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论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断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也渐成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是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也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并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这一理论来源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的实践,并成为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命题的共识问题

目前,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研究中,诸如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命题、相关概念的使用、如何“中国化”以及“中国化”的成果、研究的意义等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分歧,或研究不够充分。

学界常常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命题是意识形态的产物,质疑其学理性基础。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已被泛化,被后人添加了非马克思的东西,应当学习和坚持原典的马克思主义,因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命题有不同的看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命题是否成立,对此能否形成共识,是进一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研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个共识,就无法继续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进一步研究。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命题成立与否,取决于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是否成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命题是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密切相关的。没有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也就谈不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提出及共识的形成

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学界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作为一个特定概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是在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应用于中国革命实践的过程中而提出的。这个命题提出后,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全党的共识。这个共识的形成,有其理论逻辑的必然和实践基础。

马克思主义“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1]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具有超越民族和地域的世界性意义,但作为根源于欧洲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理论成果,它没有也不可能指出每一个民族的具体特点和发展道路。因此,马克思主义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就在于它是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紧密结合的,是在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中运用和发展着的。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的实践中必然具有不同的形式。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在依据。

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在选择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指导思想的同时,在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上,党内历来有两种根本对立的态度和方法:一种是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生搬硬套;另一种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注重联系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内曾出现两种错误思潮,即陈独秀的“右”倾思想和王明等人“左”的错误,他们的共同特点是脱离中国的国情,把马克思主义、共产国际的决议和苏联的经验教条化和神圣化,给中国革命带来了重大损失。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决反对教条主义,强调要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是地分析中国革命问题。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本本’是要学习的,但是必须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2]第一次初步提出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重要原则。

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实践经验教训的不断总结,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关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是毛泽东最先提出的。[3]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为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并系统阐明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他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他进一步指出,“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4]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出,不只是增加了一个新的语言表达形式,而且表明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表明中国共产党独立探索中国革命道路的理论觉醒。[5]1938年10月15日,张闻天在所作的《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党的组织问题》报告中,提出了“组织工作中国化”和宣传工作“要认真地使马列主义中国化,使它为中国最广大的人民所接受”。[6]1945年4月,在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从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做了进一步的阐述。自此以后,全党在思想上廓清了教条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危害,确立起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成为全党共识。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含义是什么?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其内涵进行了阐述。但综观各种解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前提和基础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指导。否则就不能称之为马克思主义,更谈不上“中国化”。但是,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一再告诫我们:我们要坚持的是原典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完整体系和科学方法论,而不是只言片语或者具体的结论。我们“不应当只是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词句,而应当把它当成革命的科学来学习。不但应当了解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他们研究广泛的真实生活和革命经验所得出的关于一般规律的结论,而且应当学习他们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立场和方法”。[7]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化、时代化和民族化。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化,就是只有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找到中国具体实际的特点和规律,形成新的理论,才能直接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是关起门来搞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民族化,即应赋予马克思主义民族特点,在中国获得民族的表现形式,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从内容上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解决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的问题,总结和概括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揭示中国革命、改革与建设发展的客观规律,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在形式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从欧洲的语言变成中国的民族语言,运用中国人民所喜闻乐见的民族语言,深入浅出地阐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阐明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的理论。[8]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必须通过民族形式才能实现……洋八股必须废止,空洞抽象的调头必须少唱,教条主义必须休息,而代之以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9]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时代化,即马克思主义要与时俱进。不同的时代背景,必然会提出不同的时代课题和历史任务。马克思主义诞生的时代与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之间存在着时间距离,这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必须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进步。因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定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动态历史过程。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演进历程中,围绕着中国革命、建设与发展的基本问题,我们党实现了两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两大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等一系列科学理论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通过前述简要的分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从发生学的意义上看是成立的,因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出,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的逻辑结果,也是中国共产党对经验教训的总结,是中国革命和实践的迫切需要。另外,在事实上也存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样一个实践与理论的历史发展进程。总之,尽管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如何中国化,怎样才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多种多样的理解,但有一点是已形成共识的,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的问题。对此命题的论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领域和哲学界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在此不再赘述。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系统地中国化的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成立并形成共识,也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命题是成立的,是可以论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系统地中国化的组成部分和逻辑必然,两者在发展的历程和路径上是一致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就是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特别是同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紧密结合,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相结合,辩证地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而完成的。

