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论:现代世界的特征与伦理规范研究(1)

西蒙·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在《我们时代的伦理学》(Ethics: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一书中说过,现在我们都非常关注自然环境,然而,鲜有人认识到我们的道德或伦理环境状况。他说的道德或伦理环境是关于应该如何生活的意识氛围,决定着我们认为什么可以或不可以接受,向往或鄙视什么;在与人交往时,道德环境让我们知道该做什么,该得到什么,决定着什么事令人骄傲或耻辱,什么事令人愤怒或感激,什么事可以原谅或不能饶恕;道德环境就是我们的标准,我们的行为准则。[1]从社会历史的维度看,道德首先就表现为一种规范系统,布莱克本指出了我们时代的基本伦理状况,提出了这个时代的伦理环境与规范标准问题。在现代世界中,可能尤其在西方世界更为突出,我们常常对权利斤斤计较,对善或伦理规范却不够关心。现代世界中的道德环境和伦理规范,成了一个荆棘丛生、布满争议和挑战,又渴望得到回应和解答的时代主题。这一主题取决于人类存在的本质特征,更体现着现代世界的时代状况。多元价值与社会整合之间的紧张,是现代性内在的问题,价值多元是现代性自身的内在性质,但社会需要整合,人们要在同一个社会中相处,人类要在这同一个世界中共存,需要共同相处的基本伦理规范。现代社会不再有统一的价值和最高的善,也不再有统一的德性伦理,但不能没有统一的规范伦理。现代世界可以在关涉善的问题上允许多元,但社会整合必须建立在规范的一致性上。在前现代社会,社会联系和整合的纽带是统一的宗教信仰和目的论宇宙观,现代世界中,在世界的“祛魅”与世俗化之后,伦理规范反而成为人类社会整合和世界秩序的最为基础的规范性依据。但也因为现代世界的根本特征,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形成现代世界中各种文化群体和利益集团都能够接受的伦理规范,现代世界中的伦理规范应该是怎样的,这些关于伦理规范基础的问题集中体现为现代世界中伦理规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所有这些问题,既与伦理规范本身的实质相关,也与现代世界的历史性特征相关。

人类与其他动物非常重要的不同之一,是我们具有时间意识,人类是一种时间性的存在,也是历史性的存在,我们总是将自己看作居于一个特定的历史时代。时间性(temporality)不只是像康德所说的那样,仅仅作为人类经验中一些最为基础性的先验(apriori)特征(诸如经验持续、相继以及并存的能力)的解释,而是在所有我们与自身、他人和各种对象打交道时都在场的东西,并且人类作为具有特定实践和语言的历史性存在,我们以文化上和历史的特定的方式与时间联系在一起。但是,更为重要的还在于,时间概念可以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因为它们包含在我们判断和推理实践所隐含的规范中。我们的时间性概念所具有的这种能力既是历史性的,又能够对于我们施加一定的规范性限制:我们必须接受它们,否则我们就可能丧失对于自身和彼此之间理解的可能性,因为这些概念构成了组织我们经验的支点,它们关涉在历史中的特定时刻我们是谁,以及关涉我们如何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经验具有意义的事实。[2]

