闯了过去,撞飞了骑电动车过马路的李某。王某下车一看,李某已经断了气,吓得王某开起车就逃跑了。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迅速抓捕了王某,并在七天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但在刑拘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却突发脑溢血死亡。

学法有疑

检察院是否还需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讲堂

本案中,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就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由此可见,检察院不会再起诉王某,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句话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96 公安机关有权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吗?

案例背景

2015年6月20日,路人张某正在河边散步,老觉得河水不对劲,走过去一看漂上来一具男尸,张某立即报了警。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该男子名叫李明,是某村村民。据同村人说,李明人品非常不好,无所事事,整天干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情,前段时间还与同村的钱某吵了起来,甚至还动了手,钱某应该有杀人动机。因此,某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3日晚,连夜突击审讯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公安机关对钱某进行突击审讯时声称:你犯了杀人罪是肯定的,不必再撑了,还是招了的好。

学法有疑

公安机关有权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吗?

法律讲堂

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唯一机构是人民法院,除了人民法院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没有权力认定一个人的罪行。因此,公安机关无权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既然是嫌疑人,也就是说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罪,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为无罪,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有罪,应视为无罪。

结合本案说明,警方并没有钱某杀人的证据,全部都是根据当地村民的口述进行推测的,并没有得到证实。再说公安机关也只是侦查机关,只负责侦查和搜集证据,并没有权力认定钱某有罪,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钱某是否有罪。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句话说法

公安机关作为我国的侦查机关,只负责侦查和搜集证据,无权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