1.马克思主义的系统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是空洞的,而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命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包含马克思主义不断中国化和系统地中国化两个方面。所谓马克思主义不断地中国化是从时间维度上讲的。[10]所谓马克思主义系统地中国化是从空间维度上讲的。“马克思主义系统地中国化”的概念是刘少奇首先提出的,其含义是指“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与方法来解决现代中国革命中的各种问题”。[11]

马克思主义是百科全书式的学说,是一个体系化的理论。虽然马克思主义的主要部分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所构成,但马克思主义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三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还包括政治学、法学、军事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文化学、教育学、人类学等。所以,“马克思主义不只是三个组成部分,而应是十几个组成部分”。[12]不仅如此,就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而言,有学者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个核心(社会主义学)、两个基础(哲学、政治经济学)、十几个周围部分(政治学、法学、军事学等)”。[13]不管这种关系圈的划分,人们是否同意,但毫无疑义,马克思主义的内容体系非常丰富,而且诸学科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以及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仅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而且还要用系统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生态文明、政党建设等治国理政方面的很多具体问题。在用系统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系统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系统地中国化特别强调一个国家的具体实践的多方面性,提倡在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一个国家具体实践的过程中,要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各个领域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即与政治实践、经济实践、文化实践、法律实践、军事实践等相结合。

因此,所谓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它涉及的内容应是极为丰富和多层面的。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过程中,已经出现多种学科从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的现象,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研究,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化的研究,[14]等等。不仅如此,“文学、语言学、历史学、法学、社会学、新闻学、教育学等学科的学者也纷纷投身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并取得了一批有特色的成果,从而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呈现出多学科联合攻关的局面”。[15]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开始从一般领域走向具体领域,从主义一体化走向学科专业化。法学界提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研究就是遵循这种理路而提出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系统地中国化的逻辑必然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系统地中国化的逻辑必然。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有大量的法学著作,总数在千篇以上。毫无疑问,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也必然包含着大量的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学者经过分析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将近一半的著作涉及法律问题,有数十篇关于法学的专论和主要论述法律的著作。尤其是第一卷,在收集马克思的十六篇论文中,便有七篇是法学专论。”[16]的确,在马克思那里有很多著名的法学作品,如《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的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与恩格斯合写的第一部作品《神圣家族》,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提纲》,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的《资本论》,等等。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就包含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著作当中。[17]同样,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也形成了列宁的法律思想,[18]而这些法律思想本身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要内容,我们称其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系统地中国化的过程中,法学领域也发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现象,中国共产党人开始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来指导中国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以及改革开放时期的具体法治建设实践,由此发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现象。这种发生在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现象,是马克思主义系统地中国化的必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内容。[19]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中国化一样,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第二,相同的发展历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两者具有相同的历史进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发生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之中,从发展历程来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两大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这两大理论成果中,都包含着内容丰富的法学理论成果。

第三,路径的一致性。从逻辑关系的角度讲,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为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两者实现的路径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作为马克思主义系统地中国化现象,是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但在路径的内容上,比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内容更具体,更具有针对性。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命题的名称、概念辨析

目前,我国法学界在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研究中,在概念的使用和表述上并不统一。通过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会议、研究项目、专著和论文)的学术梳理,法学界在研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概念主要有“法律思想中国化”[20]、“法学理论中国化”[21]和“法学中国化”[22],还有些学者使用“法学原理中国化”[23]、“法理学中国化”[24]和“法哲学中国化”[25]等概念。

这些概念之间有无差别,内涵有何不同,涉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对象和主体问题。概念是对认识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概念使用上的不统一,反映出对该问题研究的模糊性,直接影响着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对象和主体的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辨析和厘清。

(一)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对象

在上述概念的使用中,从目前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研究的成果来看,学者们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和界定。由此可见,上述不同的概念的使用可能仅仅只是研究者视域上和表述上的差异,在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本书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研究,应进一步提炼,归纳出共识性的概念,以更好地指导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研究。

为了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命题,科学界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对象,我们不妨对目前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研究中所使用概念的内涵,作以简单的比较和分析。