规范的产生和存在必须以时间意识和未来意向为前提,它们涉及在未来做某事的承诺、行动,也被时间性地结构化。对于一个特定的行动来说,要具有意义,并能够以确定的方式被描述或理解,它就需要依据时间上的前后推论性关系而出现或被叙述,如果不能被放置于某一个社会所确认的、既指向过去也指向未来的推论性关系的观念性结构中,任何行动,任何人类行为,都将不会是有意义的和确定的,[3]也就不可能有所谓的“行动”。而每一种推论性关系类型不仅提供时间样式,也提供了关于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视域,而且每一种样式也高度依赖于社会建构的意义、想象和叙事。这种时间视域与未来意向完全不同于自然科学中或因果空间中的时间性观念,比如我们说某人在某种情境中多半会按照某种方式行事,这时这种对未来行为的预见,是对他现在的性格,也可以说是对他的过去做出的一种判断。柏格森说,科学指出,我们在许多情况下确实可以预见未来,但是这种预测与一种自愿行动的预知没有丝毫相同之处,“那种使我们对于天文学现象能够进行预测的各种理由正是那些使我们对于一个做出自由活动的动作不能事先加以测定的理由。这是因为物质宇宙的未来,虽然与一个有意识生命的未来同时发生,却是无法与生命的未来相比拟的”[4]。我们的动作出自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独一无二、不能重复出现的,这个动作对于这种状态的关系是无法用任何一条定律来表示的。正是由于这种不同和无法比拟性,使得许多思想家认为我们人类处身于“两个空间”之中,作为自然的产物和存在者,我们处身于“因果空间”中,而作为具有自由意志的行动者,我们又处于“理由空间”中。这种思想倾向在现代世界这样一个科学和自然的观念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成为伦理学和伦理规范研究的一个观念背景框架。近代社会发生的一系列变化,首先是科学革命摧毁了旧世界的根基,建立在经验之上的科学从事实层面证明目的论宇宙观的错误,代之以因果论基础上的机械论宇宙观。这种机械论再也无法推导出普遍的意义联系,它只能证明事实是怎样的,无法告诉我们应该如何生活,应该做什么,这就是事实与价值的分离。这就是迈克尔·H. 莱斯诺夫所说的,“我们被要求坚持我们的价值,同时又承认它们没有终极的合理根据——在一个无意义的宇宙里追求有意义的生命”[5]。在同样的意义上,对于我们唯一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应当做什么,我们应当如何生活,韦伯认为托尔斯泰是对的,科学无法对这些问题给予回答。

一个意向性或目的性行动,要求或者起码在形式上要求,要存在这样一个行动,需要在行动者中具有两种鲜明的“呈现”(representations),一是呈现世界现在所是的样子,二是呈现假如这个行动被成功地完成后世界将会是什么样子。第一种呈现告诉我们行动从哪里开始,第二种则告诉我们行动将达到什么地方。[6]任何一个意向性或目的性行动中都体现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关系,以信念与欲求或意图的形式体现出来,也就是两种“适应指向”要求,即,“心灵对世界的适应指向”和“世界对心灵的适应指向”。但这两个方面又分别关涉“事实”与“应该”,对世界所是样子的呈现,是对事实的呈现,行动完成后世界将会是什么样子,对于人类的行动而言,就与我们的价值或世界“应该”的样子相关。在前现代社会,所谓“应该”都是由某种超越性的意志所决定的,比如古希腊的“自然”或中世纪的“上帝”,即使在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然法”,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也是具有超越性的事物,因为在自然法和道德形而上学中,理性取代了自然或上帝,但理性在启蒙时代扮演了自然和上帝同样的绝对性、客观性和超越性角色。但是在现代世界,在自然、上帝、自然法和道德形而上学都失去其终极依据和合法性权威之后,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的最终基础和合法性权威、正当性证明,将只能来自具有理性能动性和自我立法能力的人自身。卢梭的自然法理论更强调人的自我立法性,这种自我立法通过契约约定,形成公共意志,这一公共意志体现了他的人民主权思想。到康德那里,原则、规范、绝对命令的根据在于人所具有的实践能力基础上的自我立法。到了现代,罗尔斯继承康德,要为解决多元价值与社会整合确立一个普遍的规范基础,他相信这个基础只能来源于人民自身。韦伯说现代性是一个祛除神魅的过程,只有当已经审定的宇宙合法性不再被视为理所当然时,才有现代性。祛魅的世界就是世俗化社会,人们的价值、信念和制度规范不再来自超越世界,而是来自人们的自我立法、自我决定,现代性是人的自主性的体现。

