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的开发利用

第一节 概述

全球海洋已经进入人类有计划开发的时代。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已经成为沿海国家国土开发利用的新领域。

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海洋只被区分为领海和公海两部分。领海是沿海国家陆地领土在海洋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家在领海具有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沿岸航运权、航运管理权、国防保卫权、边防、关税和卫生监督权、司法管辖权、领空权等。公海是指沿海国家领海和内水之外的全部海域。在海洋自由的原则占支配地位的时代,海上强国推行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的政策,在广大的公海上自由进行科学研究、航行、捕鱼等。

自从1945年9月28日杜鲁门发布《关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的政策的第2667号总统公告》之后,大陆架的概念陆续被许多沿海国家所接受,最后在1958年召开的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上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在会议上通过了《大陆架公约》。从此,沿海国家可以把自己的管辖海域从领海扩大到大陆架区域。从全世界来说,海底大陆架的总面积约2700万平方公里。

专属经济区是另一个新扩大的国家管辖海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发展中的沿海国家为了捍卫自己的海洋权益,保护本国近海的资源,提出了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水域制度的要求。经过20多年的斗争,专属经济区制度终于在世界上确立起来,在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作为专门一章规定下来。国际法专家普遍认为,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突破了“领海之外即公海”的传统观念,扩大了沿海国家的管辖范围。美国学者指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建立,也许是300多年前公海自由论提出以来海洋法中最重大的新发展。”据计算,全世界沿岸海域的35.8%(约1.3亿平方公里),将划为沿岸国家的管辖范围。

从法律地位上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既不同于公海,也不同于领海。领海同陆地领土一样,沿海国家具有完全的主权。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底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则不同,它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对一切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以及以下三个方面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物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同时,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又有自己的特点。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也是一种主权权利,不过,这种权利只及于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而不及大陆架的上覆水域。这种权利包括对于大陆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勘探和开发这些资源的专属权。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沿海国可以自己勘探开发这些资源,也可以通过协议或发放许可证,允许外国人进行开发。沿海国还有权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建造结构物,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物,这种权利也是专属性质的,未经沿海国的同意,任何其他人不得从事这些活动。沿海国和其他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沿海国也有对大陆架上的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由上述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原则规定可知,从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来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与领海基本是一致的,只有沿海国家才有勘探、开发和管理这些资源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沿海国家可以把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作为国土来看待,对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可以像陆地国土资源一样开发利用和管理。因此,几乎所有的沿海国家都很重视划定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在与邻国发生边界争议时绝不轻易让步,采取寸海必争的方针。人们在衡量一个国家的国土面积、资源和人口等基本问题时,都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一个重要因素,把海陆面积之比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为此,一些学者把世界已公布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国家的海域面积和海岸线长度列成表格(表Ⅲ—1),进行比较研究。

表Ⅲ—1 10个海域面积最大的国家 (万平方公里)

除了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之外,公海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是沿海国家和某些内陆国家关心的问题。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各国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水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按照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的原则,各国在公海上有六项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这里所说的公海自由,沿海国家和内陆国家都可以享受。因此,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分享公海之利。

上述公海自由原则不适用于公海海底区域。关于公海海底的资源开发问题在国际法上另有规定。这一部分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被称为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也有丰富的资源,其中包括锰结核、热液矿物等。按照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海底的资源不同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或公海的资源,这些资源既不能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也不能由任何国家自由开发,而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处理国际海底区域的基本原则有:(1)无论是国家还是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区域及其资源据为己有;(2)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3)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中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世界各国分享;(4)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要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利用,特别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世界各国都很关心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沿海大国,一贯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正义斗争和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合理主张。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与其他第三世界国家为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大陆架制度方面,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观点,坚决主张按照自然延伸的原则确定各国的大陆架范围。在上述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确立之后,中国在适当的时候也要建立自己新的管辖海域制度,并逐步与邻国划定海域边界,形成自己的管辖海域,并像陆地一样,合理地进行开发利用。公海的生物资源和深海锰结核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或共有的财产,我国也应当分享其利。因此,考虑我国的长远的海洋开发战略时,除了考虑到领海、大陆架和管辖海域之外,还要考虑如何开发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