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几个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 小城镇

小城镇(Town)一般是指以农村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一定地域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中心,从空间形态来看,它是一种介于城乡之间过渡性社会形态。在中国,小城镇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通用名词,但对小城镇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界定。因而在中国对小城镇概念的覆盖范围,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际工作者,往往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

(1)小城镇=小城市+建制镇+集镇:这一小城镇概念分属城与乡两个范畴,强调了小城镇发展的动态性和乡村性,是中国目前小城镇研究领域较为普遍的观点。根据1993年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集镇提出的明确界定: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因而集镇是农村中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社会和生产活动中心,是今后中国农村城镇化的重点。

(2)小城镇=小城市+建制镇:这一小城镇概念指城镇范畴中规模较小、人口少于20万人的小城市(县级市)和建制镇。这一观点强调了城镇的城市特征,而排除了具有浓厚乡村特征的集镇。

(3)小城镇=建制镇:这一小城镇概念属于城镇范畴,是建制镇(包括县城镇)在城镇体系中的同义词,比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法定含义。建制镇是农村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的中心。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中关于设镇的规定调整如下:第一,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第二,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亦可建镇。第三,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4)小城镇=建制镇+集镇:这一小城镇概念属城与乡两个范畴,包括从属于县的县城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和尚未设镇建制但相对发达的农村集镇。这一观点强调城镇的乡村特征,而相对弱化了城镇的城市特征。

本书对旅游城镇的研究中采用第一个观点,即旅游城镇既包括旅游小城市,也包括旅游建制镇和旅游集镇。

二 旅游城镇

旅游城镇首先不是一个法定概念,是旅游业快速发展所催生的一种新的城镇形态,是基于旅游业经济视角而形成和界定的概念。旅游城镇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雅典宪章》,它从建筑、规划的角度论述了现代城市应具备的“四大功能”,包括居住功能、工作功能、游憩功能和交通功能。因此,旅游城镇应该是相对突出其游憩功能的城镇。近年来,中国学者对旅游城镇的界定多有尝试。蒙睿(2002)认为旅游城镇主要指旅游专业化程度高的城镇,它是区域内现实的或潜在的旅游管理中心、旅游交通中心、旅游服务中心和旅游景点集中分布区,旅游业在城镇经济系统中处于支柱产业地位或作为支柱产业来培育发展的城镇。张俊峰(2003)认为旅游城镇指那些能吸引外来游客的小城镇,一般说来旅游城镇的旅游资源比较丰富,有具备一定接待能力的城镇基础设施,在区域旅游市场上形象比较鲜明,特别是旅游经济在城镇GDP中所占的比重要有持续增加的可能。朱燕(2003)指出旅游型小城镇也称旅游城镇,就是城镇职能以发展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的小城镇。黄金火、马晓龙(2005)定义了旅游资源性城镇,即旅游资源分布广泛、城镇形象和对外认知形象的形成主要依赖其旅游资源和产品,城镇经济发展依赖或受制于旅游资源程度高、居于主导地位的城镇。

本研究在借鉴以上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将旅游城镇的概念定义为:旅游城镇是指旅游资源丰富或独特,具备相应的旅游接待能力,旅游业是城镇经济中的支柱性产业或至少占有重要地位,是城镇对外认知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小城镇。具体来说,旅游城镇主要有如下内涵特征:(1)旅游资源丰富。与一般的小城镇比较,旅游城镇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的比较优势明显,竞争力和影响力较大。(2)旅游经济强劲。旅游业的关联性使旅游资源和产品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旅游业一般为小城镇经济发展的支柱或主导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较高,地位明显,竞争力较强。(3)旅游知名度高。从城镇知名度上分析,城镇缺乏其他重大产业的支撑,外界对该城镇的认知基本依赖旅游资源或产品,旅游业的兴衰将直接影响到其经济发展前景。(4)社会效益显著。旅游业的产业带动、就业带动和社会带动效果明显,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5)一定的接待能力。从旅游业发展程度上分析,旅游城镇拥有一定的基础旅游接待设施,有批量接待旅游团队和散客的能力,有旅游行业管理机构。