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思想也称“观念”,是相对于感觉、印象的一种认识成果,属于理性认识。它既包括正确的思想,也包括不正确的思想。法律思想一般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观念、理论和学说。它既包括正确的法律思想,也包括不正确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则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观念、理论和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中,既包括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的法律思想,也包括马克思早期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26]既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原理,也有针对特殊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时代局限性的结论;既有正确的、科学的内容,也有不正确、不够科学和全面的内容。从创立的主体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体系创立的主体,主要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应当是对全部法律思想进行研究,以展示全貌。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法理学是将各种形式的法抽象为一般的法,然后研究它的共同原理、普遍原则、基本范畴、功能作用、发展规律、本质和精神、内外部关系及其价值取向等。因此,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等基本原理及其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在西方国家,法理学经常与法哲学通用。法理学通常被认为是与法哲学大体相当又略有区别的一门学科。两者的区别在于,有些时候两者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侧重,法哲学着重研究法的哲理意义上的问题,法理学则着重研究实在法的各种现象及其本质以及法的发展规律。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当分开,“在‘法理学’之外,还应当有一个‘法哲学’”,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27]也有学者在层次划分的意义上,把法理学理解为初级的比较具体的法理学,而把法哲学理解为高级的(较深层次的)更为抽象的法学理论。但一般都把法哲学与法理学作为两个交互使用并可以互相代替的概念。其内容是一元的,不是二元的。[28]

在概念上,我们这里也不再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作严格意义上的区分,而是将两者统称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根据上述概念分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就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等基本原理及其最一般规律的一门学科。

但我们通过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关于法的各种论述和认识)不仅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内容,也包括部门法学的一些重要原理,具体而言,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法律观相对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其核心是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法律与上层建筑其他部分交互作用的根本原理,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第二个层次是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根本不同的、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利益的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即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的法律起源论、法律本质论、法律职能论、法律价值论、法的运动规律论、法制工程论等,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干;第三个层次是马克思主义的部门法思想。”[29]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概念显得狭窄了一些,不能涵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关于法的各种论述和认识)的全部内容。

3.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这里使用的法学理论概念,是基于原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法律的相关论述而概括的,其外延大于法理学小于法学,介于法理学和法学之间。据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既包括前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法理学的内容,也包括其中的部门法学的一些重要原理,即部门法理学。与前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创立的主体相比较,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立主体,除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外,还包括专门的法学家和其他法学研究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研究和解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使之成为系统化的理论,构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种解读必须忠实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原意,不能任意解读甚至曲解,更不能添加任何非马克思主义的东西。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的依据,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的法律思想,不包括马克思早期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原理通常指科学的某一领域或部门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理论。从原理出发可以推演出各种具体的定理、命题等,从而对进一步实践起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可以被包含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之中。

4.马克思主义法学。这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构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而是指原典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按照现在的解释,法学是以一切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概念显然不能完全等同。它是用法学的视角和研究方法解读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相关论述。在研究的对象和创立的主体上,上述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解析,完全适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

通过上述对目前法学界所使用的各种概念的分析比较,本书认为使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概念更为准确,为了与其他学科,诸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等学科相对应,使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概念似乎更为恰当。但这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指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既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包括马克思主义部门法理论。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这两个概念和表述方式,是可以交互使用或者说是可以互相替代和通用的。在使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这一概念或表述方式时,在研究对象上,一般可理解为就是指“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

(二)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主体

根据前文分析,马克思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中国化,其对象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明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对象之后,还必须进一步搞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主体范围问题。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研究的现状来看,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问题的学者,往往局限于仅仅研究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和党的各种文献中涉及的法学理论问题。事实上,法学界的很多学者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过程中也作出了重要贡献,从学术的领域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术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不是书斋中的活动,而是发生在中国的具体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发生在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中国民主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新认识,然后再回到实践,在实践中进而不断发展创新的。对此,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未作严格区分。

有学者提出,在分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现象过程中,应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区分为政治层面的中国化和学术层面的中国化。政治层面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要是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形成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新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个工作主要由党中央领导集体完成。学术层面的中国化,是指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学科的中国化,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等,是由学者和理论家来做。[30]这种观点实际上界定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体范围包括两个群体,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二是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专家学者。

这种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的分类,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也同样适用。就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主体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法学家和学者,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在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并对这种理论不断概括总结,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第一个群体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各类讲话,党的各类文献中针对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理论观点与学说。这些理论观点和学说,一方面指导中国不同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第二个群体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构建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促进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体系化、科学化和学科化。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命题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化”,“化”中隐含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和结果问题。从现有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的研究情况来看,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虽然有一些成果,[31]但总的来说,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问题的研究尚不系统、不完整。另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成果的研究仅限于对不同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法律思想的总结,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概括总结还不够。

