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简介

2.1 《条例》的立法目的

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筑领域的安全、稳定、和谐。为加强建筑市场的有效监管,天津市于2002年7月18日公布、2005年5月24日修订公布了《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天津市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重新定位,以及建筑市场管理中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旧有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规则不相一致,行业管理中出现立法空白,亟待通过立法解决以下问题:参见《关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3月25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http://www.tjrd.gov.cn/rdzlk/system/2011/11/24/010008554.s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3年3月26日。

(1)加快建设建筑市场诚信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

(2)规范劳务分包与劳务用工行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

(3)规范发包单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随意设立霸王条款、订立黑白合同等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强化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5)有效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

(6)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针对天津市的实际情况,2011年7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