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评估的基本原则

第一,客观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客观公正,在全面了解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开展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一方面坚持评估程序客观,即对评估对象的选取、评估方案的拟定、评估程序的实施均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另一方面追求评估结果客观,包括:信息收集全面完整,不以偏概全、以点盖面;信息提取与分析尊重事实,不预设研究结论;评估结论基于前二者基础,全盘考量而不妄下结论。

第二,利益相关方参与原则。《条例》涉及建筑活动当事人众多,包括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体。因此,应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利益相关方有效参与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回应社会诉求。

第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条例》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评估过程中,对信息的采集、整理与加工,以及研究需要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定性研究方法即课题组根据经验、知识,综合运用逻辑思维,通过对《条例》的分析和判断,进而形成对立法质量和法律实施效果的基本评判。定量研究方法即根据调查研究、实地调研、访谈、资料收集等获得的信息,运用SPSS统计分析获得结果的方法。

第四,课题研究回应性原则。对《条例》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的评估,将围绕《条例》内容本身及其在司法、行政执法、守法领域的实施效果的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为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完善《条例》、司法、执法机关相关法律适用和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