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海洋军事战略

“二战”后日本“海军”不复存在,“海上自卫队”成为新的海上武装力量,海洋军事战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概括起来可以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近岸防御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初)。从1951年《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签署到1960年安保条约修改,是日美同盟的第一阶段,该条约从1952年4月底开始生效,美国名正言顺地获得在日本领土上保留军事基地和驻军的权利。日本选择了依靠日美同盟,由美国单独“保护”来发展经济的国家安全战略。战后日本宪法明确规定放弃战争,不保持战力,否认交战权等,被称为“和平宪法”。这一时期的日本海上自卫队经费有限,兵力薄弱,只有舰船28艘,后来发展到213艘吨位小、质量差的舰艇,所制定的主要任务为“对付发生在港湾、内海及沿岸海域的事态”和防止“间接侵略”。其主要作战对象明确为苏联、中国、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时期,日本海上自卫队处于初建阶段。

二是近海防御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初)。1960年1月《日美共同合作与安全保障条约》正式签署,通称《新日美安保条约》。该条约规定:为了日本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安全,美国的陆海空军在日本可以使用相关设施和地域。确认了美国继续享有在日本驻军和保持军事基地的权利。同时,条约也首次明文规定日本承担着在日本领土上与美国共同作战的义务。这样,日本海上自卫队进入了从单纯依靠美国保护逐步变为联合防卫的阶段。这一时期日本经济迅猛发展,具备了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随着越战爆发,美国为了减轻亚太防御压力,要求日本加强军备。在美国的支持下,日本的海上自卫队发展到4万多人,拥有195艘舰艇且质量有所提高,其作战重点也由“近岸防御”转向“近海防御”。其主要任务是在日本领土遭到“入侵”时,对沿岸战略要地进行防御,迟滞敌人进攻,等待美军驰援。此时日本海军已初步建立了一支可近海机动反潜、为船队护航、海峡封锁和近岸防御相结合的海上作战力量,能在距岸500海里范围内遂行反潜护航任务。

三是近海专守防御战略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初)。70年代,随着美国在亚太地区的战略收缩,日本在强化自身防卫力量的同时,参与地区安全事务越来越多。1970年6月22日,日美两国声明宣布《日美安保条约》无限期延长。1978年11月,日美双方再次签署《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其中规定海上自卫队和美国海军为了保障日本周边海域防卫和海上通道安全,实施共同的海上作战。双方进一步明确军事分工:美国负责提供核保护伞,应对战略进攻,日本承担本土防御及远东地区对日本安全有重大影响事态的反潜护航作战,日美安全合作进入分工明确化和功能扩大化阶段。1972—1976年,日本制订了第四次防卫计划,提出了“近海专守防御”战略。所谓“专守防卫”是指在领土周边进行防御作战的“近海防御”内容不变,同时对日本列岛周围数百海里海域及伸向东南、西南的1000海里的海上交通线,作“专守”防卫。这样,日本的防卫实际上已扩大到公海,海上自卫队可以主动出击、歼敌于外海。

四是实施远洋积极防御战略(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1986—1990年,实施中期防卫大纲之后,日本实际上已经达到相当的军力水准,其性质已不仅局限于防御,而且有了主动进攻的机制。日本军事实力由“专守防卫”阶段朝着御敌于国门之外的目标发展。随着日本防卫能力的不断提升,美国倚重日本实现其亚太利益的需求越来越大,日美同盟开始向地位趋于平等的“伙伴同盟”过渡,共同的战略需要也使日本在同盟中逐渐找回了一定的自信。日本海上自卫队战力进一步强化,也乐于接受美国提出的由日本分担关岛以西、菲律宾以北的防卫任务的要求,相应地将“近海专守防御”战略调整为“远洋积极防御”战略。此时日本海上自卫队基本完成了舰艇大型化和多用途化的发展计划,为担负这一战略任务而编成的“八·八舰队”业已组成3支,所以向美国明确表示愿意担负周边数百海里、航线1000海里的防卫任务。这一战略一方面体现出日本向“洋上歼敌”作战思想的回归,另一方面也说明其已自认为具备护卫1000海里海上交通线的能力。