为了能够识别旅游城镇和非旅游城镇的基本功能,综合旅游城镇的描述性定义,本研究对旅游城镇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三个量化标准:一是资源基础,旅游城镇要至少具备一个AAAA级旅游区(或相当于一个AAAA级旅游区)的资源当量和市场接待规模;二是产业规模,旅游城镇的旅游业产值要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占8%以上,成为城镇经济的重要产业、先导产业或支柱产业;三是社会影响,旅游城镇的旅游业的就业人数占全社会的就业人数的比例要高于其经济占比(8%)。凡是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城镇都可以视为旅游城镇。

三 旅游城镇化

“旅游城市化”的概念由帕特里克·马林斯(Patrick Mullins, 1991)提出,他认为城市旅游引导着一种新的不同寻常的城市化类型,是为了消费而建立的,而不像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城市那样,以工业、生产、商业和居住为主要的功能。这提供了“城市如何通过旅游业的带动得到发展”新的概念化的理解和新的城市化道路。随着城镇化过程的演替,后工业社会到来,城市综合实力和综合环境质量得到提高,旅游开始“城市化”,城市成为现代旅游的支撑点。反过来,他又发现了旅游对城市化的作用,并提出了旅游城市化的概念。他通过对黄金海岸和阳光海岸案例的早期研究后认为,后现代消费理论(Post modernity consumption)是旅游城镇化的理论基础,由此构建了旅游城镇化的概念框架,并根据实证分析进一步诠释了海滨型旅游城镇化的特征及其对当地经济和居民的影响。Patrick Mullins. Tourism urbaniza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ization Regional Research, 1991, 15(3), pp.326-341.国内学者则较多地从旅游地理学的角度分析了旅游城镇化的动力机制以及对旅游地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其中,丁娟(2007)把旅游城镇化界定为发展旅游业的地区为了给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食宿、娱乐、购物等一系列服务,使生产、提供这些商品和服务的行业与居民大量在此聚集,逐渐形成具有明显职能特色城镇的过程。丁娟:《山岳型旅游地旅游城镇化动力机制研究——以九华山为例》,《资源开发与市场》2007年第6期,第559—562页。本研究把以旅游为产业动力的城镇化过程称为旅游城镇化,即旅游城镇化是指以旅游为产业动力推动农村地区城镇化的过程,是以旅游经济发展为主体,以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以旅游为主导的非农产业体系转移和空间聚集为特征,以农村生活方式的城镇化和生产方式的非农化为目标的城镇建设过程与结果。

四 少数民族地区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一般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包括中国的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其中自治旗3个),合计面积达646.95万平方公里,占中国面积的64.3%,其中少数民族人口8006.48万人,占自治地方总人口的61.7%。本研究中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统计数据主要针对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中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为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同时把少数民族地区简称为民族地区。以及青海省(54个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2.8%)、云南省(25个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38.07%)、贵州省(49个少数民族,总人口占38.1%)三个民族人口超过35%以上的省份。而对个案的选择不仅仅局限于以上自治区和民族大省,凡是民族地区典型的成功的旅游城镇都有可能成为案例研究的对象。

表1—3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

Table 1-3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in autonomous areas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在西南地区的分布最为广泛,有2个自治区、14个自治州和60个自治县,占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51.01%,共有世居民族34个,其中有10多个少数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跨国界而居,陆地边境线达8600公里,共有少数民族人口4805.47万人,占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60.02%。其次是西北地区,共有35个民族自治地方,占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22.60%。北部以内蒙古和东北三省为主,中部以湖南和湖北为主,分别有17个和11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余分布在华南地区。云南是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边疆省份,少数民族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世居民族有25个,其中以彝族人口最多,独龙族人口最少。四川是中国第二大藏区、最大彝族聚居区和唯一的羌族区。贵州少数民族种类总数居中国第五位,世居民族种类总数仅次于云南,居中国第二位。西藏是中国藏族居民最集中的地区,中国有半数藏族人口居住在西藏,除藏族以外,西藏境内还居住着41个少数民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有37个少数民族,其中壮族人口占中国壮族人口的95%。重庆少数民族则以土家族和苗族为主。贾银忠:《西南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