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无止境,能源不例外

能源是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资源,但也是商品,可以由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能源市场化改革已经成为全球性趋势。无论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体制转轨国家,大多对能源领域放松管制、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煤炭、电力、油气、能源运输行业管得过多过死,导致能源供应长期短缺,利用效率低下。1993年,国家放开部分行业和地区煤炭价格,提高了市场调节比重,激励了煤炭产量增长。2002年,国家在电力行业实行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之后,每年发电装机以1亿千瓦的速度增加。这些实践表明,能源的市场化改革极大地促进了供给增加、效率提高。

我国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并不顺利。以煤炭为例,在对待市场主体“多、小、散、乱”的问题上本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一种是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用“看不见的手”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另一种是行政配置资源为主,依靠“看得见的手”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然而,所有产煤大省几乎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后者,加大了煤炭资源整合力度,不断提高煤炭生产和运输的集中度。在电力行业,电网企业仍然居于独买独卖的地位,由供求关系决定电价的市场机制远未形成。在油气领域,大型企业覆盖了从勘探、开采到运输、流通,再到冶炼、批发、零售的全部环节,其他各类企业进入的空间很小。能源领域中很多品种尚未实现市场定价,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达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

能源领域很大程度上仍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例如:在电煤生产中还存在生产计划、运输计划;在电力行业中存在发电量计划;煤炭、电力、油气、能源运输行业仍实行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双轨制。在这种体制下,价格机制在能源生产经营中的自动调节作用受到了抑制。无论是现代经济理论,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的实践均表明,计划经济和不恰当的管制都会造成短缺和效率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改革模式的认识,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最终在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这一认识来之不易。对煤炭、电力、油气这类资源而言,所谓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清除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

当然,拖延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会有很多理由,最有代表性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特殊论”,认为煤炭、电力、油气是特殊商品,是市场失灵的领域。二是“安全论”,断言改革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生产安全。三是“控制论”,强调这些领域是国民经济命脉,必须垄断经营,等等。仅仅回顾改革的历史就可以发现,很多领域往往祭出这几面旗帜作为加强管制、回避改革的挡箭牌。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则表明,这些领域完全可实现市场化。市场化不等于国家丧失了控制权,政府完全可以从市场参与者转变为市场的监管者、竞争规则的制定者。这或许正是加强控制力和影响力的真谛所在。

能源体制改革关键是划分竞争性业务和非竞争性业务。能源领域中的一些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但并不等于这个行业中的所有业务都应当一体化经营,通过竞争提高效率的规律在这些行业同样适用。

推进改革,应当将这些行业中的竞争性业务与非竞争性业务分开。竞争性领域完全交给市场,引入多元投资主体,扩大对外开放,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由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由契约规范交易活动。对于非竞争性业务,要实行公平接入,提高普遍服务水平,加强政府对其经营业务、效率、成本和收入情况的监管。改革的另一重点是改进政府管理。对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