五是实现海外派兵(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海湾战争后期,在美国对多国部队追加支援的要求下,日本于1991年4月将自卫队扫雷艇派往波斯湾。1992年6月15日,日本国会通过了PKO法(《协助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法案》)以及国际紧急援助队派遣法修正案。9月17日,自卫队参加了柬埔寨维和活动,这是日本第一次海外维和行动。1993年3月,日本自卫队又参加了莫桑比克的PKO活动。这样,日本以海湾战争为契机,制定了PKO法并参加了海外维和活动,从而突破了战后以来日本宪法所规定的禁止派兵海外的禁区。此后,日本加快步伐为海外派兵“铺路”。1995年11月8日,日本《新防卫大纲》出台,其安全战略的目标由本土防卫转向“基础防卫”。根据新大纲,日本将加强与美国在情报、演习、训练装备技术及驻日美军活动方面的合作。这种合作可以扩展到东亚乃至东亚以外地区。1996年4月,日本和美国签署《日美安全联合宣言》,宣言肯定美日关系是历史上最成功的两国关系,着重强调以日美同盟为核心的两国同盟对维持21世纪亚太地区的繁荣与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两国同意修改防卫合作指针。联合宣言实际上是两国对美国东亚战略及日本新防卫大纲的正式确认,是对日美安保条约的重大改变。之后,美日两国于1997年9月23日正式公布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新“指针”重点强调了日美应对日本周边事态的必要性,日本在日美同盟中的作用更大,如情报搜集、扫雷、补给、强行登船检查、实施海上封锁、人道主义救援、提供军事基地与设施、承担为美军治疗伤员等后勤支援等。《新たな日米防衛協力のための指針》,见日本外务省《外交青書》(41号),日経印刷株式会社1997年版,第316—324页。美日两国在军事方面的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作用得到加强。为进一步落实新指针,1999年5月24日,日本参议院通过《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相关三法案,即《周边事态法》《自卫队法修正案》《日美相互提供物资和劳务协定修正案》,允许日本政府在美军介入日本“周边”军事冲突时派兵为美军提供海上搜救、后勤支援等后方支持,遏止和干预“周边事态”成为冷战结束后日美军事同盟的一项新使命,参与国际军事活动被确定为冷战结束后自卫队的主要任务之一。

六是主动出击和海外干预(21世纪以来)。进入21世纪以来,传统的“专守防卫”被视为是一种被动防御性安全战略,已经不能适应日本作为海洋国家的安全防卫需要,因而日本要不断扩展其海上地理空间,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将任何地区性挑战或威胁置于其可控范围之内。早在冷战结束后,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冲破种种政治羁绊和法律约束,实现派兵海外的愿望,加紧向政治军事大国迈进,这已成为日本的既定方针和战略构想。近年来,在海洋扩张战略的推动下,日本通过对原有规定和条文的“补充”“修正”,一步步架空和平宪法,加紧强化海上力量,扩大向海外活动的范围。近年日本海上自卫队建设有以下特点:(1)舰艇排水量的大型化。舰队总吨位居世界第六位,主要水面作战舰艇吨位居世界第四位。(2)舰艇功能的综合化。目前,日本海上自卫队扫雷能力居世界前列,反潜能力居世界第一位,其中,“亲潮”级潜艇、“金刚”级导弹驱逐舰和“大隅”级运输登陆舰更是世界领先。(3)海军建设的科学化。日本高度重视舰队部署的科学化,海上自卫队的每个舰队都部署了“金刚”级宙斯盾驱逐舰,形成了完整的反潜、防空、舰对舰打击力量。这种舰队均衡部署的思想,大大提高了海军的综合防护和远洋作战能力。

日本政府一直致力于扩大海外军事存在来展示日本在国际上的政治、军事影响力。2001年,“9·11事件”为日本进一步突破“和平宪法”,出兵海外参与国际事务提供契机。是年,日本国会通过《反恐特别措施法》,允许自卫队赴印度洋为美国等多国军舰开展燃料补给活动,为美国发动的“反恐战争”提供后勤支援。2003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等“有事三法案”,其中所谓的“有事”不仅指直接遭受的“武力攻击”,甚至连“事态紧迫,可以预测将受到攻击的局面”以及“有被攻击的危险”也被统统纳入“有事”范围,并表示一旦发生上述事态,自卫队可以行使武力甚至先发制人,这极大地扩大了日本自卫队对周边事态的介入程度。2005年2月,日、美外长、防长联席会议上,提出将中国台湾列入两国“共同战略目标”的建议。2006年1月,日本政府拟修改《周边事态法》,规定“发生周边事态时,美军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优先使用日本国内的机场和港湾”,并明确将“台湾海峡有事”视为“日本有事”。近来日本甚至出现制定《与台湾关系法》的动向,这些都表明,日本将今后台海局势的发展动向纳入日美安保同盟范畴,成为其实施区域性海洋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8年12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向索马里海域派遣军队打击海盗。日本政府积极响应联合国决议,2009年3月以现行《自卫队法》规定的“海上警备行动”名义派出了两艘驱逐舰;5月,又派遣两架P-3C巡逻机在索马里海域进行护航。在2009年6月19日,日本国会强行通过了《海盗对策法》,为日本政府派遣自卫队打击海盗提供法律依据。根据2009年7月下旬生效的日本《海盗对策法》,日本政府在位于非洲东北部亚丁湾西岸的吉布提建立了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军事基地。从日本自身的角度来看,吉布提海外军事基地的建立,预示着日本从此便有了一个长期固定的海外军事立足点;同时也暗示着日本已改变了战后的海洋战略,以主动出击的态势介入世界军事布局。这对于日本提升海外军事力量威慑、保护海外的经济活动、扩大在国际安全方面的影响力都有重要用。本章上述各节主要由课题组赵成国先生撰写。