与前现代历史学家所预设的静止的和循环的、同时并不重视“现在”的历史观念相对,现代历史学家们将历史看作在时间中并通过时间而展开的,把握现在,以及将现在展现为既作为一种开端又作为一种终点的能力,成为比将“当下”对照于一个遥远的“过去”,并以其作为解释框架更为重要的东西。一种现代的、世俗的时间意识,在“经验空间”(the space of experience)和“期望视野”(the horizon of expectation)之间打开了一道鸿沟,现代世界中的行动者们不得不搁置传统知识,以便于直接面对一个变化的世界。经验和期望之间的差异不断地扩大,热切的期望与所有过去的经验逐渐分离,并且相距越来越远。这种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时间观念及其关系的转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理解“是”与“应该”之间关系的更深刻的背景框架,这是我们思考道德问题和伦理规范基础问题的大的历史和观念背景框架。在这种背景中,时间、现代性与应该、伦理规范和规范性问题成为主题。

但这种新的未来性形式,也标志着一种开放性、不确定性和随机性意义。对于现代性的标准理解意味着世界的祛魅,在一种现代性时间意识中,既不是过去也不是未来能够决定现在,虽然现在是由过去事件的展开而形成的,未来却是由行动者所创造的,在这种背景中,价值和道德律令的根基从上帝、传统、权威等转移到了理性的行动者自身,似乎就是可设想的了。

这时,为自己提供理由来说明某些规定为什么应当被服从,或者人们为什么应当以如此这般的方式来行事,就变得必要了。道德权威之可能存在,最终基础在于人们自己的赞同和评价,在于集体的接受,伦理规范的权威或规范性约束力不是来源于规范或权威,而是人们对规范或权威的认同、承认、接受等,也就是说,规范的权威或约束力来源于行动者自身。这是现代世界与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伦理规范的不同认识,这种认识也是现代批判性道德反思和现代思想观念的产物。

阿尔夫·罗斯(Alf Ross)说,“如果批判性道德(critical morality)的终极基础是人们自己的赞同——人们的自主性,那么在道德指令的问题上人们就没有理由不去践行这种自主性而独立于所有的权威”。[7]这是在主体自我立法的意义上来解决道德指令的规范约束力问题,从惯习性、权威性规范到批判性道德,这是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道德指令和伦理规范发展演化的情况,当代伦理学研究的要点也在于说明现代社会伦理规范的来源及其有效性基础问题。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罗斯认为,道德指令并非来自某个确定秩序的神秘权力与权威,它们与游戏规则也不相同,因为它们并非基于相互约定,它们的有效性基础在于主体自身的赞同与认可,它们是自治的。[8]

在19世纪的西方,当传统宗教信仰逐渐失去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控制时,许多人认为伦理道德也必将随之式微,陀思妥耶夫斯基曾说,如果上帝死了,人就可以随心所欲了。但是,宗教作为伦理道德的基础这一观念在柏拉图那里已经遭到挑战,比如在《欧绪弗洛篇》的对话中,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之口说明,上帝和诸神都不应被视为绝对权威,他们也像我们一样知道什么是虔敬的,什么是正义的。这种挑战到了康德那里又表现为,我们不能仅仅由于惧怕惩罚或出于其他动机而遵循道德律,人们应该出于敬虔道德律而行事,这就是他所说的合乎义务和出于义务的行动之分。所以,上帝之死并没有成为对伦理学或伦理道德的真正威胁,反而可能使我们认清伦理学和伦理道德规范的本质,没有神圣的立法者,我们也许应该制定自己的道德律。“上帝之死”预示着遍布于形而上学传统中的关于秩序的终极原则和宇宙中所有价值的根源的丧失,对于这种丧失的一种合理的反应就是用另一种秩序和价值的根源来代替上帝的位置,在历史上,这一根源曾是“人性”或“人”、“理性”等。从这一视角来看,现代性的核心问题,是“上帝之死”之后,凡人如何在世俗世界自我立法,重新找到社会秩序的终极根据。从这一观念来看,广义上的笛卡尔哲学转换具有深远的意义,在那里主体成为一切事物的中心。德国哲学家汉斯·布卢门贝格关于现代性的经典定义阐明的是,现代性包含自我奠基和自我肯定两个维度,分别关涉理论关切和实践关切,但这二者实际上是作为“规范的唯一来源”的主体性原则在两个不同层面上的体现。现代哲学就是“向自身内部寻求规范”和“反思能力运用于自身”的结果。现代性思想观念为现代世界中的伦理规范寻求和论证提供了基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