前文已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对象和主体问题,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如何“中国化”的,以及“中国化”的结果是什么,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通过何种途径或方法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的,这个成果的理论体系是什么,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研究必须搞清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即如何“中国化”的问题,将有专章论述,在此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成果的理论体系作一简要概述。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也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并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对此,在目前法学界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研究的学者中已无大的分歧,并认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包括毛泽东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两个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形成又包括四个阶段,即:邓小平法制思想;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对依法治国理论的丰富和完善;中共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论述,对依法治国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围绕上述内容,目前法学界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已形成了较为丰硕的一系列成果。但综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没有从理论体系上去把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已有的研究中,存在以人为线的单一研究模式,较多的是以孤立的、语录式的堆砌去研究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缺乏从理论体系上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的概括和提炼。

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进行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领导人讲话的梳理层面,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结合领导人和党的文献中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问题的论述,以及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学者的成果,对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经验进行认真的总结,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产生的过程、发展阶段及其理论成果,从不同方面进行概括和归纳;从理论体系上,从战略指导思想上,从精神实质的把握上,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涵和精髓,进行全面和系统地概括和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本书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容,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概括和总结。

第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第三,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法律实现;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实践的探索;第六,确立法治思维,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功能;第七,依法行政,完善权力约束机制;第八,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九,维护公民权利,依法保障人权;第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夯实依法治国的基础;十一,“一国两制”与国家结构理论的创新;十二,繁荣法学研究,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3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写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新版本’,是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符合中国实际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仅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等;同时也包括当代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以人为本法治观、和谐法治观、坚持依法执政和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法律思想和理论思想等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立足于中国的实践和文化传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的经验总结,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理论指导。

四、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的意义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的一个新阶段。这个理论成果包括毛泽东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两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真正开始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是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因而,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除继续深化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研究外,重点是研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前提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基于中国实践产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具体地说,就是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思想。因而,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的理论意义

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意义。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不是凭空形成的,而是以丰富、深厚的思想理论为基础的。其中,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等,为其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理论起点。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首先要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容,如果不学习和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就谈不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如果教条式地照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无法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梳理与分析,全面正确地领会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及其真谛,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界限,摒弃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强加给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错误东西,有助于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知识谱系和历史脉络;有助于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有助于深入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思想内涵。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结合起来,在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学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丰富的思想理论基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展过程的分析,有助于深入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规律。

第三,有助于全面、系统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体系和基本观点。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进行全面的阐述,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特征,可以为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提供帮助。

第四,有助于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继承的同时,在哪些方面作出了新的理论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于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形势,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论述和阐释,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但又容易出现偏差的法治建设上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在许多方面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出了新的理论贡献。

第五,有助于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历史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仅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理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社会主义文化理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理论,建设创新型国家理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理论,走和平发展道路理论等;同时也包括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法治思想和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的一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同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按照中国的特点去运用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走自己的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前提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不仅为中国法治国家构建的框架、轮廓勾画了清晰的蓝图,而且也指明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未来走向,从而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第六,有助于了解和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理论研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命题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创建了内容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列宁又加以丰富和发展,将其发展到列宁主义阶段。同时,从中国共产党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到今天,也先后形成了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等。那么,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学理论到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两者之间是如何演变的?用中国化思维来分析,两者之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化”或者“化”的方法问题,这就必然涉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路径问题,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通过何种路径或方法不断演变并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的?这是学界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问题所不能回避的。因此,学界需要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问题的研究,这既有助于开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研究,也有助于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既有利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理论进程,也有利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实践进程;既有利于扩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的学术研究视域,也有利于深化理论法学界的学术研究视域。

(二)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及其理论成果的实践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因而,全面落实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共十七大报告和十八大报告中,都是被突出强调的一个重要内容。

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之路如何走,“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以及“怎样建设法治”,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为指导,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具体而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在规则治理上下功夫,在中国特色上费心力,在加快建设上用力气,在全面推进上做文章,在有效治理上见成效”。[3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其实质是敢于打破一切僵化思想的束缚,不把书本当教条,不照搬外国模式;其着眼点是立足于中国国情,从中国的现实和当代世界发展的特点出发,敢于和善于走自己的路,强调有中国特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为指导,也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学习、借鉴先进法治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同时,在法治模式上,立足于中国实际,进行创造性的建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此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历史条件下,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作为一项重大的理论课题已摆在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面前。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对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