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生产企业将项目承包给他人的需要注意什么?

案例背景

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年底接到一批大的订单,要求在第二年的开春供货。公司觉得到第二年开春这批订单赶制不出来,于是想委托给另外一家通风设备的加工制造公司一部分订单,这样自己公司的生产压力相对较小,还能保证第二年准时交货。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两企业决定依法办事。那么,生产企业将项目承包给他人的,应该履行怎样的手续和义务?

学法有疑

生产企业将项目承包给他人的,应该履行怎样的手续和义务?

法律讲堂

承包项目会关系到两个企业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企业发包、承包项目时应当履行相关的手续和义务。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本案中,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如果将部分订单承包给另外一家企业,需要依法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给您提个醒

依法承包,才会避免责任不清等情况的发生。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发包方还应该尽到定期检查督促承包方工作的责任,保证承包方工作的安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