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司寇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以圆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圆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圆土者,杀。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大祭祀,奉犬牲。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大军旅,莅戮于社。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